森林资源管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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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护制度
森林资源管护制度
国家林业局__《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
护管理办法》__
xx-3-7
林天发?
xx?
3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__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二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
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
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
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臵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臵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第十二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
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四条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
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式样由国家林业局规定(见附)。
森林管护
责任协议书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九条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二十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
xx?
149号)同时废止。
附: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样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姓名性别年龄__号码:
所在单位:
住址: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管护范围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小班亩,村(林班)小班亩。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对其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状况进行互认,建立主要林地指标的本底档案,对已发生破坏的情况要详细拍照并加文字说明,建立详细档案资料。
双方签字确认,以备年终核查兑现。
本底指标包括:
1.林分郁闭度:
2.主要树种:
3.立木蓄积量:
立方米
(三)管护范围示意图: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
中共中央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
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
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
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臵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十条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管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
村(组、工区)及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
集体林区管护站的建设,可依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第十二条国有林的管护应优先安排国有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应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护。
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合理聘用专职及兼职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森林管护项目招投标制。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聘为管护员。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第十五条除国家和地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外,
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管护承包人依据管护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林下资源,增加林业职工或林农的收益。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
积极采用先进的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天然林
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森林管护
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章管护责任制
第十八条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广泛宣传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
(二)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及时报告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五)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
(六)阻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木及林下植被。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要根据辖区内森林资源类型、地形、地貌、交通、火险等级、人畜活动等条件,实行分类管护,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确保管护成效。
要因地制宜,采取合伙承包、家庭承包、个体承包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也可在交通不便的地方采取设立固定管护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二十条签订的森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四至界限、管护面积、管护责任、管护质量要求、管护年限、管护措施,
以及管护报酬、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和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要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做好巡山记录,有关管护资料要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管护合同完成管护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实施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兑现管护报酬,确保森林管护人员的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
(三)管护设施建设和完成情况
(四)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管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四条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森林管护承包单位和个人支付管护经费和报酬的主要依据;省、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的复查结果,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森林管护事业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作为对省级森林管护事业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
直属管护大队管护队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内蒙古有关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规定,积极开展林业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和林区群众遵纪守法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
二、明确管护责任区范围,掌握森林资源状况,确定工作重点,落实管护措施,完善管护机制
三、具体负责管护责任区的林木、林地、野生动物保护等资源管理工作。
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挖滥采、乱占林地、乱捕滥猎和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非法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四、严格执行入山__度。
凡入山的人员、车辆要出示入山手续,工作人员要认真登记,掌握具体活动情况,出山时要依法从政,严格检查。
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森林防火期,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方面要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凡入山的车辆、行人都要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另一方面要坚决收缴随身携带的火种,消除火灾隐患。
六、严格按照管护职责和林政执法权限,依法及时查处各类林政案件,对管区内发生的各类林政案件要及时上报大队,不得隐瞒不报,瞒报、谎报。
七、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从政和林政执法管理水平。
八、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机智勇敢地同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确保管护责任区资源增长,林区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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