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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经济学--金融法律制度
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行为。
在直接融资中,金融媒介的作用是帮助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直接融资的工具有:
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和债券。
直接融资的优点:
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筹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
直接融资的局限:
直接融资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较多限制。
直接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受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的限制,一般低于间接融资工具;资金供给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较大。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
在间接融资中,资金的供求双方不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金融中介机构分别与资金供求双方形成两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资金的供给方来说,中介机构是债务人;对资金的需求方来说,中介机构是债权人。
间接融资的工具是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融资工具,如存单、贷款合约等。
间接融资的优点:
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可以灵活方便的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多样化的策略降低风险,安全性较高,有利于提高金融活动的规模效益,提高全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
间接融资的局限:
资金的供需双方的直接联系被割断,不利于供给方监督和约束资金的使用。
对需求方来说,增加了筹资成本;对供给方来说,降低了收益。
金融机构是从事融资活动的经济组织。
从目前各国来看,金融体系都是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存构成的。
二、我国的金融机构
(一)银行机构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对国家负责,在对外金融活动中代表国家,并对国内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的金融中心机构。
2、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
3、城市商业银行——前身是各城市信用社,现一部分改造成城市商业银行,有的被农村信用社兼并,有的被国有商业银行收购。
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统称。
它们是群众性的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我国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居民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起了很好的作用。
4、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有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10家。
5、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为适应新形势,传统的政策性银行要转变成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财务上可持续的、具有一定竞争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利用原有的社会力量和市场以外的信用,比如政府的信用来加速市场的发育,最后发育出一个好的市场。
这是开发性金融的一些共同特点。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美国房贷协会、韩国产业银行、巴西开发银行等,都是国际知名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截至2000年底,我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国有独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32家。
2、金融信托机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依据现行《公司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并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金融类法人。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第四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是经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亲自倡导和批准,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的。
3、邮政储汇局——利用全国的邮政网络开展储蓄汇兑业务。
4、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专为农民、农业和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合作制是与股份制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其不同之处表现在:
1)入股方式不同。
股份公司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制则自下而上参股,上一级机构由下一级机构入股组成,并被下一级机构所拥有,基层社员是最终所有者。
2)经营目标不同。
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合作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为社员服务。
3)管理方式不同。
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大股东控权;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具有同等权利。
4)分配方式不同。
股份制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股东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某一股份;而合作组织盈利主要用于积累,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5、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的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
在我国,《证券法》指出"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我国内地目前有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
深市、沪市分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简称。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种。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6、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8、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企业未付清全部租赁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企业倒闭了,在清偿时,其先于其他债权人。
9、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大多是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提供分期付款形式的贷款和抵押贷款业务。
10、期货公司。
期货分商品期货和股票期货,目前我们国内没有股票期货。
期货是相对现货而言的。
他们的交割方式不同。
现货是现钱现货,期货是合同交易,也就是合同的相互转让。
期货的交割是有期限的,在到期以前是合同交易,而到期日却是要兑现合同进行现货交割的。
所以,期货的大户机构往往是现货和期货都做的。
普通投资人往往不能做到期的交割,只好是纯粹投机,而商品的投机价值往往和现货走势以及商品的期限等因素有关。
开户很简单,找一家期货公司开户就可以了,签订一份合同,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进场交易了。
具体的保证金比例由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定,各期货公司也会有所调整。
例如,你买进商品A的期货,他的保证金比例是1:
10,他的交易价格是每单位一万元。
那你只需付出1000元就可以买A商品一个单位了。
如果A商品的价格涨了10%,那你就翻番了,你的1000变成2000。
如果A商品的价格跌了10%,你就赔光了,你此刻要是平仓你的1000就变成了0,要想继续持仓,就必须追加保证金。
期货公司跟证券公司一样是代理期货业务然后赚取交易手续费的金融机构。
三、中央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及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通过货币政策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成为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而以前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权利则交给了银监会。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职责做了部分调整。
从条文上看,由原来的两款十一项修改为两款十三项。
从内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规定,并将人民银行规章制度权的内容由原来的第五项调整到第一项,从而使各项职责的排列在逻辑上更加合理。
以上职责调整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有关职能,使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过去人民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主要是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来实现的,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式,将主要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业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履行好“最后贷款人”的等职责,以此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机关所享有的规章制度权、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权和金融秩序管理权。
另一类是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方面的职责。
当然,这两方面的职责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其中有许多交叉重合的部分。
作为国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单位,人民银行具有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并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人民银行享有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这一点与其他银行有质的不同。
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和规章仅限于为履行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之目的,并且不能与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
人民银行代表政府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运用自己所拥有的金融调控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进程,实现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
具体包括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和再贷款,利用公开市场操作及其他手段进行调控等。
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货币并管理货币流通的职责。
它垄断货币发行特权,成为全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纸币都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发行纸币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特权。
这种对发行权的独占,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因分散发行造成的信用膨胀、货币紊乱和币制不统一,另一方面也利于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量。
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一家银行发行钞票,并由政府作后盾,也有利于货币的稳定。
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但仍保留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金融市场在金融发展乃至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功能作用,为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货币市场与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市场司,其基本职能是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信贷政策。
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有条件在反洗钱工作中担当组织领导角色。
因此修正后的《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
这是本次人民银行法修改的诸多看点之一。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目前洗钱已成为国际公害,反洗钱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
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反洗钱局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与其他银行相比,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执行货币政策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
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货币政策工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除国务院决定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2、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政策工具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写入法律,从此开始了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时代。
这个时代在法律上有两个标志:
一是货币政策真正成为政府的一项公共政策。
公众浏览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可以看到货币政策的栏目。
从该栏目中,公众随时可在线查阅每个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二是货币政策目标和制定程序也是一种法律规则。
如果中央银行不执行这些法律规则,那就会违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
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要控制一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货币供应,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活动。
1)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数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法定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其运作的原理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整商业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借以扩张或收缩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从而达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
比如提高法定准备金比率,由一定的货币基数所支持的存贷款规模就会减少,从而使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减少;反之,则会使货币供应量增加。
超额准备金是银行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它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产。
我国的超额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二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
前者主要用于银行间的结算和清算,以及用于补充现金准备,而后者是用于满足客户的现金需要。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2004年4月25日起,我国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制度:
一般金融机构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执行8%的存款准备金率;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
据介绍,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后,金融机构一次性减少可用资金1100亿元左右。
尽管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在货币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这项政策工具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
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所带来的效果非常强烈,中央银行难以确定调整准备金率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因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宜随时调整,不能作为中央银行每日控制货币供应状况的工具。
而且在中央银行提高准备金比率时,没有足够超额准备金的商业银行必然会被迫出售其流动性资产,或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者是立即收回放出的款项等,这些措施都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工作压力。
所以,中央银行一般不喜欢对存款准备金率经常予以变动,并且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提高之前,会事先通知商业银行,这样会使得这项货币政策工具效果更平稳一些。
(2)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均有较强烈的影响,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等,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因而存款准备金率有固定化倾向。
(3)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各类银行和和地区银行的影响也不一致。
由于超额准备金并不是平均分布在各家银行,而且银行的规模大小有差别,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银行类别各异。
因此,存款准备金率“一刀切”式的变动对各家银行的影响就不一致,有的银行往往陷入严重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
2)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利息是指货币所有者因贷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报酬。
而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
我国的利率分三种: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第二,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商业银行利率;第三,金融市场的利率,称为市场利率。
其中,基准利率是核心,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起决定作用,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
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借入中央银行资金成本,以达到抑制或刺激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导致信贷总量或货币供应量的收缩或扩张。
基准利率是我国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基准利率的依据只能是货币政策目标。
当政策目标重点发生变化时,利率作为政策工具也应随之变化。
不同的利率水平体现不同的政策要求,当政策重点放在稳定货币时,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该适时调高,以抑制过热的需求;相反,则应该适时调低。
比如,1988年第四季度,面对经济过热和明显的通货膨胀,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一系列旨在紧缩银根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其中包括继续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年度性贷款利率和短期贷款利率,由6‰分别提高为6.9‰和6.3‰,以控制信贷资金的过度需求。
又如,1995年面对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于元月一日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在原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
3)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融通资金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
通过贴现,持票人得到低于票面金额的资金,贴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将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从形式上看,再贴现与贴现并无区别,都是一种票据和信用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但从职能上看,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
再贴现分为两种。
一种是长期的再贴现,这又包括两种:
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提高再贴现成本,从而抑制资金需求,收缩银根,减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以放宽贴现条件,降低再贴现成本,从而刺激资金需求,放松银根,增加市场的货币供应量。
另一种是短期的再贴现政策,即中央银行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随时制定高于或低地市场利率的再贴现率,以影响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和超额准备金,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调节市场的资金供求。
再贴现的作用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变更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供求的过程。
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使之高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的资金成本上升,这就必然减少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这使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应缩减。
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就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从而也就缩减了市场的货币供应量。
随着市场货币供应量的缩减,银根紧俏,市场利率也相应上升,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也就相对减少。
而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贴现利率,使其低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的资金成本降低,这就必然增加其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再贴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应增加,这就必然会使其扩大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从而导致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加。
随着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加,银根松动,筹资较易,市场利率相应降低,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
尽管再贴现从理论上来说,能够发挥很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着某些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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