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经营投资及投资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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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经营投资及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多种经营投资及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多种经营投资行为,加强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投资和经营风险,切实提高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及各多经企业的投资行为在本办法第二部分予以规定;总公司及各多经企业的对外控股企业(含与其他企业共同开发某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本办法第三部分予以规定;非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本办法第四部分予以规定。
第三条各类投资行为以及各对外投资企业必须保证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严格遵守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关规定和决议。
第四条总公司、各多经企业对其对外投资的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有效控制。
第五条总公司作为临安市供电局多种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各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多种经营投资及投资企业的组织、领导、控制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内容纳入总公司对各多经企业以及各对外控股企业的考核。
第二部分投资行为管理
第一章投资方向
第七条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并结合企业实际,投资以房地产和小水电项目为主,也可以适当投资于其他项目。
第二章投资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八条投资资金应来源于企业留利、企业折旧和企业外部融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
第九条严格控制使用资金从事期货及股票交易,此类交易活动必须经总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对投资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实行资金的全过程、全系统、全方位管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对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管。
在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上级部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经营需要,可对资金进行合理调配,统筹安排。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一节项目前期调研
第十二条多经企业的投资行为必须建立在科学严谨的前期调研基础上,遵循集体决策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操作(如图I)。
第十三条总公司负责筹建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小组,确定前期调研工作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项目调研要求;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小组制订调研规划、调研程序以及实施计划,同时提交调研费用预算,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负责督促、考核调研计划落实情况。
调研经费暂由项目投资企业支付。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应以宏观、微观市场调查为基础,从市场前景、政策环境、财务预算、融资渠道、投资回报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及风险预测,提出项目实施的组织方案,形成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由总公司、相关企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论证,提出项目建议和修改意见,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必要时还应征求股东会、理事会意见。
图I:
第二节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董事会批准立项后,应组建项目公司(部),由项目公司(部)负责该项目的规划送审、资金筹措、设计报建、施工管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质量承诺制。
(1)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
项目经理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全过程负责。
(2)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的选择除国家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以外,可以由项目部选择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报公司董事会确认。
(3)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均应根据国家及局、总公司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或在局招标中心监督下以邀请招标或询价议标方式予以确定。
(4)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订立规范的经济合同。
(5)项目建设的承建单位必须承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终身保证。
第十八条项目要严格按初步设计审查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确实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改变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更换施工方、监理方等,必须及时报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决算与审计制度”。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项目公司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要限期进行整改。
由董事会、总公司、参与投资的多经企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形成验收评定报告、审计报告。
第三节项目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公司应向公司股东、总公司报送项目实施及经营的进展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行“效益评估和考核制度”。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总公司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依照《项目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提出评估和考核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建设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总公司提请董事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必要的考核。
第三部分控股企业管理
第一章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各控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理的职责范围,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决议。
第二十五条各控股企业中我方委派的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关系。
董事长主持好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好董事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局、总公司的规定行使好审批权和监督权;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规章制度,定期汇报经营管理情况;
财务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局、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定期提交财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控股企业应按照局、总公司的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资产的购置、登记、入账、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控股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购置固定资产应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后,按局、总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控股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取得方式的不同,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并严格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折旧,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九条各控股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各控股企业应配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及时、规范地办理资产的增减、转移、调拨、领用、报废等手续,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确保“帐、卡、物”一致。
固定资产管理将列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各控股企业应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合理使用,使其在有效使用年限内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一条各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一次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控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局、总公司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控股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各控股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企业经营者不得擅自对外办理资金拆借业务,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提供担保或再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各控股企业应按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积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及时足额计提并上缴各种税费,不得偷税、漏税、抗税。
第三十六条各控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项目的承发包、材料、设备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法规和局、总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
各类招投标活动的记录以及合同、协议等应及时报送总公司一份归档。
第三十七条各控股企业不得擅自发生赞助、捐赠等非生产性支出,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需发生的,应报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各控股企业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做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投资企业在年度预算投资总额以外添置的固定资产应报总公司审批。
第四十条各控股企业财务部门应按国家财务政策、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企业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各控股企业应制定内部牵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及权限,财务人员严格按制度办事。
第四十二条各控股企业应做好会计资料的搜集、整理、装订、保管和归档等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整洁、安全。
第四十三条各控股企业应在每月终了后的五天内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各股东、总公司,以便及时掌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四条各控股企业应自觉接受股东、总公司对其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多经企业应根据局、总公司有关临时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各控股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下属控股企业的人数,招录控股企业的员工。
第四十六条各多经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总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严格控制的原则招录下属控股企业员工。
招录前,应向总公司提交招录员工方案,明确各控股企业的人数、工资、相关待遇和其他有关条件等,经总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招录。
招录人员与各控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报总公司一份存档。
第四十七条各控股企业的员工薪酬实行总额包干,考核发放。
由各多经企业制订标准和总额,报总公司审批。
各控股企业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根据标准和考核发放工资、奖金。
第四十八条各多经企业可根据控股企业的经营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控股企业员工,报总公司备案。
但各控股企业增加特聘人员(年酬金超过局、总公司确定的标准)应事先填写《特聘人员使用审批表》,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组织招聘。
第四十九条各多经企业及各控股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
安全生产、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第五十条各多经企业应建立控股企业员工管理台帐、档案库,规范控股企业人事管理。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控股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对生产、质量、采购、财务、风险、销售等等进行合理规划,编制本企业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分别上报各多经企业备案。
各多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控股企业的计划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二条各控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人除法定代表人外,均须办理法人委托代理手续。
法人委托代理原则上应一事一托,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以及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三条涉及投资、合作、借贷、担保以及标的金额巨大等重大合同实行报批制度,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大小等因素,报请总公司审查,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五十四条各控股企业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应保证原件三份,复印件一份,其中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企业财务凭证后,一份原件在每季末上报总公司综合部备查。
每年由各多经企业档案员按档案管理要求,将需上级的档案材料整理成册后交总公司归档。
第五十五条各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各类例会应如期准时召开,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例会布置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经济责任考核。
第五十六条各控股企业必须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总公司综合部档案室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指导、监督。
第五十七条各控股企业应按《临安市供电局基层单位(科室)档案管理办法》、《多经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文件材料、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其中有关公司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书,如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合作意向书、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合同、协议、立项报告及批文、公司章程、文件、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招投标材料、审计或评估报告等,各多经企业应至少保留二份,一份报总公司存档。
第五十八条控股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应列入各项管理程序,列入各多经企业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各控股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应针对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安全策划,确定安全作业目标,制定安全制度,规范生产程序,通过计划、组织、技术、控制等手段,重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六章责任与考核
第六十条各多经企业对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必须切实加强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股东权益,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代理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代理手续而未办理的,超越代理权限的,存在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控股企业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所签订的合同,其经济、法律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控股企业实行分级考核,由总公司或多经企业代表董事会对经营者进行考核,经营者负责对员工考核。
对经营者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情况应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三条各多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控股企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多经企业的责任。
(一)、企业有违法违纪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的。
第四部分非控股企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总公司、多经企业以非控股形式的对外投资行为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部分项目投资前期调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外以非控股形式投资的企业,我方占股份比例一般不少于35%。
第六十六条非控股企业中我方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义务和权利,维护股东权益。
第六十七条有以非控股形式对外投资的多经企业应加强对非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如我方委派人员参与非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委派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股东权益,监督、敦促本公司经营班子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开展工作,认真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同时,实行汇报制,委派人员按月向多经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及时对企业人员变动、重大问题等进行报告。
如不委派人员参与非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应要求企业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同时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规范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六十八条由于监督、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我方投资不能保值增值,利益受到损害的,总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总公司董事会追究相应责任人以及有关多经企业的责任。
第五部分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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