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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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XXX集团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内各类动火作业的管理。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2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3.3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4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3.5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3.6GB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4术语和定义
1.4.1用火作业:
在生产区和生产管理区进行以下作业为用火作业: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1.4.2用火作业分级:
用火作业分为临时用火和固定用火,临时用火分为特级用火、一级用火和二级用火。
1.4.3特级用火作业:
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原则上不允许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的用火作业和节假日及夜间因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一级用火作业。
1.4.4一级用火作业:
在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等地点和区域的用火作业为一级用火作业。
生产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1.4.5二级用火作业: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经公司HSSE部组织认定且在公司组织联合界面交接后的工艺装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独立储罐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办公室、配电间等);机动车进入装置区、罐区;厂区内除特级、一级用火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作业。
1.4.6固定用火作业:
厂区内不应设置固定用火区。
确因建设、检维修需要,经HSSE部指定,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界固定用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4.6.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4.6.2距离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1.4.6.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4.6.4生产正常排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域内。
1.4.6.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与动火作业无关的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4.6.6批准设立的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并注明其范围,落实专人管理。
1.5工作职责
1.5.1用火人
1.5.1.1电焊、气焊、临时用电等作业者必须持有效的本岗位特种作业证。
1.5.1.2用火人应严格执行“四不用火”原则。
1.5.1.3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证备查。
1.5.1.4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1.5.1.5用火人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1.5.1.6用火人应在用火结束后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1.5.2用火监护人
1.5.2.1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会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5.2.2监护人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监护人资格。
1.5.2.3用火监护人必须落实和检查用火作业各项安全控制措施,严格监督执行“四不动火”原则,用火监护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用火现场的,必须通知用火作业人停止用火;对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证不符、安全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权制止用火,并收回用火作业证;对不执行“四不动火”要求又不听劝阻的,有权强制收回用火作业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5.2.4用火作业中有异常情况发生或安全控制措施发生变化时有权制止用火,及时收回用火作业证,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1.5.2.5用火监护人在监护时必须佩戴统一标识。
1.5.2.6用火结束后,用火监护人检查无余火、在用火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用火现场。
1.5.3生产厂(中心)
1.5.3.1负责各级用火作业的申报。
1.5.3.2负责各级用火作业证的填写。
1.5.3.3负责各级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和检查。
1.5.3.4负责各级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工作。
1.5.3.5负责各级用火作业结束后的现场检查和确认。
1.5.3.6负责一、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
1.5.3.7负责作业票的存档。
1.5.4分析化验中心(化验室)
1.5.4.1根据相关单位的委托,负责用火作业环境的检测,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单。
1.5.4.2负责对作业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提供检测依据。
1.5.5消防气防中心(消保队)
1.5.5.1负责公司消防、气防设施的选型、配置及使用、维护与管理。
1.5.5.2负责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防火和气防档案的建立,制定灭火与气防救护预案和教育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1.5.5.3负责监督检查消防道路的畅通、火源、火险,检查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
1.5.5.4负责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中毒人员和伤员的前期抢救,协助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
1.5.5.5负责对进入公司范围内用于消防的产品登记备案及审查。
1.5.6HSSE部
1.5.6.1负责特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1.5.6.2负责特级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的审核。
1.5.6.3负责各级用火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
1.5.7公司主管领导
负责特级用火和固定用火作业的审批。
二、工作规定
2.1用火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
2.1.1特级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
特级用火由各生产厂(中心)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证,各生产厂(中心)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工艺、设备安全人员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在用火证上签字确认;公司HSSE部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在用火证上签字确认;再经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2.1.2一级用火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
一级用火由各生产厂(中心)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证,组织工艺、设备人员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经各生产厂(中心)业务主管领导或经理审批后生效。
2.1.3二级用火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
二级用火由装置兼职安全工程师提出申请并填写用火作业证,同时组织装置工艺、设备人员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经装置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2.1.4固定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
固定用火由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证,经所在区域生产厂(中心)的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确认后,由用火单位报送公司HSSE部审核,HSSE部部长/经理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同时用火单位应将生效的固定用火作业证报送消防气防中心(消保队)备案。
2.2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2.2.1用火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用火许可证分为《特级用火作业证》、《一级用火作业证》、《二级用火作业证》、《固定用火作业证》四种(以下简称“用火作业证”),用火人、监护人各应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证进行现场作业和监护。
特级用火和固定用火作业证的审批联由HSSE部按月存档,一、二级用火作业证的审批联由各生产厂(中心)按月分别存档。
2.2.2一张用火作业证只限一处用火使用;特级和一级用火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固定用火作业每季度重新申请和审批一次。
2.2.3用火作业实行预申报制度,在进行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一天将用火作业项目申报到公司HSSE部,报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准实施(突发和特殊情况除外)。
2.2.4严格执行“四不用火”原则,即“用火作业证”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证”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证”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2.2.5用火作业证必须到用火现场签发,不得涂改,严禁在办公室内签发作业证或者代签。
2.2.6节假日、夜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各单位对确因作业环境复杂、安全措施不是十分可靠的用火作业,可以随时升级。
2.2.7申请用火单位在办理用火作业证时,要严格审查作业人的从业资质,检查施工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施工作业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未经过严格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不得申请办理用火作业证。
2.2.8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申请单位人员为主。
2.2.9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术改造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2.2.10HSSE部、消防气防中心(消保队)及生产管理部门、机动工程部和公司领导检查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情况时,检查人员有权停止用火、收回用火作业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2.3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2.3.1用火前申请单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2.3.2各单位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申请用火单位应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证”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用火作业证”仍由申请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2.3.3用火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装置生产技术人员落实。
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装置提出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装置负责,界区外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2.3.4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或用火间隔超过30分钟的,需重新采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2.3.5在罐、塔、釜或其它存有易燃易爆、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前,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依次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2.3.6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罐区内,严格控制用火作业数量和用火作业频次,能够采取其他手段处理的问题,决不采取用火作业方式解决,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2.3.7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达到用火条件,并对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检查确认,高处用火必须在用火点和地面同时设置监护人。
2.3.8风力五级(含五级)以上应停止露天用火作业。
2.3.9距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用火作业时,必须与工艺操作紧密结合,用火点附近不允许有排凝、脱水、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2.3.10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2.3.11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1%(体积)。
2.3.12用气焊(割)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2.3.13申请用火单位必须将用火现场的工艺生产状况、设备置换情况、周围环境情况向用火作业人、监护人交底。
2.3.14用火环境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卫生接触限值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3.15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证同时废止。
2.3.16电焊回路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且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不允许将电焊把线、回路线与气焊的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混合捆绑,以免因电焊把线、回路线过热损毁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
2.3.17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为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2.3.18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ZG-106-2019-040)、《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ZG-106-2019-04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ZG-106-2019-041),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证和受限空间作业证采用同一张化验分析单的数据,化验分析单附在受限空间作业证上,并在用火作业证上标注出对应的受限空间作业票的编号和分析数据。
2.3.19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泵房等受限空间及生产装置内作业环境复杂的敞开区域,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化验分析;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视为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视为合格。
特级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2.3.20进入存有或可能存有残渣、残液、煤尘、填料、滤芯、吸附剂、催化剂、活性炭等设备内作业,必须每半小时用测氧仪、测爆仪检测一次。
必要时要进行粉尘的检测。
2.3.21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必须办理《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许可证》;禁止拖拉焊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进行检修维护施工作业(应急抢险除外),只允许拖拉焊在没有固定检修电源的公用工程管网区域内从事检修、维护施工作业;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不准进入生产厂区。
2.3.22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常压储罐内部没有采取有效的吹扫隔离措施,并置换合格,无论常压储罐内部储存何种介质,均不允许在气相空间部位实施用火作业。
2.3.23不允许在内部存有氧化剂或非单一介质(结构、性质相近的介质除外)的设备、管道上从事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2.3.24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前,用火人必须清楚所焊设备、管道的壁厚及其内部的介质和压力,严禁盲目用火。
2.3.25带压不置换用火时,容器、管道内必须保持稳定的正压,用火前须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具,防止烫伤、烧伤或中毒事故的发生,在负压或常压工艺状态下,不允许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用作业。
2.3.26在工艺装置区、罐区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三、附则
3.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若以往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有相冲突处,以本规定为准。
3.2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属HSSE部所有。
四、附件
4.1ZG-106-2019-039J1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件4.1: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
作业单位
属地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描述:
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
□是□否
其他附件(危害识别等):
是否附图纸:
□是□否
图纸说明:
动火作业级别:
□特级□一级□二级□固定
动火作业类型:
□焊接□气割□切削□燃烧□明火□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备□使用内燃发动机设备□其他:
可能产生的危害:
□爆炸□火灾□灼伤□烫伤□机械伤害□中毒□辐射□触电□泄漏
□窒息□坠落□落物□掩埋□噪声□其他: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
确认
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确认
□1.动火处与管线连接处用盲板隔断处
□1.在动火点处设置隔离设施
□2.管道容器内可燃介质用蒸汽、氮气或水处理干净
□2.动火点搭设临时作业平台
□3.清除动火点周围的可燃介质和可燃物
□3.清除动火点上方坠落物或转移动火地点
□4.作业时50米内不准有放空或脱水操作
□4.施工机具符合要求
□5.动火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
□5.人员作业穿戴合适防护用品
□6.分析检验合格
□6.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作业证
□7.动火点半径15米内污水井、地漏封死盖严
□7.人员培训合格
□8.动火现场配备8公斤干粉灭火器台,配备轮载干粉灭火机台
□8.动火现场发生意外泄漏,立即停止动火,消除火源
□9.附近的固定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9.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方案
□10.动火时需要消防车监护
□10.补充安全措施:
□11.补充安全措施:
属地单位确认人:
作业单位确认人:
注:
风险削减措施栏由动火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在需要实施项序号划“○”,在不需实施项序号划“×”,并
经现场核实确认后在确认栏已实施项划“○”,不需实施项划“×”,前后必须一致,最后签字确认。
检测时间
氧气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LEL%
有毒气体浓度ppm
采样分析人
本人确认气体检测已合格。
属地单位确认人:
作业过程中分析检测要求(位置、频次和检测标准,另附气体检测记录表):
作业方
申请
本人保证阅读理解并遵照执行动火安全方案和此许可证,并在动火过程中负责落实各项风险削减措施,在动火工作结束时通知属地单位作业负责人。
作业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时分
作业人
本人在作业开始前,已掌握本次动火作业的内容及安全方案,对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
作业人:
作业
监护
本人已阅读作业许可并且确认所有条件都满足,并承诺坚守现场。
作业单位监护人:
年月日时分
属地单位监护人:
年月日时分
相关方
会签
本人确认了解该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相关人员对此动火项目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分
单位:
确认人:
年月日时分
批准
本人已经审核过本许可证的相关文件,并确认符合公司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已与相关人员一同检查过现场并同意动火方案,因此,同意动火。
有效期:
从_年_月_日_时_分到_年_月_日_时_分
动火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延期
续签
延期有效期:
从_年_月_日_时_分到_年_月_日_时_分
作业申请人:
监护人:
动火作业批准人:
延期有效期:
从_年_月_日_时_分到_年_月_日_时_分
作业申请人:
监护人:
动火作业批准人:
关闭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并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动火结束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申请人:
年月日时分
监护人:
年月日时分
动火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
提出人:
动火作业批准人:
年月日时分
注:
1.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许可证中作业单位、属地单位、作业区域、作业地点、作业内容描述、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是否附图纸、动火作业级别、动火作业类型、可能产生的危害等栏,属地单位动火作业批准人审核。
2.动火作业批准人对气体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3.动火结束时间由属地单位监护人填写。
4.许可证取消原因由动火作业批准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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