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4493543
- 上传时间:2023-06-23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7.37KB
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docx
《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通知发布)
1总则
1.0.1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水利部门计量工作的监督
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水利行业的技术进步,特制定
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含流域机构)的计量监督管理。
1.0.3水利行业各事业、企业单位使用的公用和专用计量器具,由水利部计量主管部
门依法统一管理。
1.0.4水利部门除直接使用社会公用的最高计量基准外,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建立专
用的计量基准器具和标准计量器具。
1.0.5水利部门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安全、卫生及水环境检测的计量基准器具和
标准计量器具,属部门规定的强检计量器具;其他计量器具为非强检计量器具。
1.0.6水利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制造、修理专用计量器具,如水文仪器、土工仪器、
大坝仪器等,必须取得国家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经部计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生产。
1.0.7水利部门根据需要成立的
3.0.2地方水利水电部门计量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2)制定地方水利水电部门的计量管理规章。
(3)制定地方水利水电部门的计量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强检
计量器具的管理目录。
(4)组织地方水利水电部门所属的各类检测机构和提供公正数据实验室的计量认证
工作。
(5)组织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会同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参与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3.0.3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计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认
真执行法定计量单位。
(2)制定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规划、计划,编制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工厂、水电站、变电站、泵站、水文站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生产工艺流程的
计量检测点,绘制计量网络图,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编制计量器具的明细
表,并确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
(4)组织计量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4.0.1水利部门使用的社会公用与专用计量器具,由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社
会上法定检定机构,按国家和部门制定的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4.0.2水利部门使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和用于结算收费、安全、卫生及水环境检测方面
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实行行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
具目录和管理办法,由部计量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发布)。
4.0.3各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各单位应制定具
体的检定管理制度,编制其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表,规定本单位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
定周期,进行定期检定。
4.0.4对于无检定规程的工作计量器具,可按照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自编校(检)验
方法或用比对的方法进行校准。
4.0.5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或经验定不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可
视为失准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
如经检定尚能符合下一级标准精度者,允许降级使用。
4.0.6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应办理经营执照。
同时
必须对其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以确保产品的计量性能合格,并应出具产品(计
量器具)的合格证。
4.0.7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取得有效合
格证书,应具有符合计量器具工作的环境条件,并有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等。
4.0.8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包括标准计量器具
和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或明细表),检定规程、检定证书、合格证书、操作规程、校(检)
验方法、各种检定、检验记录及计量器具的产品技术说明书等。
5计量认证
5.0.1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和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
室,必须通过国家的(或地方的)计量认证考核。
5.0.2计量认证的主要内容是:
计量检定、测试仪器设备的性能;计量器具的工作环
境;考核检测人员的素质;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5.0.3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直属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实验室等的计量认证,可直接向部计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部
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报,纳入全国计量认证计划。
5.0.4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国家计量认证计划,由水利部门的
定期填报统计报表,并接受部计量主管部门的监督。
6.0.3部计量主管部门对获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的标准计量器具,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出厂或修理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6.0.4水利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中的检定人员,必须通过部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凡未取得检定员证书者,一
律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6.0.5由部计量主管部门授权,部级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派员对水
利水电企事业单位,如基建施工、水电生产、安装调试、水文测验等单位,进行计量监督
检查时,被检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应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拒绝检
查。
6.0.6经认证合格的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经监督
检查凡失去其公证地位的,发证单位应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
志。
6.0.7未经计量认证的各类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其提供的检测数据,均不具有法律效
力,一旦发现将按违法论处。
7计量经费
7.0.1为保证水利水电计量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水利部门每年应划拨专款作为计量
工作经费。
部拨计量经费,由部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7.0.2各级水利(水电)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抽
查时,其检测人员的活动费用,应由主管部门负责,被抽查(检查)单位应提供检测条件,
积极配合。
7.0.3各级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和对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在开展正常检验
-----------------------Page7-----------------------
测试服务中,一律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7.0.4水利水电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经费,根据情况,可将计量经费列入更改资
金,供电、供水的补贴费或计入成本等。
7.0.5各级计量主管部门应大力协助建设单位审定重大基建项目的计量计划,作好计
量经费预算。
其计量经费应包括按生产流程确定的计量检测点及其网络,所需配备的计量
器具,改善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以及计量管理、检验、培训经费等。
8奖惩
计量主管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计量管理、检定、测试等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0.2计量检定人员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检定数据;
(2)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
(3)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从事计量检定;
(4)违反计量检定规程;
(5)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
8.0.3对违反计量法规,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者,应给予处分;对揭发违反计量法规的
人员,经查实,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以及计量检定机构,由于管理不
善,造成生产事故等经济损失的,对其直接和间接责任者,应处以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
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0.1本办法由水利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9.0.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水利部 计量 工作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