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员工培训计划共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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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员工培训计划共10页
学校食堂员工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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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免费版)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增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参加人员 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
三、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预案学习。
3、《学校食堂管理操作规范》教学光盘。
4、集中培训。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培训形式 1、培训的组织实施:
由餐饮管理组根据培训内容具体食堂人员的工作时间组织实施,做到工学兼顾。
2、培训的形式:
采用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
但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时间。
五、学习培训的考核评估 统一组织考试,并对培训学习的优秀人员进进表彰。
刘集二中 2013年 篇二:
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增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参加人员 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
三、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预案学习。
3、《学校食堂管理操作规范》教学光盘。
4、集中培训。
邀请五华区卫生局领导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培训形式 1、培训的组织实施:
由餐饮管理组根据培训内容具体食堂人员的工作时间组织实施,做到工学兼顾。
2、培训的形式:
采用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
但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时间。
五、学习培训的考核评估 统一组织考试,并对培训学习的优秀人员进进表彰。
黄楼中心学校 20xx年5月9日 篇三:
学校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培训材料 秦皇岛市 学校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 培训教材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6.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7.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8.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9.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10.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 11.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12.河北省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办法 13.教育部陈小娅副部长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14.葛素梅在全省学校、托幼机构卫生防病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 15.梁占凯在全省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防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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