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14341826
- 上传时间:2023-06-22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28.58KB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docx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
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等。
第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安全、卫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息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三)工程建设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基础性要求;
(四)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的编写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也可为完整的款;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六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七条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科技司具体负责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规划司具体负责标准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充分发挥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九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体现质量、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军民融合等要求;
(二)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根据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申报标准计划项目时,按轻重缓急,优先考虑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
第十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的需要,统一部署编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就有关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形成立项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规划司按程序对标准项目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后报科技司。
(三)科技司对申报的标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标准立项计划建议书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公示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反馈至规划司,针对反馈的意见,规划司组织有关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解释说明。
(五)科技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标准项目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标准项目库。
科技司统一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一条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提出立项建议时需落实每项标准的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监理、科研等工作;
(二)具有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三)具备承担标准编制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标准立项建议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附表1);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附表2)。
标准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准确,阐述标准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内容。
第十三条在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组织及时提出申请,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附表3),上报规划司审查,规划司审查通过后送科技司批准。
对于重大标准项目或涉及面广的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科技司按相关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未经科技司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三章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结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标准主编单位要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要做好所辖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确保标准质量。
第十六条标准起草阶段可以按准备、起草和征求意见等环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开展筹备工作,成立标准编制组,草拟工作大纲。
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筹备工作完成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委托标准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其内容包括:
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
(三)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工作,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
标准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编制组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和条文说明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
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是否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是否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是否取得一致意见;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将审核后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公示。
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标准主编单位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和汇总,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4);
(七)编制组在分析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最终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第十七条标准审查包括提交送审文件、召开审查会等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向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提交送审文件。
送审文件包括:
送审函、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编制说明、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
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9.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10.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二)标准送审稿由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或函审。
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采用会议审查的标准,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的审查结论、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审查会确定的修改意见等。
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审查的标准,会议纪要应附参加标准审查会委员名单(附表5);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的标准,会议纪要应附参加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附表6)。
采用函审的标准,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表7),并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附表8)。
(三)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标准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标准报批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标准主编单位按标准立项计划完成标准编制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末之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提出报批申请;
(二)规划司对各行业报送来的报批标准进行汇总和审查,主要审查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等,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审查合格的报批材料,规划司于每季度末之前统一函报科技司;
(三)科技司按程序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材料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反馈,规划司组织有关行业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于程序符合规定、材料符合要求、公示意见已妥善处理的标准报批项目,科技司集中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标准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一)报送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附表9);
(三)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附表10)和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计划来源、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等一览表(附表11);
(四)国际国外标准与行业标准主要技术差异对照表(附表12);
(五)涉及专利的标准要有专利所有权人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附表13);
(六)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七)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七条第一款);
(八)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4);
(九)采用会议审查,提交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参加标准审查会委员名单(附表5)或参加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附表6);采用函审的,提交《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表7)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附表8);
(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二十条标准主编单位、技术组织、技术归口单位等应按要求准备有关报批材料,并在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申报单等材料中阐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专利等情况。
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第五章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章标准出版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商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后,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出版。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出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七章标准复审
第二十四条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复审建议,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建议,并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计划汇总表(附表14),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下达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六条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代表、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二十七条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3种情况。
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附表15)。
第二十八条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提出复审报告(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附表16、17、18),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八章标准修订、修改
第三十条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第三十一条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修改: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标准修改内容;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纪要(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表19),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准公布工程建设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
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附表目录
附件:
附表目录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参加标准审查会委员名单
6.参加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
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8.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9.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
10.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11.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计划来源、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等一览表
12.国际国外标准与行业标准主要技术差异一览表
13.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1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计划汇总表
15.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16.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项目汇总表
1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18.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19.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附表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行业:
承办人:
电话:
序
号
体系编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
性质
制、修订
完成年限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主要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
分类
经费预算(万元)
重点
基础
一般
注:
1、体系编号是指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设方案中的体系编号;
2、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3、请在“分类”栏中选择项目的分类,仅限选一项(重点:
重点标准。
基础:
基础通用和公益性标准。
一般:
一般标准)。
附表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
名称(中文)
采用国际标准
名称(英文)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主编单位
体系编号
参编单位
计划起止时间
目的、意义或
必要性
指出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标准的技术内容与适用范围;
项目建议性质为强制性,需指出强制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1.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一下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发展的基础;
2.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
该标准项目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如何考虑采用的问题;
3.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该标准项目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该标准项目与这些标准是什么关系,该标准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4.指出是否发现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主编单位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签字、盖公章)
月日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注1]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则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2]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3]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注4]体系编号是指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设方案中的体系编号。
附表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标准
名称
计划项目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
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主编
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附表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承办人:
共页第页
主编单位:
电话:
年月日填写
序号
标准条款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
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表5:
参加标准审查会委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标委会职务
签字
1
2
3
4
5
……
说明:
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有委员**人,参加会议委员**人。
附表6:
参加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字
1
2
3
4
5
……
附表7: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项目名称
主编单位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函审时间
发出日期
年月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月日
回函情况:
函审单总数:
赞成:
共个单位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共个单位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共个单位
弃权:
共个单位
不赞成:
共个单位
未复函:
共个单位
函审结论:
标准化技术组织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附表8: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项目名称:
主编单位:
函审单总数:
发出日期:
年月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月日
表决态度:
赞成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盖公章)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计。
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附表9: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
标准名称
项目批准文号
及项目编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性质
(1)强制性标准
(2)推荐性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1)等同采用
(2)修改采用
被采用的标准号:
标准水平分析
(1)国际先进水平
(2)国际一般水平
(3)国内先进水平
标准主编单位
(盖章)
标准化
技术组织
(盖章)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盖章)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承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写说明:
表中第2,3,4行,请在选定的内容上划“√”的符号。
附表10:
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报批单位: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主要内容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建议实施日期
附表11:
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计划来源、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等一览表
报批单位: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别
标准性质(强制/推荐)
制、修订
完成年限
技术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国外标准
代替标准
是否重点项目
计划编号
附表12:
国际国外标准与行业标准主要技术差异一览表
报批单位: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采标情况
与国际国外标准技术差异
附表13:
专利许可声明
专利持有人就所拥有的与本标准有关的专利做如下声明:
专利持有人同意在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授予标准实施者非独占的制造、使用和/或销售符合标准的产品的专利使用许可。
标准名称:
专利号-专利名称:
专利持有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业 领域 工程 建设 行业标准 制定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