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规章制度.docx
- 文档编号:14339983
- 上传时间:2023-06-22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8.02KB
防治水规章制度.docx
《防治水规章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治水规章制度.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防治水规章制度
防治水规章制度
二〇一一年三月
目录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1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1
(二)技术副矿长岗位责任制1
(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2
(四)机电副矿长岗位责任制2
(五)生产技术科岗位责任制4
(六)通风安全科岗位责任制5
(七)采购员岗位责任制6
(八)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7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8
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
五、涌水量观测制度16
六、井下探放水制度18
七、雨季“三防”制度21
八、防治井下水灾事故安全措施24
九、预防地面水溃入井下安全措施26
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全责。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经常听取矿技术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规定,安排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水灾害应急求援预案和矿井水灾害救灾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5、对煤矿水害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召请矿山救护队,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技术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组织召开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问题,总结分析全矿涌水量变化情况。
4、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项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矿井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水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水灾害救灾演习方案,并协助矿长组织实施。
8、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矿井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
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9、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
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分管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2、负责学习上级下达的防治水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贯彻落实。
3、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负责监督生产各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报工作,负责督促培训中心对探放水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水害防范的安全意识。
4、分管生产副矿长主要负责定期召开防治水工作会议,监督和落实防治水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并做好工程的验收和防治水工程质量评比工作。
5、分管机电副矿长负责定期召开矿井汛期防排水工作会议、负责全矿供电和防排水设备管理,督促相关科室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矿井供电和防治水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工作。
(四)机电矿长岗位责任制
⒈负责编制矿井供电和防排水设备安措计划,负责全矿供电设备和防排水设备的业务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各级矿井供电及防排水设备基础技术资料,根据全矿地面、井下设备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矿井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等。
⒉组织编制、修订、审查并贯彻执行有关供电和防排水方面的安全管理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参与对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相关内容的审查工作,对其中防排水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
3.负责对矿井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等管理工作,做好矿供电和防排放水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矿井供电和防排水设备正常运转。
4.雨季前,组织实施全矿所有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以检验矿井排水系统实际排水能力,确保其满足安全渡汛要求。
(五)生产技术科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全科职工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工作规划和矿井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并协助相关单位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措施的制定。
5、负责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组织本矿进行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6、组织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7、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8、负责针对本矿编制的矿井防治水有关内容贯彻落实,确定避水灾路线等,并认真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
9、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切实做好防治水工作。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不消除水害隐患,不得从事采掘活动,严禁顶水作业。
对有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按探放水设计要求停掘、停采,并负责探、疏放水部分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进行施工,并详细记录施工情况、出水情况等,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消除水害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10、负责施工地点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回撤工作。
下山掘进巷道的供水管必须有应急控水阀门,以便管路出现开裂、断裂时及时关闭。
11、做好各井口(包括平峒)井筒两边排水沟日常清理工作,雨季来临前,做好全面检查和彻底清理,确保排水沟深度和宽度不小于0.5米,确保井口附近的流水能引入低洼处而不流入井筒;在各井口存放好一定数量的袋装黄泥,以防山洪暴发时挡水
(六)通风安全科岗位责任制
⒈负责做好水害防治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把矿井防治水工作列为重要的安全监督管理内容,对各专业部门和区队所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破坏矿井防治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理。
⒉负责编制矿井年度水害救灾演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对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中矿井防治水内容及探放水设计、防治水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4.协助本矿做好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作,对现场探、疏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协助主管副矿长组织每月二次的安全大检查,把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作为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整改落实。
(七)采购员岗位责任制
⒈负责做好矿井供电和防治水设备、仪器、配件、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
⒉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材料质量负责,质量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3.运输、储存、发放物资要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规定制度,组织落实。
(八)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技术负责人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2.在雨季来临之前,会同相关人员对矿区范围内的地面进行一次排水沟、塌陷区的全面检查,并进行检修疏导,每次降大暴雨前、后及降大暴雨时,派专人检查本矿井范围内地面裂隙、煤窑塌陷区有无水灌入井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做好进井底车场附近水闸门每年二次的关闭试验(其中一次必须在雨季前进行)。
对井下主仓、副仓,井下水沟和地面沉淀池中的淤泥,各必须在每年1~2月(春节检修期间)进行全面清理一次,以确保水仓正常容水能力和水沟、地面沉淀池的正常使用。
4.雨季前,由矿长统一组织,具体实施水泵联排试验,以检验矿井排水系统实际排水能力,确保其满足安全渡汛要求。
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由技术副矿长负责,生产技术科具体组织实施。
2.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收集、整理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地表水文观测成果、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帐等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完善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防治水必备水文地质图件,建立数字化图件。
3.生产技术部门在编制采掘工程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水害因素并将探放水工程纳入工程设计和工作面衔接计划表内。
4.技术人员在编制地质报告、采区(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时,必须确定水害范围、探水线,并准确的将积水范围、积水标高、积水量、水压、补给源及探水线填绘在专业图纸上(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巷道施工接近积水线30m前,由技术人员签发探放水通知书。
5.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6.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贯通点30m(煤巷)或20m(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7.加强对探放水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每班必须填写探放水报表,工程技术人员对探放水工程给予技术指导,跟班干部、验收员现场验收探放水钻孔施工质量。
8.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矿井涌水量观测和登记。
在汛期,必须加强对水情、水害的观测预报。
当井下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9.每年汛期来临之前,各单位对井下排下沟、水仓和地面井口附近及工业广场的所有水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修,对矿区内塌陷区及小煤窑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回填,并认真做好登记台帐。
10.每年雨季来临之前,认真开展防汛、防雷电、防排水技术管理工作。
对井下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检修,保证排水设备台台完好,并进行联合排水试验;对避雷设施进行耐压试验,不合格的要及时更换。
11.每年年初必须按要求编制和完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水灾害应急求援预案和矿井水灾害救灾演习方案,为方案的组织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一)认真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根据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水文地质等基本情况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凡对矿区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二)认真收集、整理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地表水文观测成果、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帐等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建立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数据库,做到长期保存,并每半年补充修改1次。
(三)认真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完善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防治水必备水文地质图件,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四)做好矿区地面气象观测(建立雨量观测站)、地表水观测(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地下水动态观测等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分水平设站做好矿井涌水量观测及水质监测(涌水量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水样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适当增加)。
对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每天观测一次。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应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
测量工具和仪表要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主动采取措施。
及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安排专人负责对本矿区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六)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在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防治水工程要有专门设计,竣工后组织验收。
(七)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按要求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分区隔离开采边界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具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必须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八)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须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区时。
(九)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探放水设计由生产技术部门提出,矿技术负责人审定,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
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实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真正把矿井水害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矿成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1、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成人员:
2、领导小组职责
⑴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⑵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经常深入矿井范围地表和井下现场,了解矿井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查明水害情况,并提出整改方案。
⑶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必须按规定组织进行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以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水害隐患。
所有参加水害隐患排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如实汇报,不得虚报和瞒报;对于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现场立即停止生产,待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事故隐患及类别的确定
一旦发现矿井有水害隐患,必须组织安全生产的有关人员对其进行等级划分、进行初步评估和管理:
1、根据对水害隐患的定性评价,按以下等级进行等级划分;
D级:
安全的—不发生危险。
C级:
临界的—处于形成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人员伤害和系统损坏,但必须给予排除或控制。
B级:
危险的—可能会造成灾难性事故。
A级:
破坏性的—会造成灾难性事故。
要求对水害隐患所确定的类型、危险来源、初始伤害及其造成的危险性,对潜在的危险点要进行仔细判定。
2、在确定危险等级后,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要从软件(系统工程、人机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等)、硬件(设备、工具、操作方法等)两方面制定相应的防范性措施和防止伤害的办法。
(三)事故隐患排查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以及根据矿井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矿井水害隐患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技术日常管理工作,矿通风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
具体监控和治理标准如下:
D级:
由队(班组)具体负责,定期检查评价,报矿备案。
C级:
由专人负责组织日常检查、测定和评价。
日常工作由技术副矿长负责,矿备案。
B级:
由矿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测定和评价,日常工作由生产技术科长专人负责,并向技术副矿长汇报以及负责定期进行复查。
A级:
由矿严格控制管理,日常工作由技术副矿长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测定、鉴定和评价,定期向矿长汇报,并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矿每月组织两次的由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带领、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大检查,必须把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作为其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整改落实。
(四)矿井水害隐患排查与整改要求
1、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是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的决策机构,而各级安全生产部门则是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将已辨识的水害隐患按重要程度及单位内部各级控制危险的能力进行分类,水害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按从易到难,从低到高下达控制指令,使水害隐患得以控制。
2、一般性水害隐患由本矿解决,若矿里不能解决,则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助解决。
3、对危险程度较大的水害隐患,应及时组织治理,技术、安全、机电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4、存在重大水害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接到重大水害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完成重大水害隐患整改后,应及时报告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查验收。
5、对在短时间内即将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害隐患,矿安全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责成其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6、重大水害隐患整改资金由矿行政及时落实到位。
五、涌水量观测制度
1、根据矿制定的水害管理岗位责任制,矿井涌水量观测工作由矿技术副矿长负责技术管理,生产技术科负责具体组织和协助组织实施。
涌水量观测必须记放登记台帐,报生产技术科进行成果整理和备案。
2、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我矿井分别在-200m水平主水仓口、-300m延深水平水仓口分别设立了涌水量观测站,各水仓口涌水量观测要求每10天观测一次。
4、井下如遇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等出水点,必须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5、如遇井下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各涌水量观测站观测频率应当增加为每3~5天一次。
6、生产技术科统一安排矿井涌水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7、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由所在安全员每日观测1次。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必须安排专人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送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进行水质分析。
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8、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必须安排安全员每日观测涌水情况,以及时掌握水量变化。
9、新掘进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安排技术员观测1次涌水量。
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10、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11、我矿矿井涌水量观测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等方法。
为确保矿观测精度,测量工具和仪表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六、井下探放水制度
1、每一巷道在掘进前和生产中应对采区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采区的水文地质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在推断有水害威胁的“疑问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严格按相关要求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
4、探水巷道断面不宜过大,同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一般情况下应双巷道掘进。
5、掘进巷道坡度不允许起伏不平,以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6、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工作。
7、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装药,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
8、掘进打眼沿钻杆向外流水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拉出或摇晃钎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
9、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识。
附《煤矿安全规定》有关规定:
第266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膨起或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异臭味等)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
第285条:
每一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的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286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是。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
第288条:
在安钻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第291条: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治水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