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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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概要
石油化工检维修技术规范JX0003-2011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AppraisalRequirementsforPetrochemicalPlantInspectionandMaintenanceQualification
(试行
2012年3月版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JX0003—2011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分类····························································(1第三章检维修单位资源条件的基本要求··················································(12第四章检维修单位资源条件的专项要求··················································(12第一节保运资质专项条件····································································(12第二节静设备检维修资质专项条件························································(14第三节转动设备检维修资质专项条件·····················································(22第四节电气设备检维修资质专项条件·····················································(30第五节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检维修资质专项条件······································(49第六节检验检测资质专项条件······························································(59第七节桥(门式起重机检维修资质专项条件·········································(64第八节防腐蚀施工资质专项条件···························································(65第九节绝热施工专项资质专项条件························································(68第十节清洗施工资质专项条件······························································(71第十一节土建施工资质专项条件···························································(77第十二节其他类检维修施工资质专项条件···············································(78第五章附则··································································································(79
附件1: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1号修改单……………………………………….(80附件2: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2号修改单……………………………………….(86附件3: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勘误表……………………………………………..(87
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条件JX0003—201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检维修工程项目质量,保障石油化工装置长周期、安全运行,依据《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评审规则》,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中的设备检维修是指:
(一石油化工装置、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保养和运行维护;
(二检修项目中涉及的设备的维修、安装、更新和改造,包括设备本体、内件、结构件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安装、更新和改造;
(三检验检测。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石油化工企业从事各类检维修作业单位的资质评审。
第四条资源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在石油化工企业从事检维修作业的通用要求,后者是从事不同类别、级别检维修作业的专项要求。
检维修单位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申请多个类别或不同项目、级别检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检维修单位应当持续保持、拥有这些资源条件。
第五条检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石油化工检维修单位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QHSE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建立与从事的检维修作业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第六条检维修单位是检维修项目QHSE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承担的检维修项目负责,保证其符合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分类
第七条根据检维修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划分为12个类别(详见表1.1。
表1.1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目录
—1—
—2—
续表
—3—
续表
—4—
续表
—5—
续表
—6—
续表
—7—
续表
—8—
续表代码类别/项目名称与分级允许作业范围备注
H4-ⅠⅠ级各类阴极保护系统的设计、安装、改造、维修
H4-ⅡⅡ级阴极保护系统的维护
维修
J绝热类检维修资质
J1保温施工专项资质保温施工与修补J2保冷施工专项资质保冷施工与修补J3隔热衬里施工专项资质
J3-a无定型耐火浇注料及隔热
耐磨衬里施工专项资质
无定型耐火浇注料及
隔热耐磨衬里施工与
修补
J3-b耐火砖及规整耐火材料
施工专项资质
耐火砖及规整耐火材
料施工与修补
J3-c陶瓷纤维及陶纤模块施
工专项资质
陶瓷纤维及陶纤模块
施工与修补
K清洗类检维修资质
K1机械清洗
K1-a高压水清洗专项资质
K1-aⅠⅠ级所有级别的高压水清洗
K1-aⅡⅡ级200MPa以下的高压水
清洗
K1-aⅢⅢ级70MPa以下的高压水
清洗
K1-b储罐清洗专项资质
K1-bⅠⅠ级储罐密闭清洗专项资质所有储罐
K1-bⅡⅡ级储罐常规清洗专项资质5000m3以下的储罐K1-c炉管机械清焦专项资质
K2化学清洗
K2-a锅炉化学清洗专项资质
K2-aⅠⅠ级所有级别的锅炉
续表代码类别/项目名称与分级允许作业范围备注
K2-aⅡⅡ级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9.8MPa的锅炉及其附
属设备
K2-aⅢⅢ级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锅炉及其附
属设备
K2-b石化设备化学清洗专项
资质
K2-bⅠⅠ级所有石油化工装置停
工清洗
K2-bⅡⅡ级除乙烯、丁二烯、空分等装置外的其他石油化工装置/系统停工清洗
K2-c一般工业设备化学清洗
专项资质
单台设备清洗
T土建施工类检维修资质
T1土石方工程施工专项资质
T1-ⅠⅠ级各类土石方项目施工
T1-ⅡⅡ级60万m3及以下的土石方项目施工
T1-ⅢⅢ级15万m3及以下的土石方项目施工
T2钢结构工程施工专项资质
T2-ⅠⅠ级各类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轻型钢结构工程的制作与安装
T2-ⅡⅡ级跨度33m及以下、总重量1200t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24000m2及以下钢结构工程和边长80m及以下、总重量350t及以下、建筑面积6000m2及以下的网架工程的制作
与安装
续表代码类别/项目名称与分级允许作业范围备注
T2-ⅢⅢ级跨度24m及以下、总重量600t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6000m2及以下钢结构工程和边长24m及以下、总重量120t及以下、建筑面积1200m2及以下的网架工程的制作
与安装
T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专项
资质
T3-ⅠⅠ级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高度240m及以下的
构筑物施工
T3-ⅡⅡ级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高度120m及以下的构筑物施工
T3-ⅢⅢ级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m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高度70m及以下的构筑物施工
Q其他类检维修资质Q1管道带压堵漏专项资质
Q1-a长输(油气管道(GA的带压堵漏
Q1-bⅠⅠ级工业管道(GC和公
用管道(GB的带压
堵漏
泄漏点温度
-20℃~650℃,泄
漏点压力范围为真
空~32MPa,泄漏
介质为空气、水、
水蒸汽、易燃易爆
介质、腐蚀性介质
以及其他毒性危害
程度为高度及以下
介质
续表代码类别/项目名称与分级允许作业范围备注
Q1-bⅡⅡ级工业管道(GC和公
用管道(GB的带压
堵漏
泄漏点温度在常
温~300℃、泄漏点
压力范围为真空~
4MPa、泄漏介质为
空气、水、水蒸汽
等非易燃易爆介质
注:
(1A、B、C…H为类别代码;1、2、3…或a、b、c…或5-a、5-b、5-c…为项目代码;Ⅰ、Ⅱ、Ⅲ为级别代码;类别和项目不能相互覆盖或替代,级别上一级可以覆盖下一级的作业范围。
(2转动设备保运资质(A2中,Ⅰ级可以覆盖Ⅱ级、Ⅲ级的作业范围,Ⅱ级不能覆盖Ⅲ级资质的作业范围。
第三章检维修单位资源条件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从事石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与承担的检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试验室及资料档案室等。
(三具有与承担的检维修作业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有相应的石油化工装置检维修经验,具有所申请范围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四具有与检维修作业相适应的工装、机具、试验设备,检测、测量、试验用仪器仪表及相应的检验、测试手段。
(五建立了质量、安全、环境和健康管理体系(QHSE,并实现有效运转。
(六有与所申请检维修业务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对于行政许可范围的检维修项目,具有政府授权的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过严重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第四章检维修单位资源条件的专项要求
第一节保运类资质专项条件
第九条石油化工装置及系统的保运资质分为静设备保运专项资质(A1、转动
设备保运专项资质(A2、电气设备保运专项资质(A3、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保运专项资质(A4四个分项资质。
不同类别保运专项资质不能相互覆盖或替代。
第十条具有多项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具备综合检维修能力与石油化工成套装置检维修施工业绩的单位,可以申请相应类别的多项保运资质。
第十一条制造商保养和维护本企业产品不需要取保运资质,但如果维护保养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则需要取得相应的保运资质。
第十二条石油化工保运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近5年一直从事与所申请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装置、系统及设备的保运工作,
且具有至少1项Ⅱ级及以上检维修专项资质;
2、在装置现场或其附近有固定的保运值班场所;
3、具有与所承担的保运工作相适应的维修工机具以及检测仪器、设备;且工机具齐全、完好,仪器在校验有效期内,规格、精度满足使用要求;
4、具有相对固定、按需配备的专业保运人员。
保运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有两年及以上装置、设备保运经验,掌握相关规范、标准及制度、规定的要求;
5、作业人员配备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装备。
A1静设备保运专项条件
第十三条具有B1、B2、B3、B4、B5的其中4项Ⅱ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静设备保运Ⅰ级资质,从事所有静设备的维护保养;具有B3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静设备保运Ⅱ级资质,从事锅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
Ⅰ级资质可以覆盖Ⅱ级资质的作业范围。
A2转动设备保运专项条件
第十四条同时具有C2Ⅰ级、C4Ⅰ级资质并具有C1、C3其中一项Ⅰ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转动设备保运Ⅰ级资质,从事所有转动设备的维护保养;具有C1、C2、C3其中一项Ⅱ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转动设备保运Ⅱ级资质,从事泵、风机类设备的维护保养;具有专用机械检维修C5-a~C5-g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转动设备保运Ⅲ级资质【如化纤机械保运专项资质表示为A2-Ⅲ(C5-c】,从事相应的专用机械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Ⅰ级资质覆盖Ⅱ级、Ⅲ级资质的作业范围,Ⅱ级资质与Ⅲ级资质允许作业范围不能相互替代和覆盖。
A3电气设备保运专项条件
第十五条同时具有D1Ⅴ级、D2Ⅴ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D3Ⅱ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电气设备及设施保运资质,从事与所授资质范围内(电压等级相符变配电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工作。
A4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保运专项条件
第十六条同时具有E1、E5、E7、E8四项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保运A4-a项资质,从事现场仪表的维护保养工作;同时具有E2、E3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专项保运A4-b项资质,从事相应控制系统的维护工作;具有E4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专项保运A4-c项资质,从事控制阀的维护保养工作;具有E6资质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专项保运A4-d项资质,从事在线分析仪表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节静设备检维修资质专项条件
第十七条静设备检维修资质包括压力容器检维修专项资质(B1、压力管道检维修专项资质(B2、锅炉检维修专项资质(B3、加热炉检维修专项资质(B4、常压储罐检维修专项资质(B5以及其他静设备检维修专项资质(B6等六项专业分项资质。
原则上,取得六个专业分项中上一级检维修资质单位的允许作业范围可以覆盖到下一级。
第十八条石油化工静设备检维修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近5年一直从事与所申请资质范围相对应的检维修工作;
2、能独立完成检维修施工技术方案编制。
第十九条石油化工静设备检维修单位人员和工机具配备须满足以下要求:
1、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HSE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施工人员,且满足相应专项资质的基本要求;
2、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5年以上从事检维修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3、HSE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HSE管理工作经验,经过相应培训,能够辨识施工现场HSE风险,并能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
4、技术人员应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至少有4名及以上人员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的静设备检维修施工经验。
Ⅰ级资质单位至少有2名化工机械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5、作业人员应经过企业岗位培训,具备相应资格;焊工、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具有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资质;
6、作业人员配备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装备;
7、施工机具齐全、完好,且与所申请的项目相适应;仪器在校验有效期内,规
—14—
格、精度满足使用要求。
B1压力容器检维修专项条件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检维修是指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维修,包括设备本体以及内件、结构件的安装、维修、改造、更新等。
第二十一条石油化工压力容器检维修资质分为Ⅰ级和Ⅱ级。
取得Ⅰ级资质的单位允许从事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检维修工作,取得Ⅱ级资质的单位允许从事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检维修工作。
第二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满足表2.1、表2.2和表2.3的要求,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压力容器检维修Ⅰ级资质:
1、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Ⅰ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
2、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A1级、A2级或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仅限于维修、改造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满足表2.1、表2.2和表2.3的要求,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压力容器检维修Ⅱ级资质:
1、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Ⅱ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
2、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仅限于维修、改造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表2.1压力容器检维修单位施工业绩基本要求
注:
根据检维修单位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资质范围、施工能力和业绩在证书中分别注明I级、I级(不含超高压容器或I级(不含球形储罐等。
表2.2压力容器检维修单位人员基本要求
—15—
注:
(1带*号者允许外协。
(2机械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括号内数字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数。
(3无损检测工作分包时,本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至少要有1名持RTII级以上(含RTII级或者UTII级(含UTII级证无损检测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质量管理。
分包单位必须是具有无损检测专项资质的单位。
(4焊接人员数量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接人员数。
焊接人员中,具有FeII及以上材料试件合格项目的人数不少于50%。
表2.3压力容器检维修单位工机具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注:
带*号者允许外协。
B2压力管道检维修专项条件
第二十四条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检维修资质分为GA级、GB级和GC级。
取得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检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具有连续3年独立承担压力管道检维修的业绩。
第二十五条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GA1甲、乙级长输(油气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检维修GAⅠ级资质,允许从
—16—
事GA1级、GA2级长输(油气管道的检维修工作;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GA2级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维修GAⅡ级资质;允许从事GA2级长输(油气管道的检维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GB1级公用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检维修GBⅠ级资质,允许从事GB1、GB2级公用管道的检维修工作;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GB2级(设计压力大于2.5MPa的热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检维修GBⅡ级资质,允许从事GB2级公用管道的检维修工作。
第二十七条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GC1级工业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检维修GCⅠ级资质,允许从事GC1、GC2和GC3级工业管道的检维修工作;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GC2级工业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压力管道检维修GCⅡ级资质,允许从事GC2和GC3级工业管道的检维修工作。
B3锅炉检维修专项条件
第二十八条石油化工锅炉检维修资质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取得Ⅰ级资质的单位允许从事所有级别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的检维修工作,取得Ⅱ级资质的单位允许从事额定出口蒸汽压力≤2.5MPa的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的检维修工作,取得Ⅲ级资质的单位允许从事额定出口蒸汽压力≤0.8MPa的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的检维修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满足表2.5和表2.6的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锅炉检维修Ⅰ级资质:
1、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1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资格的单位;
2、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A级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仅限于维修、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
第三十条在满足表2.5和表2.6的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锅炉检维修Ⅱ级资质:
1、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2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资格的单位;
2、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B级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仅限于维修、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
第三十一条在满足表2.5和表2.6的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锅炉检维修Ⅲ级资质:
1、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颁发的Ⅲ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资格的单位;
—17—
2、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颁发的C级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取得石油化工锅炉检维修Ⅲ级资质(仅限于维修、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表2.5锅炉检维修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1带*号者允许外协。
(2技术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3无损检测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Ⅲ级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外包时,本单位至少要有一名Ⅱ级持证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质量管理。
分包单位必须是具有无损检测专项资质的单位。
(4焊工人数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最少人数。
Ⅰ~Ⅱ级资质单位的焊工中,具有FeII及以上材料试件合格项目的人数不少于50%。
表2.6锅炉检维修单位的工机具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Ⅲ
2台,其中:
氩弧焊机1台
2*2211*1*1*1
注:
带*号者允许外协。
B4加热炉检维修专项条件
第三十二条石油化工加热炉检维修资质分为Ⅰ级和Ⅱ级。
取得Ⅰ级资质的单位
允许从事反应炉、加热炉的检维修工作,取得Ⅱ级资质的单位允许从事一般加热炉的检维修工作。
第三十三条满足表2.7和表2.8的基本要求,且在最近3年内累计有不少于20台反应炉、加热炉的检维修经验,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加热炉检维修Ⅰ级资质。
满足表2.7和表2.8的基本要求,且在最近3年内有不少于10台一般加热炉的检维修经验,可以取得石油化工加热炉检维修Ⅱ级资质。
表2.7加热炉检维修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资质级别项目
负责
人
HSE
管理
人员
技术人员专业施工人员
焊接仪表起重
机械
及相
关专
业
焊工
II级无损检测
人员铆工
钳工
管工
电
工
仪
表
工
起
重
工
总数
合格项目试件
位置代号RTUT
MT
或
PT
管材管板
Ⅰ33
3
(2
2
(1
2
(1
8
(5
20
(10
6G
(4
6FG
(3
*5
(1*2*28688
Ⅱ22
2
(1
1
(1
1
(1
5
(3
10
(5
6G
(2
6FG
(2*3*2*16443
注:
(1带*号者允许外协。
(2技术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机械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化工机械、材料、电气、无损检测及设备安装专业人员数。
(3无损检测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Ⅲ级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外包时,本单位至少要有一名Ⅱ级持证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质量管理。
分包单位必须是具有无损检测专项资质的单位。
(4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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