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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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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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注意事项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注意事项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以下称出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以下称承租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租赁双方表示租赁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式愿意在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创出企业租赁经营的新经验
第四条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国有企业性质
第五条租赁经营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经营
第六条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人
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八条租赁经营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本厂共有财产元其中;国家资产元流动资金元租给承租人的自主经营
第十条租金定为元为年缴纳
其中:
年度元;
年度元;
年度元;
第十一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30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出租人为了本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本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五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本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是本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2.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3.承租人对本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4.承租人对本厂经营管理有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资金分配权
6.本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7.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8.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
9.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承租人必须如数缴纳租金
3.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4.承租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承租人要支持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工作解决所需人员的工资及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
5.承租人必须保障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6.承租人应当有价值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出租人的权利
1.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3.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方向
4.对本厂财务有监督、审计权
5.对本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6.有权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出租人的义务
1.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3.不得平调本厂的设备和特资
4.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租赁期满前30日承租人将本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评估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离职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满后本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证人的保证金)折抵租金
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量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承租代表人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另行推选承租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出租方代表:
(签字)
年月日
承租方代表:
(签字)
年月日
注意事项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有权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出租权的出租方或企业的主管机关作为出租方将企业出租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承租方享有企业经营管理权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租让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合同具体承租方式可以由个人承租也可以是合伙承租、全员承租在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时应注意的几点:
一、关于签订的程序
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必须履行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即订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时必须经过制定租赁方案、招标投标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三个程序
二、关于合同的形式和条款
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必须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合同的标的;
(2)合同的期限;(3)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4)租金数额及计算方法;(5)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6)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7)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8)违约责任及租赁期满后资产的返还和验收
三、关于合同的担保
由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要求承租方必须提供担保因此承租方必须与出租方订立担保条款担保的形式具体有财产抵押、保证人担保和风险保证金承租方可以与出租方协商选择担保的具体方式
1、个人承租的承租方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并应有两名以上的保证人
2、合伙租赁、全员租赁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担保财产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
3、企业承租的承租方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在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当承租方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四、关于租金的计算
租金是企业租赁制核心内容也是承租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何确定和计算租金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
1、将租金分为纳税租金和不纳税租金前者以租赁当年的资产租金率(即资产利润率)为基数每年递增一定比例乘以当年初实有资产得出租金数;后者即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折旧基金及大修基金
2、基数递增租金即由租赁双方商定各年度的基数利润和基数租金在此基础上按计租年度企业的实际利润基数利润的比例适度上浮计算出实际租金
3、固定租金制即租金数额不因利润增减而变动
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应依具体情况灵活择用确定租金时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方等各方面的利益
五、关于承租方的收入
承租收入从广义上讲包括租金、承租方收入及风险保证金根据我国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个人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资金预支生活费对于租赁经营所得承租方应先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然后再划分出承租方的实得利益除个人承租外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资金的5倍其它承租成员的收入应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的收入
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应得收入的后承租收入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完不成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以该风险保证金抵补
六、关于承租前债务的处理
其原则与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是相同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将此考虑在内如果清产核资时对债务债权疏漏应当由承租方以企业的名义受偿或清偿然后在租金收入中加上受偿的债权份额或从租金中减去清偿的债务数额
七、关于租赁期间新增资产的归属
与企业承包经营不同在企业租赁经营的过程中企业的新增资产不一定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具体有下列五种情况: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为帮助承租方而投入的资产属全民或集体所有2、个人租赁时承租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属该投资者所有3、合伙租赁时承租方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承租成员共有4、全员租赁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产属全体职工所有5、企业承租企业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资产属承租企业所有(集体企业)或经营管理(全民企业)
租赁期满时这些资产如何处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折价卖给出租方并对利用承租方新增资产创造的利润可以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分成归承租方所有
八、关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争议的处理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国务院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列》第二十二条规定解决(通过仲裁方式)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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