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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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综述
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编制时间:
二0一三年
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的管理规定,保证矿井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和100条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以下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值班矿长汇报。
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条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下列规定。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三条检查地点和内容
(1)总进风、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下付巷、采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进、回风流中,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2)井底巷道中有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3)密闭、栅栏外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氧气等。
(4)被串联回采工作面进风流,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5)处于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7)根据井下实际检查情况,随时报通风科、总工办增减检查次数。
第四条瓦斯检查管理
1、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矿井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2、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修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干式甲烷检测仪。
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还应携带光干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3、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报表、瓦斯台帐三对照。
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
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5、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
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
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瓦斯变化情况,发现超限隐患要及时汇报。
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
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6、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
通风科长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通风科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矿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7、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8、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
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
(3)串联通风:
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9、检查路线:
每月月初由通风科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10、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11、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
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12、班中检查规定:
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13、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14、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15、矿井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控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科负责收集保存,通风科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
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16、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控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其余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7、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18、瓦斯监控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
19、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
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
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调度室,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矿长审阅签字。
20、坚持“检查”、“汇报”、“三对照”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仪器,瓦斯检查员在进行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多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
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隐患记录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调度室当天值班领导,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报表”,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21、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
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等。
2、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
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科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
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六条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
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本制度未尽事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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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 二氧化碳 其他 有害 气体 检查 制度 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