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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00002
债权法
●债权法
●第七讲无因管理
●案例导入:
试分析下列五例,明辨其异同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尝试由此建立“无因管理制度”的体系结构:
●甲受乙委托,出租A屋与丙。
●乙有A屋,有意出租,但乙因病住院不能亲自处理,甲知其事,乃以乙的名义出租与丙。
●乙有A屋,预定外出1年,雇甲看管。
甲明知乙无意出租,但为乙的利益,仍将A屋出租与丙。
●甲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义出租乙所有的A屋与丙。
●甲误把乙所有的A屋当做其父的遗产,出租与丙。
●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发展
1、起源:
此项制度源自罗马法,无因管
保护为目的一种制度。
第三个阶段:
注重公益阶段。
无因管理对社会整体发生正面的积极功能。
尽管无因管理不是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也不承认私人意思自治。
但我们也要尊重社会所倡导的相互提携、相互扶助的社会理念。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2292条规定,“如一人,即管理人,XX,为保护他人,即所有权人的利益而管理人他人事务,所有权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基于合乎情理的相信对该行为表示同意的,该行为为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
我们教材中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
试分析如下案例:
甲见邻近房屋失火,即持灭火器前往救助,身负重伤。
试问:
1、设甲之救火徒劳无功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
2、设该屋系乙所有,出租与丙,设定抵押权与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并已出卖与庚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对何人成立无因管理?
3、设甲救火之目的,亦在于避免自己的屋子遭受波及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
4、设救火者,系某市的消防队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
5、设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立无因管理?
6、设甲救火之后,得知该房屋是其父留给他的遗产,能否成立无因管理?
7、设甲救火之初,就已得知该房屋是其父留给他的遗产,能否成立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本身是事实行为(不以管理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为必要),但管理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救助溺水之人,收留迷途之幼童;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购买物品、出租房屋、招工修缮房屋、为人保证等。
管理事务是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本人的名义为之,其以本人的名义为之时,尚可能发生无权代理的问题。
(须注意的是:
无因管理重在管理事务本身,目的是否达成,与无因管理的成立无关。
)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重点掌握)
1、管理人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管理“他人”事务)
对于他人事务,我们通常在客观上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加以判断,如清偿他人债务、修缮他人房屋等,但若事务本身无法依法律上的权属判断,我们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判断。
如承租房屋、购买演唱会门票等(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
●2、管理人须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为他人”管理事务)
这是无因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要件,所谓“为他人”是指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该他人。
注意1:
为他人尽该他人的义务,也属为他人管理事务。
如对生者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对死者的殡葬等
注意2、管理人无认识本人的必要。
如甲误认迷途的A犬为乙所有,加以收留时,对于乙虽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对该狗的所有人丙,则可成立无因管理。
注意3、无因管理的本人,可以为多数人。
如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即送丙赴医院救治,于此情形,可认为甲有为乙及丙管理事务的意思,对乙、丙均成立无因管理。
注意4、可兼为自己利益。
通说认为:
为他人意思与为自己意思可以并存,为他人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亦可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
前者如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治病支出医药费、消防队从事救火行为、警察救助遭遇灾难的人,乃尽法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后者如甲受乙委托与乙的债权人丙订立保证合同,甲代为履行乙的债务时,是尽合同上约定的义务,对乙及丙均不成立无因管理。
思考题:
1、甲刈除相邻乙之越界之果树枝,可否成立无因管理?
是否构成侵权?
孳息的所有权归谁?
2、甲请乙医生为其妻子丙治病。
乙医生可否以甲无钱而转向丙依无因管理请求其所支出的费用?
3、甲乙不慎驾车撞伤丙,设甲对丙履行损害赔偿债务后,可否对乙依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返还其应分担的部分?
●第三节真正无因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可分为法律上的义务和无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又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赡养老人的义务,约定义务如各种合同义务,委托、雇佣等;无法律上的义务又分为为他人和为自己,为他人即真正无因管理,包括适当的无因管理和不适当的无因管理,为自己即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
案例一:
3岁幼童某甲迷途,乙加以收留。
然甲童身体不适,乙为甲求神拜佛治病,未及时求医诊疗,耽搁致甲病情加重。
案例二:
甲之邻居乙,以卖鲜鱼为业,每晨必担鲜鱼赴市,,某日乙将房屋锁好,置一担鲜鱼于户外,而人不知何去,久未归来,时烈日当空,鲜鱼有腐烂之虞。
甲遂雇车送鲜鱼至市设法售卖。
然甲以远低于市价出售鲜鱼。
●一、真正无因管理之
-----适当的无因管理
案例:
时届严冬,寒流过境,报社记者某甲清晨下班回家途中,在迎泽桥上见某乙跳河自杀。
甲颇识水性,即跃入水中,挣扎良久,救乙上岸,雇计程车送乙前往附近医院医治。
甲支出车费及医院挂号费用共计1000元,衣裤干洗费300元,并以自己名义雇佣“欧巴桑”为必要之照顾,费用2000元,迄未支付。
甲本患感冒,因河水冰冷,转成肺炎,支出医药费4000元,3天不能上班,减少收入2400元。
又某乙所戴名贵钻戒手表,被甲于救助中不慎扯落河中。
试问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
(一)适当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成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注意:
(1)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清偿他人之债,通常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但倘若该项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或有其他抗辩权存在时,是否还构成无因管理?
(2)若甲代乙缴纳税款、代缴罚款、代乙修缮危房可否成立适当的无影管理?
(3)乙遗弃其妻,贫病交迫,甲为其妻寻医救治,供给食物,可否对乙构成适当无因管理?
●
(二)适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
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其意思(或虽违反其意思,但系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或其意思违背公序良俗)者,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发生法定债的关系。
如甲宅失火,乙破门入内救火,虽侵害甲的所有权,仍不成立侵权行为。
2、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权利者,侵权行为仍可成立。
如甲代收乙的包裹,虽不成立侵权行为,但甲因过失毁损包裹内的物品时,应构成侵权责任,要与无因管理债务不履行责任发生竞合。
3、不成立不当得利
须注意的是:
适当的无因管理乃本人受有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如甲为乙修理遭受台风毁损的屋顶,乙虽受有利益,致甲受损害,但以无因管理为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甲仅能请求乙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
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事务。
若未尽此项义务,致本人遭受损害时,应依债务不履行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1)甲收留迷失之孩童乙,其管理事务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其意思(管理事务的承担),乙突患病,甲求神拜佛,延误病情。
其管理事务的实施,不利本人,管理人甲有可归责的事由,应负赔偿责任。
(但甲仍可请求偿还其收留乙所支出的费用。
)
(2)甲见乙所有的房屋遭地震毁损,以自己的名义雇丙修缮,丙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拆除具有古董价值的房檐,施工不当,致屋顶漏水,毁损乙的书籍。
丙是甲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甲应依不完全给付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
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
如救溺水之人不慎将手表扯落水中。
反之,如救火之际,任意将名贵瓷器投掷户外,以致毁损,则具有重大过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又如,甲与乙有隙,乘救火之际,毁其物品,即存有故意,须负赔偿责任。
2、管理人的从给付义务
(1)通知义务
管理人违反通知义务,应依债务不履行承担责任。
(2)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孳息等,应交付本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与本人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等。
●(四)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
1、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必要为限,并可请求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如甲以乙的名义招丙修缮房屋)
3、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与管理事务间须有因果关系)
●二、真正无因管理之
-----不适当的无因管理
案例:
某甲与某乙相邻而居,素和睦,时常相互协助。
在乙出国探亲期间,适逢台风来袭,乙原居住的房屋遭受严重毁坏,甲以自己名义雇工修缮,支出必要费用2万元。
待乙回来,甲向乙请求返还支出的费用,乙表示于外出前已将该屋让售与丙,已办理登记,并已交付。
甲乃转向丙请求返还支出的费用,丙以早已预定于台风过境后,拆除重建为理由而拒绝之。
●
(一)不适当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成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该管理事务指管理事务的承担)。
如清偿他人拒绝给付之已超时效的债务(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高价出售他人公开表示欲于死后赠与博物馆的名画(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的意思)。
●
(二)不适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不能阻却违法
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出于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必要,应认其无违法阻却性,而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
2、本人可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
若主张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本人应承担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以所得利益为限。
3、本人也可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
若不主张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本人于管理人间的法律关系应依不当得利规定处理。
●第四节不真正无因管理
案例:
某甲于其父不幸病故后,即将其父经常使用的价值40万元的BMW轿车加以板金,支出5万元,再以50万元出售与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
经查,该车系乙所有,借给甲父使用。
试问:
1、设甲非因过失误信该车系其父所有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2、设甲因过失不知该车系乙所有时,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如何?
3、设甲明知该车系乙所有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一、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
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明知是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而管理的行为。
前一种情形称为误信管理,后一种情形称为不法管理。
●二、误信管理:
此类管理仅发生于客观的他人事务,如某甲误把乙所有的汽车当做其父的遗产,先行板金,再售让善意的丙。
关于误信管理,不能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
乙因甲对汽车为板金所受的利益,甲因让售该车于丙所受的价金,均应依不当得利返还。
若甲有过失,还应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
幻想管理:
是指管理人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是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不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也不发生其他法律后果,都由管理人自己承受。
幻想管理不是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
●三、不法管理
此类管理也是仅发生于客观的他人事务,也不适用无因管理,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规定。
●案例讨论:
1、债法课上,小乔同学没有教材,因此显得很焦急。
课间休息时,老曹同学自作主张以7折的优惠价格为小乔同学买了一本债法教科书。
老曹原以为自己做了件好事,谁知小乔本无意购买教科书,而是打算去小周那里借一本。
经查,小周的教科书已丢失。
问题:
老曹同学是否有权利要求小乔同学支付购书费用?
2、刘某外出务工,将新买的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寄放在张某家中。
此后,交通部门发出公告:
从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新摩托车上牌业务,新购无证摩托车也不得上路行驶。
张某与刘某联系不上,考虑到该车既然无法上牌,也不能在当地行驶,就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陈某。
问题:
刘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差价损失?
3、王某落水后,赵某下水救人。
王某最终得救,但赵某却溺水死亡。
赵某家属要求王某赔偿赵某死亡的损失。
问题:
王某有无赔偿义务?
4、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5、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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