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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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
『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可的通知
(郑劳社(XX)62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郑州市实施K工伤保险条例II暂行办法』(郑政(XX)72号)等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照『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中请停工留薪期鉴定的,依照E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规则』(郑劳社(XX)47号)办理。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需要延长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其医疗期的确认可参照木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使用说明(略)
2.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略)
发布部门:
郑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
xx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
XX年12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岀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中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七条对工伤职工中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中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木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木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一、停工留薪期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断,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二、停工留薪期确认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工伤职工在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长及延长的期限作岀认定,故各地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差别很大。
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确认类型:
(2)、由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有无和期限的长短必须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才能确定;
(2)、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即工伤职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是休假证明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照当地的停工留薪期目录即可确认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依当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任何一方主体对此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就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意见一致,他们达成一致的期间就是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有一方对停工留薪期限有异议,该方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
2、延长停工留薪期情况下的确认程序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满,如果工伤职工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是否应该延长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进行确认。
同时也应了解到,各地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也不尽一致。
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种形式:
(1)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是否延长及延长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由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如果同意,就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在用人单位有异议时,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请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职工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如果不提出中请,则视为同意延长。
(3)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如果对确认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请再次确认。
3、停工留薪期确认的两种特殊程序
(1)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后,在一定情况下存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结束工伤医疗,能够重新工作的情形,对于这一情形,《工伤保险条例》中未作规定,各地的相关规定中有两种截然分明的态度:
一种是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一致,对此情形也没有规定;
另一种是对此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将该情形纳入调整的范围,对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规定。
不足的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对于提前终止停工留薪的情形,作出规定的地方部门对此规定的也是很笼统,只是规定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就终止,没有具体规定由那个机关作出提前终止决定,也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终止决定的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鉴于各地确认停工留薪期上的差异,遵循谁有权确认停工留薪期,谁有权确认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的原则,其他当事人不服时,如果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救济;如果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请救济较为适宜。
(2)10伤复发时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工伤职工工伤治愈后复发的,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程序与工伤职工之前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程序相同,可参考前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发生工伤事故时,在医疗机构(通常指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后,相关主体就可以向有关机关中请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中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需要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的一定期限内提出,该一定期限具体到各地方又有不同的标准,大概有这样几种情形:
(1)无明确期限,即只是笼统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没有具体的提前期限的规定;
(2)以天数为单位规定一定的期限;
(3)以工作H为单位规定一定的期限,中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确认后的法律效力
2、确认停工留薪期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4、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在有关机关作出确认前,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5、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福利待遇,但在工伤职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用人单位一般应按月支付生活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终止后,工伤职工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篇: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津劳办[xx]449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中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七条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木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年十二月十五日
文号:
内劳社办字[xx]280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木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的或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协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给所有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木人。
职工木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但各受损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木人。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待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期鉴定后,按期鉴定确定等级,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木人工资的6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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