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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有限公司
与
××有限公司
之
××写字楼
租赁合同
【】年【】月【】日
××写字楼租赁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1条出租房屋状况
1-1租赁部位: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市××区××路××弄××号××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的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2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3该房屋的公共部位设备设施配备和使用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1-4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
1-5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第2条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租赁该房屋仅作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服务方之规定。
2-2乙方在承租该房屋后拟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有限公司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登记(以下统称“该主体”),并以该主体(具体名称以该房屋所在地工商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为准)的名义进行经营。
该主体的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由该主体承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但下款所述乙方连带保证责任除外。
2-3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该主体的注册登记手续,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意并承诺:
在乙方取得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本合同(包括附件)承租人的变更手续(即承租人从乙方变更为该主体,由该主体在本合同承租人处加盖公章变更即生效),该主体在本合同承租人处加盖公章之同时,乙方自动变更成为该主体(即新承租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方,为该主体履行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4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未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第3条租赁期限、装修期及房屋交付
3-1该房屋租赁期分别为自【】年【】月【】日(“起租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
3-2交付日期为【】年【】月【】日,从交付日(“交付日”)起,甲方向乙方提供【2】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装修期。
在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租金外,仍应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纳应付之100%物业服务费、装修工程配合费(装修期的管理收费详见附件四),单元内施工用电、照明用电等费用,与该房屋有关且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税、费,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有关国家、地方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费用等。
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付清上月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时间详见本合同第4条)。
乙方在装修期内进行装修的,须符合甲方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装修守则之规定条款,且该装修须符合本合同、甲方、物业服务公司、行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装修的规定。
若乙方提前完成装修,并经甲方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甲方同意乙方进入该房屋办公。
在剩余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交纳租金,但需交纳100%的物业服务费及该房屋单元内水电费,与该房屋有关且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税、费,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有关国家、地方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费用等。
若乙方未能在装修期内完成装修的,除需要按照装修期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和履行相应承诺外,从装修免租期结束之日起,乙方不再享受装修期的待遇,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
3-3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乙方应于交付日到该大厦物业服务公司办公室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甲方根据该房屋现有状况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且双方签署交付凭据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房屋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若乙方未于交付日前往物业服务公司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房屋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3-4若乙方直至交付日起的第14(十四)天仍未前往物业服务公司办妥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交纳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费等,并有权追索甲方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租赁合同或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4条租金、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
月租金总计(含税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整)。
4-2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面积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
月物业服务费总计(含税价)为(人民币)元。
(大写:
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整)。
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根据大楼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地方性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物业服务费收费进行合理合法的调整,乙方应予以遵守,如未作调整则仍按原管理费计收。
4-3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从【】年【】月【】日到【】年【】月【】日的租金),自起租日起每两个连续租赁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不满一个“租赁月(每个自然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以当月实际租赁天数计算,折合计算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整)。
乙方应于每期中第二个月的【1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期(即两个月)的租金。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其必须向甲方预先支付的租金等费用,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扣的情形除外。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物业服务费(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共计人民币元。
(大写:
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整)。
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根据大楼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地方性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物业服务费收费进行合理合法的调整,乙方应予以遵守,如未作调整则仍按原管理费计收。
除首期物业服务费外,乙方应于每个月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下个月物业服务费。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其必须向物业服务公司预先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物业服务费从房屋交付日起起算,不满一个“租赁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当月发生物业服务费的天数占当月实际天数的比例进行分摊。
4-4乙方可以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租金等费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和保证金/定金且乙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后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收据,支付及开票账户如下:
租赁保证金/定金:
收据由【××有限公司】出具,甲方开户银行:
××银行××支行,账户名称:
××有限公司,账号:
。
租金:
增值税发票由【××有限公司】出具,其开户银行:
××银行××支行,账户名称:
××有限公司,账号:
。
4-5物业有关收据及发票由甲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下称“物业服务公司”,目前该公司为: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给乙方,支付及开票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支行,账户名称: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账号:
。
甲方有权变更上述物业服务公司,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
4-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项付款以现金交付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为准,否则视为未付。
4-7双方特此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不因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之间的差异而作任何调整。
4-8甲方授权甲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目前该公司为: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除租金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电费、水费等费用),若乙方拖欠以上除租金以外的费用,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皆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向乙方进行催讨,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第5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租赁期间(包括装修期),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元内(清洁、水电、通讯)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相关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5-2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款项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整),以确保乙方遵守、履行在本合同项下其必须遵守、履行的一切协议、条文、规定和条件。
5-3若物业服务公司调整管理费,物业服务保证金金额将作出相应调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向甲方支付与原物业服务保证金的差额。
5-4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及政府规章的条件下,本合同期届满或经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将该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甲乙双方对交房现状经协商后认可的除外),甲方计清本合同所约定之全部费用、违约金、滞纳金或赔偿金(如有)等款项,并将企业注册登记(若有)迁出后的30(三十)天内,将保证金或其余款(如有)无息返还给乙方。
5-5本合同之房屋租赁保证金,可全部用于抵充租赁期间乙方拖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的本合同所约定之租金、物业服务费、其他费用、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在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之时,甲方有权选择不终止本合同,而从保证金中扣除因乙方的违反、不遵守、不履行对甲方引起的损失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乙方必须把被甲方扣除部分保证金额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并重新存放于甲方处,倘乙方未能按上述要求补足的,则甲方有权立即提前收回该房屋及终止本合同。
5-6如果因非甲方造成的任何原因,乙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无需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7如果因非乙方造成的任何原因,甲方要求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且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8如甲方在先期已与乙方签订了《××中心房屋租赁意向书》,并按照有关条款支付了定金,则自本合同生效时起定金可自动转为保证金的一部分。
第6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该物业公共部分的各项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
6-2乙方所租赁的房屋及其原有附属设施,其租赁期内的自然损坏或故障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修复。
6-3租赁期内,乙方所租房屋及其原有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修复。
若乙方未能合理地通知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修缮或补救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4凡经乙方改动、更换或增加的各项设施和设备,其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委托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和保养,则乙方需承担相关费用。
6-5租赁期间,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或顾客)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因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或顾客)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物业、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该房屋遭致诸如台风、雨雪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6-6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维修,应提前3(三)日通知乙方(遇紧急情况除外)。
若因工程需要,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派人进入该房屋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7乙方签署本合同后可获得该房屋之建筑图则,乙方须在建筑图则上清楚、完全地标示就该房屋所需进行的内部装修之设计并连同工程细则共一式四份于施工前三十天内呈交以供甲方进行审批,甲方有权保留审批权利或要求乙方接纳附加条款。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获审批之图则。
6-8一切涉及消防系统,乙方必须聘用甲方指定之各专门承建商或有资质的承建商进行各有关工程,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6-9为确保甲方能有效地协调及管控各装修承建商之土建工程部分,乙方须于提交室内装修设计图则之同时一并向甲方提交所有工程之承建商名称。
甲方有权对聘用之承建商作出批核,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聘用之承建商均不能展开工程施工。
6-10甲方将于起租日前向乙方发出详细之装修守则,乙方在正式授权装修承建商展开装修工程前必须签署确认并按该守则的指引进行工程施工。
乙方明白及同意在装修工程中,无论乙方或乙方所聘用之承建商所引致之一切错误,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6-11乙方必须负责确保所有工程均依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条例、法规及要求,并申请就装修工程所需的牌照或许可证,同时补偿甲方由于乙方及其所聘请承建商任何违反有关法规条例引致之损失。
6-12乙方雇用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在装修或恢复原状时,若有对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及租赁范围以外的公共部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关的修复和赔偿责任。
6-13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因维修之需,有权要求乙方暂时停止使用该物业或该房屋中的任何设施,但应事先通知乙方(但遇紧急情况甲方或物业公司停止使用该物业或该房屋中的任何设施需尽量通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7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保留可不时合理制订、引进、修改、采用、或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写字楼所必要的规章制度的权利。
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作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
倘若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7-2甲方保留对写字楼的命名权,甲方有权更改写字楼的名字,而不须对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士作出任何赔偿。
7-3甲方分立、合并或名称变更或物业服务公司及经营管理单位的主体变更,将不影响本合同之效力,变更后的主体将自动成为本合同甲方的继承者,拥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及义务。
7-4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5(五)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在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后聘请专业施工单位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故障除外)。
7-5发生下述情况时,甲方有权开启该房屋的门锁,更换门锁,将屋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腾空及收回该房屋。
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乙方之损害或损失概不负责:
7-5-1本合同终止,且甲方在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7(七)工作日内未能与乙方取得联系的;
7-5-2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且经甲方通知或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7-6若乙方在7-5条所述情况遗留下的任何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搬运费及仓储费及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如该等物件自甲方按第7-5条之规定进入该房屋之后满30天仍未被乙方取走,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出售或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以处分所得抵付乙方尚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作为对甲方因此所发生及将发生的损失的赔偿金。
第8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保证在该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
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及乙方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
8-2乙方须以正当手法经营其业务,不得对写字楼之商誉及名声造成不良的影响。
8-3乙方倘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批准的方案及图则及其他指示和条件进行。
乙方必须根据《装修守则》(若有)的要求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所有必要的申请及图则。
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及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书面批准前,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
倘乙方因任何原因,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前,已开始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停工并恢复原状,乙方并须对该等非法工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独自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拆毁附加部分和改建的费用和开支。
乙方并须对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索赔、开支、诉讼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
8-3-1若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
乙方应独自承担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单元其他一方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
甲方不会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或费用。
8-3-2若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相邻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及/或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
若乙方因此而遭受了任何损失,乙方应自行解决或与相邻单元一方协商解决,并且乙方不得以该等损失为由拒绝或迟延给予上述协助。
甲方对于乙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8-4乙方应对该房屋内任何人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破坏或伤害承担全部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并对甲方作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8-4-1对单元内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的任何装置、设备、电线、管线等;
8-4-2因乙方对该房屋的错误、懈怠行为或疏忽。
8-5乙方须允许甲方在给予不少于3(三)个工作日的事先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进入该房屋视察该房屋的维修状态,盘点该房屋内的附属物,进行必要的修缮及保养工程;遇到紧急事态时,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房屋,并且甲方不需对强行进入该房屋而产生的损坏负任何责任及赔偿。
但甲方应采取所有合理及可能的措施减低因该等强行进入而引致的损毁。
8-6在该房屋不再续租的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携同对该房屋有租赁意向之客户在租赁期结束前或在本合同提前结束前2
(二)个月的合理时间内,经双方共同在3(三)个工作日前事先协商同意的时间内,视察该房屋。
并且乙方须允许甲方在甲方认为合适的地方,展示该房屋招租的张贴,乙方不得遮盖该等张贴。
8-7乙方须遵守由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不时合理制订的规章制度。
8-8乙方须自费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房屋内任何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如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甲方有权代为执行,并由乙方支付因执行产生的全部费用。
8-9乙方须在租赁期届满时或提前终止时,把该房屋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本合同规定,在原交付使用的状态下(合理的损耗除外),交还甲方。
同时须将通向该房屋各部分的,及通向其他乙方可通行的地方的锁匙交还甲方。
8-10乙方对该房屋作出任何改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或已被视作甲方同意,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在交还该房屋给甲方之前,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合理的损耗除外),并承担一切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未交还该房屋的,乙方应当按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当月的租金标准的双倍承担租金,同时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乙方逾期交还房屋造成甲方向后一承租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甲方处置所发生的费用,且乙方应及时交还房屋并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8-12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除为指示其业务地址、地点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中心或该房屋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图像。
8-13乙方在租赁期结束时或合同提前终止时迁出该房屋后,如该房屋内有乙方遗留下的任何装饰、家具、装备、物件或其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该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乙方不得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除、清理、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或从乙方所交付的押金内先行扣除该等费用,然后将余款退回给乙方。
如乙方所缴付的押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时,则甲方仍有权继续向乙方索偿不足部分的款项。
8-14乙方应严格遵守《租户装修指南》(如有)、《租户使用守则》(如有)、《物业服务协议》(如有)。
8-15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乙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8-16乙方在装修期间应负责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9条标识与广告
9-1甲方将在租赁写字楼大堂内以及所租赁楼面进口处为乙方提供首次载有乙方名称的水牌或公司标识牌,并在物业服务公司的安排下统一制作水牌或公司标识牌,所涉及的首次费用由甲方支出。
9-2乙方如需在上述位置以外的地方申请制作公司水牌、标识或租赁广告灯箱,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提出并缴纳相关的制作费用。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房屋以外的任何部位(包括房屋外墙)竖立任何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
第10条保险
10-1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直至租赁期满期间,乙方必须及时自费为该房屋就本合同所述的各种风险向一家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险之保险。
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须与租赁期相同(包括装修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出示该等保险的保单原件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甲方作为该保险合同的共同受益人。
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的,需自行全部承担相关风险所引起的各项责任和损失。
10-2乙方不得做出或容许发生任何导致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为公共区域购买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令保险费增加之任何行为。
一切因乙方不当行为而产生之费用,须由乙方全部承担。
10-3如因自然灾害、盗窃(但物业服务公司失职造成的除外)或火灾等原因造成双方财产及第三人财产与人身损害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并由双方自行向保险公司或有关责任人索赔。
第11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11-1若需将该房屋交于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等机构),乙方需提前60(六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将所租赁面积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乙方的分支机构,并将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相关书面协议给甲方备份留档。
乙方应提供其下属分支公司的证明文件,并对下属分支公司使用该房屋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1-2除11-1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提前60(六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乙方不得将一间办公用房同时转租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承租人。
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转租的,乙方应选择与该写字楼品质相匹配的客户,转租客户用途仍为商务办公,乙方与转租客户签订转租合同时需提前60(六十)天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11-3条规定办理完成相关事宜。
11-3乙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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