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供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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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供货合同
没有供货合同
篇一:
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供货合同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编码:
签订时间:
甲方业务经办人:
一、采购清单
乙方为甲方具体供货的品名、型号、数量、供货时间等以甲方的采购单为准。
二、定义
1、技术图纸:
甲方对于产品的部分技术性要求,作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之一。
2、样品:
乙方在正式生产(或供货)前,免费向甲方提供的,附有出厂检验报告、产品零件清单、认证证书、技术参数、布线图、原理图、排位图等文件,并得到甲方确认的产品。
3、质量保证合同:
甲方对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4、报价单:
甲乙双方对于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等项目所做出的约定。
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采购单:
为单次订货的具体内容,应注明产品名称、订货数量、单价、税率、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内容,由甲方以传真方式发给乙方。
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该采购单后24小时内签字回传。
三、质量及技术要求:
见附件《质量保证合同》
3.1产品的质量要求主要以技术图纸、规格书、《质量保证合同》、封样样品为标准。
如甲方在技术图纸、规格书、《质量保证合同》以及双方认可的封样样品中,没有标明的质量要求或未描述清楚或未注明相关要求,应按照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执行,以上标准中不一致之处以最高要求为准;如甲方图纸有错误,则乙方必须在生产前应主动向甲方提出并及时纠正,否则视为乙方的责任。
3.2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技术图纸、规格书、《质量保证合同》、样品对产品质量要求有冲突之处,应立即告知对方,并及时确认该质量要求。
3.3乙方在生产(或供货)之前,应向甲方免费提供五件以上的样品以供检验和封样。
样品经甲方检验合格并封样后,方可正式生产(或供货)。
3.4乙方交货:
甲方按照《质量保证合同》的规定,对乙方送交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验收结果仅对本次报验品有效,并且不代表甲方对货物质量的最终认可,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生产过程中、甲方做好的半成品、成品以及已交货给甲方客户处(含市场及终端用户处)部品出现质量问题,如
属乙方所提供产品造成,甲方保留因乙方质量问题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四、结算及付款:
甲乙双方每月25日为月结日。
26日至次月15日为对帐时间,双方对结算结果予以确认后,乙方应就相应货款到期的当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
(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并附双方确认的对帐单。
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
1.□月结60天.
2.□60天6个月银行承兑
3.□月结90天
4.□月结90天6个月银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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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月结60天:
1月26日–2月25日期间货款的结算为:
2月26日–3月15日为对帐期,发票在3月20日前提供,5月5日前支付)
甲方在收到该增值税发票后,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以银行转账或汇票向乙方付款。
若乙方在到期当月的20日前未按时提供发票,则付款顺延一个月.
五、交货
5.1交货地点:
详见采购单
5.2交货时间:
详见采购单;除非甲方书面要求或同意,乙方交货时间不得延迟,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甲方需要延迟交货时,应书面通知乙方。
5.3乙方履行交货到指定的地点所需要的各种手续,如运输、保险等,由乙方办理并承担费用。
5.4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见9.1。
5.5货物的所有权从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转移给甲方。
验收合格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
5.6当乙方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收货点并交付给甲方后,发生的损失和损坏由甲方负责;在此之前的货物损失和损坏由乙方负责。
5.7乙方所供产品的交货周期天,日产量只(套)
六、货物包装及货物标识
6.1包装唛头:
根据甲方提出唛头要求在包装盘上标明。
6.2乙方对所交付货物的包装标识的正确性负责,包装标识包括但不限于:
(a)外包装箱上所印刷的文字、印鉴;
(b)外包装箱上所贴、挂的标签;
(c)内包装袋或真空包装袋上所印刷的文字、印鉴;
(d)内包装袋上所贴、挂的标签;
(e)物品/元件上的印刷、蚀刻字符或图案标识。
甲方在货物接收工作中对乙方所交付货物的认可,不能免除乙方对货物标识正确性及其所引起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6.3乙方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坚固的包装,能防震、防潮、防湿、防尘、防静电等,乙方对因未采取适当的包装保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坏负责。
货物包装箱上的装运标志应包含供应商名称、生产厂家、型号、甲方物料代码、生产批号、数量、重量、箱号、原产地等内容。
6.4乙方交货时必须随货附送货物清单,送货清单上要有采购单号、货物型号、甲方物料代码、数量和箱号等信息。
乙方不遵守上述装箱要求,乙方承诺甲方有权拒收,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每批产品只允许有一个尾数箱(即产品数量不足以达到约定的单个包装箱内应有产品数量的包装箱),乙方应对该尾数箱作出明确标记。
6.5乙方负责提供产地证明、商检证明的办理及提供出口相关文件。
七、验收
7.1工厂初步验收:
甲方有权在乙方首批交货前到乙方工厂进行首批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交货。
验收需要和对方确认后进行确定,是否有工厂验收
7.2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并不意味着甲方对产品的最终接受,而只是表明货物进入了甲方对其进行检验、测试阶段。
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后,由甲方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7.3对检验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乙方取回,或要求乙方在2天内更换。
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乙方修理以达到合格标准。
当整批货物的合格率低于99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整批货物。
甲方因乙方产品不合格部分拒收或整批拒收的,视为乙方部分不能交货或整批不能交货。
7.4对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的检验、测试等费用。
退货或更换货物而引起的运输、保险等手续由乙方办理并承担费用。
7.5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检测应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完成。
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甲方应在约定的验收期满后3天内以提交书面的检测报告和处理要求的方式向乙方提交质量异议。
甲方对货物的隐蔽瑕疵,可以随时提出质量异议。
7.6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或不提出质量异议,并不免除乙方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的修理、更换等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乙方产品存在检验时没有发现的质量问题的,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免费维修,更换。
7.7关于退货: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采购人员通知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处理掉退货,逾期不处理的,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所有退货进行快递处理,快递费用由乙方(到付)承担,乙方拒绝承担的,甲方有权利从乙方货款中扣。
7.8双方对货物的检测结果有争议的,提交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检验。
退换货的处理方式,对不合格品减少报酬收取或者退换货的方式及期限约定
八、乙方对产品及相关资料的承诺
8.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和正确的,没有虚假的内容。
8.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是乙方拥有所有权且没有在其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
8.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是合法生产或进口的,不是违法产品。
8.4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设计上(甲方提供书面设计,且设计本身不是完全基于乙方技术规范的除外)、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的缺陷,且从发运日起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保证期满止,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
8.5乙方提供的产品是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
8.6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全新制造的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且生产日期未超过一年。
8.7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8.8乙方提供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和使用中对环境的影响,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8.9甲方提供的生产模具,乙方只能将该模具用于甲方所下订单货物的生产。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模具生产的产品提供给第三方。
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停止支付其货款,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9.1.1乙方未按采购单确定的交货时间完全适当的履行其交货义务的,乙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延迟交货,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延迟交期。
未经甲方同意延迟交货的,每延期1小时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元的延期交货违约金。
9.1.2乙方不能交货或部分不能交货而导致的甲方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其它渠道采购同类产品所多支付的费用,如差价、运费、保险费等,以及本合同外甲方遭受的第三方追索。
乙方对于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承担并不能免除其对该全部损失的承担责任。
9.1.3若因乙方交送的产品质量出现异常或包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拒收或无法将该产品验收合格入库,造成乙方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同第9.1.1条。
若交货数量少于送货单声明数量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数部分外,还有权向乙方收取十倍于该差数部分产品货值(对于外购件按零件采购价格,对于加工件按照其加工费计算)的违约金。
如多次出现类似情况,则加倍处罚。
如因交货数量不符,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本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追索),该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于因交货数量不符所承担的上述违约金,并不能免除其对该全部损失的承担责任。
9.3.1乙方应对其交送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质量保证责任不因包括乙方交货在内的任何原因而解除。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无论该质量不合格产品是否由甲方发现并提出)而导致甲方受到的损失的,该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3.2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的具体处理方法,详见《质量保证协议》。
9.3.3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产品重做、再加工等,原采购单约定的交货期限不作变更。
篇二:
供货合同
供货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祁东县吉祥食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需要烘干黄花菜由乙方供货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名称、价格、规格和包装
1、名称:
烘干黄花菜
2、价格:
30元人民币1斤
3、规格:
100克/袋
4、包装:
牛皮袋与标签(由甲方提供,并支付包装人工费0.3元人民币每袋)以上如果没有填写可以在附件中列明
第二条交货方式
1、供货时间:
从年月日——年月日;
2、供货地点:
湖南省祁东县吉祥食品有限公司;
3、运输方式:
物流;
第三条验收
1、验收时间:
到货及时验收,逾期视为货物合格;
2、验收方法:
以买方工作人员签字为验收合格;
3、甲方委派负责验收(可以在附件中在约定验收人员)。
第四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方式:
先款后货;
第五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符合约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
第六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本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向乙方承担合同暂估价违约金。
6、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乙方供货,应当向乙方承担他人供货总价格的百分之违约金,或本合同约定总价格的违约金。
(由乙方选择确定)。
7、其它约定。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调换或退货并承担调换或退货产生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经甲方催告后仍不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
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4、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除甲方同意接收外,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6、其它约定:
。
第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九条通知
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情况,一方应当及时向另一方通知。
第十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二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
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附件:
篇三:
购销合同
销售合同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等原则经协商一致,就项目的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生产厂家、品名、产地
本合同供货物资为为。
第二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
第三条:
订货方式及交货时间
甲方按进度要货,甲方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订货情况,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且货款打入乙方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乙方将材料送至甲方地点是:
,由甲方负责卸货,乙方在将材料运抵甲方工地现场时,
甲方必须安排人员随行联系。
甲方指定工地现场联络人员为,联系电话,交货后乙方必须请甲方联络人员签字确认收到此批货物;甲方如有变更工地现场联络人员必须在材料发货(出车)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乙方;如果甲方没有通知到乙方,导致材料延误、流窜到别处,损失全权由甲方承担。
2、乙方合同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合同联系人必须随时保持通讯设施联系畅通。
3、乙方应提供材料发货单、材料质保书、质检报告、合格证、进沪许可证、备案证、说明书等书面资料给甲方现场联络人员,乙方应于材料到达工地之前4小时电话或短信通知甲方,以利于甲方组织卸货和协调工地各单位,安排运输车辆的进出场。
第五条:
质量标准、检验办法及材料现场抽检方法
1、产品质量应达到。
2、经目测外包装完好,外包装上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标识齐全,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的书面资料齐全,数量准确,则甲方应签收,甲方不签收
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悉知:
甲方施工工地的业主、监理、总包等有权利对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质量监控,进行复检、抽检等;如经有国家认定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送至现场的材料取样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送至现场的材料质量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保留乙方重新做材料检测的权利。
如因重新检测不合格,则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若重新检测合格,则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4、若乙方进场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发现后立即电话先通知乙方,然后在2天内提出书面形式的材料,并说明质量问题及依据,待乙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乙方须将有质量问题的材料撤出施工现场,并于5日内负责交换,在此之间
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结算方式
第七条:
产品质量承诺
1、按产品质量保证书承诺(随货同行)
2、材料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10日内,工地现场甲方、总包、监理三方应进行材料样品的抽样检测,检测必须到正规的材料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待材料检测合格后(出具质量检测站的材料合格检测报告)方可进行施工。
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执行,项目上所发生的纠葛,乙方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应严格控制材料订货量,乙方材料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原因乙方一概不退换货。
但若甲方无欠款、乙方有相应工地能用到此种材料,则可以根据材料的实际情况与甲方重新协商材料定价,对该已售出材料在未过保质期,不影响正常使用,按国家检测标准检测合格且接受单位对材料产品外观包装满意的情况
下,乙方可接受调换,但需甲方送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装卸费由甲方负责;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或双方就调换货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一概拒绝调换。
第八条:
乙方责任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交付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给甲方,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材料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延期超过10
日,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在确认签字收货后货损风险转移,卸货、码货过程中对材料产生的变形,挤压,导致材料无法使用,乙方有权拒绝退换货。
2甲方应把工程所在地,工程名称,工程详细地点,施工部位等订货时提前七日
内以书面传真或短信息的方式报备给乙方,便于乙方在项目中的管理;甲方一经订货,材料只能用于当时报备的项目上,一旦发现甲方没有用于项目上,而是用于其他工程中或是流窜到其他外省,乙方一经发现,查实,可立刻终止材料的供应,甲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跟其他省市代理商或经销商项目撞车情况)。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雪火灾等其他不能遇见的原因,或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一方,经确认可免除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但是一方未通知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项目完工之日止。
甲方(购货方)签章:
乙方(供货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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