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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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铺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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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铺租赁合同
东莞商铺租赁合同
篇一:
商铺租赁合同版本
东莞市石龙聚隆购物广场
商铺租赁合同书
甲方:
东莞市石龙聚隆购物广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
1、位置:
甲方租给乙方位于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聚龙湾广场聚隆购物广场楼区号铺位(以下简称该商铺,位置详见平面示意图颜色所示)。
2、面积:
该商铺的实用面积为㎡,建筑面积为㎡,实际计租面积为㎡。
3、用途:
乙方租用该商铺仅限于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年)。
第三条:
租金、合同保证金、综合管理费及电费缴付方式和时间(本合同所有
款项均以人民币计算)
1、月租金: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
2、合同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相当于该商铺贰个月租金),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退回给乙方。
3、综合管理费按建筑面积15元/㎡计算,该商铺每月综合管理费为元整(小写:
¥)。
该费用用于商场的日常商业管理、保安、公共设施维护、中央空调及公共照明等各项支出。
4、商铺设有独立电表,铺内用电按表计收。
5、租赁期内,每月租金、综合管理费、上月的电费于每月5号之前向甲方(含甲方委托的分店机构、指定银行帐号)支付,不得藉词拖欠,尚若推迟一天,则按每日加收10%滞纳金,以此类推,尚若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收回铺
位另作安排,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
商铺经营条件及设施
该商铺设有a单相电表一个,电表提供正常用电负荷。
如需增容,必须报甲方批准,所发生之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保留、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本商场铺位用途、数目或面积的权利,在行使该权利的同时,甲方应尽量减少给乙方带来不便。
2、正式签定本合同并足额收到乙方所交的所有约定款项后,按约定时间把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3、国家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缴纳;在乙方办理工商、税务事宜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4、甲方负责配备商场内共用电房、公用卫生间、消防、道路、供电、排水排污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护保养。
5、甲方负责公共范围内日常管理,做好公共安防,清洁工作和定期对商铺内部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该商铺正常的经营秩序。
6、甲方享有对乙方违法经营的追诉权。
7、甲方应根据商户的需求,不定期统一组织联合促销活动和专业知识宣传,有关费用由商户共同分担。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该商铺享有使用和收益权,拥有向甲方咨询建议权和对商铺的知情权。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其它款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完好无损地把商铺交还给甲方。
3、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乙方可进场装修、筹备营业。
乙方的装修方案必须遵守聚隆购物广场相关的装修规定,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
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动该商铺的建筑结构或商铺的外立面,广告标识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尺寸制作。
4、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登记,持证经营,不得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众利益。
5、乙方对承租商铺只能用做经营经甲方审核并同意的商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经营类型,如须改变,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乙方不得擅自将该商铺转让给他人使用;如需转让,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应向甲方缴纳规定的手续费。
7、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该商铺的防火、防盗责任,与甲方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支持并协助甲方进行铺内安全检查。
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及由此引致商场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本商场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的保险必须按商场规定统一办理。
8、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产(包括甲方提供达标商铺、室外装修、水电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不得拆除、改变该商铺原有的设备和设施。
9、乙方应做到依法文明经商,不能对顾客强买强卖,必须严格遵守本商场的管理条例并与甲方签订《经营秩序、卫生管理责任书》、《商铺管理手册》。
10、乙方不得容许任何人在该商铺中留宿、不得在该商铺中生火煮食、不得在该商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美容美发用品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仅限于存放少量样品于商铺中,超量存货由乙方另行择地存储)。
11、乙方要遵守本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早开业或早收,甚至不开业。
连续停业满8天以上(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除外),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不予退还所有已收的款项。
1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商铺作为抵押或经济担保。
第七条:
违约处理
1、甲方在规定时间三十天后未能交付商铺,视为违约。
违约按已收乙方款项总额的2‰/日计付违约金;超过六十天仍未交付商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其已缴商铺款项和合同保证金。
2、为保障广大商户共同利益,保证项目按期开业,在双方签定本合同时,乙方所交的认租保证金无息退回(或冲减应缴合同保证金)。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装修完毕并开业,否则,如推迟一天,应按每天人民币伍佰元(¥500.0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推迟超过八天,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乙方已交的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3、租赁期间,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综合管理费等均视为违约,按照拖欠金额加收10%滞纳金,以此类推,尚若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视为自动放弃,乙方须付清所欠的款项,并无条件把该商铺完整无
损地交回甲方,甲方已收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
4、乙方若在租赁期间损坏商铺各项设备及设施应照价赔偿。
5、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视为自动放弃并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商铺;
(2)不按合同约定爱护原有设施;
(3)擅自转租、分租或转让该商铺使用权给他人;
(4)不按照甲方规定时间营业,擅自不开市,聚众罢市。
6、因各种原因而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如期退还所承租的商铺,并将存放在商铺内的一切财物搬走。
如乙方逾期不退还所租赁的商铺,每逾期一天,按照双倍租金额收取违约金,超过五天,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商铺内存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予以处理,乙方不得追索。
第八条:
租赁期满
1、于本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通知乙方准备退场或者续租,甲方有权引领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并有权以适当方式发布招商广告。
若双方有续租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若双方不再续约,商铺内部原有的设施以及固定装修不得拆除,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
3、因合同期满或非乙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十五天内将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
乙方如有欠租或未将费用缴清等情况,甲方可先从合同保证金中扣除后支付。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征用、接管、政府政策的重大变动等)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负。
出现不可抗力,本合同可以解除,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存在的证据给对方。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乙方付清欠费,甲方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给乙方。
第十条:
消防安全
根据《消防法》规定,每间商铺必须自行配备灭火器及防毒自救面具,以及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其他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
东莞市石龙聚隆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地址:
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聚龙湾广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注册编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二:
东莞市信立农贸城商铺租赁合同书(B1)
东莞市信立农副新产品有限公司
商铺租赁合同书(B1)
出租方:
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签订本商铺租赁合同,以约共守。
1.甲方将东莞市信立国际农产品贸易城经营使用,租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出租商铺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107国道连平路段信立国际农产品贸易城,建筑面积㎡,实用面积㎡。
3.租金缴纳:
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元/月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元/月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元/月
每月租金应于当月十五日前付与甲方代收,答订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管理费保证金合计:
人民币元(万仟佰拾元整),保证金在租期满后如数无息退还给乙方。
4.综合管理费:
目前执行的标准为元/间/月,合同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对综合管理费作统一调整,未调整前按现有标准执行。
此管理费用于出租场所的日常管理和保安工作,租赁范围内出现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一切责任。
5.租赁期内所用之水费、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于每月日前向信立市场管理处缴纳上月之水电费。
6.租赁期内乙方应依约交付租金、水电费、管理费,乙方如果拖欠,每天罚息应交款项的1%;乙方拖欠租金达壹个月,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并没收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和其它保证金,及追讨超出各项保证金和其它损失的权利。
7.租赁期间内,乙方无权对上述物业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若乙方因特殊情况需将该铺位转租给他人,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商铺转租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出租商铺并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和其它保证金。
8.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于满租日三天内交还租赁之商铺或办理续航手续,逾期每天罚款按当月租金的1.5%计算。
9.出租商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租赁税,因乙方使用商铺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10.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外观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商铺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商铺原状或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11.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商铺毁损及政府征用等原因,而造成该商铺不能继续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承租商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不得在承租商铺内存放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用火用电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否则后果自负,且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和押金。
13.乙方必须做好铺位内、外清洁卫生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信立客户中心的市场规定(市场规定可因实际需要予以更改),按要求配置消防器具,服从消防管理的要求,并接受信立公司管理处提供的统一保安、环卫、公共设施、水电及物业维修管理。
14.乙方租赁商铺从事经营活动,须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若为外来人员,须办理暂住证手续,并可委托甲方管理处协助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5.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中途提高租金或解除合同,否则视甲方违约行为。
且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与其它保证金,并赔付乙方贰个月之租金损失。
如乙方中途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及其它保证金,并有权追讨不足保证金和其它损失的权利。
16.
17.合同期满后,如甲方将商铺继续出租,而乙方需续租的,在同行条件下,乙方有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
18.甲方若在合同期满后不打算将该商铺续租给乙方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19.此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签字及经办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承租方签署:
出租方签署:
日年
篇三:
商铺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房:
(以下简称甲方):
陈植荣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黄俊雄
甲方出租自有商铺供乙方作烟酒经营使用,双方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依约执行
一、商铺的位置和面积
第一条:
甲方出租的自有物业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怡丰路丰泽阁01号铺(以下简称商铺)面积捌拾叁平方米(83㎡)。
二、合同年限
第二条:
合同租赁年限为五年。
即由20XX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月款另具租赁合同执行。
三、租金的递增和合同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租金,并以每年为一期,分别递增百
分之四,具体如下:
(1):
每月租金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整(11600.00元)。
期间为:
20XX年5月10日至20XX年5月9日。
(2):
每月租金人民币壹万贰仟零陆拾元整(12060.00元)。
期间为:
20XX年5月10日至20XX年5月9日。
(3):
每月租金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肆拾元整(12540.00元)。
期间为:
20XX年5月10日至20XX年5月9日。
(4):
每月租金人民币壹万叁仟零肆拾元整(13040.00元整)。
期间为:
20XX年5月10日至20XX年5月9日。
(5):
每月租金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陆拾元整(13560.00元整)。
第四条:
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赁合同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元整,(收据金额),甲方应退还乙方上期押金(¥11600元),实交金额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元整,上期押金收据还甲方作废处理。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乙方装修及经营使用,并保障乙方合理使用和合法出租的权利。
保障建筑物、设备设施良好状况。
第六条:
协同督促乙方,配合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和遵守物业管理协议,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而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可进行干涉妨碍。
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上级商铺出租有税项,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所得税。
第八条:
乙方租赁商铺从事经营活动,须遵章守法,按规定按时缴交工商税务(含租赁税)劳动、卫生等政府部门的相关规费。
第九条:
乙方租赁商铺从事经营活动,须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制度,按时缴交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及相关管理费用。
第十条:
乙方按时向甲方缴交租金,如逾期15天(每月25日)未缴纳租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物业重新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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