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x
- 文档编号:13797922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4.22KB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二条承包范围、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暂定):
人民币圆整,¥元。
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
5.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及调整方式:
(填写内容例如: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以××为准,工程量以××计算。
…)
第六条付款方式
6.1付款方式:
6.2付款形式:
支票/汇票。
6.3发票:
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付款。
乙方不能提供合规发票的,甲方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6.4因甲方的付款审批程序需要一定周期,甲方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的,乙方无权以此为由主张违约责任或逾期利息等要求。
第七条安全生产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7.1安全生产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安全生产保证金人民币圆整(¥元)。
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因安全生产事由的索赔和扣款经甲方确定后予以扣除,甲方将剩余的安全生产保证金无息返还。
7.2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圆整(¥元)。
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扣除乙方因违约应支付的款项后,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第八条双方权利义务
8.1图纸: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图纸套。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后个月内,乙方应将全部图纸交还给甲方。
8.2监理工程师为,职权:
。
8.3甲方驻地代表为,职权:
。
8.4乙方委派的常驻工地项目经理。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8.5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外部运输的道路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的接驳点接至施工场地。
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协调乙方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
8.6乙方的工作
(1)由乙方办理的证件批件:
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
(2)自行提供施工人员所需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3)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4)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5)保持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彻底清理现场。
(6)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和责任,维持秩序,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警示等安全标志,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防止外来人员干扰和影响施工。
8.7乙方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工期、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的管理,接受监督、指导、检查。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报告、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交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日前提交现场管理人员名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总进度计划。
9.2乙方每月日向甲方提交月进度报告和月进度计划。
9.3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优化、调整和补充,提出改进措施,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4乙方必须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后执行。
第一十条工期
10.1除下列情形可以相应的顺延工期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顺延工期:
(1)因甲方原因致使重大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
(2)因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确不能继续施工的。
10.2乙方在10.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超过该期限报告的,工期一律不予顺延。
10.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第一十一条质量与检验
1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11.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4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应尽量减小对正常施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11.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施工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隐蔽工程未经甲方和监理共同检验而进行下道工序的,一律剥露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当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验收合格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经重新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重新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7试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11.8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可根据需要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须共同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认可。
11.9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或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通知乙方进行试车,并可提出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相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1.10试车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换购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重新安装、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一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
12.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乙方施工期间或施工场地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2甲方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2.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2.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2.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2.6乙方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保护。
乙方施工、运输等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12.7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第一十三条材料设备
13.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制作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结算时不计入工程价款。
13.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和维护,乙方承担相应保管费用。
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13.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3.4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根据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以及甲方的书面要求进行采购,乙方保证所采购的必须是全新的、合格的,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担设备材料的运输、装卸、进场。
13.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3.6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是否实际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拆除、修复、运出施工场地或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禁止乙方使用其他替代材料、设备。
第一十四条工程变更
14.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发出的变更通知书进行变更。
因设计或工程量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方承担。
14.2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原因导致设计或工程量变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以及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4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款计算的依据。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后执行。
第一十五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5.1工程施工完毕,经乙方自检认为具备申报竣工条件的,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15.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修改,并承担修改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15.3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未合格并提出修改意见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按要求修改合格后再次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可以先行使用,先行使用不视为工程已经合格。
甲方先行使用未验收工程的,应规范和约束相关的人员,不能妨碍乙方进行未完工程的正常施工。
15.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验收书面确认合格后5日内,乙方应立即将工程全面交付甲方,并退出施工现场。
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档案各两套。
15.6交付工程、退出施工现场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等工作全部完成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双方按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工程并退场的,或未递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的,双方均可暂停办理结算工作,因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5.7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竣工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5.8如双方对最终结算价款产生分歧较大无法达成统一,双方一致同意委托抚顺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从而确定最终结算价款。
双方委托的审计机构确定的结算价款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提出异议(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审计机构与另一方恶意串通并收受贿赂导致严重影响审计结果的)。
审计费用的承担:
基础审计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审减额审计费由乙方承担。
第一十六条质量保修
16.1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对其承揽、施工的全部工程以及采购的设备、材料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16.2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6.3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保修期届满后扣除应扣款项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支付给乙方。
16.4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进行维修的,甲方可通知乙方进行现场维修或更换,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维修通知之日起2日内到达现场维修。
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到现场维修或更换的,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维修或更换,以此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16.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漏水、漏电、漏气以及其他紧急事件等),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6.6在工程设计使用期限内或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7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第一十七条分包转包
17.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经甲方书面同意分包的,不能免除乙方对整体工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工程的质量、价款、工期等。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侵害)行为产生的责任后果、损失,乙方均承担连带责任。
17.2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转包给他人。
第一十八条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包括:
(1)战争、动乱;
(2)太空飞行物体坠落;
(3)非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10级以上的大风;
(5)百年一遇的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6)外来人员干扰、阻挠致使无法施工连续超过3天的。
1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7天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修复费用报告及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明资料。
18.3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一方的履行期限经另一方确认后可相应的顺延。
1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一十九条知识产权和保密
19.1乙方采用的技术、材料、外观等必须为合法使用的,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对使用风险和费用等作书面评估报告,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共同认可后方可使用,乙方负责办理使用的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9.2乙方使用的技术、材料、方式方法、外观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9.3乙方(包括乙方的员工,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对知悉的工程信息或甲方的其他信息应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人、单位泄露。
因乙方泄露信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约、赔偿及解除
20.1延迟支付保证金:
乙方不按时交付安全生产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乙方每日按应交付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0.2竣工工期延误:
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致使工期延误的,每日按合同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进度工期延误:
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作为乙方施工进度任务依据。
乙方不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进度计划载明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的进度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比进度计划延期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3经甲方检验,设备材料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立即按甲方要求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未在约定的工期内整改至合格的,按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20.4甲方通知乙方整改一次后经检验仍不合格的,或乙方的竣工工期延误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5乙方在施工期间给甲方、乙方、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0.6乙方须接受、听从甲方生产、施工、安全、卫生、治安等一切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要求、指令必须按时完成。
否则,甲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乙方须在5日内向甲方再次支付同等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拒绝再次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再一次违反本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7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专物专用,不得浪费使用或挪作他用,否则,乙方按违规使用材料设备购买价的二倍赔偿甲方。
20.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甲方不支付任何款项,已经支付的,乙方如数返还,因履行合同给各方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0.9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停工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20.10因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义务,导致甲方被本合同外的第三人追索,则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留索赔额相应的款项,直至乙方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后予以支付给乙方。
20.11由于乙方不履行对第三方支付义务(工人工资、赔偿金等),致使影响甲方的施工或者影响甲方正常的工作、经营、生产秩序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应付第三方的款项,直至乙方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后予以支付给乙方。
20.12本合同第20.10和第20.11关于甲方扣留的款项,在乙方拒不履行已经确认的应履行义务,导致甲方受到影响或干扰的,甲方可直接支付给权利人。
对此,乙方无异议。
20.13由于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0.1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费用、扣款等款项,乙方同意甲方可直接在应付款中直接扣留。
20.15甲方解除合同的,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无法退货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损失。
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日期撤出场地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留滞在场地内物品的一切权利,甲方对该物品可作任何形式的处分。
20.16乙方出现违约情形后,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受到的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0.17施工现场管理:
(1)乙方配备的项目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应与本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承诺的全部进场施工设备没有按期进场的,甲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则每更换一人次,乙方须支付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2)项目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乙方单位的人员(指与乙方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项目经理在工程现场工作累计时间不得少于天,连续离开现场超过三天的,应于事前书面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申请。
项目经理在工程现场工作累计时间不足约定天数的或未经书面批准连续离开现场超过三天的,可视为乙方实质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应按上
(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应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每次监理例会,如每发现一人次未出席监理例会,乙方须支付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4)甲方认为乙方配备的人员不适合的或不胜任的,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日期内更换。
乙方不能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另行委派合格人员的,按2000元/日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
21.1因结算价款数额发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先按15.8条约定解决。
21.2因结算价款以外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2、投标书、承诺书及其附件;
3、图纸;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与份数
23.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3.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3签订时间:
23.4签订地点: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示范 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