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百问.docx
- 文档编号:13795394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1.37KB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百问.docx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百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百问.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百问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百问
1、什么是草原?
答:
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覆盖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人工草地是指通过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2、为什么要保护和建设草原?
答:
我国草原面积近60亿亩,约占国土总面积的40%。
草原有着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1)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至关重要;
(2)草原是发展畜牧业的物质基础,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草原;(3)草原上生长着许多有重要经济和药用价值的野生植物,对开发优良遗传资源和发展医药业具有重要作用;(4)草原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长和栖息地,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十分重要。
因此,广大农牧民要切实发挥主人翁作用,高度重视草原保护建设,实现草原可持续利用。
3、《草原法》是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答:
《草原法》于1985年6月18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草原法》,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
4、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草原法》?
答:
国家制定《草原法》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治草,有效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农牧民为什么要学习《草原法》?
答:
农牧民是草原保护建设的主体,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农牧民学习《草原法》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能够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做违法的事情;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6、农业部制定了哪些草原管理规章?
答:
《草原法》修订实施后,农业部制定了《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章。
7、国家管理草原的方针是什么?
答: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8、我国公民在草原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草原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这就是说,公民不但要自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同时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破坏草原、违反草原法的行为,有权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人民政府其他机关提出举报、控告和检举。
9、什么部门负责草原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局、农牧局、农业局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0、草原监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答:
各级草原监理部门是专门负责草原监督和管理的执法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草原的主要力量。
草原监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11、我国草原所有权形式有哪几种?
答:
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
草原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征用之后,集体所有草原变为国家所有。
12、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使用权?
答: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13、如何确定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
答: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14、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什么手续?
答:
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进行变更登记,草原权属变更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15、什么人可以承包草原?
答: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6、草原承包的期限为多少年?
答: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草原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17、在承包经营期限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行进行调整?
答: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8、草原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的边界、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19、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草原承包经营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自主利用草原,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2)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转让权;(3)当承包草原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补偿;(4)在草原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5)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草原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20、在草原承包期内,出嫁女及离婚或丧偶的妇女能否继续承包草原?
答: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其出嫁前承包的草原;妇女离婚或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其承包的草原。
21、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哪些形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草原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姓名和住所、流转草原的边界、面积和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的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的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22、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2)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3)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4)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23、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乡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24、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答:
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侵害农牧民的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农牧民的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7、国家开展草原监测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
了解和掌握草原植被、生产力等状况,是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工作,实现草原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
由于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草原植被、产草量等状况都处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
开展草原监测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准确掌握草原面积、植被、生产力等动态变化情况,为指导农牧民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8、国家如何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权益?
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2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哪些草原建设?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同时,国家还应当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地建设以及人畜饮水设施、草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30、农牧民为什么要维护好草原围栏等基础设施?
答:
草原围栏是保护草原的重要基础设施。
首先,建设草原围栏能够明确农牧民承包草原的界限,对减少草原纠纷至关重要;其次,建设草原围栏,是实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的基础,对恢复草原植被和合理利用草原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为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投入大量资金帮助农牧民建设草原围栏。
农牧民应当维护好围栏设施,不能随意拆除,否则将受到处罚。
同时,农牧民发现他人破坏草原围栏,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当地的草原监理部门报告。
31、农牧民受骗买了假劣草种,应当找哪个部门处理?
答:
农牧民因受骗买了假劣草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草原主管部门反映。
草原主管部门将依法对经营销售假劣草种的企业进行调查,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吊销草种经营许可证,并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该企业还应当赔偿农牧民的损失,包括购买草种的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32、什么是草畜平衡?
答:
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所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相对的动态平衡,也就是说,既保证牲畜有充足的饲草料,又不至破坏草原。
33、国家为什么要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答:
当前,我国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十分严重,草畜矛盾日益突出,导致草原退化、沙化和盐碱化,不仅严重影响到国家的生态安全,还制约了草原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为此,《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尽快解决草原超载过牧问题,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
34、草畜平衡是如何核定的,多长时间核定一次?
答: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35、什么是草原载畜量?
答: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放牧期内,在保证草原可持续利用和牲畜正常生长发育的前提下,一定草原面积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最大数量,通常以“羊单位”作为计算单位。
36、什么是羊单位?
答:
羊单位是牲畜的计算单位。
一只体重50公斤、每天采食1.8公斤标准干草的成年母绵羊规定为一个羊单位。
一般情况下,一只羊约为1个羊单位,一头(匹)牛、马、骡约折合5个羊单位,一峰骆驼约折合7个羊单位。
37、草原载畜量是如何核定的?
答:
草原载畜量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部门依据草原载畜量标准进行核定,并及时向农牧民公布,用于指导牧业生产和草原保护建设。
草原载畜量的核定以草畜平衡为前提,具体核定方法是:
某一面积草原载畜量=(草原全年牧草产量+其他来源补饲饲草量)/一个羊单位全年的耗草量。
农牧民应当根据核定的草原载畜量自觉调整放牧家畜数量,防止超载过牧。
38、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时,应当怎么办?
答: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9、农牧民应当如何保持草畜平衡?
答:
农牧民首先应当认识到,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是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与自身的长远利益是密切相关的。
因此,农牧民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载畜量,调整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确保天然草原不超载。
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时,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调剂处理牲畜和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40、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写明哪些事项?
答: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草原现状:
包括承包草原的边界、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2)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3)核定的草原载畜量;(4)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5)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6)责任书的有效期限;(7)其他有关事项。
41、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时,主要抽查哪些内容?
答:
各地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
(1)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2)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3)核查牲畜数量。
42、国家对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的草原承包经营者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
《草原法》规定,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的退耕还草;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为保证这些规定和制度得到落实,国家对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给予粮食、现金和草种费补助;对实行禁牧、休牧的农牧民,给予围栏建设、饲料粮、补播草种费等补助。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力增强,国家还将根据草原保护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扶持政策。
43、割草场为什么要实行轮割?
答:
割草场也叫打草场,是不用于放牧而仅用于打草的草场。
割草场对贮备越冬饲草,减少因饲草供给不足造成牲畜死亡,减轻草原畜牧业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防止割草场退化,充分发挥割草场的作用,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繁育的规律和特点,有计划地确定割草场轮割周期和年限,采取轮流休闲与培育等措施,促进牧草生长和繁育更新。
割草场实行轮割,有利于提高割草场的生产力,实现割草场的合理利用。
44、遇到自然灾害时,农牧民应当如何调剂使用草原?
答:
遇到雪灾、火灾和旱灾等自然灾害时,家畜缺乏足够的饲草料,农牧民需要通过临时调剂的办法借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草场放牧牲畜,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调剂使用草原应当遵循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只能临时使用,不能长期占用。
在本县(旗)内临时调剂使用的,需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旗)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受灾方提出,接受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5、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影响;(4)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7)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征用使用草原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
按照《草原法》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因此,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应当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然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7、征占用草原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
(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48、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使用草原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49、因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得到什么补偿?
答:
征用草原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将集体所有的草原依法变为国家所有并用于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
使用草原是指国家将国有草原用于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
征用集体所有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可获得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草原围栏、棚圈等畜牧业生产设施)和人工草地青苗补助费,其中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规定。
地上附着物和人工草地青苗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使用国有草原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可获得失去草原的补偿和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损失的补偿。
50、为什么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提出用地申请前,必须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答:
草原是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广大农牧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
开展工程建设或矿藏开采征用、使用草原后,失去草原的农牧民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
为妥善解决农牧民失去草原后的生产生活问题,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给予补偿。
因此,农业部依据《草原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前,必须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51、征用或使用草原为什么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答:
不论使用国有草原,还是征用集体所有草原,都不可避免造成草原资源总量减少,加剧草畜矛盾。
草原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恢复草原植被,改良和治理退化草原,从而保持草原总量和质量的稳定。
草原植被恢复费必须由草原主管部门收取,并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于建设人工草地和对现有低产、退化草原进行治理改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52、临时占用草原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
临时占用草原是指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和其他临时性使用草原的行为。
临时占用草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临时占用草原须经县(旗)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下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3)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4)临时占用草原不能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用于放牧的农用地属性不变,不能将临时占用的草原开垦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更不能将草原变为建设用地。
53、违反规定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应当由哪个部门审批?
答: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55、国家为什么要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答: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对重要的草原实行最严格保护,防止乱采滥挖、乱开滥占等各种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草原生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草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得到有效保证。
56、哪些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答:
按照《草原法》的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1)重要放牧场;
(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57、什么是草原自然保护区?
答:
草原自然保护区就是将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并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保护。
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有利于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碱化,也有利于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和植物的种质资源,维护草原生物的多样性。
广大农牧民应当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草原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筈活动。
58、国家为什么要禁止开垦草原?
答:
开垦草原是人为破坏草原最主要的形式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全国共开垦草原近3亿亩。
由于草原地区普遍比较干旱,不适宜种植农作物,草原被开垦后大量被撂荒,造成土壤沙化,并且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
“一年两年打点粮,三年四年变沙梁”,就是老百姓对开垦草原对生态破坏的形象比喻。
开垦草原不仅直接造成草原面积不断减少,同时还加剧了草畜矛盾,造成其他草原的超载过牧和退化,对生态环境和草原畜牧业发展以及农牧民增收都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因此,《草原法》明确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开垦草原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严厉的规定。
59、非法开垦草原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草原法》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哪些草原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答:
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草原 法律法规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