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报名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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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报名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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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报名问题解答
造价员问题解答
一、造价员是那个机构发的?
答:
造价员法定的全称为: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唯一的发证机构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允许发放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证书。
二、为什么说造价员是统一由造价协会来管理的?
答:
很多老师反映学生认为只有建设厅或者建设部发的造价员证书才是正规的证书,协会发的证书不正规,含金量小等等。
这种说法是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定式,其实是错误的。
自从2004年国家开始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制度实施以来,很多认证项目都不允许政府在包办审批发放了,包括造价员认证发放。
也就是说,建设厅或者建设部根本不能发放造价员证书,这样的证书也不存在。
都改为行业自律,由行业协会统一管理。
相关文件参考: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所以说,“建设厅或者建设部发的造价员证”是错误的。
三、全国有多少造价员的办事(承办)机构?
答:
全国共有48家办事机构,其中31家为地区机构,17家为行业机构。
详细名单见:
四、地区办事机构和行业办事机构签发的证书有什么不同?
答:
行业办事机构签发的证书和地区办事机构签发的证书的证书样本都是统一的;不同点在于证书编号和签发单位印章。
如:
北京出的造价员编号是:
京XXXXXXX,林业行业出的造价员编号是:
林业XXXXXXXX。
五、证书样本?
答:
参考附件
六、地区办事机构和行业办事机构签发的证书在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答:
地区办事机构和行业办事机构都属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管理下的平等机构,签发的证书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不存在那个地方或者行业发的
证书对另外地方或者行业发的证书不承认的说法。
因为只要是正规的造价员
证书,从法律地位上就是平等的。
如果发现那个地方或者行业对另外的地方
或行业的证书不予承认,请保留好相关的录音,录像,纸质等相关证据,以
便提起行政诉讼。
七、造价员的注册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
造价员有严格的注册制度,直接注册到公司级别。
无论那个机构发的证
书,必须在注册的公司从业,如果更换工作单位这个造价员证书就不能使用
了,必须经过变更手续,变更到新工作单位。
重新发证发章,才能使用。
也就是说,无论是地方的证书还是行业的证书,从A公司到B公司,造
价员证书就要进行变更。
变更分为本省/部门内变更和跨省/部门变更两种。
后文详细介绍变更步
骤。
八、针对大中专院校学生报考造价员有哪些规定?
需要了解那些政策?
答:
院校学生报考造价员需要提供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工作单
位的盖章。
2009年之后,针对在校生没有毕业证书报考造价员证书的情况,造价协会
也有相关规定,在校生也可以报考,但是出的证书上没有工作单位,不发章,
也就是说这个证书不是完整的造价员证书,毕业之后如果从事与造价相关的
工作,需要二次变更,无章变更的手续相对复杂,而且要集体变更,毕业之
后天南海北很难集中起来。
这是政策上不完备的政策。
所以,为了规避上述问题,毕业之后变更起来方便,建议在校生想办法
提供中专及中专以上的毕业证书和单位盖章。
具体事宜和组织的老师联系。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学生考的是地方证书还是行业证书,毕业之后都
要面临二次变更的问题。
九、造价员变更表申请打印的具体步骤
答:
1登录造价协会网站: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点造价员管理系统,进入页面如图
3点造价员登录进入如下界面
4输入相关数据登录进入页面
5如果是本省/部门变更,就点模块
如果是跨省跨部门变更,就点模块
6看见下图点上边的蓝色模块
6填入自己的资料并提交
7看到下图,生成表格,表格带条码和编号
8在上图界面右键,打印预览,看到预览图片。
注意事项:
A表格要排版在一张纸上
B打印4份
C如果出现字体乱码请尝试把打印机字体设置成宋体、改变网页编码,更换浏览器等方法解决,如果自己解决不了,请到当地的复印打字店解决。
打印4份就行了
十跨地区/部门造价员变更的步骤是怎样的?
1一般的机构都规定造价员证书在拿到新证书或者变更之后的新证书12个月之后才予再次变更。
2转入(接受)单位盖章网上申请的表格打印出来后,加盖接受单位公章。
转出(原来)单位盖章盖好转出(原来)单位盖章后,把4份表格,6
张白底一寸免冠照片寄发给原来负责培训招生的单位,或者直接寄发到原证书管理机构。
原证书管理机构核实资料,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同意转出。
3学员持上述表格,证书,章,学历,身份证等资料到转入(现)单位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换章手续,一般30个工作日之内能拿到新证新章。
十一本地区/部门造价员变更的步骤是怎样的?
1和上个问题第一条一样,3月之后才予以再次变更。
2网上申请的表格打印出来后,盖原单位章,和现单位章。
生成的表格上没有现单位意见,要再原单位意见下边补上现单位意见和公章。
3盖好如上章后,把这4分表格,6张照片(一寸白底免冠),连同证书和章寄发给原来负责培训招生的单位,或者直接寄发到原证书管理机构。
等待换新证换新章。
具体时间不一,无文件规定。
十二造价员继续教育是怎么规定的?
答:
1凡持有造价员证书者,无论从业与否,每2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每4年验证一次。
2采用网络教育和集中面授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具体事宜请联系原培训招生机构,或者证书管理机构
3继续教育收费标准请咨询原培训招生机构。
或者证书管理机构。
十三造价员证(章)遗失补办的手续是怎样规定的?
答:
在中国造价工程管理协会网站上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造价员
证(章)不发申请”“补证申请”联系原招生老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原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手续,有原招生负责机构负责统一办理。
十四有关专业增项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
目前造价协会网站的管理系统暂不支持增项登记功能。
增项记录无法
在网络上核实。
鉴于上述情况,本机构不接受相关增项的所有业务。
十五造价员相关培训能否对学校或者机构进行授权?
答:
中价协和下属48家管理机构不对任何机构相关的造价员培训给予授权。
十六报考造价员需要提供的资料有那些?
答:
1、4张一寸(27mmX38mm)白底免冠照片,报名表上贴一张,另外三
张用曲别针卡在报名表上。
每张照片后边用铅笔或者油性笔写上名字,
待晾干后再重叠。
否则照片过来后都被字迹污损,不能使用。
2、报名表,必须有单位公章盖章
(在校的学生没有工作单位可以填写实习工作单位并加盖公章;没有
的自己想办法。
报名表必须有公章,否则报不了。
本公司可以协助解
决工作单位,有费用。
)
3、身份证、学历证(中专以上)复印件。
(高中毕业证也行,学校名
称要体现在复印件上并保证字迹清晰)。
4、统计表,信息必须准确,请组织考试的老师反复核对。
5
以上资料报名时按照:
“照片+报名+身份证+学历”的顺序用曲别针别在一起
附件1造价员样本
附件2管理办法文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
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
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
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
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
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二条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
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
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
年内;
(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
生。
第十四条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
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
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登记第十六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
员登记工作。
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
的名义从业。
第十七条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
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与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同一地区或部门的,应向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
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
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从业第二十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
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
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
益;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
书或从业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资格管理第二十六条中价协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
规则和从业印章样式。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
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中价协负责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理系
统”,并向社会提供造价员身份查询平台。
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管
理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
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继续教育、验证等均通过“造价员管理
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
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继续教育由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用
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其内容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第三十条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
不合格和注销三种。
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
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
合格标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
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在同一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管理机构审
核通过后应将变更的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
(二)在不同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出管理机
构审核通过后,应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资格证书等材料到现工作单
位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
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如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转入管理机构规定专业不符的,
应参加转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考试,成绩合格
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章自律规定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各管理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
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
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
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管理机构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
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价协2006年6
月5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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