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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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台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通知》的精神,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实施期限为2013-2015年。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为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按照由政府先期主导逐步过渡到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加大政策扶持,调动各方资源,积极开展应用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应用规模,扩大在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范围,进一步完善使用环境,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汽车,引导市场消费,不断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6月,完成江门市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初步建成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在社会中推广应用环境。
分解目标:
1、公务(执法类)及专用车:
10辆及配套充电设施建设。
由市财政局、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私人乘用车:
9辆及配套充电设施建设。
由各镇(街场)具体组织实施。
(三)工作计划
1.推广应用区域。
全市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2.推广应用年度计划。
第一阶段: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包括:
公务车(执法类)及专用车6辆、私人乘用车及社会乘用车4辆。
第二阶段:
2016年6月前,完成余下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并争取在私人乘用车领域取得突破,包括:
公务车(执法类)及专用车4辆、私人乘用车及社会乘用车5辆。
(四)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企业运作。
政府着力加强指导与支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适当补助,促进推广应用;充分调动整车生产制造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融资租赁企业以及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建立以企业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逐步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通过在公交、公务(执法类)、环卫、邮政、物流、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信心和认知度,进而实现新能源汽车在更多领域和更大规模的全面推广。
3.自选模式,降低成本。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现有商业运营模式以及新模式特点,探索建立适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鼓励不同技术路线、不同商业模式的企业积极参与竞争。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全面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根据省、江门市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要大力、全面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其中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到2016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1.积极推进公交电动化。
在现有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合同基础上,积极推动更新或新增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的比例。
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纯电动公交车购置计划,合理选择线路开展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营,积极推动纯电动公交车在我市公共交通线路中的应用。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资办、市汽车总站负责)
2.充分发挥公务车的示范引导作用。
根据去年7月1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公务车改革进程,研究制定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方案,现阶段主要是在执法类公务用车方面的推广应用,推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执法类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落实市政府部分机关部门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大型企业在班车、接待用车方面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
(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公资办负责)
3.大力支持专用车推广应用。
针对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邮政、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相关部门在年度更新计划中应向新能源汽车倾斜,要大力支持邮政、物流、环卫等公用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各相关职能部门(市邮政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4、积极引导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要加快研究出台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支持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应用环境。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市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网络。
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指各类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加氢站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1.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
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和要求。
新建汽车4S店和公共停车场要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建设位置,现有汽车4S店和公共停车场要逐步加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居民小区停车场要根据业主需求安装充电设施。
有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充分利用路灯网络、咪表停车位等电力资源建设充电桩。
繁华商业区、大型商场均要逐步开设具备充电装置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
研究制订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管理、报建、验收及运营许可管理的相关办法。
结合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我市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可考虑选用以下模式:
(1)公交车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由新能源汽车运营单位自行建设运营,并兼顾未来社会乘用车充电使用功能;执法类公务车、专用车配套充电桩由各购车单位自行配建;私人乘用车配套充电桩由相关部门统筹考虑。
(2)授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业建设运营商建设运营。
具体选用方案由各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局、市公资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汽车总站负责)
2.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需求。
将充换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项目用地选址后,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完成送审前与国土和规划部门做好衔接,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建设用地需求。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支持电网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的相关部门应抓紧研究提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和布局,尽早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台山供电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台山供电局要保障充换电设施的电力供应,支持充换电站输配电网建设改造等相关工作。
(台山供电局)
4、鼓励各种社会资源参与。
鼓励并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在安全可靠、标准统一的前提下,鼓励建设不同技术路线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山供电局负责)
(三)积极探索商业模式创新
1.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对比分析。
从技术路线、车型选择、运营模式、电池供应、资金需求等方面研究对比各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选择提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运营模式。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资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负责)
2、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创新运营模式。
市相关部门积极探索,选择合适的车辆技术和商业模式,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探索适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成熟运营模式。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资办负责)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和支持
1.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
切实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争取并落实好上级财政资金扶持措施。
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性奖励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2.完善财政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助措施。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研究出台适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综合性财政政策,提出在新能源汽车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等技术路线和商业运营模式的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和专项补助政策。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五)完善配套政策
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涉及的交通管理、用地指标、城市规划调整等出台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1.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
落实国家和省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通过分时电价促进低谷时段充电,降低新能源汽车运营成本,优化电力系统运行。
研究提出新能源汽车使用费用(如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补贴政策。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2.优化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方式。
优先办理新能源汽车的入户、年检等业务,纯电动汽车新入户上牌时不须经排气检测可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环保标志。
涉及汽车管理的相关业务应根据新能源汽车特点进行优化完善,并主动对使用者提供业务指导。
(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实施时间
《台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各镇(街、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下表时间安排推进相关工作,以确保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的完成。
台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时间安排表
项目
任务类别
时间安排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备注
公交车
车辆购置
积极推动更新或新增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的比例。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资办、市汽车总站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
公交站场用地安排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所需站场及充电站建设用地在符合《划拨目录》情况下,地块完成规划选址、项目立项、用地取得报批批复且相关手续全部完善后3个月内划拨给站场建设运营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公资办、市汽车总站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
充电设施建设
结合站场布局和新能源汽车公交线路安排做好公交站场充电桩的布局建设,根据车辆购置的实际时间和需要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市汽车总站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资办、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台山供电局等
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模式由市公资办牵头市汽车总站确定。
公务车(执法类)、专用车
车辆购置
1、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6辆执法类公务车、专用车的购置任务。
3、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4辆执法类公务车、专用车的购置任务。
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市财政局,各镇(街、场)
市发展改革局等
充电设施建设
根据实施情况完成配套充电桩的建设。
各相关车辆购置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台山供电局等
私人乘用车
车辆购置
1、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4辆;
2、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5辆。
各镇(街、场)、市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
充电设施建设
根据实施情况完成。
四、加强领导和监督
(一)成立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
参照省和江门市政府的做法,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市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科工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地税局、公资办、统计局、质监局、金融办以及台山供电局等部门。
监督检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作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二)完善工作对接机制。
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场)要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市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的对接。
要根据市的应用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各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确定时间节点及配套措施。
(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场)负责)
(三)加强监督考核。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办,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部门、各镇(街、场)加大实施力度。
并根据省《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中要将珠三角公交电动化工作纳入省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重点抓好市区公交电动化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汽车总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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