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基础理论速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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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基础理论速记
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概述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主体特定。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依据法定。
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对象明确。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四)客体清晰。
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五)内容完整。
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
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性质的不同,税务稽查可以分为日常稽查、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三类。
(一)日常稽查
日常稽查是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有计划地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
(二)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稽查局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稽查。
(三)专案稽查
专案稽查是指稽查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
专案稽查适用于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转办以及其他所有涉嫌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衡量:
一是执法是否规范,即是否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征收率的高低,即税款实征数与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
三是成本的高低,即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的高低。
四是社会是否满意,即是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税务稽查的效率取决于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概率;二是执法是否公平公正;三是稽查执法的成本。
我国将税收征管的目标模式定义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方针,从而凸显了税务稽查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三、税务稽查的原则
税务稽查原则是指税务稽查执法应遵循的准则。
这里主要介绍税务稽查的合法原则、依法独立原则、分工制约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务稽查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稽查执法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其基本内容是:
1.主体合法。
如果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不合法,则执法行为就不合法。
就税务机关而言,尤其应当注意保持执法主体的一致性问题。
即税务稽查实施、审理与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必须合法并保持一致。
2.权限合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稽查局的执法权限,稽查执法不得超越这些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否则即构成违法。
3.程序合法。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予以严格的规定。
因此,税务稽查的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理、处罚等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稽查执法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4.依据合法。
稽查局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依法独立原则
依法独立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时,其执法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非法律因素进行干预。
另一方面,选案、实施、审理和执法四个环节是税务稽查内部的执法程序,不应被肢解。
(三)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
1.分工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
2.配合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要求。
3.制约是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
(四)客观公正原则
四、税务稽查的职能
税务稽查职能是指税务稽查执法活动所固有的功能。
一般而言,税务稽查的职能主要包括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和教育职能。
五、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两个方面。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
例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法律关系(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权力,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权益,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按一定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而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
六、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执法主体的特殊性
(二)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
(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二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一、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
税务稽查管辖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分税制管理原则
(三)统筹协调原则
二、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主要有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经营行为发生地的治理原则也适用于稽查管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稽查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查处的涉税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因此,指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优先查处原则,即谁先查处谁负责管辖。
三、选案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税务稽查选案包括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
主动选案主要是指日常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对象的确定;被动选案主要是指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检举案件等对象的确定。
选案的对象
1.日常稽查选案对象。
日常稽查可通过一定方法筛选出有偷、逃、骗税嫌疑及其他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确定选案对象。
2.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选案对象。
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根据上级税务机关部署的总体要求筛选确定选案对象。
3.专案稽查选案对象。
专案稽查根据群众检举、上级部门督办与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及协查等直接确定选案对象。
四、税务稽查案源的筛选方法
通常采用的方法有计算机选案、人工选案或人机结合选案。
(一)计算机选案
计算机选案指标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单项选案指标分析。
主要是对税务登记户数、纳税申报情况、发票领、用、存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漏征漏管户,申报异常和有发票违法嫌疑的纳税人。
②分行业生产经营平均增长指标分析。
主要是将相关行业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等指标予以采集,以平均值作为选案参数,找出有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③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指标分析。
主要是对各行业的有关财务比率,如销售额变动率、销售利润率、成本毛利率、税收负担率等进行统计和分析,以平均值作为选案参数,找出有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④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
主要是对企业常用的各项财务指标,如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率、应付账款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作为选案指标,并将这些财务指标与标准参数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有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⑤流转税类选案指标分析。
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对企业缴纳流转税的情况进行分析,能够及时发现疑点,为选案提供依据。
其分析的指标较多,比如销售税金负担率(简称税负率)、申报与发票对比分析、销售收入增长率分析、销售收入增长率与销售税金增长率分析等。
(二)人工选案
其基本方法可以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两大类。
1.随机抽样
常用的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是抽签法。
适用范围:
简单随机抽样适用于总体单位(纳税人)数目不大的情况,当总体单位(纳税人)较多,特别是纳税人之间的差异比较大时,不适于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
(2)等距抽样。
亦称机械抽样
适用范围:
等距抽样是一种较为普遍采用的抽查方法,适用于对同一类型纳税人组织的专项检查(如行业性检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等)。
(3)分层抽样。
亦称类型抽样或分类抽样
适用范围:
分层抽样是分类与随机原则的结合,适用于基层单位所管纳税人数目较多,经济类型复杂,纳税数额差异大的情况,是随机抽样常用的方法。
2.非随机抽样选案
非随机抽样选案,亦称非概率抽样选案或判断抽样选案
五、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
对已确定的稽查对象,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见表3-1),报经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稽查任务。
六、检举案件的处理
(一)处理方法
1.暂存待查。
举报中心对检举材料初步审查认为检举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负责人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2.自办。
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应及时将检举材料报稽查局负责人阅批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对重复检举的涉税案件应予并案处理。
3.联办。
对检举案件按职责分工及案件性质情况须与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应由本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协调,与有关部门联合办案。
4.转办。
对需批转下级稽查局办理的检举案件,应按领导批示及时转办。
(二)检举案件的管辖
检举案件的管辖,采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两种方式。
七、检举案件查处结果反馈
(一)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要求外,举报中心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
八、检举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3.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4.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5.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6.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8.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检举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代理人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四)检举奖励经费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检举奖励经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从稽查办案经费中据实支出。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检举奖励经费可参照国家税务局相应的办法执行。
检举奖励经费的管理与稽查办案经费相同,稽查局和财务等相关部门应各尽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但每案计发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中心颁发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三税务稽查实施
一、税务稽查的权力
(一)查账权
(二)场地检查权(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四)询问权(五)查证权(六)检查存款账户权
(七)税收保全措施权(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九)调查取证权(十)行政处罚权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
二、税务稽查回避
稽查局负责人发现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决定其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三、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
(一)调账检查
在实施账务检查时,要注重对会计核算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审核
(二)实地检查
(三)跨辖区检查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调查取证的,可以采用委托协查和异地调查的方法进行:
实施税务稽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必事先通知,但在进户实施税务稽查的同时,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手续:
(1)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
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时应注意:
(1)被调账簿资料名称应按账簿资料分项(类)详细填列。
(2)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期间应按所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时间填列。
(3)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数量应以大写填列。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如留有空栏的,应划线予以注销,或在空栏处注明“以下空白”字样予以注销。
(5)调取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调取的时间,并加盖稽查局的公章。
(6)归还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归还的时间,并加盖当事人的印章。
调查取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调取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
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2)调取书证资料多页的,可填制《证据复制(提取)单》。
(3)调取空白发票的,应使用《调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已开具的发票原件时,可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
(4)为了使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取得合法、出处明确,防止一些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复制件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失散,并使所取得的证据资料易于出示、查阅和保管,稽查人员在取得证据资料后,应将其分类粘贴在《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注明所调取的证据资料的出处,由出证单位(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签名、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5)为了保持证据的原始性,便于日后对案卷的复查,当取得传真件或不是以钢笔或毛笔书写的证据原件时,应加以复印备份,所取得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同时归入案卷。
(6)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税务稽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保证涉税案件的查处质量。
四、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税务稽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②未具有上述①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数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④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2.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
(1)提供纳税担保
①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②纳税担保的实施
(2)冻结存款
①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②实施冻结存款的程序
A.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中,需要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见表4-11),送达给当事人;同时,签发《冻结存款通知书》(见表4-12),送达当事人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并由收到通知书的金融单位,在本通知书税务机关留存联上签收并注明协助冻结存款金额。
(4)协助执行
税务稽查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期间,发现当事人存在应收款项或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等情形的,报稽查局局长批准、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见表4-18),送达有关单位,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①将《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送达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请有关单位在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已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②将《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送达有关单位(人),请他们将应付款项汇入当事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为了准确掌握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在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顺序不能颠倒,程序不能缺少。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按规定填制各种法律文书,不能用其他文书或不规范单证代替,项目填写必须准确、齐全。
(3)采取纳税担保时,担保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和纳税人自己拥有的用于担保的财产必须是未设置抵押权或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已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不能作为纳税担保,并且要确定财产的权属关系。
(4)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5)在确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产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同时其价值还应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6)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措施后,纳税人或担保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8)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税收专项检查概述
税收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税法遵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税收专项检查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明确的目的性。
2.较强的针对性。
3.严格的计划性4.一定的灵活性
(三)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
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特定税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收专项检查的方式方法
1.检查方式
税收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分级分类、企业自查与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1)分级分类检查。
分级分类检查是指将纳税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将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分别作为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稽查局的检查对象,使税务机关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以适当的稽查资源实施检查的一种方式。
(2)一般性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在税收专项检查中,税务机关可根据被查行业或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一般性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以节约有限的稽查力量。
2.检查方法
(1)集中检查。
(2)交叉检查。
(3)下查一级。
六、涉税案件协查的特点
1、涉税案件协查是案件检查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拓展性。
(二)区域性。
(三)对等性。
2、涉税案件协查的要求
涉税案件协查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真实。
2.相关。
3.效率。
4.安全。
。
3、涉税案件协查的实施
(一)委托协查
(二)受托协查
(三)组织协查的权限
3、对重大涉税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权限范围内组织查处:
1.涉案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七、稽查协作的内容
按照协作的对象不同,稽查协作可分为内部协作、外部协作和群众协税护税三大类
四税务稽查审理
一、审理范围
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分离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
(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二、审理程序
(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三、证据的审理
(一)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
证据的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涉税案件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1.逐证审查
逐证审查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逐项进行审查。
2.比较印证
比较印证是指将涉税案件中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不同证据,加以比较对照,相互证实,协调一致。
3.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即综合全案证据,将其联系起来,排除矛盾和疑点,统一认定,作出结论。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听证通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
1.本案的调查机构人员。
2.当事人的亲属或近亲属。
3.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读并出示授权主持本次听证的决定(参考表式见表5-7),宣布听证会开始。
2.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
3.主持人查明当事人、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对其身份。
4.主持人指示听证会记录员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
5.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案由以及听证会议程。
6.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7.主持人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指证,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8.主持人指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被指控的税收违法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质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9.主持人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
10.双方相互辩论、质证。
11.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
12.指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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