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疾病疗效判断标准之循环系统疾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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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疾病疗效判断标准之循环系统疾病
临床疾病疗效判断标准(循环系统疾病)
一、心力衰竭(左室舒张功能障碍性心力衰竭、充血性心力衰竭、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治愈标准:
心功能恢复到一级。
2、好转标准:
心功能改善,但未达到一级。
3、无效标准:
心功能未改善。
二、法洛四联症
1、治愈标准:
根据术后主观症状和各项临床实验室指标均有明显好转,远期预后佳。
2、好转标准:
分流术后肺循环血量增加,缺氧得到改善。
3、无效标准:
手术治疗后症状、指标等无改善,远期预后差。
三、过早搏动
1、治愈标准:
动态心电图监测,早搏消失,心电图恢复正常。
2、好转标准:
动态心电图监测下早搏减少50%以上。
3、无效标准:
治疗后早搏无改善。
四、阵发性心动过速
1、治愈标准:
经治疗后心动过速发作终止,心电图恢复窦性心律。
2、好转标准:
经治疗后症状减轻,有所发作,但发作频次减少。
3、无效标准:
治疗后心动过速不能控制。
五、心房颤动
1、治愈标准:
经电复律或药物转变,恢复窦性心律。
2、好转标准:
经治疗后症状减轻,房颤未转复为窦性心律,但室率控制在7080次分。
3、无效标准:
治疗后房颤不能控制。
六、心房扑动
1、治愈标准:
药物或电复律后恢复窦性心律。
2、好转标准:
经治疗后症状减轻,房扑未转变为窦性心律,但室率规则,控制为70-80次分。
3、无效标准:
治疗后房扑不能控制。
七、房室传导阻滞
1、治愈标准:
经安置人工心脏起搏器后,症状消失,心室率维持在正常范围。
2、好转标准:
房性传导侧有增加,Ⅲ度A-VB者其起搏点上移或心率增加50%以上或阿-斯征发作被控制。
3、无效标准:
治疗后无效。
八、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1、治愈标准:
安置埋藏式起搏器后,室率长期维持在72次分左右,症状消失。
2、好转标准:
药物治疗后,心室率提高,症状基本消失。
3、无效标准:
治疗后无效。
九、Q-T间期综合征
1、治愈标准:
症状体征消失,心电图示Q-T间期正常。
2、好转标准:
症状基本消失,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3、未愈标准:
症状体征未改善,心电图仍为Q-T间期延长。
十、风湿热
1、治愈标准:
症状、体征消失,各项试验检查正常。
2、好转标准:
抗风湿治疗后,症状、体征基本消失,各项实验检查均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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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标准:
治疗后无效或病情恶化。
十一、二尖瓣狭窄
1、治愈标准:
经二尖瓣分离或换瓣手术后症状、体征消失,心功能基本恢复正常,超声心动图检查二尖瓣活动大致正常。
2、好转标准:
内科治疗或二尖瓣手术后症状改善。
3、无效标准:
内科治疗或二尖瓣手术后症状无改善。
十二、二尖瓣关闭不全
1、治愈标准:
经二尖瓣修补或换瓣手术后症状、体征消失,心功能基本恢复正常。
2、好转标准:
内科治疗或二尖瓣手术后症状改善,NYHA心功能分级仍在Ⅱ级以上。
3、无效标准:
内科治疗或二尖瓣手术后未达到好转以上标准者。
十三、二尖瓣脱垂综合征
1、治愈标准:
重症者手术后症状、体征基本消失,超声心动图示二尖瓣脱垂、收缩期返流消失。
2、好转标准:
治疗后临床症状好转,超声心动图无明显好转。
3、无效标准:
治疗后临床症状、体征和超声心动图无好转。
十四、慢性风湿性主动脉瓣狭窄
1、治愈标准:
经主动脉瓣手术或球囊扩张术后,症状消失,心功能基本恢复正常。
2、好转标准:
经内科或手术治疗后,症状改善。
3、无效标准:
经内科或手术治疗后,症状、体征无改善。
十五、主动脉瓣关闭不全
1、治愈标准:
主动脉瓣换瓣手术后症状、体征基本消失,心功能基本正常,超声心动图示主动脉瓣返流消失。
2、好转标准:
治疗后临床症状好转,超声心动图无明显好转。
3、无效标准:
治疗后临床症状、体征和超声心动图无好转。
十六、感染性心内膜炎
1、治愈标准:
经4-6周以上治疗症状消失,血培养多次阴性,停药后4周无复发。
2、好转标准:
血培养阴性,症状改善或遗留部分并发症。
3、无效标准:
治疗后症状、体征无改善,血培养仍为阳性。
十七、急性心包炎
1、治愈标准:
经治疗临床症状消失,CT或MRI或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有心包积液消失,心包结构大致正常。
2、好转标准:
症状改善或遗留部分并发症。
3、无效标准:
治疗后临床症状、体征和CT或MRI或超声心动图检查心包积液无明显减少。
十八、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1、治愈标准:
经治疗临床症状消失,CT或MRI或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心包结构大致正常。
2、好转标准:
症状改善或遗留部分并发症。
3、无效标准:
临床症状无改善,CT或MRI或超声心动图检查心包增厚、左房扩大等。
十九、急性心肌梗死
1、治愈标准:
(1)经冠脉造影并作PTCA或行冠脉腔内(或静脉)溶栓治疗的急性心肌梗死者,治疗后冠脉再灌注,临床症状消失,心电图ST段恢复正常。
(2)发病四周内症状消失,心电图上只留Q波,ST-T恢复正常,各项并发症均已痊愈。
2、好转标准:
(1)病情明显好转、稳定,或偶有心绞痛发作,各项并发症好转,心电图ST-T持续改善。
(2)急性心肌梗死者经治疗后梗死症状消失,心电图稳定。
3、无效标准:
经治疗后梗死症状无好转或出现严重心脏并发症、甚至死亡。
二十、稳定型心绞痛
1、治愈标准:
经冠脉造影并作冠脉旁路移植术或PTCA后,症状消失,休息时心电图恢复正常,或运动试验转阴。
2、好转标准:
经内科或外科治疗后疼痛缓解,发作次数明显减少。
3、无效标准:
经内科或外科治疗后疼痛发作次数无明显减少。
二十一、不稳定型心绞痛
1、治愈标准:
经冠脉造影并作冠脉旁路移植术或PTCA后,症状消失,休息时心电图恢复正常,或运动试验转阴。
2、好转标准:
经内科或外科治疗后疼痛缓解,发作次数明显减少。
3、无效标准:
经内科、介入或外科治疗后疼痛无缓解,发作次数无明显减少。
二十二、缺血性心肌病
1、治愈标准:
症状消失,心电图恢复正常,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得到抑制。
2、好转标准:
经治疗后心功能获得改善,心律失常得到缩小。
二十三、无症状性心肌缺血
1、治愈标准:
经治疗后不再发现无症状性心肌缺血,无心电图改变。
2、好转标准:
治疗后无症状性心肌缺血发作频度明显减少。
3、无效标准:
治疗后无症状性心肌缺血发作频度无明显减少。
二十四、心脏性猝死
1、治愈标准:
心脏跳动、血压、呼吸和神志等生命体征恢复正常。
2、无效标准:
心脏跳动、血压、呼吸和神志等生命体征没有恢复。
二十五、病毒性心肌炎
1、治愈标准
(1)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实验室检查正常。
(2)心电图恢复正常。
(3)心电图显示心胸比例50%。
2、好转标准
(1)临床症状控制或好转,实验室检查正常或好转。
(2)心电图好转。
(3)X线心脏阴影有所减小,但心胸比例50%。
3、无效标准:
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和心电图无好转。
二十六、心脏神经官能症
1、治愈标准:
治疗后心血管病症状和神经症症状消失,心率、心电图恢复正常。
2、好转标准:
治疗后症状改善,但心率仍较快,或偶有期前收缩,有时心电图仍有非特异性ST-T改变。
3、无效标准:
治疗后心血管症状和神经症症状和心率、心电图无改善。
二十七、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
1、治愈标准:
治疗后心脏表现消失,甲状腺功能检查正常。
2、好转标准:
治疗后,心脏表现有改善,甲状腺功能检查轻度异常。
3、无效标准:
治疗后,心脏表现无改善,甲状腺功能检查仍异常。
二十八、甲状腺功能减退性心脏病
1、治愈标准:
经治疗心脏表现消失,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异常改变消失,甲状腺功能正常。
2、好转标准:
临床表现明显好转,心脏仍有轻度增大或少量心包积液,甲状腺功能轻度异常。
3、无效标准:
治疗后心脏表现无改善,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
二十九、心源性休克
1、治愈标准:
经治疗血压、尿量正常,周围循环衰竭症状与体征消失。
2、好转标准:
经治疗血压上升、尿量增多,周围循环衰竭症状与体征改善。
3、无效标准:
经治疗血压、尿量仍不正常,周围循环衰竭症状与体征仍无缓解。
三十、多发性大动脉炎
1、治愈标准:
脉搏恢复正常,症状消失,主要理化检查指标结果正常。
2、好转标准:
(1)显效脉搏基本恢复正常,症状基本消失,主要理化检查指标基本正常。
(2)有效脉搏增强,症状明显好转,主要理化检查指标有所改善。
3、无效标准:
和治疗前相比较,各方面均无改善。
三十一、雷诺病
1、治愈标准:
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指(趾)肤色恢复正常,肤温如常,握拳或冷水试验均为阴性。
2、好转标准:
临床症状、体征、发作次数及病情程度较前减少或减轻,握拳或冷水试验较前改善。
3、无效标准:
治疗后临床症状及体征稍见好转或无改善,握拳及冷水试验仍为阳性。
三十二、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1、治愈标准:
临床症状基本消失,肢体末梢血液循环障碍明显改善,步行速度100-120mmin,并能持续步行约500m以上无不适者。
2、好转标准:
(1)显效临床症状明显改善,肢体末梢血液循环障碍有改善,步行速度同上,能持续步行约500m以上者;
(2)好转临床症状减轻,肢体末梢血液循环障碍有改善,步行速度同上,能持续步行约300m左右者。
3、无效标准:
治疗后症状及体征无进步或病情继续加重者。
三十三、起搏器综合征
1、治愈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消失。
2、好转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明显减轻,发作次数减少。
3、无效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无变化。
三十四、高血压病
1、治愈标准:
血压恢复正常,临床症状消失,靶器官损害恢复。
2、好转标准:
舒张压下降大于或等于2.6kPa(20mmHg),症状减轻或消失。
(1)显效:
舒张压(DBP)下降大于或等于10mmHg且降至正常范围,或DBP下降大于或等于20mmHg。
(2)有效:
DBP下降小于10mmHg,但已降至正常范围或DBP下降10-19mmHg,或收缩压(SBP)下降30mmHg。
3、无效标准:
未达到以上标准。
三十五、肾性高血压
1、治愈标准:
血压恢复正常,症状体征消失。
2、好转标准:
症状、体征减轻,血压达到控制目标或接近控制目标。
3、无效标准:
症状、体征加重,血压不降或升高。
三十六、肺源性高血压
1、治愈标准:
呼吸道症状控制,血压恢复到正常水平。
2、好转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有所缓解,血压有所下降。
3、无效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无缓解,血压未下降。
三十七、高血压危象
1、治愈标准:
高血压危象经积极治疗后,症状消失,血压及实验室检查恢复至发作前水平。
2、好转标准:
高血压危象经治疗后舒张压下降大于或等于20mmHg或下降达到临界高血压,症状减轻或消失。
3、无效标准:
症状体征加重,血压不降或升高。
三十八、直立性低血压
在治疗前测患者从平卧位变为直立位的收缩压值,于15天及30天再重复测量。
以治疗后直立位收缩压与治疗前直立位收缩压的差值为疗效判定指标,治愈(显效)大于或等于20mmHg,好转(有效)大于或等于10-19mmHg,无效小于10mmHg,使用同一台式血压计测量。
三十九、高血压性心脏病
1、治愈标准:
血压降至正常或下降大于或等于20mmHg,临床症状及体征消失,心电图、胸片、心脏超声检查基本正常。
2、好转标准:
血压降至正常或下降小于20mmHg,临床症状及体征,心电图、胸片、心脏超声检查好转。
3、无效标准:
血压、症状体征及检查无变化或恶化。
四十、肺动脉高压
1、治愈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缓解,右心导管检查肺动脉压恢复正常。
2、好转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好转,肺动脉压降低。
3、无效标准:
较治疗前病情无改善或恶化。
四十一、心脏白塞病
1、治愈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消失,随访1年未复发。
2、好转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有所缓解,复发次数减少。
3、无效标准:
临床症状及体征无变化。
四十二、川崎病
1、治愈标准:
临床症状消失,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沉、C-反应蛋白均正常,心电图、胸部X线正常,心脏彩超检查无冠状动脉扩张、动脉瘤及冠状动脉狭窄、闭塞等改变。
2、好转标准:
临床症状及实验室检查好转,复查心脏彩超冠状动脉病变治疗后明显好转。
3、无效标准:
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无改善,复查心脏彩超有冠状动脉扩张、动脉瘤(病初有动脉瘤者治疗后无明显退缩),甚至形成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
四十三、急性心源性脑缺血综合征
1、治愈标准:
原发心脏疾病治愈,临床表现及体征,心电图,心脏超声等检查均恢复正常。
2、好转标准:
心脏疾病有所好转,临床表现等有所缓解。
3、无效标准:
病情无好转或恶化。
四十四、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治愈标准:
(1)呼吸道感染、心衰、呼衰得到控制。
(2)心电图、肺动脉检查恢复正常。
2、好转标准:
呼吸道感染基本控制,心衰、呼衰纠正或明显改善。
四十五、高脂血症
1、治愈标准:
达到以下任一项者:
TC下降幅度大于或等于20%,TG下降幅度大于
或等于40%,HDL-C上升量大于或等于0.26mmolL。
2、有效标准:
TC下降幅度不低于10%,TG下降幅度不低于20%,HDL-C上升量0.104。
3、无效标准:
未达到有效标准者。
4、恶化标准:
TC上升大于或等于10%,TG上升大于或等于10%,HDL-C下降大于或等于0.10mm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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