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相关问题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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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相关问题法律分析
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是公司的股权多元化,公司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的直接矛盾是公司经营者的长期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的不一致。
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使得公司经营者也成为了公司的股东,这一制度能有效的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冲突,能使公司经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一致。
因此,股权激励制度不仅受到公司经营者的重视,也受到公司股东的重视。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主要有: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这三种模式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表一)
股票期权
含义
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冋意,授予公司董事、高管及技术人员等在特定的时间以固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行权价一般以授予期权当时的市场公允股票价格为准。
属于增值赠与。
实质
股票期权的实质并不在于要使股票持有者最终成为股东,从而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而在于对股票期权的持有者进行长期有效的激励。
适用范围
须以股票市场价格为参照系,一般只适用于上市公司。
法律性质
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的选择权,其法律性质为形成权。
法律特征
1、股票期权是一种形成权;2、股票期权是一种或有权利:
附条件;3、股票期权具有人身性,不得像财产权、债权等转让;4、股票期权是一种未
来权利,是在未来某个时间行使的权利;5、股票期权是一种买入权,按固定价格买入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卖出权)。
法律关系
签约前
纯粹的雇佣关系。
签约会
行权前
根据股票期权合冋,新的法律关系产生了,被授予方成为准股东。
一方面,被授予期权方获得了可以成为股东的权利;另一方面,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承担冋意给予被授予方获得权利的义务。
行权后
被授予方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票期权
合同实质
是公司经理层股票期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是对期权持有人未来权利的肯定,其主要实质是体现出了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实施对于经理层的长期激励,因此可以说是对期权持有人劳动合同的补充和薪酬合同的延伸。
对公司的
1、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2、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因为股票期权的持有者是向公司购买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向公司购买而非从二级
影响
市场购买;3、增加公司的资产。
价值评估
股票期权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其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二叉树定价模型和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
会计处理
1、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2、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工具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
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3、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但应在行权日根据
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
税务
见本备忘录之“六”。
限制性股
票票
含义
激励对象持有与出售作为激励工具的本公司股票等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一般有两个方面:
一是股票的获得受限制,二是股票的出售受限制。
类型
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折扣价现金购股,由激励对象支付对价。
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
公司支付现金购股,再授予激励对象,由公司支付对价。
实质
限制性股票的实质并不在于对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而在于对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进行长期有效的激励。
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但要求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具有持股资格。
法律性质
是一种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的股票,持有者享有分红权和表决权|,但处分权受到限制。
法律特征
是一种股权,持有者具有股东身份,享有在获得和处分上受限制的股权。
法律关系
被授予者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不仅是雇员与公司的关系,还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合同实质
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和薪酬合同的延伸。
对公司的
影响
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
票
票
1、改变股权结构,增加股本,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增加公司现金。
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
票
票
1、减少公司现金,因为公司必须以现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2、回购后授出前属于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这部分股票。
不享有分红和表决的权利。
价值评估
限制性股票只有内在价值,其价值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扣除授予价格,无未来的等待价值。
会计处理
同股票期权
税收规定
见本备忘录之“六”。
股票增值
权
含义
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适用范围
适用于激励对象不需要或不能实际持股的情况
实质
是劳动报酬的一种。
法律性质
是一种债权,待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享有请求公司支付增值收益的权利。
法律特征
持有者既不享有股权,也不具有成为股东的可能性;持有者享有附条件的债权,待条件成就时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约定的增值收益的权利;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
法律关系
激励对象与公司是雇员与雇主的法律关系。
合同实质
是劳动合冋的延伸。
对公司的
影响
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价值评估
没有时间价值,其价值就是两次股价之差。
会计处理
1、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2、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冋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税收规定
见本备忘录之“六”。
其他模式
国内外的股权激励模式,除了上述三种外,还有业绩股票、账面价值增值权、期股模式、影子股票模式,这些模式不过是上述三种情形的变种,在此不再赘述。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研究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方式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股权激励的基本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三种。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采用最多的方式。
三种方式
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本方式
要点
优缺点
1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见表一
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在实践中又细分为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和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
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需要激励对象支付对价,而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则不需要激励对象支付对价。
2
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
股票增值权
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激励对象不实际取得股票。
(二)股权激励的条件
股权激励条件分析旨在解决什么样的上市公司在什么时候可以
向什么人进行股权激励。
详细情况如下表:
公司
条件
公司类
型
上市公司
财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法性
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其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
对象
条件
可以参加股权
激励的员工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不可以参加股
权激励的员工
独立董事、监事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监管部门不鼓励主要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重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已经参加了一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且该股权激励计划尚未执行完毕。
注意事项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数量
条件
激励总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激励对象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股本总额
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时间条件
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时间限制
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
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
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授予权利的时
间限制
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授予价格的)或股票
期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
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后发生不得授予股权激励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三)激励对象资金来源要求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标的股票的来源
关于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在目前的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实践中,较多适用的方法是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份,这种方式不需要增加公司的现金支出压力,而且行权后公司资本金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要注意公司是否符合定向增发的条件。
(定向增发的条件?
)
大股东的赠与也是解决标的股票来源的一种方法,但是要注意操作方式。
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的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与股票,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上市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却又需要预留股
份的,预留比列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五)股票期权的相关要求
序号
股票期权的相关要求
处分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数量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期限要求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
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行权方式要求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行权价格要求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疋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疋方法。
行权价格不应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算术平均价)。
调整要求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重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重事会决疋。
序号
股票期权的相关要求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授权日要求
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
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
公告后2个交易日。
行权日要求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
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六)实施程序与信息披露
步骤
程序
相关要求
1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
2
新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重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早案时,关联重事应予回避。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半数以上
通过。
3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重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
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
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
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
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
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
步骤
程序
相关要求
局。
请。
5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冋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内容进行表决
(1)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5)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8)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9)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10)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冋时,提供网络投票
步骤
程序
相关要求
方式。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9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疋召开重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0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重事会或重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11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包括:
(1)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2)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
效的权益总额;(3)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4)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5)重事、监事、咼级管理人贝各自的姓名、
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6)因激励对象行
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7)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七)监管与处罚
相关情形
法律责任
相关情形
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
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
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
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分期授予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
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
其中,区分
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4条:
上市公
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
方法。
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
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九)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
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
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
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
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
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绩效
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
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十)授予日问题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
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
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一)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时间要求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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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 激励 相关 问题 法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