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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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编制说明
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2020年2月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JT154-1994)的发布距今已有二十多年,随着IMO在1999年对MARPOL73/78公约附则I第13B
(2)条关于原油洗舱要求的修订,目前该标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国际公约的变化。
同时,国内外油船洗舱作业技术水平、海事监管形势、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形势需要,在完整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存在着不适应性。
为此,对《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JT154-1994)进行修订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2016年,交通运输部将《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JT154-1994)的修订工作列入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计划(计划编号:
2016-13-116)。
2017年,根据强标精简整合结论,考虑到油船洗舱作业对环境安全影响的风险性以及我国目前行业现状,《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申请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2018年,《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列入国家标准制定计划,计划编号:
20183396-Q-348。
本标准由大连海事大学和广东海事局承担起草工作。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二)主要工作过程。
1.2016年5月,《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JT154-1994)修订工作组正式立项。
该项目由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广东海事局负责实施。
大连海事大学、广东海事局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了标准编制课题组。
2.2016年5月~2016年6月,标准编制组广泛收集了国内外与油船洗舱作业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资料,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标准修订的原则、主要依据以及标准修订的方法,完成了标准修订工作研究大纲。
3.2016年6月24日,在广东省清远市召开了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来自长江海事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中国长航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轮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大纲审查会。
与会专家一致同意研究大纲通过审查,并提出应进一步明确项目研究范围等意见。
4.2016年6月~10月,标准编制组赴上海、南京、重庆等地针对我国油船洗舱作业开展调研,与中海油轮运输有限公司、中外运长航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中外运长航南京长江油运公司、重庆海事局等单位进行座谈和现场调研,了解我国相关洗舱作业现状、存在的主要风险、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对标准修订的建议及意见等。
此外,标准编制组在国内相关图书馆、情报所、互联网等情报信息部门进行检索和数据收集,广泛查阅资料,获取相关必要信息。
在广泛听取调研意见、研究收集资料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本着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技术应用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标准文本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原则,标准编制组于2016年10月完成了《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内部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并完成修订说明、研究报告的编制。
该修订稿主要对标准名称、标准目次、标准前言、标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洗舱、除气、应急反应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5.2016年10月19日,标准编制组在广东阳江召开标准(内部征求意见稿)专家审查会,来自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惠州海事局、东莞海事局、阳江海事局等单位的专家就标准(内部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进行了全面评议,认为标准的编制符合GB/T1.1-2009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油船洗舱作业范围,填补了内河油船洗舱作业安全要求的空白,同时也对标准(内部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6.2016年10月~2017年5月,标准编制组根据标准(内部征求意见稿)专家审查意见,再赴东莞、珠海、桂山岛等地针对我国油船清洗舱作业展开进一步的调研,与东莞中远船务公司、东莞立沙岛石化区、珠海海事局、广州沙角海事处桂山办事处等单位进行座谈和现场调研,与企业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了深入探讨,了解当地相关清洗舱作业现状、存在的主要风险、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对标准修订的建议及意见等。
在综合专家审查意见、调研反馈意见基础上,结合国际通行做法,于2017年6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
7.2017年6月,标准修订组在大连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研讨会,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讨,最终确定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修改稿。
8.2017年,考虑到油船洗舱作业对环境安全影响的风险性,交通运输部提请将《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9.2018年2月~2018年5月,标准编制组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结合原工作基础,对《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全面制订,最终形成《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宛青、王欢、向元京、周笑怡、李立、黄连忠、郑庆功、陈良、李卫山。
上述同志承担的主要工作如下:
表1.1工作分担表
序号
姓名
单位
具体承担工作
1
吴宛青
大连海事大学
标准的调研、起草、组织、协调,标准编制具体执笔
2
王欢
广东海事局
标准的调研、起草
3
向元京
广东海事局
标准的调研、起草
4
周笑怡
广东海事局
标准的调研、起草
5
李立
广东海事局
标准编制的相关组织、协调
6
黄连忠
大连海事大学
标准的调研、起草
7
郑庆功
大连海事大学
标准相关编制辅助工作
8
陈良
中国船级社
标准的起草
9
李卫山
中远海运集团
标准相关编制辅助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一)标准编制原则。
参考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标准的编写》制定出的编写标准的方法和基本规则,《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即:
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技术应用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标准文本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1.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标准规范体系的完整性,指本标准在整个洗舱作业标准规范体系中定位及与其他标准的衔接性。
一致性指编制的标准与对应的上位法律法规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标准规范间的一致性。
起草标准时,如有对应的国际、国内文件,首先应考虑以这些国际、国内文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在这一前提下,还应尽可能保持与国际、国内文件的一致性,并确定与相应国际、国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即等同编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力求与国际接轨。
具体编制中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尽可能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等相关公约、规则在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二是总体上与IMO出版的《原油洗舱系统》(2000版)以及国际航运协会(ICS)、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与国际港口与码头联合会(IAPH)出版的《国际油轮与油码头安全指南》(第5版,ISGOTT)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此外,也注重与现有国内有关标准、条例、办法等保持一致。
2.技术应用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适用性指一个标准在特定条件下适合于规定用途的能力。
在当前形式下,特定条件主要表现为油船运输业发展较快、国际公约不断变化、国内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等。
可操作性指实用性和可行性,关键是要考虑两点:
一是指标要简化,方法要简便;二是必须考虑实际工作的可行性。
3.标准文本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统一性是对标准编写及表达方式的最基本要求。
统一性强调的是内部的统一,“内部”有三个层次:
第一,一项单独出版的标准或部分的内部;第二,一项分成多个部分的标准的内部;第三,一系列相关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的内部。
统一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
三个层次上三个方面的统一将保证标准能够被使用者无歧义的理解。
规范性指起草标准时要遵守与标准制定有关的基础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实现规范性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预先设计,在起早标准之前,应首先按照标准结构的规定,确定标准的预计结构和内在关系,以便对相应的内容进行统一的安排;
遵守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
特定标准的制定须符合相应基础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等相关标准编写的规则要求,在标准文本上做到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此次标准编制主要包含十大方面的内容:
一是标准名称;二是适用范围和定位;三是标准目次、前言、规范性引用文件;四是术语和定义;五是一般要求,对船舶、设备、人员、作业条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六是清洗舱,包括惰化状况下的洗舱、非惰化状况下的洗舱以及特种清舱方法等的作业要求;七是原油洗舱,包括对作业人员的要求、作业计划的编制等内容;八是除气作业,包括装有惰气系统的除气、未装惰气系统的除气、不戴呼吸器具入舱的除气要求等内容;九是应急反应;十是附录,对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进行了规定。
标准具体内容确定依据如下:
1.标准适用范围。
本次标准编制,涵盖了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各方面要求,包括设备、船舶、人员、作业程序、作业环境、风险控制等。
作为国家标准,水域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所有水域内的油船清洗舱作业;作业方式既包含油船的洗舱作业,同时也包含油船的清舱作业。
2.术语和定义。
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在此定义本标准中所使用的并且是属于本标准的范围所覆盖的概念。
具体包括下述术语和定义:
(1)洗舱。
条款“3.1洗舱”的定义。
对本标准洗舱作业的内涵进行定义,界定了洗舱作业所使用的工质、设备以及作业范围。
依据JT154-1994原标准定义,符合行业共识及ISGOTT指南相关定义,予以保留。
(2)洗舱机。
条款“3.2洗舱机”的定义。
对本标准所涉及的洗舱设备进行明确。
依据JT154原标准定义,符合行业共识,予以保留。
(3)清舱。
条款“3.3清舱”的定义。
采用ISGOTT指南等国际通行概念对清舱的定义进行明确。
其内涵包括采用各作业工具以及各作业工艺清除舱内的气态、液态以及固态残存物的各个作业过程。
(4)洗舱类型。
条款“3.4原油洗舱”“3.5水洗舱”。
对采用不同洗舱工质的洗舱工艺进行了定义。
依据JT154原标准定义,符合行业共识,予以保留。
(5)舱气控制。
条款“3.6惰性气体”“3.7惰化状态”“3.8惰性气体系统”“3.9充惰”“3.10除气”“3.11除气证书”“3.12驱气”对油船在清洗舱过程中所涉及的舱气状态等进行定义。
油舱是否惰化,以及相关的除气、驱气作业流程等是油船洗舱作业过程中的重要安全环节,因此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明确界定;除气证书的定义,是进一步明确了除气这一重要作业过程所需涉及的文书。
依据JT154原标准定义,同时参考ISGOTT相关行业指南定义。
(6)可燃下限。
条款“3.13可燃下限”的定义。
在后续洗舱作业要求中,多次涉及将舱内烃气浓度控制在可燃下限的某一范围,因此有必要对可燃下限进行明确定义,便于实际操作。
参考ISGOTT相关行业指南定义。
(7)临界限值及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条款“3.14临界限制”“3.15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定义。
油船清舱等作业涉及人员下舱,为确保人员安全,因此有必要对舱内有毒气体浓度阈值的衡准给出明确定义。
参考ISGOTT相关行业指南定义。
(8)物质安全资料表。
条款“3.16物质安全资料表”的定义。
油船洗舱可能涉及化学洗舱剂等,在使用前,需要对其属性进行明确。
参考ISGOTT相关行业指南定义。
3.一般要求。
油船清洗舱作业,主要包括洗舱、清舱和除气等作业,具备惰气系统的船舶还具有一个货舱惰化作业过程。
洗舱工艺不同,具体作业流程也不尽相同。
本标准不详尽规定洗舱作业流程及作业计划的制定,而是重点规定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为此,在本标准结构上,按照清洗舱、除气等作业进行分章阐述。
原油洗舱由于其作业的特殊风险性,因此单独列章进行阐述。
各章重点介绍在其作业前、作业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按照标准的一般结构安排,有关船舶、设备、人员、作业条件等共性问题,列入“第四章一般要求”中进行阐述。
该布局结构也与JT154-1994和ISGOTT思路一致,符合行业共识。
在一般要求中,规定了对船舶、设备、人员、作业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具有共性的要求。
(1)对洗舱作业船舶的要求。
条款“4.1作业船舶”。
参与洗舱作业的船舶,不仅有海船,而且还有内河船以及无动力驳船等。
提出本条要求,以保证从事洗舱作业的船舶应具备的必要的船舶状态的前提条件。
(2)对洗舱作业设备的要求。
条款“4.2.1检验证书”。
关于具体洗舱设备,诸如惰性气体系统、洗舱机、洗舱泵、洗舱管路、液位高位报警、通讯联络设备、便携式氧气分析仪等基本在船舶建造规范中予以了明确,因此在此不再提出具体要求,遵循相应的船舶建造规范即可。
在此提出“从事洗舱作业的设备应具有有效检验证书”,不仅要求按照规范配置的洗舱设备具有有效性,同时要求内河洗舱站等所配置的相关洗舱设备(如高压洗舱枪等)也应具有有效检验证书。
条款“4.2.2移动式洗舱机及其连接软管”。
对有关移动式洗舱机及其连接软管的连接、导电连续性、作业方式、标记以及检测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有利于安全作业。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同时也参考了ISGOTT指南。
条款“4.2.3原油洗舱洗舱机”。
确保原油洗舱作业的安全性及可靠性,提出本条要求。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同时也参考了ISGOTT指南。
条款“4.2.4移动式风扇或鼓风机”。
移动式风扇或鼓风机是船舶除气作业的重要设备,在此明确其与船体的跨接、防静电聚集、风量和出口压力的要求、风机延长管的布置及要求等。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同时也参考了ISGOTT指南。
条款“4.2.5气体检测设备”。
驱气、除气等作业过程和气体检测密切相关。
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气体检测设备提出要求,在此明确了设备种类及要求。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同时也参考了ISGOTT指南。
条款“4.2.6洗舱站(趸船)”。
规定了内河洗舱站(趸船)作业中洗舱站(趸船)与洗舱船舶之间的有效导电跨接、连接软管的有效连接,以及扫舱软管的导电连续性等,确保安全作业。
该条款同时也参考了我国相关行业标准以及ISGOTT指南的相关要求。
(3)对洗舱作业人员的要求。
条款“4.3.1从事洗舱作业的人员应经过培训”。
提出本条要求,是要求所有从事洗舱作业的船员或洗舱站工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以保证作业的人员专业性。
此外,目前海事主管部门对海船、内河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等已做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已取消了“原油洗舱监督员资格证书”。
因此,本标准不再对从事洗舱作业的人员提出具体的相关要求。
条款“4.3.2”提出了对洗舱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洗舱作业环节众多,涉及面广,因此强调洗舱作业负责人必须监督所有清洗舱作业,以确保洗舱作业负责人能对洗舱作业全过程负责。
条款“4.3.3”“4.3.4”“4.3.5”对原油洗舱作业人员、负责人员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第13B
(2)条关于原油洗舱要求、IMOA.446及A.497等相关内容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本要求。
(4)对洗舱作业条件的要求。
条款“4.4.1”“4.4.2”提出了对洗舱作业环境条件的要求。
洗舱作业不仅原油洗舱是高风险作业,其他洗舱作业也是高风险作业,为确保洗舱作业安全,应提出必要的洗舱作业环境条件的要求,确保作业安全。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
(5)对安全的要求。
条款“4.5.1风险管理”。
作业安全,贵在事前风险控制。
本条主要通过规范作业流程,将系统风险控制在作业之前以及过程中。
子条款“4.5.1.1”“4.5.1.2”对洗舱作业计划提出了要求。
由于不同的洗舱船舶,不同的洗舱方式,存在不同的洗舱作业流程,因此本标准只提出原则性要求,即要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详细的洗舱作业计划,同时要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就要考虑各个作业环节存在的相关风险,并在计划制定过程中对相关风险予以评估,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以使风险尽可能降低。
至于具体作业计划如何制定以及如何实施,作业方应根据具体作业流程、作业设备等的具体特点,参照相关操作手册,予以制定。
本标准不再给出详细规定。
这也是目前国际通行做法。
子条款“4.5.1.3”“4.5.1.4”“4.5.15”“4.5.1.6”对清洗舱的通风、附近火灾、消防应急设备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提出了一般性风险管理要求。
该条款同时参考了ISGOTT指南的相关要求。
条款“4.5.2人员保护”。
作为洗舱安全作业要求的一个基本要求,提出在作业过程中对相关作业人员的保护性要求,这是安全要求的基本组成部分。
条款“4.5.3警示布告”。
清洗舱作业过程存在诸多风险,因此有必要进行警示布告,提示不要进入危险区域、避免误操作等。
4.清洗舱。
目前在洗舱船舶、洗舱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流程日趋规范的情况下,大型原油油船的原油洗舱作业已经作为货油作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作业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而我国目前还普遍存在内河的水洗舱作业以及船舶的清舱作业。
由于清洗舱船舶、清洗舱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流程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是目前油船清洗舱作业领域存在的较大风险源。
原油洗舱是洗舱作业的一种特殊情况。
基于此,本次标准编制按照正常顺序首先阐述对清洗舱作业的要求,之后再阐述对原油洗舱的要求,并在洗舱作业中,重点针对目前内河普遍存在的非惰化洗舱提出相关安全作业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对特种清舱方法的要求。
(1)惰化状况下的洗舱。
条款“5.1.1”“5.1.2”“5.1.3”分别针对洗舱作业前、洗舱作业时提出了相关安全要求。
在洗舱作业过程中,保证舱内氧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是必须的,同时要控制舱内压力,以防压力过低造成外界空气侵入。
此外,根据实际调研结果,目前舱气测量设备较多,不宜在标准中特定哪种测量仪器,只要满足前文4.2.1、4.2.5条款规定的设备要求,则均可在作业中使用。
本标准只提出对具体测量结果的要求,同时对测点、舱内压力提出了更为严格而具体的要求。
该条保留了JT154-1994的相关条款内容,同时也参考了IMOMSC292(87)16、ISGOTT指南的相关要求。
(2)非惰化状况下的洗舱。
条款“5.2.1”“5.2.2”“5.2.3”细化了非惰化状况下的洗舱作业在作业前、洗舱作业中以及风险控制的安全要求。
非惰化状况下的洗舱是我国目前内河水洗舱作业过程中普遍存在情况,也是风险最高的一种洗舱作业方式。
本次标准编制针对目前非惰化状况下的洗舱各个重要环节,分别从作业前、作业中、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以对各个过程的作业风险予以控制,进一步保证作业安全。
该条款是本次标准编制的重点。
具体编制内容也参考了SOLAS公约、FSS规则以及ISGOTT指南的相关要求。
(3)特种清舱方法。
条款“5.3特种清舱方法”。
在实际调研中,目前我国成品油/化学品船的洗舱作业,为保证货品质量,往往采用蒸汽清舱和使用化学清洗剂,这是一高风险作业,且作业大多是在未配置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上进行。
为控制这一高危作业风险,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安全作业要求。
具体条款“5.3.1”“5.3.2”“5.3.3”“5.3.4”“5.3.5”的编制参考了ISGOTT指南的相关内容,要求与之基本一致。
5.原油洗舱。
(1)原油洗舱作业计划。
条款“6.2”对原油洗舱作业计划的制定及实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因原油洗舱作业计划具体内容在IMO颁布的《原油洗舱操作和设备手册》中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本标准不再对计划的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及说明,只规定相关必要的原则。
具体编制内容保留了JT154-1994的相关条款内容。
(2)原油洗舱作业实施。
条款“6.3.1需在卸油中进行原油洗舱时,应经卸货方(卸货港或船对船过驳时的二程船)认可后,方可进行原油洗舱作业”。
如在卸油过程中进行原油洗舱,洗舱作业会对卸货作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征得卸货方的认可。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同时也参考了ISGOTT指南。
条款“6.3.2原油洗舱作业前,整个洗舱系统应以正常工作压力试压并查漏。
洗舱作业期间,必须始终对系统进行监视,以便能立即发现泄漏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洗舱期间液舱转换时,要合理控制以免管系压力波动剧烈造成损坏”。
加强原油洗舱作业过程中的系统风险控制。
具体编制内容也参考了ISGOTT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完善。
条款“6.3.3洗舱油必须是与被清洗油舱所载油相同品种,洗舱油内不应混入杂质和水。
应将预定用做洗舱油的油舱卸掉1m舱深后才能供洗舱使用”。
洗舱油与货舱载油不同将造成货损;洗舱油内混入杂质或水将增加洗舱作业产生静电等风险,因此应予以控制。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
条款“6.3.4如果洗舱水加热器装在机舱外部,在原油洗舱期间必须用盲板将其隔离”。
加强原油洗舱作业过程中的系统风险控制。
该条款也参考了ISGOTT指南进行了完善。
条款“6.3.5用污油水舱作洗舱油供给舱时,必须先将其混有污油的原油全部卸掉,用原油清洗后再装入清洁货油作为清洗用原油。
扫舱抽回的原油不能直接排入该舱,应先排到另一污油舱,经一定时间沉淀分离后,再经水平连通管流入该舱”。
洗舱中原油如混有污油,一是会增加洗舱静电风险,二是不能有效保证洗舱质量,因此须保证洗舱原油的品质。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
条款“6.3.6控制油气散发”。
综合考虑原油作业风险性,有必要对洗舱后压载出港的货舱油气散发进行控制。
具体编制内容也参考了ISGOTT指南以及IMOA.446的相关要求。
条款“6.3.7当发生下述情况时应立即通告港方(卸货方)负责人员”。
原油洗舱过程涉及卸货,因此当洗舱作业计划等发生变化,应通告港方(卸货方)。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
(3)原油洗舱作业安全措施。
条款“6.4.1安全检查”。
在原油洗舱作业前、作业期间和作业结束后,有必要对各相关方面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系统不存在安全隐患。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
条款“6.4.2”“6.4.3”“6.4.4”“6.4.5”。
在原油洗舱作业期间,须确保舱内氧气浓度、压力处于正常范围内,当出现非正常情况以及管系漏油等突发情况时,须中止作业。
具体编制内容在JT154-1994条款基础上,参考FSS、ISGOTT以及IMOA.446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6.除气作业。
(1)准备工作。
条款“7.1.1”“7.1.2”“7.1.3”“7.1.4”“7.1.5”。
除气作业前制定作业计划是必须的,但考虑到内河洗舱站的除气作业等,各种作业计划不尽相同,作业计划人并非固定为大副,作业负责人也并非固定为船长。
此外,在除气作业过程中,在货舱甲板周围空间会出现浓度较高的舱气,因此应确保周围空间的安全,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除气作业对码头方的风险性。
该条款保留JT154-1994的相关内容,同时也参考了ISGOTT指南。
(2)除气作业。
条款“7.2.1装有惰性气体系统的除气程序”。
先驱气,后除气。
以使得舱内气体状态避开爆炸三角形。
如采用稀释法除气,则应将供气量调至最大容量,以使得舱内气体状态快速通过爆炸三角形。
该条款保留JT1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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