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的管理费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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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的管理费用
浅谈企业所得税中管理费用
一、工资及福利费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将医院、澡堂等福利性质人员工资列入,将在建工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列入本科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
(四)会计政策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五)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但以下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
3、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9、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
10、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11、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12、无底薪工资人员和纯计件人员的工资。
以上12项所列费用不得列入工资薪金总额,同时也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6.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7.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六)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
二、工会经费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工会经费是否超比例提取,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是否足额拨缴,并取得专用收据。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六)会计与税收差异
企业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可以计入企业的会计利润,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职工教育费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
(二)异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
(三)涉税问题
职工教育经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支出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四)会计政策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支出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财建[2006]317号)
(五)税法政策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软件企业发生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号)
(六)会计与税收差异
企业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必须先冲减以前年度的结余金额,不涉及当年应纳税所得;超过部分才属于当年的发生金额,涉及当年应纳税所得。
四、职工福利费支出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二)涉税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冲减以前年度余额,直接作为当期费用。
(三)会计政策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荐外费用等。
(四)税法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
五、劳动保护支出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
低值易耗品
现金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劳保、防暑降温支出用现金发放,冬季取暖费超限额发放
(四)税法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劳动保护支出属于非现金支出,应当凭据报销,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是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受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六、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
银行存款
(二)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高带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
企业对特定生产人员计提并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但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
七、业务招待费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
银行存款
(二)会计规定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据实列支,不得采取预提的办法。
发生业务招待费时,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三)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指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几点说明:
1.上述标准中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为与其税后利润、股息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经计提了业务招待费。
一般而言,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以“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基数,经营利润以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基数。
2、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3、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凭证的管理,主要针对的是真实性的管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自我举证,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地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相关资料除外部的发票外,还应当包括能够证明业务招待的发生地点、时间、招待事由等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业务招待费发生的内容不仅包括宴请支出,还包括娱乐支出和相关的礼品支出,即发生业务招待费取得的发票,不仅包括餐饮娱乐发票,还可能包括住宿发票和商业零售普通发票。
(六)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列支的招待费大于税法规定数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财产保险费: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九、经营租赁费用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规定: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四)会计与税法差异
对于租赁费的扣除,税法和会计是一致的,均坚持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间均匀扣除。
即使提前支付租金,也应当租赁期间内均匀扣除。
十、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
银行存款
(二)涉税问题
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未缴纳所得税。
(三)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
1、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费用。
由于以法人为基础确定纳税人,企业内部的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需法汇总纳税,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
2、企业之间的管理费。
对于合并纳税企业集团来说,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但对于合并纳税以外的独立法人之间发生的管理费,如果能够证明提供了真实管理劳务,购销双方均应按独立交易确认管理劳务的购销,分别确定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
十一、环境保护
(一)正常分录
借:
管理费用
贷:
专项应付款
(二)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号规定: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设立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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