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销项税分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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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销项税分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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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销项税分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销项税分录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确认收入: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销售、股息分配、职工获励或福利,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借: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用于对外捐赠: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销售:
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利润分配:
借:
应付股利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职工获励或福利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含税吗 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含税吗
案例
境内某化工企业系香港一家科技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2016年2月,香港母公司将一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专利使用权,转让给该化工企业,收取技术转让费100万元。
该化工企业财务人员咨询:
如果香港母公司的技术转让收入,符合我国免征增值税条件且成功申请免征增值税,该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
自2016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技术转让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2016年8月1日后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案例中的香港科技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会有所变化。
“营改增”前,以全额收入1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作为非居民企业,案例中香港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收入转换成不含增值税收入,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取得的1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业内不少人认为,既然100万元的技术转让收入,符合我国免征增值税条件且成功申请免征增值税,那么收入就不包含销项税,是零税率。
笔者认为,这种判断混淆了直接免税与零税率。
直接免税是一种税收优惠,免的是本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真正的零税率,因为购进环节企业仍承担了增值税。
而零税率,是税率的一种,是对出口企业出口产品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在理论上是不含税的,出口企业在报关出口时,不仅对本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免征,还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出口产品是零税率,而免征增值税并非是零税率。
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总额,是否含税?
我们首先应该从增值税计算原理上分析。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税款的计算方式,跟其他税种不同。
增值税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是采用“税款扣除法”,
即以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乘以税率,计算出整体税额,再扣除以前各个环节已纳税款,从而计算出应纳税额。
免征增值税,免除本环节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差额。
根据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免征增值税的实现,首先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不得抵扣,然后再对销售环节计提的销项税额免征。
“一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另一头”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免征,从而增值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零,即达到免征增值税目的。
因此,根据增值税计算原理和免税的计算过程,理论上免税销售仍然是含税销售,只是该销项税予以免征,但并不能说不含销项税,即免税销售收入是应该包含增值税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蔬菜流通环节自2016年起免征增值税,假如蔬菜批发企业在2016年以前,从农民手中购进一批蔬菜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价格800元,销售给零售商价税合计1170元。
进项税额=800×13%=104元
销项税额=1170÷×17%=170元
应缴纳增值税=170-104=66元
自2016年起,同样一批蔬菜,购进价格仍为800元,进项税额104元,销售价格仍为1170。
因实行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104元需作转出处理,销项税额170元免征,则免征前实际应缴纳的66元增值税免于缴纳。
观点
通过上述列子可以看出,免税销售价格1170元并不是不含销项税额,也就是说,虽然免征增值税,但并不意味着销售价格就相应下降170元,变成不含税销售价格1000元。
因为免征的66元增值税是国家让渡利益给享受免税权的企业,而非购买者。
最终66元免税税金如何在购买者与企业间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双方的定价来完成的。
其次,财政部早在1995年下发《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从财政部对增值税免征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销售免税产品时,应首先计提销项税额,即: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然后从贷方转入借方“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作为补贴收入。
虽然该文件因新《企业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等原因已作废,但是文件的精神仍然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应为含税销售额。
案例中的企业根据9号公告,应将含税销售收入转换成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即1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含税吗 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含税吗
案例
境内某化工企业系香港一家科技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2016年2月,香港母公司将一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专利使用权,转让给该化工企业,收取技术转让费100万元。
该化工企业财务人员咨询:
如果香港母公司的技术转让收入,符合我国免征增值税条件且成功申请免征增值税,该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
自2016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技术转让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2016年8月1日后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案例中的香港科技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会有所变化。
“营改增”前,以全额收入1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作为非居民企业,案例中香港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收入转换成不含增值税收入,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取得的1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业内不少人认为,既然100万元的技术转让收入,符合我国免征增值税条件且成功申请免征增值税,那么收入就不包含销项税,是零税率。
笔者认为,这种判断混淆了直接免税与零税率。
直接免税是一种税收优惠,免的是本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真正的零税率,因为购进环节企业仍承担了增值税。
而零税率,是税率的一种,是对出口企业出口产品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在理论上是不含税的,出口企业在报关出口时,不仅对本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免征,还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出口产品是零税率,而免征增值税并非是零税率。
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总额,是否含税?
我们首先应该从增值税计算原理上分析。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税款的计算方式,跟其他税种不同。
增值税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是采用“税款扣除法”,
即以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乘以税率,计算出整体税额,再扣除以前各个环节已纳税款,从而计算出应纳税额。
免征增值税,免除本环节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差额。
根据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免征增值税的实现,首先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不得抵扣,然后再对销售环节计提的销项税额免征。
“一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另一头”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免征,从而增值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零,即达到免征增值税目的。
因此,根据增值税计算原理和免税的计算过程,理论上免税销售仍然是含税销售,只是该销项税予以免征,但并不能说不含销项税,即免税销售收入是应该包含增值税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蔬菜流通环节自2016年起免征增值税,假如蔬菜批发企业在2016年以前,从农民手中购进一批蔬菜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价格800元,销售给零售商价税合计1170元。
进项税额=800×13%=104元
销项税额=1170÷×17%=170元
应缴纳增值税=170-104=66元
自2016年起,同样一批蔬菜,购进价格仍为800元,进项税额104元,销售价格仍为1170。
因实行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104元需作转出处理,销项税额170元免征,则免征前实际应缴纳的66元增值税免于缴纳。
观点
通过上述列子可以看出,免税销售价格1170元并不是不含销项税额,也就是说,虽然免征增值税,但并不意味着销售价格就相应下降170元,变成不含税销售价格1000元。
因为免征的66元增值税是国家让渡利益给享受免税权的企业,而非购买者。
最终66元免税税金如何在购买者与企业间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双方的定价来完成的。
其次,财政部早在1995年下发《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从财政部对增值税免征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销售免税产品时,应首先计提销项税额,即: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然后从贷方转入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作为补贴收入。
虽然该文件因新《企业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等原因已作废,但是文件的精神仍然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应为含税销售额。
案例中的企业根据9号公告,应将含税销售收入转换成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即1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含税吗 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含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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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境内某化工企业系香港一家科技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2016年2月,香港母公司将一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专利使用权,转让给该化工企业,收取技术转让费100万元。
该化工企业财务人员咨询:
如果香港母公司的技术转让收入,符合我国免征增值税条件且成功申请免征增值税,该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
自2016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技术转让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2016年8月1日后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案例中的香港科技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会有所变化。
“营改增”前,以全额收入1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100万元×10%);“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作为非居民企业,案例中香港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收入转换成不含增值税收入,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取得的1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业内不少人认为,既然100万元的技术转让收入,符合我国免征增值税条件且成功申请免征增值税,那么收入就不包含销项税,是零税率。
笔者认为,这种判断混淆了直接免税与零税率。
直接免税是一种税收优惠,免的是本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差额),并不是真正的零税率,因为购进环节企业仍承担了增值税。
而零税率,是税率的一种,是对出口企业出口产品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在理论上是不含税的,出口企业在报关出口时,不仅对本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免征,还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出口产品是零税率,而免征增值税并非是零税率。
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总额,是否含税?
我们首先应该从增值税计算原理上分析。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税款的计算方式,跟其他税种不同。
增值税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是采用“税款扣除法”,即以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乘以税率,计算出整体税额(销项税额),再扣除以前各个环节已纳税款(进项税额),从而计算出应纳税额。
免征增值税,免除本环节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差额。
根据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免征增值税的实现,首先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不得抵扣,然后再对销售环节计提的销项税额免征。
“一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另一头”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免征,从而增值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零,即达到免征增值税目的。
因此,根据增值税计算原理和免税的计算过程,理论上免税销售仍然是含税销售,只是该销项税予以免征,但并不能说不含销项税,即免税销售收入是应该包含增值税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蔬菜流通环节自2016年起免征增值税,假如蔬菜批发企业在2016年以前,从农民手中购进一批蔬菜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价格800元,销售给零售商价税合计1170元。
进项税额=800×13%=104元
销项税额=1170÷(1+17%)×17%=170元
应缴纳增值税=170-104=66元
自2016年起,同样一批蔬菜,购进价格仍为800元,进项税额104元,销售价格仍为1170。
因实行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104元需作转出处理,销项税额170元免征,则免征前实际应缴纳的66元增值税免于缴纳。
观点
通过上述列子可以看出,免税销售价格1170元并不是不含销项税额,也就是说,虽然免征增值税,但并不意味着销售价格就相应下降170元,变成不含税销售价格1000元。
因为免征的66元增值税是国家让渡利益给享受免税权的企业,而非购买者。
最终66元免税税金如何在购买者与企业间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双方的定价来完成的。
其次,财政部早在1995年下发《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5〕006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从财政部对增值税免征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销售免税产品时,应首先计提销项税额,即: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然后从贷方转入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作为补贴收入。
虽然该文件因新《企业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等原因已作废,但是文件的精神仍然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应为含税销售额。
案例中的企业根据9号公告,应将含税销售收入转换成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即100÷(1+6%)=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万元(×10%)。
增值税税金分录 增值税未交税金,已交税金分录?
增值税未交税金,已交税金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不核算进项税额,而是计入成本,借“原材料”、“管理费用”等账户。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借:
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方面缴纳增值税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
银行存款
第六节增值税结转及上缴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在会计科目设置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缴纳与减免的会计核算相同。
(一)“应交税费”的期末转账1、按月缴纳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余额,无需专门作会计处理,应继续保留在账面上,留待下期抵扣。
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余额,会计处理为: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按期预缴、按月结算预缴税款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
银行存款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分三种不同的情况:
①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大于该账户“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表明本月销项税额小于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本月无应交税费。
“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即为本月多交的税金数额,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仍留有借方余额。
②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等于该账户“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表明本月销项税额等于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本月无应交税费,也无留抵税额。
“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即为本月多交的税金数额,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不再有借方余额。
③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小于该账户“已交税金
”专栏合计数,表明本月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费,部分为多交税金。
“应交税费”借方余额即为本月多交税金,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不再有借方余额。
缴纳增值税1、预缴增值税,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
银行存款2、月初缴纳上月增值税或补缴前期欠缴的增值税,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
银行存款
增值税行业会计核算及涉税分析--销项税额 增值税行业会计核算及涉税分析--销项税额
单项选择题
1.甲航空运输企业销售A航线机票900张,每张单价900元,这900张均为自己承运,则该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额为元。
2.甲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
下列相关会计处理错误的是170)。
3.甲公司销售扫描机5台,单价10000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货物自提,已向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该批扫描机成本80000元。
下列相关会计处理错误的是17000)。
4.下列有关增值税说法错误的是。
5.甲物流企业为乙企业完成一项船舶运输作业,运输收入为30000元,款项尚未收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下列有关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说法错误的是。
7.下列项目中,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销售企业应当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的是。
8.下列关于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9.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10月以50000元的价格销售一台价值45000元的机器给乙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乙公司享有2%的商业折扣,则该项交易的会计分录不正确的是。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1.如果委托企业发出商品后未收到受托企业交来的销售清单,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2.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率17%。
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
售价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
售价12000元,增值税为2040元。
则甲企业会计处理不正确的是。
13.甲公司一台全新的机器含税价格为3510元,现公司开展以旧换新活动,乙公司以一台作价500元的旧机器和现金3010元换得新机器,则甲公司会计处理正确的是510)。
14.视同买断交易中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点是。
15.委托方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商品时,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应按确认收入
年11月,甲物流企业,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
款项已收,下列会计处理正确的是110000)。
17.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8.下列关于混业经营,说法错误的是。
年11月,甲物流企业,本月取得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款项已收。
下列会计处理正确的是60000)。
20.下列行为必须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21.甲汽车制造商将一辆新开发的小汽车赠送给某高校使用,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消费税)。
22.甲公司将售价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的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费职工,增值税率17%。
下列会计处理错误的是。
23.下列有关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4.下列经营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25.甲公司将售价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产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率17%,下列会计处理正确的是8500)。
26.甲公司将售价为50000元,成本为30000元产品无偿赠送给福利机构,增值税率17%,下列会计处理正确的是8500)。
27.下列交易或事项,会计不作销售处理,所得税和增值税都作视同销售处理的是。
28.下列交易或事项,会计和所得税不作销售处理,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的是。
29.我国实施营改增后,物流运输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是。
30.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00元。
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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