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曲中刑初字第100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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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曲中刑初字第100号精品
(2019)曲中刑初字第100号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曲中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十花,又名孙石花,女,汉族,1957年4月11日生,文盲,宣威市人,农民,现住略。
系被害人之母。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宗斌,宣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绍才,男,汉族,1949年8月18日生,小学文化,宣威市人,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四龙,男,汉族,1997年7月8日生,学生,宣威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四磊,男,汉族,2001年1月30日生,学生,宣威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四宇,男,汉族,2019年10月9日生,宣威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三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四月,女,汉族,2019年4月15日生,宣威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粉花,女,汉族,1978年3月2日生,文盲,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系被害人之妻。
系邓四龙、邓四磊、邓四宇、邓四月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潘国跃,男,1971年3月4日生于宣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飞,男,1986年9月16日生于宣威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
因涉嫌意伤害一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向勤,男,汉族,35岁,高中文化,宣威市人,农民,原住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国跃、潘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十花、邓绍才、邓四龙、邓四磊、邓四宇、邓四月、赵粉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娉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十花及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宗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绍才、赵粉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四龙、邓四磊、邓四宇、邓四月的法定代理人赵粉花,被告人潘国跃、潘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向勤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0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潘国跃的妻子徐艳琼与被害人邓向米因琐事发生吵打,后徐艳琼打电话告诉潘国跃,潘国跃便打电话叫被告人潘飞去看看。
潘飞到现场看了后就去找潘国跃,在花月煤矿遇到潘国跃和邓向勤,潘国跃和潘飞在一仓库内拿了木棒和钢管。
当到达徐艳琼家商店门口处,潘飞便用木棒朝邓向米头部打击,致其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
并列举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定被告人潘国跃、潘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被告人潘国跃具有自首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十花、邓绍才、邓四龙、邓四磊、邓四宇、邓四月、赵粉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0840元,丧葬费845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父母赡养费272266元,邓四龙抚育费8168元,邓四磊抚育费11231元,邓四宇抚育费13273元,邓四月抚育费19399元,误工费432元,车旅费660元,营养费105元,总计1661716元。
并提供了部分证据证实。
特别授权代理人提出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几被告人应当全额赔偿民事损失的代理意见。
被告人潘国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引起的,被害人有过错,要求从轻处罚。
民事部分表示愿意适当赔偿。
被告人潘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引起的,被害人有过错,要求从轻处罚。
民事部分表示愿意适当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向勤提出自己没有参与实施过伤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潘国跃的妻子徐艳琼与被害人邓向米因琐事发生吵打,后徐艳琼打电话告诉潘国跃,潘国跃便打电话叫被告人潘飞去看看。
潘飞到现场看了后就去找潘国跃,在花月煤矿遇到潘国跃和邓向勤,潘国跃和潘飞在一仓库内拿了木棒和钢管。
当到达徐艳琼家商店门口处,潘飞便用木棒朝邓向米头部打击,致其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潘国跃家属已赔偿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实案件、案发地点及案件结果的客观证据
1、接处警单记录表证实2019年8月20日19时59分接群众举报双河乡皂卫完小旁潘国跃和邓向米家打架。
处警时间20时03分。
2、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双河乡皂卫村委会皂卫小学西南侧25处村间土路东侧路面上。
此处东面10处为邓向米家住房,西面8处为双井连锁超市皂卫便利店,此便利店北面紧邻潘国跃家商店。
潘国跃家商店东南侧580处地上可见一红色手柄胶把钳,钳子上可见有少量片状血迹。
胶把钳东南侧160处地上可见有50×40范围的点片状血迹,此血迹东南侧紧靠有一块45×30×30范围的石头,石头靠北面一侧石壁上可见有14×22片状、流柱状血迹,此血迹上端边缘上石块凸起部位可见有少量毛发,此石头东侧12处路埂距地面高30石块上可见有10×7范围的点状血迹。
对潘国跃家商店勘查发现商店铁门后有一根不规则木棒,全长155,玻璃货柜西南侧有一根长113的木棒,一跟长93,直径为2的钢管。
提取木棒两根,钢管一根,胶把钳一把,胶把钳、石头上、胶把钳东南侧地上的血迹各一份。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9月12日潘国跃指认捡作案工具的地点位于花月煤矿2号井仓库、指认打伤邓向米的地点,潘飞指认了打伤邓向米的地点。
指认结果与现场勘查一致。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9月13日,潘国跃对现场提取的木棒及钢管作辨认。
在七根木棒,八根钢管中辨认出10号木棒,4号钢管是其和潘飞所用的工具。
2019年9月13日,潘飞对现场提取的木棒及钢管作辨认。
在七根木棒,八根钢管中辨认出12号木棒是其打伤邓向米所使用的工具。
5、尸体检验笔录及鉴定结论证实死者头部包裹纱布套头,左颞顶部有27长的马蹄形手术缝合创口,左颞面部分别有115和45缝合创口,颈前根部有35手术创口。
解剖见左额部、左颞部头皮下广泛性出血。
左颞顶骨有11×8类圆形骨质缺失区,该骨质缺失区后缘经枕部延至右颞部有15长的骨折线;左额骨有3×26类圆形骨质缺失区,左额骨有11长的骨折线,方向由后向前。
锯开颅骨,左额部有一不规则的硬膜外血肿,左颞叶脑组织广泛性出血、软化坏死。
腹腔内有少量积血,肠腔广泛性淤血、充血。
结论为邓向米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孙十花头顶部有2×01损伤愈合疤痕,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6、物证鉴定书证实经对现场石头上的血迹、胶把钳东侧地面上的血迹、胶把钳上的血迹、邓向米尸体血进行鉴定,现场石头上的血迹、胶把钳东侧地面上的血迹、胶把钳上的血迹为人血,与邓向米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
7、鉴定结论告知书,告知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鉴定。
8、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8月21日02时45分许在双河乡皂卫村委会潘家院子村潘飞家中将潘飞抓获。
2019年8月26日16时15分许,潘国跃到宣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投案自首,经讯问其对邀约潘飞伤害邓向米的事实供认不讳。
9、收条、领条证实潘国跃家支付邓向米家安葬费8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訾竹妹证实邓向米是我侄儿子,打的时候我没有在现场,结束了我到现场看见邓向米睡在他家商店门前的沟边,潘飞手提根棒棒站在商店门前的一辆摩托车旁边,邓向勤跟邓向米家妈孙石花在商店门口揪扯。
事后听人议论说邓向米是潘飞打的。
前些时间潘国跃家商店被盗2000元钱,他家怀疑是邓向米家媳妇赵粉花偷的,后来他两家就经常发生吵架。
2、邓向平证实2019年8月20日下午7点半左右,我在村委会办公室坐着,邓向米家媳妇赵粉花就跑来喊我说邓向米被潘国跃家喊人来打了睡在地上。
我到皂卫完小前面,邓向米缩成一团侧躺在他家商店前面的沟边,头部前额和太阳穴处看得见血迹,一边的太阳穴被打了凹进去。
潘国跃也在现场忙着找车送邓向米进城治疗。
听围观的群众说是潘国跃喊他侄子潘飞拿钢管打伤的,她们说当时邓向米蹲在他家商店门前的沟边,被潘飞提钢管去迎着头两钢管就打了睡在地上。
3、赵粉兰证实2019年8月20日大概晚上5、6点时,邓向米拿把钳子爬上他家租给潘国跃家开商店的房顶,把电线剪断,他刚从房顶下来,潘国跃的媳妇徐艳琼就从商店出来骂邓向米,问为什么要把电线剪断,邓向米说房子我没有租给你,你给我搬掉,徐艳琼就冲上去打了邓向米两嘴巴,邓向米就拿着钳子打了徐艳琼一下,好像是打在脖子上,徐艳琼又打了邓向米一嘴巴,他们就被拉开掉了。
后徐艳琼回到她家商店门口坐着就打电话,我听的是说潘国跃,我被邓向米打了,耳朵疼,头疼得很,赶快回来。
过了四、五分钟,潘国跃的侄儿潘飞就骑着摩托来,说了句要打么等着,然后就骑着摩托车朝双河方向走了。
过了十多二十分钟,潘飞带着两个人各骑一辆摩托车又转回皂卫完小门前吵架那里。
潘飞从车上拿下一根木棒,另外一个是潘国跃也提着一根,朝着邓向米就冲过去。
潘飞拿他手里的木棒照着邓向米头上就打了几下,这时旁边的人就过去拉。
4、李苏梅证实当时潘国跃、潘飞、邓向勤一同到达打架现场,潘飞用棒棒打着邓向米的左头部。
5、邓向军证实潘飞从摩托车上下来用木棒一棒打在我哥哥邓向米的头上,潘国跃用木棒打我大嫂赵粉花,邓向勤用木棒打我妈头部一棒、腰部一棒。
邓向米被打了当时脑壳就出血,睡在地上不会动。
6、邓绍才证实2019年8月20日下午五点多,潘国跃请我们村管电的来接电线去他家开的商店里,潘国跃先想把电表安在商店的墙上,我儿子邓向米不给安。
潘国跃就把电表安在商店旁边陈卫党家墙上,拉好电线后邓向米就从家里拿把钳子去剪电线,电线被剪后潘国跃家媳妇就和邓向米吵起来,还被打了几嘴巴,邓向米也没有还手。
潘国跃家开商店的房子是我家的,当时是邓向勤来租的,后来开商店的又变成他舅子潘国跃。
在一个月前潘国跃家媳妇去上场所,请我儿子媳妇赵粉花帮忙看商店,回来潘国跃家媳妇就说2000元钱不见了就怀疑是赵粉花偷的,派出所的还调查过。
潘飞从摩托车上拿了一根木棒就朝邓向米头上打了两下,邓向米就被打了倒在地上,倒下去的时候邓向米的头就碰在石头上。
随后邓向勤和潘国跃也来了,邓向勤就去打我媳妇孙石花,潘国跃去追我小儿子邓向军打。
7、沈淑梅证实赵粉花来说她家和潘国跃家吵起来,叫我去看。
我到赵粉花家门前的路上,看见邓向米在芭蕉树下蹲着,潘国跃家媳妇在她家商店门口站着。
我就问邓向米是怎么回事,他说她打我三耳光我都没还手。
这时潘飞、潘国跃、邓向勤就骑摩托车从学校那边过来,一人手里提根棒棒。
潘飞走在最前面,他问是那个打潘国跃家媳妇,说是邓向米,潘飞就朝邓向米蹲的位置冲过去,用他手中的棒棒朝邓向米打了三下,第一下打在头部,第二、三下没有看清楚,后邓向米就睡在那里。
邓向勤站在李黑德老师门前偏坡的位置打孙石花,边打边还喊她跪着,我就过去劝邓向勤。
8、赵粉花证实因为剪电线的事情,邓向米与徐艳琼发生吵打,徐艳琼打电话喊潘国跃快来打,我看到这种情形就去喊我叔叔他们。
回来就看见邓向米被打了躺在公路上,听赵粉兰他们说是潘飞打的。
我妈孙石花去拉邓向勤,被邓向勤打还罚了跪着。
9、邓向勤证实2019年8月20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花月煤矿打扑克,潘国跃在外面喊邓向勤,你三嫂徐艳琼被邓向米家的人打了,走过去看一下。
我说等一下。
我出来时在花月煤矿二号井时看见潘飞站在厂房后面,我就喊潘飞赶紧去追潘国跃,把他拦下来,因为当时我已经看见潘国跃骑的摩托车走了,排气管位置还放着不知道是什么样的一根棒棒。
说完后潘飞骑着摩托车去追,我在最后,我到皂卫完小门前,看见邓向米睡在公路边,公路那里还有个大石头,头上流血。
潘国跃手里拿一根棒棒。
我把车停好后,邓向米家妈孙石花就过来揪着我说事情是因我而起的,要我送邓向米去医院。
当时围观的人多就被拉开了。
潘国跃家开商店的房子是邓向米租给我,我又转租给他家的。
听说一个多月前潘国跃丢失2000元钱,怀疑是邓向米家媳妇偷的,就发生过吵架。
10、徐艳琼证实我家从邓向勤手中租了邓向米家的房子开商店。
2019年8月20日早上邓向米把我家商店里的电线剪断。
我从村上请了电管员接好。
下午6点多邓向米又把电线剪断,我就骂他,打了他三嘴巴,邓向米就用他手里的钳子打了我左耳朵一下,我就打电话给潘国跃说我被打的事情。
后来发生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头昏睡在商店门口。
11、孙石花证实听旁人说我儿子邓向米是被潘飞打伤的。
我的伤是被邓向勤打的,他用脚踢我。
12、代超证实邓向米和潘国跃家吵架那天我在双河乡小岔河处遇到潘国跃,我跟他说你妻子和邓家在吵架,我已经劝开了,回去别吵了,他说好就走了,他骑着摩托车,没有看见他带工具。
三、被告人供述
1、潘飞供述2019年8月20日下午6点半左右,三叔潘国跃打电话说我三婶徐艳琼与邓向米家吵架,叫我去看一下。
说如果不怎么就劝开,如果吵的凶你就来喊我,我在花月煤矿。
我接完电话就从我家骑摩托车到皂卫完小门口,看见徐艳琼睡在她家商店门口,邓向米睡在他家侧面的小沟里。
我就对他们说想打很就打死掉算了。
接着就骑摩托车到花月煤矿喊潘国跃。
在花月煤矿厂房前的平地上我看见潘国跃和我小姑爹邓向勤的摩托车停在路边,他们两是在厂房内找工具,我就跟着进厂房,我三叔找了根一米长的钢管,我找了根一米长的洋芋把,出来就各自把工具绑在摩托车尾部,邓向勤是空手。
我们就骑摩托车回去。
我三叔骑在最前面,我在中间。
到了皂卫完小前面时,我把摩托车停下来。
看到邓向米、他母亲、他兄弟邓向军坐在她家门前。
邓向军看见我们去后就站起来跑回家。
我看到这种情况就从摩托车上抽出洋芋把,迎着邓向米就冲上去,打了他头部三下。
打了后工具就丢在我三叔家商店门口。
我打后看见邓向勤和邓向米家母亲扯在一起。
后来我就回家了。
2、潘国跃供述我到公安机关来自首。
2019年8月20日,我在花月煤矿上班,19时左右我妻子徐艳琼打电话给我说他被邓向米打伤了,喊我去送他到医院。
我就在矿上喊我妹夫邓向勤回去看。
我还给潘飞打电话说叫他先去看看。
在路上遇到代超,他说你过去不要闹,把你媳妇送去医。
到二号井那里我打电话给潘飞,问他到哪里了,他说他到我家了,我就告诉他我在二号井,你赶紧过来。
挂掉电话后我就去仓库里找棒棒。
找了一根木棒一根钢管。
我从仓库出来时邓向勤也到了。
我没有和他说什么,提着棒棒就走,才上楼梯就遇到潘飞,我问他你三娘怎么样?
他说被打了睡着,去打了给她出气。
我就把手里的棒棒递给潘飞。
我说走,我提着钢管就上摩托车前往吵架的地方。
到了皂卫完小门前,我看见好多人在现场,我就吼了声邓向米在哪里?
边吼就边把摩托车停下。
我妹子潘琼芬就来抱我,说打不得。
我要挣脱去打邓向米,但没有挣脱。
大约隔了四、五分钟,我就听见邓向米家父亲说,潘飞我跟你拼掉算了。
我才发现邓向米在路边的沟坎那里跌跌撞撞的,就倒在一个小坎上。
我就跑去找医生了。
叫潘飞来是喊他和我一起去找邓向米的麻烦。
另有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飞、潘国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被告人潘国跃具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和适当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予以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十花、邓绍才、邓四龙、邓四磊、邓四宇、邓四月、赵粉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代理人提出的被害人没有过错的代理意见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向勤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发生揪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潘国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
三、被告人潘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十花、邓绍才、邓四龙、邓四磊、邓四宇、邓四月、赵粉花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潘国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十花、邓绍才、邓四龙、邓四磊、邓四宇、邓四月、赵粉花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含已赔偿的8000元,剩余2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向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十花、邓绍才、邓四龙、邓四磊、邓四宇、邓四月、赵粉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波
审判员徐钟
代理审判员熊华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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