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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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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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研究
一、灾区法官心理危机现状分析
(一)灾区法官心理危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灾区法官心理危机是指灾区法官在遭受毁灭性的汶川地震后,在巨大的审判压力下,出现的焦虑不安、恐惧担忧、高度抑郁、注意力难于集中等运用现有的生活条件和经验难以克服的,使灾区法官生活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暂时心理失衡状态,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高度的警觉性:
指灾区法官对环境的反应持续地处在高度警戒的状态。
对与地震相关的声音、图像、气味甚至是身体触碰等反应过度;对时间、空间感知歪曲,对环境定性不清楚;失眠,做噩梦,易惊醒,从而导致精神疲乏,注意力集中困难等应激反应。
2、极度的悲伤:
这是最常见的感觉和情绪,为亲人或其他人的死伤感到很难过、很悲痛;大多数法官会以大声嚎哭或不断啜泣来宣泄或疏解;少数法官以麻木、冷漠无表情来表达。
3、负疚感:
恨自己没有能力救出家人,希望遭遇不幸的人是自己而不是亲人;感到自己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来避免亲人的死亡。
如一名法官的父母住在乡下的土坯房内,地震震倒了一面土墙。
两位老人未能幸免于难。
这名法官陷入深深的自责:
灾难来临时,他没能拉扯年迈的父母走出家门。
4、灾难的再次经历:
指创伤事件不断地被一再经历。
灾难的画面在脑海中反复出现,一闭上眼就会看到最恐惧最悲伤的画面。
例如:
灾难痛苦的回忆反复地侵入或经历的事件反复痛苦地在梦中出现,行为表现出像是灾难又再度发生或是感觉回到事情发生的当时等。
5、无力感、挫败感和脆弱感:
灾难的强破坏力往往在短时间内带来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从而导致灾区法官的无力感、挫败感和脆弱感。
觉得生命是那么脆弱、不堪一击,对未来丧失信心。
6、逃避反应:
指持续逃避和此次灾害有关的刺激或情形。
例如:
努力逃避与创伤有关的思想、感觉或谈话,对于重要活动明显地降低兴趣或减少参与,产生疏离感或与他人疏远,对前途悲观,不期待未来的生活等。
(二)灾区法官心理危机的特征
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心理危机的二重性。
心理危机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但如果在心理危机阶段对灾区法官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不仅可以防止心理危机的爆发,而且还可以使灾区法官学会新的应对灾难的技巧,使心理平衡得以恢复甚至超过震前的水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心理危机又是一种机遇。
2、心理危机的非疾病性。
中国人习惯把心理危机与个人道德品质联系起来。
人们往往否认自己的心理问题,更不会轻易流露出来。
但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心理危机只是一种暂时的心理失衡状态,并非心理疾病。
3、心理危机的普遍性。
在毁灭性的地震面前任何人的心理都不能幸免于难,包括奋战在审判一线的灾区法官。
4、心理危机的特殊性。
个体的差异性决定在同样的情况下对不同的人造成的心理危机也不同,因此必须针对每一位灾区法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别性的心理干预和治疗。
5、心理危机的复杂性。
灾区法官所处环境中的所有因素都相互交叉在一起成为心理危机的诱导因素,从而使心理危机的形成和爆发不严格遵从一定规律。
6、心理危机的长期性。
心理危机通常持续6~8周,有时可能达到1年以上甚至伴随其终生,因此对灾区法官的心理干预必须长抓不懈。
7、缺乏快速的解决方法。
心理危机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不存在心理危机的快速干预方法,对灾区法官的心理干预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二、灾区法官心理危机的成因分析
(一)毁灭性的地震给灾区法官造成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
心理学上有一个名词叫做应激,所谓应激是指机体对各种内、外界刺激因素所作出的适应性反应的过程。
引起应激反应的因素很多,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因素;既有物理的,也有生理、心理的因素;还有社会文化等诸多综合因素。
地震引起的突发事件便是产生人们心理应激反应的一种类型。
我们习惯将地震称作应激源。
人们由此引发的心理反应叫做应激的主观体验。
地震这种应激源具有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应激强度大等特点。
当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巨大改变的时候,个体会陷入严重超负荷的身心紧张性反应状态中,机体内、外平衡被打破,从而出现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的应激反应,导致不同程度的悲痛、恐惧、绝望等不良情绪反应,出现闯入、闪回等急性应激障碍,不断回忆当时最恐怖的片断、做噩梦、工作效率降低,同时影响人际交往、工作与生活,过度的主观体验还会直接导致生理上出现一些不适征,例如疲惫感、食欲与睡眠的改变等等。
地震的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是造成个体心理应激的根本原因。
从理论上讲,无论是心理素质多么好的人,都会悲痛、恐惧和绝望。
如一名灾区的法官几位亲人都被掩埋在废墟里,与他分隔阴阳。
法官拼命救人,挖烂了指甲,媒体赞扬他是金刚,是英雄,岂不知背过人,他经常以手掩面,痛苦不已。
毁灭性的地震对灾区法官来说是一个可怕的梦魇,它改变了灾区法官的情绪、冲动、欲望、气质等心理因素,给灾区法官造成了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
(二)震后迫切而繁重的司法保障任务加重灾区法官的心理负担
1、司法保障的紧迫性使灾区法官没有时间抚平心理创伤。
汶川遭遇的这场历史上罕见的地震,影响范围广,受到的损害大,恢复重建任务非常艰巨,目前大规模搜救生还者的工作已渐渐接近尾声,抗震救灾的重点已转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上。
灾区的重建工作迫切地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迫切的司法保障任务要求灾区法官在尚未抚平心理创伤的情况下,迅速地肩负起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历史使命,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2、案件井喷使灾区法官应接不暇。
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展开,许多因此次地震而引发的纠纷会大量涌现,例如房地产的风险及按揭贷款纠纷、保险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等,灾区法院的收案数量将出现井喷。
而地震中,灾区法院干警的伤亡情况非常严重,以此次遭受地震灾害最重的北川县法院为例,北川县法院在职43名干警近三分之二遇难,幸存的16名干警重伤3人。
其他重灾区法院的干警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灾区法院的审判力量被极大的削弱。
法院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与案件急剧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灾区法官必须加班加点,甚至要放弃节假日休息超负荷工作,这势必给本已身心疲惫的灾区法官及其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3、案件审理难度增大使灾区法官心理压力剧增。
汶川地震造成的损害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其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也前所未有的复杂,地震发生后到安置及灾后重建期间,涌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尤其涉及到民事上的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房屋按揭问题,工伤保险问题,捐献纠纷问题,保险合同问题,收养孤儿问题等等。
灾区法官在汶川地震这种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如何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什么样的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如何开展,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这些问题处理难度大、司法政策性强,涉及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灾区重建的成败,灾区法官必须从大局出发,在平衡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法官责任之重、心理压力之大前所未有。
4、艰苦的办公条件使灾区法官身心疲惫。
地震造成法院通往各地的交通、电信中断或受损,灾区法官只能徒步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被地震毁坏的法院大楼变成危楼,甚至不幸化为废墟。
固定的办公和庭审场所的缺乏,使人民法院的庭审、办公、接待工作只能在“帐篷法庭”、“车载法庭”、“院坝法庭”进行;为了确保法院卷宗的安全,灾区法官必须随时携带卷宗……恶劣的办公条件使灾区法官的身心健康面临严峻的考验。
三、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法官心理影响司法审判的原因分析
规则完美主义认为,立法者已制定了一个足以应付实践中所有疑难问题的规范体系,保证其完美无缺、逻辑自足,能够自动适应个案事实。
“它假定法官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之中,存在一个权威的规范性文本,出现一个与该规范性文本不相符合但有可能与之发生联系的事实,法官的作用正是通过司法判决将法律文本的规范要求强加于所发生的事实之上,从而创造新的事实使原来的事实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法官就像自动售货机,毫无独立意义,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规定,他所能起到的作用充其量是担当一个规范的简单套用者角色。
拿破仑就曾认为,法律可以变为简单的几何公式,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连接在一起的人,都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
然而,规则主义忽视了两个问题:
第一,它完全忽视了法官在抽象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过程中所起的决定作用。
普遍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为了协调社会生活的多边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官能够敏锐地观察到社会现实以及利益呼声,在既有的规范前提下,机智地解决这一矛盾。
第二,它忽视了法官作为社会中的一个活生生的人,其心理对司法过程的影响。
“把司法者设想为法律忠实的正义的守护神,这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都是不恰当的。
……无论采取任何审判组织体制,司法者心理的社会身份、心理素质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倾向,都将对诉讼行为产生影响。
”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曾说过:
“判决不是客观事实,而是判决者的精神创造。
性别、年龄、生活经验、对案件作案人的同情或厌恶、自卑感或自高自大的以及自身的经济利益都影响法官作出的判决。
判决不只是一种纯粹的逻辑过程的结果,而是受到法官心理的非理性成见的决定性影响。
”
对于法官心理在审判中的作用这一客观存在视而不见,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法官心理极有可能成为法官裁判的内在理由。
在某些场合,法律就可能依碰巧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心理而定,可以说,法官心理是司法中的中枢因素。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法官心理对司法的过程和结果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法官内心对案件审理的情感、态度和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信仰程度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决定着法官的一举一动,推动着诉讼的进行,促进裁判的产生。
因此,可以说:
“法律如果没有法官来详细说明和解释其真正意义和作用,就是一纸空文”。
(二)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对司法审判产生严重的破坏性影响
“如果将审判作为争议解决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来看,就不能忽略法官的独立体验和感觉”。
灾区法官的心理危机正以一种不知不觉潜移默化的方式左右法官的选择,影响灾区司法审判。
1、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影响审判作风。
很多人对法官持有这样一种观点:
法官是无面目的人,“铁面无私”是法官最基本的素质;庄严肃穆的法庭和神圣的黑色法袍、繁琐的审理仪式和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神话出一个高高在上的人物——法官,在遥远高尚的法官席后,法官俯视着人间的纷纷扰扰、只讲法律、不问生活,宛若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
既是神仙,便自然不会有人的七情六欲,因此他的执法如山值得信任,没有任何情感因素的参与定会实现公平正义。
但法官终究还是人,有着人的种种本性,在面具后面,每一个法官都有着一副生动的面孔。
经历巨大地震灾害的灾区法官,有的失去了孩子,有的失去了父母,灾难中的一幕幕在灾区法官的心里留下了难以抚平的创伤,灾区法官的种种不良情绪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爆发,从而可能做出过激的言行,影响法院的司法审判作风。
2、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影响司法效率。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正是有了法官,法律帝国才能正常运转,司法活动才能有效进行,各种纠纷才能得到公正解决。
但在毁灭性的地震灾害后,灾区法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灾后应激性反应,这些心理危机使灾区法官无法始终保持理性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力,冷静果断的处理各类案件,法院审判工作无法正常有效的开展。
“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震后灾区法官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心理危机,将使法院审判工作遭遇阻碍,司法效率受到挑战。
3、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影响司法公正。
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对此也作了专门的规定,为法官超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因此,法官在案件的审理时,其心理较少地受到外界利益关系的干扰。
法官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均衡的位置,以防止在聆讯或者接受证据之前已经对案件事实形成了某种结论。
然而经历了地震的灾区法官,无意识的心理影响确实存在着,但它深藏在心中,不会轻易表露出来。
如一个失去房屋的法官可能对一个因房屋灭失而仍需还款的被告怀有更大的同情。
相信汶川地震会改变许多法官对不法开发商的态度,但在判决书上,没有一个法官会写道“因为我亲爱的儿女死在你们建设的劣质房屋之下,所以对于这个开发商应该从重惩处。
”这样的行为夹杂着更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切肤之痛。
相同的地震经历使灾区法官的心理不再超然于诉讼纠纷,如不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将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四、构建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
灾区法官的心理危机不但对法官个人的身心健康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也会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产生不良影响,关注灾区法官心理危机,构建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缓解和排除法官心理危机迫在眉睫。
(一)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的内涵及目的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是一种通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毁灭性地震导致心理危机的灾区法官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进行心理帮助,调动处于危机之中的灾区法官的自身潜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建立或恢复危机爆发前的心理平衡状态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
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一是避免自伤或伤及他人。
使处于危机中的灾区法官重新获得心理控制,防止自伤、他伤等恶果发生。
二是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
让灾区法官逐步恢复到危机前的心理功能水平甚至高于危机前的水平,促进人格的进一步完善。
(二)灾区法官心理干预机制的作用
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即指对处于心理危机之中的灾区法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及制度的综合机制。
其作用是对灾区法官心理危机的事态发展、涉及范围、影响程度等做出科学判断,给出紧急预案,提供适当的建议,调动各种可资利用的资源,采取各种可能的或可行的措施,促进交流,控制灾区法官的情绪,鼓励灾区法官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重塑自信,限制乃至消除危机行为,从而使现存的危机得以解决。
国内外的研究和经验表明,在发生灾难性突发事件时,心理干预机制可以起到缓解痛苦、调节情绪、塑造社会认知、调整社会关系、整合人际系统、鼓舞士气、引导正确态度矫正社会行为的作用。
(三)国内外法官心理危机干预现状
法官心理危机干预作为一种专门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技术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迅速,其已从民间组织的自发行为发展到由政府资助的专门职业,从个别的心理危机干预发展到对整个社会背景下所出现的心理危机进行危机预防和处理。
例如:
美国在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9·11”事件之后,都要对受灾难影响的法官进行心理干预,提出具体的政策指南,并已形成了完备的干预机制。
而我国的心理危机干预起步较晚,专门针对法官的心理干预机制还未形成。
但近年来,我国在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如在北京、上海等待成立了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公安部还正式组建了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
但是,从整体上讲,我国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并不健全,如缺乏心理危机干预法规及应急预案、没有形成全面的心理危机应对网络、相关人员缺乏心理危机干预知识等。
(四)灾区法官心理干预机制的构建
1、社会层面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面对突发的地震灾害,灾区法官如得不到足够的社会支持,会增加心理危机的发生机率;相反,灾区法官对社会支持的满意度越高,心理危机的危险性越小。
良好的社会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将为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提供最坚实的基础。
第一、加强心理危机干预立法。
虽然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2002年-2010年工作规划》和卫生部在《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中都曾经提及要进行心理救助服务,但是我国是没有为心理危机干预立法的国家之一,至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尚没有正式的心理社会救援体系。
政府应以此次汶川地震为契机,加强有关精神司法的研究和法律指导,尽快制定心理危机干预方面的法律,将包括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在内的各种干预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制度上规范和保障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活动的有效进行。
第二、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控制指挥中心。
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条例对心理危机干预机构进行确认。
现阶段,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心理危机干预的经验,由政府牵头,整合医疗、司法、公安等各种社会资源,出资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各级心理危机干预控制指挥中心,协调指挥全社会的心理干预工作。
第三、造就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在美国,每500人就拥有一名心理咨询师,而目前我国受过专业心理创伤治疗训练的心理咨询师不过百人,但我国作为灾难频繁的国家,包括灾区法官的心理危机干预在内的灾难心理干预任务却十分繁重,因此政府应当组建包括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储备库、心理危机干预机动队、经过专业培训的心理救助志愿者队伍等在内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为社会成员及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提供人才支持。
第四、组建心理危机干预网络。
危机干预网络应纵向、横向交叉建设,纵向应建立从省级、市级到区级,从区级到街道再到社区;横向方面则以卫生专业人员为主体,包括灾区法官的家庭,灾区法官所在的单位、社区、政府民政部门、精神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综合性医院、120、110、社会团体、媒体、热线电话等等诸多因素形成的一个动态系统。
这些部门在政府各级心理危机干预控制指挥中心的组织协同下,各负其责,共同作为,在整个社会编织起一张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的安全网络。
第五、提供准确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震后灾区法官心理上处于高敏感和高波动的状态,所以必须保持对灾情的透明、准确而迅速的信息报道和传递,政府的权威信息传播的越早、越多、越准确,就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缓解灾区法官的不良情绪,就越有利于提升灾区法官的信任感和安全感,降低灾区法官对于灾难的负性体验和反应;媒体应充分发挥传媒社会稳定功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侧重于鼓舞性信息的报道,防止灾区法官受过于冲击性的画面和文字报道的消极影响,通过各种方式增强灾区法官的自信心,稳定灾区法官情绪。
2、法院层面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社会层面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需要长时间的协调准备,短期内社会层面的心理危机干预并不能覆盖灾区法官。
因此,作为灾区法官心灵家园的灾区法院应该对灾区法官提供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迅速建立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以缓解灾区法官的心理危机。
第一、制定心理危机应急预案。
要研究制定法院心理危机管理的具体政策,指导各个部门制定适合各自具体情况的危机管理计划和工作框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及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心理危机干预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一旦灾区法官发生心理危机,立即启动心理危机应急预案,对事态发展、涉及范围等做出科学判断,及时控制法官的情绪。
第二、加强危机管理指导,完善心理危机管理体制。
以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为指导方针,建立灾区法官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制度、灾区法官心理健康普查制度、灾区法官心理健康汇报制度、灾区法官心理危机评估制度、灾区法官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等一系列的心理危机干预常效机制。
第三、健全心理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形成全面的危机应对网络。
成立法院心理危机管理领导小组,将院领导、庭长、业务骨干、法官家属都纳入法官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之中,全面管理、协调、指挥灾区法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加强法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与社会心理干预机制的协调,促进与相关社会组织的合作,畅通从法院到社会组织的心理危机快速转移通道,形成灾区法官心理危机的快速处理机制。
第四、建立法院内部心理咨询机构,充分发挥心理咨询的作用。
著名心理专家张怡筠曾是台湾9·21地震的幸存者和灾后心理干预师。
张怡筠以亲历者谈及自身感受:
“地震后的心理创伤会持续很久”、“心理干预越早介入越好,就像外伤一样,如果第一时间止血,就不会发炎恶化”。
灾区法院应当在第一时间迅速组建内部心理咨询机构或组织心理专家,对灾区法官进行心理疏导,指导法院灾区法官减轻内心矛盾和冲突,排解心中忧难,开发身心潜能,帮助灾区法官正确认识自己、把握自己,有效地适应外界环境。
第五、建立灾区法官心理档案。
地震对每个法官的心理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应当对灾区法官进行心理普查,主动收集灾区法官心理疾病与危机信息,健全灾区法官心理健康电子档案和灾区法官心理危机预警数据库,及时跟踪处理灾区法官的心理危机问题,科学划分灾区法官的心理危机程度,有针对性地做好高危法官的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努力做到心理危机早发现、早干预、早转介、早治疗。
第六、加强心理危机知识普及。
一是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加强法官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保健知识,增强灾区法官的危机意识,提高灾区法官的自我防控能力。
二是要通过定期举行院领导、庭长、业务骨干的心理危机干预专题培训、工作交流、问题研讨和典型案例分析,丰富他们的工作经验,提高他们识别、发现危机信息的能力,增强危机管理的敏锐性,提高专业化工作水平。
三是要通过加强灾区法官家属的心理健康观念、心理危机干预意识和干预技能的教育和指导,使灾区法官家属在了解心理危机干预知识的基础上重视灾区法官的心理危机的发展演变,形成法院和灾区法官家庭的工作合力。
第七、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培育和谐的人文环境,为灾区法官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
积极向上的法院文化会潜移默化地优化灾区法官的心理品质,让法官产生归属性的安全感,催生团队精神,促进灾区法官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丰富多彩的法院文化活动有利于使灾区法官之间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培养灾区法官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健康愉悦的情绪特征,形成积极防御心理体制,从而增强心理危机事件的承受力。
第八、做好物质保障工作,免除灾区法官后顾之忧。
一是拨付专项资金,对受灾法院办公楼加快速度重建。
在重建过程中,应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办公自动化的水平,营造出宽松、舒畅、卫生的办公环境,使法官心情平和,全神贯注地投入工作。
二是保障灾区法官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地震中,许多灾区法官的房屋被毁坏,法院必须保障法官及其家人的基本住房和生活条件,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身陷超负荷运转困境中的法官更加集中精力干好自己的工作。
第九、减轻灾区法官的工作压力。
巨大的审判压力是造成心理危机的根源之一,解决灾区法官的心理危机,必须要缓解灾区法官的办案压力,灾区法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灾区法官减压工作:
一是补充人员,解决人员伤亡给法院带来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短缺的问题。
第一、尽快出台相关办法,面向社会的招录公务员。
第二、选调法官,让他们到灾区法院进行一定期限的挂职锻炼。
第三、招募社会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协助灾区法官开展审判工作。
二是为缓解灾区案件激增的压力,灾区法院应加大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力度,将灾区法院已经受理或有待受理的那些适合交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或指定给那些没有受灾或者压力较轻的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直接进行提审或执行。
三是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善用有关程序法律规定,合理延长审限,减轻办案压力,争取时间尽快平复灾区法官心理障碍和不良情绪。
四是鉴于灾害发生后,疑难问题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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