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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学习
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学习
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2、劳动保护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
3、职业安全卫生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统称。
它是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
4、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5、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6、传统观点危险指不安全,即存在危险、危害因素,且可能发生并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人体健康,导致疾病和对物体造成突发性和慢性损坏;根据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7、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8、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重大危险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9、传统观点安全指“无危则安,无缺则安”,安全意味着不危险;系统观点指生产系统中人员、资产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它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10、安全标识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使用的一种特殊标识。
11、安全标识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必要时补充文字说明。
12、安全标识分类:
①按颜色分:
红、黄、蓝、绿四种;②按用途分:
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示标识三种;③按使用目的分:
防护、禁止、危险、注意、求护、小心、放射性、方向、指示九种。
13、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14、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15、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七个方面):
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②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③劳动组织不合理;④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⑦其他(均属于管理上的缺陷)。
(多选题)
16、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类人员”: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A证);②项目负责人(B类,B证);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C证)。
17、事故的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对于事故的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是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人手,采取相应对策。
安全技术对策着重解决物的不安全状态问题。
安全教育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则主要着眼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问题。
安全教育对策主要是使人知道哪里存在危险源,如何导致事故,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如何,对于可能的危险应该怎么做;安全管理措施则是要求必须怎么做。
(论述题)
1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为: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论述题)
19、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20、班组长:
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21、岗位工人: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等。
2、《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为: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论述题)
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6、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7、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8、搞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
9、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
《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6、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1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1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9、《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0、《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2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2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5、《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六项: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论述题)
2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论述题)
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8、《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这里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29、《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
30、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
①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②千方百计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中的伤亡和财产损失;④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论述题)
3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2、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②事故的伤亡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后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⑤事故的报告单位。
33、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34、《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常见的27种)(论述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阅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揽的责任的。
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论述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7)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揽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论述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安全生产法》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论述题)《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下列3种:
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规章制度
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一般由综合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四类组成;
按照标准化体系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规章制度分为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工作标准;
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一般分为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三大类。
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如下:
1、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具体目标、指标,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控制的主要措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等内容。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安全分析会议,定期安全学习制度,定期安全活动,定期安全检查等内容。
(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与发包工程的条件、相关资质审查、各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现场的安全检查与协调等内容。
(5)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措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保障;根据国家、行业新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或季节特点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后,生产经营单位临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费用来源等。
(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应包括: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上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内容及管理。
(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物品名称、种类、危险性;使用和管理的程序、手续;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存放的条件及日常监督检查;针对各类危险物品的性质,在相应的区域设置人员紧急救护、处置的设施等。
(8)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应包括:
应排查的设备、设施、场所的名称,排查周期、人员、排查标准;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跟踪管理等内容。
(9)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标准,报告程序、现场应急处置、现场保护、资料收集、相关当事人调查、技术分析、调查报告编制等;还应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流程、内容。
(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组织机构、日常管理、现场应急处置原则、程序;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保养、定期试验;定期防火检查、防火演练等内容。
(11)应急管理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部门,预案的制定、发布、演练、修订和培训等;明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等内容。
(12)安全奖惩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奖惩的原则;奖励或处分的种类、额度等内容。
2、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转岗培训;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急培训等内容。
还应明确各项培训的对象、内容、时间及考核标准等。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适用范围、领取程序、使用前检查标准;用品寿命周期等内容。
(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器具的种类、使用前检查标准、定期检验、用品寿命周期等内容。
(4)特种作业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的岗位、人员,作业的一般安全措施要求等。
特殊作业是指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包括作业的组织程序,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制定及执行等内容。
(5)岗位安全规范,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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