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复习资料兼容版.docx
- 文档编号:8898586
- 上传时间:2023-05-15
- 格式:DOCX
- 页数:37
- 大小:51.73KB
保险复习资料兼容版.docx
《保险复习资料兼容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复习资料兼容版.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保险复习资料兼容版
注释在最后
保险复习资料
第一章:
风险和保险
一、名词解释
风险:
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危险:
纯粹风险即危险。
静态风险:
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过失所导致的风险。
动态风险:
由于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纯粹风险:
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即风险的结果只有两种:
损失或无损失。
(可转嫁于保险人)
投机风险:
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即风险的结果有三种:
损失、无损失和收益。
风险事故:
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
又名风险条件,是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
(是损失的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
实质风险因素:
即物质风险因素。
指增加标的风险发生机会或损失严重程度的直接条件。
道德风险因素:
是一种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
指由于人的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程度。
(恶意行为)
心理风险因素:
指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也是一种无形因素。
(善意行为)
风险管理:
是指各经济单位(国际组织、国家、企业、家庭、个人等)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以实现最低成本得到最大安全保障。
可保风险:
是指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且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可保风险的条件)
(了解)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的可能(即风险)
二:
简答:
1.可保风险的基本程序:
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即选择风险管理技术)、管理效果评价。
(一)风险识别
对风险进行判断、归类、鉴定。
(二)风险估测
对风险进行分析,估计和预测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科学、定量化
(三)风险评价
是在风险识别、估测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的性质以及比较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的程度。
(四)风险控制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并实施。
(五)管理效果评价
是对风险管理技术的实用性及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风险处理方式最常用的方法是:
避免、自留、预防、抑制、转嫁。
2.构成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风险是纯粹的而不是投机的
(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六)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值得注意的是:
可保风险的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保险技术的进步,可保风险的条件也会发生变化。
(了解)市场竞争、国家政策、经营局势、技术进步、市场需求等等都可能左右可保风险的条件。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可保风险的范围正从静态风险向动态风险扩展
3.(了解)风险的特征及其对保险运行机制的意义?
(1)风险的客观性、偶然性
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
决定了保险需求及保险经济的必要性。
(2)风险的损害性
决定了保险的职能。
风险与利益密切相关,保险的职能是对风险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3)风险的不确定性(从个体看)
风险的不确定性使风险成为可保风险(空间、时间、结果)。
(4)风险的可测定性(总体上看)
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所以,风险客观存在的确定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总体上的必然性和个体上的偶然性),构成了可保风险,形成了保险需求;而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5)风险的发展性
人类社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
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发展空间。
此外,风险还具有普遍性、社会性、经济性(风险的发生,会造成生产力的破坏、社会财富的灭失和经济价值的减少)等特点。
。
三:
辨析:
1风险存在是客观的(对)各种风险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人们的主观努力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
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
2风险存在是普遍的,非偶然的(对)实际上,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化,又产生新的风险,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风险渗入到了社会、企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3风险存在是一种社会现象(对)风险与人类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即风险必须是相对于人身及其财产的危害而言的。
就自然现象本身而言无所谓风险,如地震对大自然来说只是自身运动的表现形式,也可能是自然界自我平衡的必要条件。
只是由于地震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所以才对人类构成一种风险。
4某一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 (对)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具体风险事故而言,它的发生却是偶然的,不可知的,具有不确定性。
5大量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对)。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
但通过对大量风险事故的观察会发现,其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
运用统计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其结果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风险的规律性。
6风险是可变的(对)风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这种转化表现为:
风险质的变化。
风险量的变化。
风险的有限消除。
即某些风险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新的风险产生。
7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都可以转嫁给保险人。
(错)静态风险往往比较规则,可以测算动态风险的变化往往不规则,难以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因而,一般保险人不能承保。
8静态风险即是纯粹风险,又是投机风险。
(错)静态风险对个人和社会都是纯粹风险,而动态风险对于一部分人可能是纯粹风险,另一部分人可能是投机风险
9动态风险是指投机风险。
(错)
10“无风险,无保险”,一切风险人们都可以通过保险机制转嫁出去。
(错)可保风险是可以像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必须为纯粹风险,且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了解).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意外的、偶然的)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即经济损失
以下不属于损失①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②折旧、贬值、馈赠③任由损害后果扩大而不去抢救④记忆力的衰退⑤精神打击、政治迫害等等
第二章:
保险概述
一、名词解释
商业保险:
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思考题:
1,。
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一)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性险种。
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
(二)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
);
(三)保险费来源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投保人交纳;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雇主和雇员分担比例各国有所不同,基金不够,则由财政贴补。
);
(四)保险金额不同(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可保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
《了解》2.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一)保险专营机构及投保人
(二)可保风险及可保利益
(三)大数法则及费率的厘定
(四)保险合同
(五)保险基金
3.保险的职能述评
(一)保险基本功能:
分散危险功能(前提——通过直接摊牌或收取保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补偿损失功能(目的——集中起来的保费用于合同约定的补偿)
(二)保险派生功能:
积蓄基金功能(以保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继续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风险的功能);监督风险功能(相互监督,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
(三)保险理论创新之现代保险三大功能(吴定富):
1.社会保障功能(基本功能,经济补偿或给付,社会保障体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资金融通功能(金融性的体现)--与资本市场对接、混业经营;
3.社会管理功能(为客户服务,为社会服务,保险功能的深化)--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现代保险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
※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的统一就是保险。
(对)基本功能说准确完整地表述了保险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同意,完整的保险了保险的性质。
(了解)保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主要发挥两大作用:
(1)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2)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生产、流通、投资保驾护航。
《了解》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潜力?
(一)一般情况
1、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当今世界,保险业同银行业、证券业并驾齐驱,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保险又被称为现代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器”。
特别是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三大支柱相互交融,密不可分。
2、业务增长迅速(保险费收入)
3、保险功能得以发挥
4、保险业实力增强
5、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保险业发展潜力还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发展水平较低。
二是保险业社会了解不多,覆盖面不宽
三是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
四是全社会的保险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
五是诚信状况不佳
六是保险业发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潜力
1、保险深度、保险深度不足
2、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3、经济发展迅速
4、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险资源极度丰富
5、保险市场空间巨大
小贴士:
保险种类划分:
我国:
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寿命)
(2)意外伤害保险(身体)(3)健康保险(身体健康)
国际:
1.寿险(非损害险)2.非寿险(损害险)
(1)财产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3)健康保险
保险的本质(社会属性)
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第三章:
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活动就是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通过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
一、名词解释
保险合同:
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依据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刑事赔偿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投保单: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由保险人准备,通常有统一的格式
暂保单:
又叫临时保单。
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注意: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保险单:
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二:
思考题
1.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一)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
(三)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是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注意:
※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
这是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未确定受益人时,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eg。
犯法被判死刑),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可应视为死者的遗产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但他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受益人不必如此:
如果保单所有人在改变了受益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保险人,后者在向原指定的受益人做出给付后,不承担对被更改的受益人的义务;
※对于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时才可以更换受益人。
可撤换的不需保险人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
※已确定受益人(不得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2区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为什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三))
(一)两者的概念
(二)保险标的意义: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
(三)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从经济利益上得到补偿。
因此,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所以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了解)3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包括:
(1)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则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赔偿金的主要内容——
(1)赔偿或给付金额
(2)施救费用3)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了解》4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转让、解除、复效、等
(一)保险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就保险合同条款意见达成一致,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填好,经保险人审查,符合要求,将予以接受,签章后,作出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成立是双方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2、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3、“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因为合同一般都附生效条件。
总结:
(1)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成立就生效。
(2)但是,保险合同一般都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例如:
合同送至);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目的—-限制保险责任。
例如:
合同成立当天的24时生效。
(3)合同成立、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不同。
(4)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成立即生效
注意:
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恶意的重复保险;
⏹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额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
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
(三)保单的转让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变更。
一般来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
1、投保人的变更
例如:
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注意:
(1)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是因为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发生。
(2)保险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情况:
新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
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特殊情况下,允许保险单随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例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凡运输保险,保单可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
(3)在人身保险中,保单转让只是保险单所有人发生变化,一般不需要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需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变更
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变更意味着保险标的和投保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我国《保险法》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法律赋予、合同约定),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行为。
我国《保险法》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
但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五)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长期寿险合同)。
(宽限期60天)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因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条件:
一定期限内(2年)、补缴保费及利息、具备可保条件等。
(六)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
(七)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手写的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优于正文的批注等等。
5.补充解释(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等)原则
(八)合同的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案例中,损失额大于保险金额,全部金额补偿后合同终止)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若是在两年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国保险法规定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可进行催告。
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如果从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因此,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告知: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
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弃权:
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能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重要事实:
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确认保证:
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
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
明示保证:
是以文字或书面前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
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近因:
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代为追偿: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力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侵权行为:
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物上代位: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委托: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重复保险: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
二思考题
在规范和维护保险当事人权益关系时保险合同坚持贯彻的四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以及与之相关的代位追偿权益;4.分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为何其必须存在
A)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B)可保利益确立的要件(了解)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
即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利润、运费、租金)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即能够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利益。
C)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三)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 复习资料 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