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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投保复习资料
车险投保复习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填写实务1
第二部分阳光保险商业车险费率使用说明6
第三部分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11
第四部分机动车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答13
第五部分车船税代收代缴实务23
第一部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填写实务
(一)投保单填写:
投保时必须严格按照客户类型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相应的内容。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在填写投保人时,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不同,但投保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为“自然人”,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投保人为“自然人”、不是由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填写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被保险人为“自然人”,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须填写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保险人无《居民身份证》时,如:
被保险人为军官、台胞或外国籍人员,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被保险人的军官证、返乡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及被保险人性别、年龄。
3、填写“行驶证车主”时,按投保车辆的有效行驶证准确填写。
行驶证车主与被保险人不相同时,应提供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证明。
4、详细填写被保险单位或个人的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并告知被保险人如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拨打服务电话告知保险公司。
5、填写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牌照号,除字母和数字外,一律不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
“九二”式号牌号码如:
京AC1234,WJ011234,使001023,号牌中所含的字母一律大写;“二○○二”式机动车号牌如:
京AAAB123、京ABCD456。
临时牌照应加以注明,并告知客户应在办理完正式牌照后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牌照批改。
6、填写厂牌车型时,须注明车辆生产厂家或厂牌与车辆型号,例如北京BJ212,松花江HFJ6350.
7、填写发动机号码与车架号时,按投保车辆的有效行驶证或生产厂家在发动机缸体及车架号打印的出厂号码填写。
8、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写核定载客。
9、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填写核定载质量,单位:
千克(Kg)。
1吨=1000千克。
10、填写初次登记日期时,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
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填写“已使用年限”。
11、填写排量/功率时,摩托车必须填写排量,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
1000ML=1L,1000CC=1L,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拖拉机必须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1HP=0.735KW。
12、准确填写车身颜色、号牌底色(“二○○二”式号牌为白色间蓝的底色填写“白蓝”)、上年交通违法记录。
13、已使用年限按车辆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间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填写。
不足一年的不计算。
例:
某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5月,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4月20日,按1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5月5日,按2年计算。
本实务及费率表中所称“车龄”即为“已使用年限”。
14、已行驶里程按投保车辆自出厂到投保单填写日的实际已行驶的总里程填写。
一般情况填写车辆里程表上显示的总里程数;如果车辆里程表有损坏或进行过调整、更换,其里程表上显示的总里程数与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不符的,应填写车辆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但需将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在特别约定中注明。
15、车身颜色按照投保车辆车身颜色的主色系在“黑、白、红、灰、蓝、黄、绿、紫、粉、棕”这10种颜色中归类选择一种颜色;多颜色车辆,应选择面积较大的一种颜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填写。
如实在无法归入上述色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色”。
16、车辆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非营业用企业”、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营业出租租赁”、“营业城市公交”、“营业公路客运”、“营业旅游客运”、“非营业货运”和“营业货运”,根据车辆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一项打对号,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17、车辆安全配置按投保时车辆安全配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选择多项。
卫星定位系统归入防盗装置,ABS指防抱死制动系统。
18、填写“是否投保新增设备(新增设备指在出厂规定的标准配置以外加装的设备和装置)”时,如投保人要求投保新增设备,则本项选择“是”,如车辆没有新增设备或虽然车辆有新增设备但不想投保的,则选择“否”。
选择“是”,需要填写《新增设备明细表》。
新增设备明细表
新增设备项目
数量
新增设备新件购置价小计
新增设备实际价值小计
合计
说明:
(1).新增设备新件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置与投保新增设备同类型设备的价格。
(2).新增设备新件购置价小计为新增设备单件价格与数量的乘积。
例:
新增4个扬声器,每个扬声器单件新件购置价为500元,新增设备新件购置价小计填写2000元。
(3).新增设备实际价值小计=新件购置价小计×(1-折旧率)
行驶区域即投保车辆选择的行使区域范围,应在相应的位置上打对号。
19、保险期间:
填写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
保险责任的起期必须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次日零时之后。
例1:
某投保人2003年3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间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次日,保险期间填写为:
2003年3月2日零时至2004年3月1日二十四时止。
例2:
某投保人2003年3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间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10日后,保险期间则填写为:
2003年3月12日零时至2004年3月11日二十四时止。
20、投保单上数字填写应准确: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计算等要符合公司要求,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
21、各险别的保险金额应足额。
对于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投保车辆,应向投保人说明该车是不足额投保,并告知有关出险后的赔偿问题,在投保单的特别约定中应注明“不足额投保,出险后按比例赔偿”,以避免出险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2、商业保险基本险、商业保险附加险及险别选择:
根据投保车辆适用条款选择商业保险及其附加险险别同时填写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并计算出保险费。
23、对投保单后附的资料进行核对,包括投保单所填写的行驶证、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是否与客户提供的资料一致。
24、投保人签章:
投保单填写完毕,销售人员应要求投保人仔细检查所有的投保单信息,检查无误后,在投保单上签章确认。
如投保单缺少投保人的签章,该投保单将视为无效投保单。
如出现投保人称谓与签章不一致的现象,应要求投保人提供其对该车辆拥有可保利益的书面证明。
严禁销售人员代投保人签章。
(二)、特别约定填写规范
特别约定是投保单未尽事宜的约定,如果特别约定与条款、或投保单格式文档部分相冲突的部分,以特别约定为准,应注意特别约定的填写,规范如下:
1、付费约定:
自起保之日起15日内交费,如未按约定交费,本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本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被保险人自愿采取诉讼解决,如被保险人自愿采取仲裁方式,应注明仲裁机构为什么机构。
3、车上人员责任险:
乘客座位有拆卸:
原有乘客座位**,拆除**座,现有**座;
4、玻璃单独破碎险的约定:
进口车要求按国产玻璃承保时:
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
5、新增设备的约定: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
车上货物的约定:
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6、对使用性质的约定:
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7、新车挂牌的约定:
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特种车的约定:
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挖掘机:
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属除外责任。
8、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的约定:
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符:
被保险人为A,行驶证车主为B,并说明A与B的关系。
9、不足额投保约定:
该车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偿。
10、在本地没有维修站或无法购到零配件的特型车辆:
车辆出险后如无法购买零配件时,须按损失部件占整车的系数比例进行赔偿。
11、收到本保单请立即核对,如无疑义,即视为同意合同条款及约定的全部内容。
12、如遇特别约定项目较多,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无法全部打印时,必须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
“详见特别约定清单”。
第二部分阳光保险商业车险费率使用说明
一、各险别保费计算方法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
1.按照被保险人类别、机动车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2.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保险费的50%计收。
3.特种车分类:
特种车一:
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
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轮式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运钞车、电视转播的各种轮式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
集装箱拖头。
4.联合收割机保险费按农用14.7KW以上拖拉机计收。
(二)机动车损失保险
1.按照被保险人类别、机动车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机动车使用年限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
保费=基础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以下表为例说明保费的计算方法。
家庭自用汽车与非营业用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
1年以下
1-2年
基础保费
费率
基础保费
费率
家庭自用汽车
6座以下
539
1.28%
513
1.22%
6-10座
646
1.28%
616
1.22%
企业
非营业客车
6座以下
305
1.01%
290
0.96%
6-10座
365
0.96%
348
0.91%
10-20座
365
1.03%
348
0.98%
20座以上
381
1.03%
363
0.98%
例1:
假定某5座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以下,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539元,费率为1.28%,则该机动车的保费=539+10万×1.28%=1819元。
如果保险金额变为15万元,则该机动车的保费=539+15万×1.28%=2459元。
例2:
假定某7座企业非营业客车投保车损险,车龄为1年,保险金额为18万元。
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348元,费率为0.91%,则该机动车的保费=348+18万×0.91%=1986元。
如果保险金额变为25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348+25万×0.91%=2623元。
2.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对应档次保险费的50%计收。
3.特种车分类:
特种车一:
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
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轮式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运钞车、电视转播的各种轮式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
集装箱拖头。
4.联合收割机保险费按农用14.7KW以上拖拉机计收。
(三)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机动车用途、座位数查找费率):
驾驶人保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费率
乘客保费=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费率×投保乘客座位数
(四)盗抢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机动车用途、座位数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
保费=基础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对应档次保险费的50%计收。
(五)玻璃单独破碎险(按照被保险人类别、座位数、投保国产/进口玻璃查找费率):
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注:
对于特种车,防弹玻璃等特殊材质玻璃标准保费上浮10%。
(六)车身划痕损失险(按车龄、新车购置价、保额所属档次直接查找保费):
(七)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按照选择的免赔额、新车购置价查找费率折扣系数):
约定免赔额之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机动车损失保险保费×费率折扣系数
(八)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按照适用的险种查找费率):
保费=适用本条款的险种标准保费×费率
(九)自燃损失险(按照适用的车龄查找费率):
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十)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固定费率):
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十一)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保费=保险金额×车损险标准保费∕车损险保险金额。
(十二)代步车费用险(固定费率):
保费=日赔偿金额×最高赔偿天数的10%
注:
非营业车适用;日赔偿金额300元,最高赔偿天数分为四个档次:
10、15、20、30天。
(十三)机动车停驶损失险(固定费率):
保费=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日赔偿金额的10%
注:
营业车适用。
(十四)救助特约条款(固定年保费;无需计算):
注:
适用于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非营业9座以下客车。
(十五)换件特约条款(按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直接查找固定费率):
保费=新车购置价区间所对应的车损险保费×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十六)多次事故增加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
调整保费=车损险保费的×2%;
(十七)车上货物责任险(按照车辆的使用性质查找费率):
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十八)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固定费率):
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注:
适用于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机动车。
(十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固定费率):
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盗抢险的机动车。
(二十)附加出境保险(按扩展区域半径直接查找固定费率):
注:
适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
(二十一)新车特约条款(固定费率):
A款保费=车损险保费的×费率;B款保费=车损险保费的×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含2年)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机动车。
(二十二)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固定费率):
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
(二十三)车轮单独损坏险(固定费率):
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9座以下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客车。
(二十四)选择修理厂特约条款(固定费率):
选择本特约条款后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保费=车辆损失保险保费×1.1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
(二十五)法律费用特约条款(按照责任限额直接查找固定保费):
注:
适用于已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
(二十六)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固定费率):
保费=赔偿限额×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机动车。
(二十七)租车人人车失踪特约条款(固定费率):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的机动车。
(二十八)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按照使用性质和责任限额直接查找固定保费):
注:
适用于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车。
(二十九)教练车特约条款(固定费率):
保费=适用本条款的所有险种标准保费之和×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
(三十)污染责任保险(按照责任限额直接查找固定保费):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
(三十一)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按照责任限额直接查找固定保费):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
(三十二)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固定费率):
保费=机动车辆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
(三十三)特种机动车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固定费率):
保费=机动车辆损失险标准保费×费率
注:
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
二、使用费率调整系数表进行费率调整
(一)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费率调整系数根据历史赔款记录,按照规定的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费率调整。
商业险费率调整系数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系数
适用范围
1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
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款
0.7
所有车辆
连续2年没有发生赔款
0.8
上年没有发生赔款
0.9
新保或上年赔款次数在3次以下
1.0
上年发生3次赔款
1.1
上年发生4次赔款
1.2
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
1.3
2
多险种同时投保
同时投保车损险、三者险
0.95~1.00
3
客户忠诚度
首年投保
1.00
续保
0.90
4
平均年行驶里程
平均年行驶里程<30000公里
0.90
平均年行驶里程≥50000公里
1.1~1.3
5
安全驾驶
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
0.90
6
约定行驶区域
省内
0.95
所有车辆
固定路线
0.92
不适用于家庭自用车
场内
0.80
7
承保数量
承保数量<5台
1.00
不适用于家庭自用车
5台≤承保数量<20台
0.95
20台≤承保数量<50台
0.90
承保数量≥50台
0.80
8
指定驾驶人
指定驾驶人员
0.90
仅适用于家庭自用车
9
性别
男
1.00
女
0.95
10
驾龄
驾龄<1年
1.05
1年≤驾龄<3年
1.02
驾龄≥3年
1.00
11
年龄
年龄<25岁
1.05
25岁≤年龄<30岁
1.00
30岁≤年龄<40岁
0.95
40岁≤年龄<60岁
1.00
年龄≥60岁
1.05
12
经验及预期赔付率
40%及以下
0.7~0.8
仅适用于车队
40~60%
0.8~0.9
60~70%
1.00
70~90%
1.1~1.3
90%以上
1.3以上
13
管理水平
根据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类型
0.7以上
14
车辆损失险车型
特异车型、稀有车型、古老车型
1.3~2.0
所有车辆
注:
费率调整系数表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
(二)约定行驶区域系数
“场内”指仅在工地、机场、厂区、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省内”、“固定路线”、“场内”三项系数不能同时使用;家庭自用车不能使用“固定路线”及“场内”费率调整系数。
(三)承保数量系数
根据同一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度内,在我司投保车辆数的情况选择使用。
家庭自用车不能使用该费率调整系数。
(四)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系数
仅适用于家庭自用车指定驾驶人的情况,当指定多名驾驶人时,以乘积高者为准。
(五)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管理水平系数适用于车队。
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管理水平系数不能同时使用。
(六)使用规则
1.费率调整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
费率调整系数=系数1×系数2×系数3×……
2.使用费率调整系数后,各险别的费率优惠幅度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执行。
3.费率调整系数表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三部分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
30%
四、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五、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执行。
六、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
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七、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
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八、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九、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 单出单日之间。
十、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
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十一、几种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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