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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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说
1、法律的历史种类:
依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实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
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样详细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可以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拟订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拟订的拥有条则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拟订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拟订的,因此又称拟订法。
不可以文法:
指国家机关认同的,不拥有条则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广泛合用,且在它被取销前一直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区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期间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质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
为了实体权益和义务的实现而拟订的对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纪是指违犯法律的规定,依法应肩负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拟订:
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修
改和撤消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
是反应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民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拟订或认同并以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行:
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合用:
即往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与特意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恪守:
指全部国家机关、公司事业组织、社会集体和公民恪守纪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做事,即守纪。
12、法律的效劳:
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拘束力,包含法律的空间效劳、时间效劳和对人的效劳。
13、法律的解说:
指对法律条则的含义和合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
指由违纪行为惹起的依法所应肩负的带有强迫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
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肩负法律责任的违纪者,依法所采纳的带有强迫性的
惩戒举措。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17、法律事实:
能惹起法律关系产生、更改和消灭的状况。
18、社会主义民主:
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切享有各项公民权益,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益的一种国家制度。
1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是无产阶级法律看法的总和,它包含人们对法律的基本见解,对法律的要乞降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论,也包含人们对于法律的知识和涵养等。
20、宪法:
是集中反应一国各样政治力量对照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公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21、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实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指统治阶级所采纳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益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
了反对仇敌,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成立所有国家机构,来履行国家权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24、选举制度:
是对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依照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包含选举的基来源则、选举资格确实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25、国家构造形式:
调整国家整体与其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地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26、行政地区:
是国家国土内区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地区。
27、公民:
指拥有一国国籍的人。
28、政治权益和自由:
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益和自由。
往常包含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第一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9、国家机构:
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益而成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系统的总称,是
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30、行政:
即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我国,行政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益机关所
拟订的法律、做出的决定、赞同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31、行政法:
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内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样社会关系。
33、行政机关:
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34、公事员:
依法执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薪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5、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依法实实行政管理的行为。
36、行政立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拟订各样行政管理法例的行为。
37、行政执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例,实实行政管理的活动。
38、行政决定:
指行政机关内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纳的办理决定。
39、行政处罚:
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犯行政管理次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
依法赐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40、行政强迫执行:
指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法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纳必定的方法强迫其执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41、行政司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判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判决的活动。
42、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入侵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察并作出行政复议定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43、对行政行为的督查:
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能否切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能否切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行的督查。
44、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般职能督查:
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督查。
4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特意职能督查:
指特意的行政督查机关依法实行的督查,包含行
政督查和审计督查。
46、行政督查督查:
指行政督查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委任的其余人员的执法状况和有无违纪乱纪行为所进行的特意督查活动。
47、审计督查:
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的财政进出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纲纪的恪守状况所进行的督查检查活动。
48、民法:
调整同样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就必定的物或其余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迫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益义务关系。
50、民事权益能力:
指法律给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51、民事行为能力:
拽公民能经过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成效的行为的资格。
52、监护:
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
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督查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3、法人:
指拥有民事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的组织。
54、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行的以建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55、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结果(包含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蒙受的一种制度。
56、共有:
指对同一项财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共享有所有权的状况。
57、按份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率,对同一项财富拥有所有权的状况。
58、共同共有: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富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排除前不可以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59、相邻关系:
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互相发生的权益义务关系。
60、知识产权:
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建性智力成就依法享有的权益。
它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1、著作权:
称版权,作者或其余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益。
62、专利权:
一项发明经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察,确认其在法按限时内对该发明所享有的独占的权益。
63、商标权:
指商标明册人在法律规定的限时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64、债:
依照合同的商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
不为特定行为的权益义务关系。
65、合同:
是同样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之间建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66、不妥得利:
凡没法律上的依据致别人伤害而自己获取利益的,称为不妥得利。
67、无因管理:
即没法律的义务,又无相互间的商定,而为别人管理财富或事务,称为无因管理。
68、婚姻家庭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9、成婚:
男女两方依法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夫妇关系的法律行为。
70、收养:
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别人儿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71、抚育:
依据身份关系,在必定的家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赐予帮助以保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72、离婚:
夫妇两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排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73、继承权:
公民依法享有的鉴于必定的家属关系而产生的获得遗产的权益。
74、法定继承:
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温次序进行继承。
75、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儿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儿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
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富份额的一种制度。
76、特留份:
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可以经过自己的遗言加以
撤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77、遗言:
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罚其遗产或其余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奏效劳的法律行为。
78、遗言继承:
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数额由继承人生前的遗言规定的继承方式。
79、人身权:
指与人身不可以分别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富内容的各样权益。
80、人品权:
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给予民事主体的一定享有的各样人身权益。
81、身份权:
指民事主体因拥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益。
82、诉讼时效:
指民事权益人经过法按限时不履行自己的恳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83、一般诉讼时效:
由民法一致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公民法公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84、商法:
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公司法:
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6、有限责任公司:
是由必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建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所有财富对公司债务肩负的公司法人。
87、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由必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构成的,所有资安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所有财富对公司债务肩负责任的公司法人。
88、破产:
指债务人不可以清账到期债务时,为知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账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督查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富推行的以分派为目的的清理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89、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及实现其破产程
序参加权,保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
和一致债权的行动的议事机构。
90、破产和解: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防止债务人宣布破产起
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完成的中断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环绕该协议的执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91、破产整改:
是指债务人的上司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受破产宣布,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
系列的改组、调整及其余拯救性活动。
92、保险:
指投保人依据合同商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合同商定的事故造成的财富损失肩负补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商定的年纪、限时时肩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93、保险法:
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4、单据:
指由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交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必定款项的一种凭据。
95、单据法:
国家为调整单据关系和确认单据行为而拟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6、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单据并将其交托给收款人的单据行为。
97、背书:
是指在单据反面或粘单上记录有关事项并签章的单据行为。
98、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交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单据。
99、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单据。
单据法上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100、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拜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单据。
10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转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4、税法是调整国家经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2、偷税:
指纳税人采纳假造、变造、隐藏、私自销毁账簿或记财凭据,在财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纳税款的行为。
103、欠税:
指纳税人因故超出纳税限时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拖欠行为。
104、抗税:
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迫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05、产质量量法:
是调整产质量量管理关系和产质量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6、花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调整在保护花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不总称。
107、刑法:
国家拟订的对于什么行为是犯法和对犯法者合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8、犯法:
因为入侵国家的统治次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9、犯法构成:
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法所一定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每个犯法构成都包含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法客体、犯法的客观方面、犯法主体、犯法主观方面。
110、犯法客体:
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法行为所入侵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11、一般客体:
指全部犯法行为所共同拥有的客体,它反应全部犯法的共同实质。
11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的犯法行为所共同拥有的客体,它反应当类犯法的共同实质。
113、直接客体:
指各个详细的犯法行为所独有的客体,反应当详细犯法的特别实质,是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114、简单客体:
一个犯法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的叫简单客体。
115、复杂客体:
一个犯法行为不只一个直接客体的叫复杂客体。
116、犯法对象:
犯法行为入侵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到影响的人或物。
117、犯法的客观方面:
指犯法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118、危害行为:
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分派下所实行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严禁的行为。
119、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质伤害。
1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121、犯法主体:
指实行犯法行为,对自己的罪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22、刑事责任年纪:
依照刑法例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待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纪。
123、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肩负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24、犯法的主观方面:
指犯法主体对其行为可能惹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
常指犯法的成心或过错,在某些犯法还包含犯法目的。
125、罪过:
犯法的成心与过错的合体。
126、成心犯法: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或听任这类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犯法。
127、直接成心: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类结果的发生。
128、间接成心: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听任这类结果的发
生。
129、过错犯法:
应当预示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粗心粗心而没有预示,或已经预示而轻信能够防止,致使发生这类结果。
130、粗心粗心的过错:
行为人应当预示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粗心粗心而没有预示,致使发生这类结果。
131、过于自信的过错:
行为人已经预示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可是轻信能够防止,却又未能防止,致使发生这类结果。
132、犯法目的:
犯法人经过实行犯法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133、犯法动机:
犯法人实行犯法行为的心里因由。
134、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财富和其余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伤害,所采纳的因遏止非法伤害而对非法伤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135、紧迫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财富和其余权益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纳的伤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136、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显然超出必需限度而造成重要伤害。
137、紧迫避险过当:
紧迫避险超出必需限过而造成不该有的伤害。
138、犯法预备:
为了犯法,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法预备。
139、预备犯:
已经进行犯法预备,因为其意志之外的原由此未着手实行犯法的犯法分子。
140、犯法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法,因为犯法分子意志之外的原由此未得逞的,是犯法未遂。
141、未遂犯:
其行为构成犯法未遂的犯法分子
142、犯法既遂:
行为人成心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法构成的所有要件。
143、犯法中断:
在犯法过程中自动放弃犯法或自动有效地防备犯法结果发生的行为。
144、中断犯:
其行为构成犯法中断的犯法分子。
145、共同犯法:
指两人以上共同成心犯法。
146、犯法公司:
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行犯法而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法组织。
147、主犯:
凡组织、领导犯法公司进行犯法活动的或在共同犯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法分子。
148、从犯:
凡在共同犯法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法分子。
149、胁迫犯:
被威迫参加犯法的犯法分子。
150、挑拨犯:
挑拨别人犯法的犯法分子。
151、刑罚:
是审讯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法分子推行处罚的一种强迫方法。
152、主刑:
指对犯法分子合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好独立合用,不可以附带合用。
153、附带刑:
指既能附带于主刑而合用也能独立合用的刑罚方法,可是也能够依法独自合用。
154、量刑:
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法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155、犯法事实:
犯法的一确实质状况,包含犯法的基本领实、犯法的性质、犯法的情节、犯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序等。
156、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去处罚的各样状况。
157、法定情节:
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能够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少处罚、免去处罚等情节。
158、裁夺情节:
法律未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依据不一样的案情应当商酌考虑从宽、
从严的各样情节。
159、从重处罚:
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合用较重的刑罚。
160、从轻处罚:
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合用较轻的刑罚。
161、减少处罚:
指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能够是低于法定刑的刑期,也可低于法定刑的刑种。
162、免去处罚:
指对于犯法分子宣布有罪而免去其刑罚。
163、累犯:
因犯法受过必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成或赦免后,在法按限时内又犯必定之罪的犯法分子。
164、一般累犯:
指因成心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成或赦免此后,在
5年内又出于成心而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法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成或赦免此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法分子。
165、自首:
指犯法此后自动投案而且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
166、数罪并罚:
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的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
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67、缓刑:
对于罪状较小,处刑较轻而且不是累犯的犯法分子,在必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赐予必定的考验限时,在此限时内假如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68、减刑:
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改过或立功表现的犯法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合减少的制度。
169、假释: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执行了必定的刑期以后,假如确有改过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早开释的制度。
170、(时效)追诉时效:
指对犯法分子追查刑事责任的有效限时,超出法定的追诉限时的,就不再追查犯法分子的刑事责任。
171、罪状:
对犯法的名称和犯法构成特点的表述,它是定罪的法律依照。
172、法定刑:
对详细犯法例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它是量刑的法律依照。
173、诉讼:
有关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余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174、刑事诉讼:
指为了追查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75、刑事诉讼法:
指国家拟订的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依照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6、凭据:
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切状况的全部事实。
177、刑事诉讼中的强迫举措: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察和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要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178、拘捕:
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迫举措。
179、拘禁:
公安机关在紧迫状况下对现行犯法或重要嫌疑分子所采纳的一种短限时期人身自由的强迫举措。
180、刑事诉讼的立案:
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指控、检举、自首的资料,经过审察后,以为确有犯法事实,而且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
181、侦察:
指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特意检查工作和采纳有关的强迫性举措的诉讼活动。
182、起诉:
指恳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讯的诉讼活动。
183、公诉: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84、审讯:
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与裁定的诉讼活动。
185、刑事诉讼的简略程序:
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讯时所合用的比第一审一般智育相对简化的程序。
186、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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