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营坡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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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营坡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营坡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云岩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经市国土局、市规划局批准,云岩区人民政府对大营坡A、B、D、E、F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涉及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需拆除。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凡属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
(1)征收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如与实际不符的,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30日),依法到产权监理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2)征收单位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以租赁合同为准。
(3)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云岩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证据保全后拆除。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经2011年6月18日在云岩区行政中心主会场公开摇号选定,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贵州瑞普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牵头评估机构)”、“贵州众志天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贵州金正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结果见《评估报告》及各分户评估结果。
四、私有住宅的安置补偿与补助
涉及征收范围内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原房评估单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置房屋。
(二)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被征收人原房位于A、B地块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A地块安置房,被征收人原房位于D、E、F地块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F地块安置房。
(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小于原房套内建筑面积且最接近原房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安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原房评估单价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屋产权。
(四)对私有住宅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的补助:
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征收人按下列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以下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原房评估单价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被征收人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5㎡的,原房建筑面积按评估价上浮30%给予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不足45㎡的部分,征收人按被征收人原房屋评估单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结算后获得产权:
1、按被征收人原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并以此计算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即:
被征收人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原房套内建筑面积×(1+安置房公摊系数),相同建筑面积不补差。
2、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在0㎡——10㎡以内的(含10㎡),被征收人按1000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超过应安建筑面积在10㎡——20㎡以内的(含20㎡),按安置房优惠价3650元/㎡补款后享受该部分房屋产权;超过应安建筑面积20㎡以上,按评估价7300元/㎡结算。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的,征收人不给予被征收人超过应安建筑面积补助,超安面积一律按评估价结算。
3、被征收人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5㎡的,征收人按不低于且最接近45㎡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被征收人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并以此计算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即:
被征收人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45㎡套内建筑面积×(1+安置房公摊系数)。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1000元/㎡购买,并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无力购买的由征收人按贵阳市房屋基本租金出租给被征收人使用。
安置房
名称
地点
评估价
(元/㎡)
过渡期限
(月)
过渡
方式
A1-A4栋
鹿冲关路北侧
A地块
7300
24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过渡费后自行过渡
F3-F8栋
新添大道南侧
F地块
7300
24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过渡费后自行过渡
安置房一览表
本项目评估时点为2011年8月31日
上述安置房源不分栋号、楼层及朝向,均按上述价格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五、自管、直管公房安置补偿与补助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后,安置房产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房屋承租人与被征收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与补助按本方案第四条执行。
(2)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双方自愿放弃房屋安置的,由征收人按原房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再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
六、对房改房安置补偿与补助
(1)对已取得房改房屋所有权证和房改房市场准入证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其补偿与补助按本方案第四条执行。
(2)对已取得房改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缴纳土地收益金的房改房,被征收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30日)到房改部门完善土地收益的相关手续并取得房改房市场准入证,如未取得市场准入证,则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其补偿与补助按本方案第四条第
(2)项执行,但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部分维持原房改房属性。
(3)对已参加单位房改,但尚未取得房改房屋所有权证和房改房市场准入证的,被征收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房改、产权监理部门完善被征收房屋相关手续。
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市场准入证的,征收人按本条前两项执行,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市场准入证的,征收人按本方案第五条执行。
七、居住在完全无证自搭房的被征收人按下列方式进行安置与补助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在征收范围内完全居住在自搭房内且在本市其它地点无住房的住户(须由辖区镇、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补助:
(1)由征收人提供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且最接近45㎡的安置房给被征收人租住。
被征收人按贵阳市房屋基本租金交纳房租,原房不予工料补贴。
被征收人如需购买安置房产权的,被征收人按7300元/㎡补款后享有安置房产权。
(2)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安置的,征收人以建筑面积60㎡按2500元/㎡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
八、商业用房安置补偿与补助
本条款所指商业用房是指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性质的房屋,采用下列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被征收人原商业房评估单价上浮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房屋。
2、选择产权调换的:
由征收人提供整体商业用房给予统一安置,被征收人原房按评估单价上浮30%与安置房评估单价相互结算后被征收人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
九、住改非房屋安置补偿与补助
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现用于经营的房屋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2、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补偿与补助:
对被征收人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在按该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后,并按该住宅房屋评估价单价的5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十、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
2、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经营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金的职工人数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金的职工人数,但又事实存在用工行为的,经核定后按照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830元/人·月)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3、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第十条第
(二)款中1+2项或2+3项的标准一次性计发三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补助。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第十条第
(二)款中1+2项或2+3项的标准逐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补助。
十一、住改非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第十条第
(二)款中1+2项或2+3项的标准一次性计发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补助。
十二、无证自搭房工料补贴
被征收人无证自搭房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工料补贴:
1、砖混结构:
1359元/㎡
2、砖木结构:
1080元/㎡
3、其它结构:
630元/㎡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一律不予工料补贴。
十三、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按下列价格计发
(1)搬迁费:
按合法的原房建筑面积计发,住宅10元/㎡·次,非住宅20元/㎡·次。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两次计发。
住宅原房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标准计发。
(2)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合法的原房建筑面积计发,住宅10元/㎡·月,非住宅20元/㎡·月,过渡期以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
产权调换安置房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标准逐月递增10%,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
住宅原房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标准计发。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
按合法的原房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三个月,住宅10元/㎡·月,非住宅20元/㎡·月。
住宅原房建筑面积不足45㎡,按45㎡标准计发。
十四、附属物、室内设施补偿补助费
电话:
300元/部(不计分机)
煤气:
2890元/户,普通表2330元/户;
闭路、有线电视、数字电视:
200元/户(闭路改为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的只能按一户计);
分水表和分电表:
30元/块;
独立水表:
780元/块;
独立电表(含三相照明电表):
629元/块;
动力电迁移费:
6000元/户;
电脑宽带迁移一次性补贴费:
150元/户;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500元/个;
热水器迁移费:
100元/个;
电热迁移费:
1500元/户;(需自行过渡的,其过渡期间电热补贴费1500元/户)
空调移机费:
柜机400元/台,挂机200元/台;
以上补偿补贴由征收人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使用人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缴清否则不予发放,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十五、房屋室内装修补偿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详见评估报告。
对装修评估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协商补偿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
十六、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其它一次性奖励
(1)按期签约奖励2万元/户。
(2)按期签约,并按签约期限搬家奖励3万元/户。
(3)对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奖励在本方案第十三条基础上增加10元/㎡。
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不足45㎡/户的,按45㎡/户计发。
十七、征收补偿决定的说明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未签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云岩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由云岩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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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营坡 国有土地 棚户区 改造 征收 补偿 方案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