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饲料加工企业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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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验........................................................................11
8产品追溯与撤回...............................................................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13
前言
本技术要求是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饲料加工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饲料加工行业的特点对GB/T22000相应要求的具体化。
本技术要求替代了CNCA/CTS0007-200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饲料加工企业要求》,CNCA/CTS0007-2008同时废止。
本技术要求本次为技术性修订,与CNCA/CTS0007-2008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公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公告)
——术语和定义,增加“清洗物料”的概念
——关键过程控制增加了配方的修订、审批等管理要求。
增加对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要求。
增加了混合均匀度测试频率的要求。
对混合均匀度参数进行了调整。
——附录,增加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及农业部第1218号公告
本技术要求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归口。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公司、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天津正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骏宝饲料有限公司。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
吕艳、李鹏伟、刘今玉、唐金艳、冯晓红、谭平、刘含章、林华、冯广春、贾凤琴、唐月敏等。
本技术要求系第二次发布。
引言
为提高饲料产品安全水平,促进肉、蛋、奶等动物性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我国饲料企业市场竞争力,本技术要求从我国饲料安全存在的关键问题入手,采取自主创新和积极引进并重的原则,结合饲料加工企业生产特点,针对企业卫生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关键过程控制、检验等,提出了建立我国饲料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专项要求。
鉴于饲料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方面的差异,为确保产品安全,除在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关注的一些通用规定外,本技术要求根据饲料加工的特点明确了“关键过程控制”要求。
主要包括采购、药物添加剂的使用、混合、制粒等过程的控制及产品标签的管理。
以确保肉、蛋、奶等动物性食品的安全,确保认证评价依据的一致性。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饲料加工企业要求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饲料加工企业建立和实施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包括人力资源、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检验、产品追溯与撤回。
本技术要求配合GB/T22000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适用于对此类饲料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外部评价和认证。
本技术要求用于认证目的时,应与GB/T22000一起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
GB10648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13078.1饲料卫生标准饲料中亚硝酸盐允许量
GB13078.2饲料卫生标准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的允许量
GB13078.3配合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允许量
GB/T10647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T16764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20803饲料配料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GB/T220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2006的应用指南
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032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同GB/T19001、GB/T22000、GB/T10647中相关术语。
3.1
饲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2
单一饲料
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饲料。
3.3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3.4
浓缩饲料
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微量元素、维生素和非营养性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3.5
配合饲料
根据饲养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的饲料。
3.6
精料补充料
为补充以粗饲料、青饲料、青贮饲料为基础的草食饲养动物的营养,而用多种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7
饲料添加剂
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饲料中的少量或微量营养性或非营养性物质。
3.8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3.9
一般饲料添加剂
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微量物质。
3.10
药物饲料添加剂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11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3.12
混合均匀度
饲料产品中各组分分布的均匀程度。
3.13
清洗物料
用于洗仓用的物料(如豆粕、稻壳粉等)。
4人力资源
4.1食品安全小组
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应具备多学科的知识和建立与实施饲料加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经验,包括从事饲料卫生质量控制、产品研发、工艺制定、原辅料采购、生产控制、检验、设备维护、仓储运输、产品销售等知识、技能或经验。
4.2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
4.2.1食品安全小组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有守法意识,理解HACCP原理、前提方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4.2.2应具备满足需要的熟悉饲料加工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的人员;
4.2.3从事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检验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
4.2.4采购人员应具备识别原材料质量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
4.2.5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持续满足要求。
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饲料加工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从事产品研发、配料、混合、制粒操作的人员应持续满足岗位能力要求。
4.2.6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时复审
4.3个人员卫生与健康要求
生产、检验和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
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必要时),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
工作帽、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统一发放。
5前提方案
5.1基础设施与维护
5.1.1厂区
5.1.1.1工厂应设置在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和其他污染源的地区。
厂址应与饲养场、屠宰场保持安全防疫距离。
5.1.1.2厂区主要道路及进入厂区的主干道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质路面(沥青或混凝土路)。
路面平坦,无积水。
厂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厂区内非生产区域应绿化。
5.1.1.3工厂的建筑物及其他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的选址、设计与建造应满足饲料原料及成品有条理的接收和贮存,并在其加工过程中得以进行有控制的流通。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应远离生产区。
5.1.1.4严禁使用无冲水的厕所,避免使用大通道冲水式厕所。
厕所门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并应有排臭、防蝇、防鼠设施。
5.1.1.5厂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5.1.2厂房与设施
5.1.2.1厂房与设施的设计要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洗、整理。
要按生产工艺合理布局。
5.1.2.2厂房内应有足够的加工场地和充足的光照,以保证生产正常运转。
并应留有对设备进行日常维修、清理的通道及进出口。
5.1.2.3原料仓库或存放地、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的地面应具有良好的防潮性能,应进行日常保洁。
地面不应堆有垃圾、废弃物、废水及杂乱堆放的设备等物品。
5.1.3生产车间
5.1.3.1生产车间面积应与设计生产能力相匹配。
5.1.3.2生产设备齐全、完好,能满足生产产品的需要。
设施与设备的布局、设计和运行应将发生错误的风险降到最低,并可进行有效的清洁与维护,以避免交叉污染、残留及任何对产品质量不利的影响。
a)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应具有原料接收、初清、粉碎、
配料、混合、(制粒、冷却、破碎、筛选)、计量打包、除尘、除杂等工序及相应设备,有预混料工艺的,应有单独的不锈钢混合机。
b)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应有二台以上不锈钢混合机,其中混合机规格应与生产工艺相配套,物料自然残留率低,密封性好,无粉尘外溢现象。
5.1.3.3车间内应具有通风、照明设施。
5.1.4贮存仓库和设备
5.1.4.1仓库:
仓库应牢固安全,不漏雨、不潮湿,门窗齐全,能通风、能密闭;
有防潮、防虫、防鼠、防鸟、防火设施;
有一定空间,便于机械作业;
库内不准堆放化肥、农药、易腐蚀、有毒有害等物资。
5.1.4.2器具、仪器设备:
配备清扫、运输、整理等仓用工具和材料;
配备测温设备、测湿设备、通风设备及准确的衡器;
配备抽样工具。
散装立筒仓应配备有测温、通风、清理设备。
5.1.5维修、保养
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检修,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5.2其他前提方案
其他前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5.2.1水的安全(适用时)
应确保生产用水符合NY5027的要求。
5.2.2饲料接触面的状况和清洁度
a)用于包装、盛放原料的包装袋和包装容器,应无毒、干燥、洁净。
b)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微量组分的料仓宜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采用普通钢材时需经表面涂层处理,涂料应无毒。
c)选用的销售包装材料应符合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保护产品的要求。
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保证材料不与产品发生任何物理和化学作用而污染产品。
5.2.3防止交叉污染
5.2.3.1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
5.2.3.2为防止饲料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不同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5.2.3.3用于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物料应单独存放和标识,或者报废,或者回放到与清洗前同品种的饲料中。
5.2.4防止掺杂物的污染
保护饲料、饲料包装材料和饲料接触面免受润滑油、燃料、杀虫剂、清洁剂和其它污染物的污染。
5.2.5化学品的标记、贮藏和使用
工厂应设置专用的危险品库存放杀虫剂和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这些物品应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应对其制定使用规定。
化学品的使用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必要时须经国家相关部门备案批准,并由有能力人员专门管理和使用,严禁污染饲料。
化验室的废液及包装物要合理处理。
5.2.6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a)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农业部168公告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未使用完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应返回库房存放。
应建立药物饲料添加剂接收和使用的程序和记录。
b)饲料添加剂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农业部1224公告的要求,应建立饲料添加剂接收和使用的程序和记录。
5.2.7虫害鼠害的控制
应有包括描述定期检查在内的书面虫害鼠害控制计划。
定期检查的结果应予以记录,原料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库房禁止使用灭鼠药。
5.2.8贮存与运输的管理
5.2.8.1贮存
a)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鸟、防火设施的仓库内。
同一仓库内的不同饲料原料应分别存放,并挂标识牌,避免混杂。
b)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单独存放,并应挂明显的标识牌。
c)饲料原料存放在室外场地时,场地应高于地面,干燥,并且应有防雨设施和防止霉烂变质措施。
d)新建仓库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扫和密闭消毒,旧仓库要轮流清扫和消毒。
e)在饲料的贮存期间,应注意温、湿度的变化,定期进行抽样检测,防止霉变。
5.2.8.2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传染性病虫害,并有防雨、防潮、防污染设施。
饲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辐射等物品混装、混运。
饲料、饲料添加剂、尤其是动物源性饲料原料运输工具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6关键过程
6.1配方控制
配方设计应考虑饲料的安全性,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建立生产配方设计、使用、更改的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由专人管理配方。
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应在《单一饲料产品目录》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内,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所添加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1126号公告内,并符合农业部1224公告的要求。
用于畜禽饲料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守农业部168号公告,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农业部176号公告、农业部193号公告等农业部有关公告的规定;
用于水产饲料的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5071的要求。
6.2原料验收
应依据每种饲料原料的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及GB13078的要求制订企业的原料接收标准,按原料接收标准对原料进行验证(检验)。
对饲料添加剂应核准其产品批准文号,对饲料药物添加剂还应填写药物饲料添加剂接收和使用记录。
所采购的动物源性饲料应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兼产反刍动物饲料的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动物源性饲料的接收和使用的程序和记录。
6.3限量物质的添加
严格按配方进行称量、配料。
当使用人工配料时,应一人称量,一人复核并记录。
为了降低配料误差,应使用经校准合格的精度等级适当的电子秤进行称量;
当使用自动配料时,配料系统应符合GB/T20803。
确保限量物质的添加准确无误。
6.4混合
对已按配方要求进行称量配制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充分的混合,以避免混合不均匀(如局部产品中药物饲料添加剂浓度过高)。
混合时间的确定应根据产品的品种、混合机的性能、混合机的装料量进行测试,确定出合理的混合时间,特别是预混料应进行分级预混。
应通过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进行检测,验证混合的效果。
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Cv要求: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7%,添加剂预混料≤5%。
6.5制粒
颗粒饲料的生产应根据饲料配方中主要原料的理化特性来确定适宜的调质参数(蒸汽压力、温度、时间)。
通过制粒前的调质(畜禽料)或制粒后的后熟化(鱼虾料)来消除或减少可能存在于饲料中的致病微生物。
另外,应对制粒后的高温高湿颗粒饲料立刻进行冷却,使产品在接近室温时进行包装,避免水分过高而在贮存期间发生霉变。
6.6产品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0648的规定。
应制订标签管理办法,形成严格的领用制度,并保存领用记录。
7检验
7.1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7.2检验室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
检验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7.3应制定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适当标示)及检验方法等,并实施。
7.4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按相应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凭检验合格报告入库和放行销售。
7.5应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留样,样品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室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7.6委托外部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的外部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具备完成委托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8产品追溯与撤回
8.1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
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的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
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顾客要求。
8.2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建立产品撤回程序,验证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并按规定予以记录。
8.3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性附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27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第37号及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修订)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第40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2002第193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001第168号公布)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3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第38号令)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第38号令修订)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2008第176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公告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关于防止疯牛病的公告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3078.1饲料卫生标准饲料中亚硝酸盐允许量
GB13078.2饲料卫生标准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的允许量
GB/T16765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18695饲料加工设备术语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19424天然植物饲料添加剂通则
GB/T20192环模制粒机通用技术规范
GB/T20803饲料配料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GB/T14699.1饲料采样
NY5032无公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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