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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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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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XXXX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XXXX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含港澳台侨学生)。
临床医学(红医班)、临床医学(5+3一体化)(含儿科学专业硕士方向)培养的学生进入研究生培养阶段的管理参照《XXXX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国际学生管理趋同性原则,此规定中适用于国际学生学籍管理的条款,国际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余事项参照XXXX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档案已寄至学校的,由学校招生部门退回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档案已寄至学校的,由学校招生部门退回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应征参加军、警察部队的学生最长保留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时,还需经学校附属医院或由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达到在校学习要求,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
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第八条新生入学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招生部门进行录取资格初审;学校各院系对学生身份进行核查;学生入学10个工作日内,学校医院管理处(校医院)、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提供学生身心状况初检结果;学校招生部门、学籍管理部门组织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到学校附属医院或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明确诊断;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招生录取规定等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招生录取规定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附属医院或由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休养后可达到在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后学生须进行学籍注册。
每学年秋季学期,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学费和住宿费的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备案;由院系学生管理部门统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注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按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
春季学期,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学生管理部门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10个工作日不注册的,视为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注册。
(一)应退学的学生;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三)无任何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
(五)其他应不予注册的学生。
第三章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学习、见习和实习,应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统组织安排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应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内返校。
因故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返校者均应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劳动、社会实践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军训、实习按每天8学时计算。
旷课学生依据我校本科学生处分工作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
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按我校本科学生处分工作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在毕业(结业或肄业)时将完整、真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学分双记载。
考核成绩由理论考试成绩、实验(实习)考试成绩和日常考核成绩各按一定比例构成。
实验(实习)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科理论考试。
学生通过考核或答辩,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
如同一门课程需分学期授课,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采用学分绩点制综合考察学生学习质量。
课程考核成绩、课程绩点和考核等级的换算,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等事宜按照XXXX大学本科教育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选修课的成绩以学分记载,四年制本科学生前3学年内所修学分需达到:
人文社科类6学分(创新创业类、艺术类课程不低于各2学分);医学基础与专业类2学分,累计8学分。
五年制本科学生前4学年内所修学分需达到:
人文社科类6学分(创新创业类、艺术类课程不低于各2学分);医学基础类2学分;临床医学类2学分,累计10学分。
第十九条临床医学(红医班)、临床医学(5+3一体化)(含儿科学专业硕士方向)培养学生前四学年选修课学分同五年制本科生。
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予按期本科毕业,不能按期进入研究生培养阶段。
第二十条第二课堂学分要求:
四年制本科学生前3学年内第二课堂成绩不低于6学分;五年制学生、临床医学(红医班)、临床医学(5+3一体化)(含儿科学专业硕士方向)培养学生前4学年内第二课堂成绩不低于8学分。
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予按期毕业,临床医学(红医班)、临床医学(5+3一体化)(含儿科学专业硕士方向)培养学生不能按期进入研究生培养阶段。
第二十一条体育课成绩突出过程管理,体育教研部根据考勤、课内教育、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须持学校附属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和《特殊体质学生登记表》,经所在院系核查无误后,可认定为特殊体质学生并报教务处、体育部备案。
经备案的特殊体质学生应参加体育理论课学习和体育课教师安排的力所能及课内教育活动。
(一)先天性疾病或陈疾引起的丧失运动能力等身体残疾,不能参加正常体育锻炼和考核的;
(二)出现慢性或长期性伤病情况,不能参加正常体育锻炼和考核的;
(三)手术后遵医嘱避免参加体育活动达到本学期体育课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二条因故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的学生,可按《XXXX大学本科教育考试管理规定》申请缓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但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每学期开学后学校安排一次补考,选修课程及重修课程不设补考。
补考百分制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但予以标注;通过补考平均学分绩点按照1.0计算。
第二十四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须重修:
(一)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的学生。
(三)在课程考核中违纪、作弊的学生。
(四)申请缓考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
(五)以及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重修课程的费用按照财务处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一学期重修课程门数不能超过3门,优先选择主要课程。
第二十六条同一课程重修学生不足20人,学生自学该课程。
同一课程重修学生达20人,学校组织授课。
同一门课程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调整,导致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执行。
课程重修的成绩记载以重修后考核实际分数记载。
第二十七条申请课程重修程序
(一)学生申请重修报名并选课。
(二)经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到财务处缴费。
(三)根按照学校教务部门或学院整体安排进行重修。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校际交流、国际交流或休学创业、退学后重新考取我校的学生,其学分及成绩认定事宜详见《XXXX大学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通过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选修相关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学业预警与年级调整
第三十条学校施行学业预制。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教务部门确定预警学生名单发给相关院系,由院系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启动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内补、缓考后有2门及以上必修课程未获得学分。
(二)一学年内累计有4门及以上必修课程未获得学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准予升入高年级。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进行年级调整: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每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情况自愿选择转入低年级。
(二)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类专业学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儿科学、精神医学、眼视光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等)进入临床实习前,非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预防医学、法医学、临床药学、生物科学、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基础医学等)进入毕业论文设计前,其所学科目中仍有一门及以上未获得学分的,转入低年级。
(三)临床医学“5+3”一体化(含儿科学专业硕士方向)在本科阶段毕业时,如未达到本科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者,须在本专业序列内进行年级调整。
(四)临床医学(红医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调整至相应年级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或按照学生本人的意愿调整到相应专业:
1.一学期内有2门必修课程未获得学分的;
2.累计有4门必修课程补考或重修的;
3.截至第五学期末,英语水平未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
TOEFL成绩60分、IELTS成绩6.0分、PETS4通过、WSK合格、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
第三十三条年级调整的学生已修习合格并获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申请重修的,成绩按重修成绩(学分)记载并给予标注。
第三十四条申请年级调整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应在学校复查后确定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专业按XXXX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应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条学生转学按XXXX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各专业学制加四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一学期内因各项原因(含伤、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本专业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申请休学进行自主创业的。
第四十三条休学需由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院系申请,院系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休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后,可续休一年。
休学创业者可一次申请休学2年。
第四十五条毕业年级学生除特定原因外,不得申请休学。
毕业年级学生需办理休学的,最迟应于毕业当年5月15日前办理。
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其医疗费按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休学创业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持休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除持休学证明外,还须持学校附属医院或的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复查诊断,证明可以参加正常学习;
(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课程衔接情况,将复学学生编入下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
(四)复学的学生应在原就读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军、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九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因触犯法律、法规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一律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或出国留学,需先到学校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八章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附属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精神心理疾病,结核病等)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时限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由院系学生管理部门上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经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并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校相关部门、学生本人。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通过校内、新闻媒体公告视同送达。
第五十四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由院系学生管理部门通知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
档案、户口均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生源地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书、成绩单,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需在接到退学通知10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或未办结退学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并通过校内、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视同送达。
第五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六条若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流程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XX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有下列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情形之一,且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的,可以选择结业或年级调整。
(一)毕业考试有一门(含)及以上经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
(二)需撰写毕业论文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前,毕业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的;
(三)选修课程学分未达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
因上述原因选择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提前向学校提出考核或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完成相关考核要求并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以本科结业证书换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并经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查确定后,予以变更。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
第六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不能补发。
确因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可予以补发毕业证明书、学位授予证明。
该毕业证明书、学位授予证明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级(107期)学生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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