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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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001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法定
职权
执法机构
岗位
执法要求和流程
执法责任
行
政
许
可
1
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八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许可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3、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4、告知程序。
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许可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
3、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告知程序。
经审查同意登记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
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成立登记流程图、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
政
许
可
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许可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
3、办理时限。
对全省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告知程序。
经审查同意设立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
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变更登记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许可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
3、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及章程核准或者不予变更登记及不予核准章程的决定。
4、告知程序。
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成立登记流程图、变更登记流程图、注销登记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4、《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
政
许
可
5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许可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3、办理时限。
对基金会设立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的决定。
对基金会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及章程核准或者不予变更登记及不予核准章程的决定。
4、告知程序。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成立登记流程图、变更登记流程图、注销登记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6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许可审查。
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3、办理时限。
对基金会设立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的决定。
对基金会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及章程核准或者不予变更登记及不予核准章程的决定。
4、告知程序。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变更登记流程图、注销登记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行
政
许
可
7
公墓建设的审批
社会
事务处
一、执法要求:
1、申请受理。
受理下级机关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2、许可审查。
社会事务处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3、办理时限。
公墓建设审批应当自受理下级机关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4、告知程序。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公墓建设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8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社会
福利处
一、执法要求:
1、受理。
由社会福利处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2、许可审查。
社会福利处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3、办理时限。
民政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
4、告知程序。
准予资格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流程图)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
行
政
监
管
1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社会团体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2、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报领导审定。
3、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材料不全者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5、归档。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备案社会团体办理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社会团体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2、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归档;
4、材料不全者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备案事项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
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备案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社会团体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2、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归档;
4、材料不全者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备案事项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
全国性社会团体驻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社会团体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2、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归档;
4、材料不全者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备案事项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2、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归档;
4、材料不全者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备案事项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3、《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
政
监
管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备案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2、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归档;
4、材料不全者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备案事项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3、《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备案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2、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归档;
4、材料不全者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备案事项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3、《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备案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2、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归档;
4、材料不全者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备案事项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3、《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9
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结果备案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2、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归档;
4、材料不全者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备案事项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3、《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
政
监
管
10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基金会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2、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归档;
4、材料不全者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备案事项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1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制定年检工作方案,向社会团体下发年检通知,社会团体领取《年检报告书》等;
2、社会团体自我检查,填写《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3、年检材料递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4、年检材料由我厅审查,出具年检结论;
5、通过年检的社会团体,通知其领回登记证书,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立案后要求其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
7、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归档。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年检工作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
政
监
管
1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制定年检工作方案,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发年检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年检报告书》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检查,填写《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3、年检材料递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4、年检材料由我厅审查,出具年检结论;
5、通过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知其领回登记证书,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立案后要求其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
7、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归档。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年检工作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4、《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13
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制定年检工作方案,向基金会下发年检通知,基金会领取《年检报告书》等;
2、基金会自我检查,填写《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3、年检材料递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4、年检材料由我厅审查,出具年检结论;
5、通过年检的基金会,通知其领回登记证书,年检不合格的基金会,立案后要求其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
7、总结,《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书》归档。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年检工作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行
政
监
管
14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管理
救灾
救济处
一、执法要求:
1、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制订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对各地贯彻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其他各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集中供养监督:
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对各地五保集中供养率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集中供养率保持在80%以上,对未达要求的予以通报;每季统计五保供养人数;通过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了解掌握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和户院挂钩对象生活情况以及其他政策落实情况。
3、供养资金监督:
检查各地五保供养资金落实情况,各地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供养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吃、穿、住、医、葬以及孤儿义务教育等生活方面的支出。
检查各地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福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15
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救灾
救济处
一、执法要求:
1、由救灾处提出救灾捐赠款物调拨分配方案,报分管厅长审查后,经厅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救灾捐赠款物调拨分配方案。
2、救灾处在经得分管厅长同意后,对捐赠款物发放时的公平、公正、民主性进行监督检查。
3、救灾处可派员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救灾处可以提出调剂分配方案,并报经分管厅长批准后实施。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行
政
监管
16
公墓年检
社会
事务处
一、执法要求:
1、制定年检方案。
制定公墓年检的详细方案,包括检查人员的构成,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期限等。
2、现场检查。
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
检查内容:
依据公墓年检标准进行检查,包括公墓大小是否超标,公墓绿化是否达标,公墓服务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公墓的消防设施是否充足,公墓维护费是否预留等。
3、检查处置。
经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检查记录;对有违法嫌疑的,现场取证,进行行政处罚程序。
4、撰写年检报告。
根据年检情况撰写报告。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公墓年检工作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
政
处
罚
1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民间组织
管理局
处罚种类:
撤销登记
一、执法要求:
履行一般程序
1、审查立案:
发现违法事实后,民间组织管理局应当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初步核实违法事实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厅法制办负责人批准立案,报厅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
必须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并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结束后,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或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厅法制部门审查批准。
3、不予处罚:
承办人认为不需要处罚的意见,经厅法制办负责人批准,报厅领导同意后,予以结案,由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归档。
4、移送司法机关:
承办人发现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送达告知书:
承办人初步意见认为应当行政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
政
处
罚
1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6、对应当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并告知当事人在3天内提出听证。
7、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记录经当事人核实的内容进行核实签名后放入案卷中,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加重处罚意见。
经复核后,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罚意见。
8、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民间组织管局指定承办人除外的行政执法人员,主持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9、处罚决定:
一般案件,由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10、制作处罚决定书及送达:
承办人应当根据经过批准的处罚决定及时制作处罚决定书。
按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救济权。
11、执行:
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自行履行的有关事宜,发现相对人逾期未履行,就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归档:
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归档保管。
13、期限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就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上一级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
政
处
罚
2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民间组织
管理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罚款
履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一、执法要求: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符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1、现场调查:
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相对人说明有关情况。
2、处罚决定及送达:
经核实认为当场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按要求当场送达相对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救济权。
3、执行:
处以20元以下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人出据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发现相对人逾期不自行缴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归档:
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归档保管。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民间组织
管理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罚款
一、执法要求:
(同上)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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