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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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 别
名 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3月26日起施行
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6、《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7、《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1年7月27日起施行
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自1999年4月28日起施行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的通知》
国发[1996]18号,自2005年6月25日起施行
部门规范性文件
1、《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99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
3、《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24号
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2]93号)
5、《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6、《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 地发[1987]289号
7、《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8、《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75号,2005年8月31日发布
9、《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品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66号,2006年7月25日发布
1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9号
11、《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37号
12、《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37号
13、《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433号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0年1月8日起施行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
5、《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7、《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8、《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1、《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4年6月29日起施行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1、《印发关于支持山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2]89号
2、《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粤府[1998]72号
3、《关于调整征用土地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1]915号)
4、《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粤财农[1996]332号)
5、《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6、《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粤财农[2001]378号)
7、《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1999]88号
8、《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综[2002]4号)
9、《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综[2006]8号)
10、《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发[2006]250号
11、《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政府
注:
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表一: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非法转让土地
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2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
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4
破坏农用地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5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6
非法占用土地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7
拒不交还国有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8
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9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10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11
不符合法律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2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责令恢复原状,可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3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4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15
无证采矿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6
越界开采
责令退回批准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7
破坏性采矿
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8
无证勘查,超越批准区块勘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9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0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1
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2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3
不依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4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5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标志
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6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7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8
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9
探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0
采取伪报矿种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1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罚款;仍不报送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2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责令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处以罚款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3
停办或关闭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工作经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34
不建立开采台阶,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石矿、粘土矿
处罚款,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35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36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37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38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39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40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以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41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42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43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4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5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擅自编制地图的
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6
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7
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加处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8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经营测绘业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范围以外承担测绘业务的;不按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测绘前未进行测绘资格验证,责令限期补办严整,逾期不办的。
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2条规定为《测绘资质证书》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128项
行政执法主体: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
市管权限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
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182项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3
市管权限土地征收的审核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4
市管权限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包括划拨补办出让)
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5
市管权限建设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核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6
市管权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审核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7
市属企业因改制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审批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8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市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9
土地使用权转让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市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11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含出让、出租、作价入股)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12
集体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市区)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13
建设项目用地(包括成批次用地)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行政执法主体:
市人民政府
14
秘密测绘成果的销毁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15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
16
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包括旅游图、交通图等)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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