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广告宣传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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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广告宣传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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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广告宣传费
浅谈广告宣传费
(一)正常分录
借:
营业费用
贷:
银行存款
(二)异常分录
(三)涉税问题
1、超标准列支的广告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
2、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计入广告宣传费。
(四)会计规定
1、广告的定义: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主要形式有:
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以及临时性广告等。
⑴、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⑵、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⑶、店堂广告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
⑷、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2、禁止和限制发布广告的情形: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指出,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⒊以企业名义发布广告
如果企业既生产允许发布广告的产品,也生产不允许发布广告的产品,为回避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以企业的名义发布广告宣传,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必须按照合理性原则和受益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在不同的产品之间进行分摊,不允许发布广告的产品分摊的广告宣传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特别指出,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辩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五)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指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广告费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户外广告,一般通过专业的广告经营者制作并对外发布。
如果相关的委托合同涉及不同的会计年度,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进行确认。
2、对于店堂广告,一般仅通过专业的广告经营者制造但自行发布。
对于店堂广告的载体,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应分年将其折旧确认为广告宣传费的组成部分。
3、对于印刷品广告,由于无法采用合理和系统的方法分摊,一般直接将支付的印刷费确认为当期的广告宣传费用。
4、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广告宣传,由于具有商业性质,或者对外处置,需要确认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
5、广告性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业[2003]95号)也指出,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6、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的促销行为,是指商业为扩大销售,对消费者承诺在购买商品后参加抽奖的促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关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有奖销售属于销售实现后有奖销售的优惠金额带有随机性,甚至为零;应当按照公布价格开具发票,不应扣减奖品支出的公布价格,属于广告宣传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明确指出,“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入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
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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