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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及保护探析
中文摘要
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已经走进了我们身边,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出现无法律依据可直接适用的尴尬局面。
因此,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
本论文首先分析各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学说和观点,然后用语义分析法对虚拟财产权的内涵进行定义。
对虚拟财产权的特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进行分析阐述。
对现今网络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作系统的分析和归类,并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展开针对性的论述。
在以上的基础上提出了虚拟财产权在物权法和侵权法上的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立法。
关键词:
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立法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thevirtualpropertyhaswalkedintotheUS,withourlifebecloselyboundup.Butbecauseourcountrypresentonthenetworkhypothesizedpropertylegislationinablankstate,makethenetworkvirtualpropertyrightdisputecaseshavenolegalbasiscanbeapplieddirectlytotheembarrassingsituation.Therefore,theneedfornetworkvirtualpropertyrightforfulltheoreticalresearch.Thispaperfirstlyanalysisthevarietyofnetworkvirtualpropertyrighttheoryandviewpoint,andthenusethesemanticanalysisonthevirtualpropertyright,connotationdefinition.Onvirtualpropertyrightscharacteristics,thesubjectofalegalrelationobject,carryontheanalysiselaboration.Onthecurrentnetworkofvirtualpropertyandvirtualpropertytransactionsofvariousproblemsexistinginsystemanalysisandclassification,andaccordingtothecollecteddatatothetreatise.Onthebasisoftheabove,putforwardfictitiouspropertyinpropertylawandtortlawprotection,helptoimproveChina'snetworkofvirtualpropertyrightlegislation.
Keywords:
Virtualproperty;legalrelationship;legislation
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及保护探析
一、虚拟财产权的基本理论
(1)各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虚拟财产做出了立法规定,以法律为手段对虚拟财产进行合法保护。
例如,在韩国的法律就明确规定: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无权对其做肆意的篡改或删除。
在我国的台湾,其本地区的《刑法》中也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
而电磁记录是属于“以文书论”的基本范畴,因此这使得虚拟财产在台湾地区已经上升到了某种物的属性。
纵观世界已经制定了虚拟财产有关法律保护的国家,他们都是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观来进行规范的。
如我国台湾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具有支配、处分、转移、拍卖的有关权利,韩国的法律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属于玩家独自占有,独立于运营商。
(2)国内外学者对虚拟财产权的各种观点和有关学说
虚拟财产之所以被戴上了“虚拟”的帽子,主要是因为他跟传统的财产形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并且往往只是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
在现实的社会中,大多数的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对虚拟财产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众说不一。
通过有关文献的查阅、收集、整理,主要存在以下集中观点和学说:
1.物权说
在传统的物权理论中认为物权的客观应该有体,并且应该占有一定的空间,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高科技的高速推进,现在的物已经不能再局限于有形、有体的这种狭隘的范围了。
结合对民法上物的基本属性研究,虚拟财产跟其并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性质上的物,并适用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该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通过物权更能保护弱势一方即用户的权利。
玩家们通过花费大量的精力与金钱取得的装备物品等在虚拟的世界里已经属于玩家的财物了,毕竟付出了就应该有收获,所得之物应该在现实中同样予以承认。
2.知识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通过自己的智慧和体力劳动的成果,没有网络用户智力性的劳动投入不会换来网络虚拟财产,更不会创造性地搭配组合出独一无二的网络社区、网络中虚拟的角色。
因此,他们认为虚拟财产应该属于智力的创造结果。
由于这些虚拟财产是有智慧的结晶,无疑赋予了虚拟财产创造性、新颖性、可复制性等相关特点,所以就应该跟著作权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3.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在网络用户和运营商之间所产生的服务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一种合同关系之上的,并且认为这种合同关系是用户得以请求运营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虚拟债权凭证。
所以,正是因为这种债的关系,使得虚拟财产在以合同为前提下具有了极强的相对性。
比如,用户只能用特定的虚拟财产要求运营商给予提供特定的服务;有些情况下用户的具体权利还要受到运营商运营的具体情况和运营时间的限制;虚拟财产的价值和交易的具体方式一般是由运营商来进行规定的。
所以说,虚拟财产不在于它本身,而是由它来反映的一种债权关系。
虚拟财产就是用户享受运营商所提供服务的一种权利,并且具有独特性,一项虚拟财产只能是一个合同的权利,一旦用户获得该项权利,合同就视为签订了。
二、虚拟财产权的内涵和法律属性
(一)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涵义和特点
1.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涵义
用于网络中的一种无形的、可进行网络交易的财产,我们定义为虚拟财产。
从现在的网络中来看,它主要包括了网络游戏、Q币、电子邮件的应用、网络调查、网络寻呼等相关产品。
在网络的应用中,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可以对自己拥有的虚拟财产具有交易、转让、处分等相关的权利,这种权利我们认定它为虚拟财产权。
2.虚拟财产的特点
根据对虚拟财产跟有形的财产进行比较,总结得出,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种特点:
(1)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财产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有形财产的主要原因所在。
有形的财产是可以拿证件来证明它的所属,用马克思理论来说就是客观实实在在,但是虚拟财产是基于软件而存在,通过网络技术反映出来的东西,既摸不着,更拿不到手里,只是能被网络用户感受得到。
它不能兑换现金,更不能在现实的生活中进行交易。
但是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里具有兑换游戏道具、支付网上各种费用等功能,可以认为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
(2)价值性
因为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里可以进行兑换游戏装备、支付网上的各种费用,所以说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的,并且可以分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主要是体现在用它可以进行交易上,这种交易既可以发生在网络玩家与网络运营商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玩家与玩家之间。
玩家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积累从运营商那里换取游戏中的高级装备、武器,玩家与玩家之间通过协商也可以进行游戏道具的交易。
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主要是体现在跟运营商或者是玩家用虚拟财产换成自己想要的武器装备,不过跟其他玩家进行的交换是要通过网络系统服务平台的。
正是由于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价值性,才会容易被侵犯。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不断增多,然而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的保护上还是一片空白。
因此,建立保护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3)可支配性
虚拟财产是权利客观的一种,是可以支配的。
至于如何进行支配,就要看它的主体了。
如果权力主体是运营商,他们有权力将虚拟财产卖给玩家或者是将其进行升级,确定其价格;如果权力主体是玩家,他们有权力运用虚拟财产根据自己的需求与其它的玩家进行交换,也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对自己的虚拟财产进行升级。
(4)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某种行为在法律的范畴内得到认可。
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虚拟财产的来源途径是合法的。
虚拟财产不是玩家通过非法的途径骗取而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精力投入换来的,或者是通过服务平台跟运营商交易来的;二是虚拟财产交易途径是合法的。
玩家与玩家或者是玩家与运营商进行的虚拟财产交易的过程中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均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
(5)独立性
物相对来说都有自己的存在方式,具有独立性。
虚拟财产也不例外,也是独立存在的。
尽管说虚拟财产要依赖于电脑软件而存在,但他却不像有形财产一样要和其他权利有着某种关系,故而它是独立存在的。
这也就是他跟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也正由于它的独立性才可以和有形财产作比较。
(6)可转让性
跟有形财产一样,网络虚拟财产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通过虚拟的游戏币作为媒介,虚拟财产可以在玩家与玩家或者通过服务平台玩家与运营商进行转让。
从运营商到玩家的转让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合同的建立,玩家支付金币或者是卡点,运营商为其提供服务或是道具,当然二者之间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2)虚拟财产的范围
此财产是基于物上的权利的集合观点的代表,梁慧星教授认为:
“所谓财产,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他解释财产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
以彭万林教授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不是权利的集合而是物。
他们认为“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
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学界也同样存在多种观点。
从目前来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划分大致有三个观点:
广义的、狭义的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范围观点。
经过对以上三个观点的具体分析研究,发现以上三个观点都存在不妥之处,本论文综合以上三个观点,总结出自己的独有的虚拟财产的范围划分。
虚拟财产的范围应该表述为:
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在脱离了网络空间以后仍旧可以在现实的生活中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服务。
随着网络事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也将会随之不断扩大,每一项新的网络技术的问世都将会有相应的新类型虚拟财产产生。
划分虚拟财产的标准并不存在问题,关键是看我们该如何去区分。
众所周知,网络虚拟财产都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之中并属于虚拟物品的范围。
单独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标准,其原因在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现实价值,即脱离了网络空间以后仍然具有的现实价值。
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兼容性和前瞻性,我们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标准时就不应该采用具体的列举方式,而只能采用概括式的方法来确立其范围的标准,即通过确立独立的现实价值意义这一范围的划分标准,才能从网络虚拟物品中确立具有法律意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3)虚拟财产的归属
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像有体物那样具有自己的实实在在的形状和所占空间,并能摸得着看得见,但又不像无体物那样本质上只是表现出的权利,而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客观存在并具有独特表现形式的虚拟的物。
所以,本论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属性,应该归属于物权的保护体系并加以保护。
三、虚拟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
(一)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游戏玩家,而义务主体则是网络运营商或开发商以及其他的网络用户。
1.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网络用户或者是网络游戏的玩家通过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应该归他们所有,也就是说他们应该拥有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当用户通过运营商或其它用户进行交易时其付出的应该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运营商没有权利对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进行控制,只具有为用户提供服务及对虚拟财产进行存储保管的权利。
所以规定运营商只提供对虚拟财产保管的义务,更便于保护用户的权益和规范运营商的行为。
2.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
网络运营商不仅对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负有消极性质的不侵犯义务,而且还负有积极的保管的义务。
从此也可以看出这是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物权的特性所在。
这种特性主要是由网络虚拟财产独特的存在状态和运行方式所决定的,并不妨碍虚拟财产权符合物权的对世性特征。
网络用户之间虽然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但是他们之间负有相互不侵犯的消极义务。
(二)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虚拟财产本身。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使得将其纳入物权的保护范围成为了一个大的障碍。
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将会出现更多的无形财产。
这些无形财产的出现将会使人民意识到财产是一种用金钱来评价的利益,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财产,其反映的都是人与人的关系。
从而也会使人们领悟到无形物与有形物之间所存在的共性。
(三)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内容
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支配,即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的行使、侵害和转让这些法律事实而引起的。
所以,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和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的探究及法律保护
(1)虚拟财产存在的法理依据
1.从法律的关系观分析
从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合法性都能够足以作为证实虚拟财产之所以存在的依据,但是如果寻求虚拟财产存在的法理依据,最具有说服力的那就是虚拟财产所具有的客观性。
从目前的法律关系客观地认识来看,虚拟财产可能不被包括在内,但是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有形物体与无形物体的利益都将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表面上看来虚拟财产离开了网络不能存在,但从网络用户对他的利益来看,虚拟财产又会变得非常的现实。
换句话说,对于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虚拟财产已经是实实在在的客体了,固然也成为了法律关系中权力与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了。
网络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可以要求运营商予以尊重并尽到保管的义务,也可以跟其他玩家进行交易、转让,并从中获利。
由此可见,虚拟财产确确实实是给予一定目的而结合的法律义务和权力的集合体。
2.从我国的法律界定分析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
有学者将“合法”这样做出了解释:
取得财产的方式不违法;取得的对象不是法律所禁止的。
这也是我国法律界普遍认同的解释方法。
根据这个解释,“其他合法财产”就具有了一个最低的标准,也就是财产的取得方式和对象都是不违法的。
由此看来,只要是虚拟财产拥有上述标准就可以认为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从理论上就可以归属为法律上的合法财产,并且在现实的层面上已经存在这样的立法例,所以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2)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权利
如果把虚拟财产规划到传统民法中的财产类型和权利客观类型进行保护,并对一起进行类型化,难免会遇到一些不可逾越的障碍。
所以,本论文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新型的民法权利客观进行保护,采取一些创新的方式方法会显得更加的适当。
如果现行的立法情况下将虚拟财产归入债权的话又难以解释他的排他性;如果被归纳到物权,那么所产生的债权关系不易解释清楚。
许多的学者专家试图把虚拟财产权在传统的财产分类中找到适合他的位置,但是往往又表现得非常牵强。
网络虚拟财产产生之后,玩家之间的物权关系始终以双方的服务合同存在,但是这又与票据关系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正是因为票据存在着无因性,所以票据关系产生以后就完全可以脱离了债权关系而独立存在。
因此,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在与运营商发生联系时体现出债权性,而相对于其他玩家来说又体现出物权性。
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物和债的双重属性,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客体。
(3)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1.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是他在虚拟的网络中是可以用来进行交换的道具,在那种世界里可以看得出他是活生生的、现实存在的事物。
玩家在网络世界里对它享有占有的权利,就跟我们现实社会里的客观实在物是一样的。
从这一点来看,虚拟财产跟我们现实的有形财产没有什么区别了,只不过是它是要依靠网络而存在的。
并且,这种物权跟传统的用益物权存在着类似之处——期限性。
用户在接受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时,他们就已经建立起了合作合同,这种合同就如同虚拟世界里的法律,双方都不得有侵犯对方的行为。
在虚拟世界中,玩家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排他占有,对他人盗取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损害自己虚拟财产时,都可以提出停止损害、赔偿损失或者返还原物的请求,这种保护机制实质上就是已经属于物权法上的保护形式了。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玩家主要是看中虚拟财产的价值、功能,这跟用益物权又比较相似。
所以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可以参考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则,由受害人向侵权人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2.虚拟财产权的侵权法保护
通过已有的虚拟财产的有关案件可以看出,多数都是由于第三方非法窃取玩家的虚拟财产,致使玩家的所拥有的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就会依照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获得保护。
当第三方窃取了玩家的虚拟财产时,第三方应该负全部责任,如果再找不到第三方时就应该由运营商承担所窃取的虚拟财产的赔偿。
因为在玩家接受了运营所提供服务的同时他们之间已经建立起一种合同关系,并且运营商的科学技术水平远远高于玩家,所以玩家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就应该受到运营商的保护。
在第三者明确的情况下,运营商也应该对玩家负对其保护不当的连带责任。
所以,针对玩家虚拟财产被侵害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他们的责任关系:
第一,运营商的科学技术水平比玩家的科学技术水平高,当玩家的虚拟财产遭受侵害时,运营商已经尽到了他所应尽的义务,并且玩家没有什么过错,这时第三方就应该对玩家的虚拟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二,当第三方不明确并且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时,应该由运营商对玩家进行必要的赔偿;第三,由于玩家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是错误的操作致使虚拟财产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自己负责,但是因为账户的密码被泄露,运营商又没有对玩家进行必要的提示,这时运营商也脱不开责任。
综上所述,本论文认为可以借鉴《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担各方的相关责任。
目录
1总论1
1.1项目摘要1
1.2编制依据与研究范围3
1.3建设规模4
1.4主要建设内容4
1.5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4
1.6工程效益5
2投资环境及建设条件分析6
2.1投资环境分析6
2.2建设条件分析10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15
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5
3.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16
4开发区规划与交通量预测17
4.1项目区总体规划17
4.2项目影响范围的交通量预测18
5工程建设方案21
5.1设计标准及设计规范21
5.2道路设计方案22
5.3给排水工程设计28
5.4道路照明34
5.5电力综合管沟35
5.6道路绿化工程35
5.7交通安全及管理设施35
6节能分析37
6.1设计依据37
6.2项目概况37
6.3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的影响37
6.4项目用能方案、用能设备38
6.5项目能源消耗量、能源消费结构、效率水平和能源管理水平38
6.6节能措施分析评价38
6.7节能措施建议39
6.8结论39
7环境保护40
7.1大气环境质量40
7.2交通噪声41
7.3振动环境质量42
7.4日照环境质量42
8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43
8.1施工组织机构43
8.2项目部的职责43
8.3人力资源配置44
9项目实施进度45
9.1建设工期45
9.2工程实施进度安排45
10征地拆迁46
10.1项目建设用地面积46
10.2建设用地现状46
10.3征地赔偿46
10.4道路两侧需拆除建筑物与安置办法46
11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46
11.1投资估算46
11.2投资筹措46
11.3工程利润分析………………………………………………………49
12招标投标管理50
12.1招标依据50
12.2招标范围50
12.3招标组织形式50
12.4招标方式50
12.5招标遵循的原则51
13社会影响分析53
13.1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开发区服务功能53
13.2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54
13.3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54
13.4社会评价结论54
14结论与建议55
14.1结论55
14.2建议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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