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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宪法学
一、宪法是什么?
如何理解宪法?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指为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中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这里所说的宪法仅指宪法典的含义,理解它需要双三个层面入手。
(一)从目的层面来看,宪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从内在的层面来讲,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
宪法关注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
关于国家权力的规定往往涉及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权力的配置。
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从外在的形式层面来讲,宪法在效力上具有最高性,制定和修改上具有严格性。
1、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凡是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归为无效,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严格。
首先,宪法一般由专门的制宪机关制定。
其次,宪法的修改程序一般比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这些严格的程序包括:
(1)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有的国家要求议会绝对多数提出,有的国家规定由总统提出,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2)宪法的修改程序有特别严格的规定,一般要求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或特定的方式通过,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修改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什么是成文宪法?
什么是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的宪法。
三、什么是规范性宪法?
名义性宪法和标语性宪法?
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对国家权力有规范性作用,能够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由于宪法内容远离本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不能发挥规范性作用,对国家权力没有起到约束作用的宪法。
标语性宪法,又称字义性或语义学宪法,是指宪法仅仅具有宣传手段的意义,不具有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实际上在宪法内容中体现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者的独占利益。
四、分权制衡原则评析
分权制衡原则现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尚不能找出替代它的其他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不能简单的认为分权制衡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孰优孰劣,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原则,选择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应具体分析。
首先,在权力的归属上,主权作为整体属于人民,在权力的行使上,可以通过分权或权能分工行使。
其次,分权制衡的宗旨在于通过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达到规范权力、保护人权的目的。
但是权力分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扯皮和推诿现象。
再次,认为民主集中制效率高,一般是社会主义国家选择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原因。
彻底的分权制衡在宪法中明确,固然有为了各自利益而有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但其监督的作用也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最后,分权制衡原则在20世纪又有新的发展。
五、法律至上原则的释义
法律至上原则,亦称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或法治主义原则。
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治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与效力,国家的一切权力都要根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社会的基本正义。
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律至上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认宪法具有至上效力和最高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个人、政党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六、代议制度原则释义?
代议制度原则,亦称代表制度原则或代议制民主原则,是在法治框架之下,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来表达多数公民利益或观点的民主政治制度。
七、代议制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第一,在“议会之母”的英国,其代议制度原则体现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当中,英国议会制度的成长与发展也是代议制度原则的完善过程。
第二,法国、美国等成文宪法国家及总统议会制的国家,一般是以成文宪法中的国家机构和选举制度内容来贯彻代议制度原则的。
第三,代议制民主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直接民主制的完全消失,有的国家将代议制民主和直接民主制结合起来,形成混合民主制。
第四,我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将代议制原则以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形式表现出来。
八、《自由大宪章》、《独立宣言》、《人权宣言》
(一)《自由大宪章》: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和25名大贵族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又称《自由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王国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夺这些权利。
宣布了国王不可擅自征税的原则,规定国民有协商权、人身自由的权利和监督国王以及反抗政府暴政的权利。
它开创了近代英国宪法的许多原则,至近代以后,其大部分条文已失去意义,但其中所表现的王权受法律限制的原则仍被认为是宪法原则而沿用至今,被称为“第一个伟大的议会文献”。
“第一部英国成文法”。
(二)《独立宣言》:
1776年由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是美国联邦宪法制定前最重要的宪法文件,其主导思想和体系架构直接影响了1787年宪法的制定。
《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以人民主权思想为宗旨,要求脱离英王统治。
《独立宣言》的指导思想是已经成熟的古典自然法理论。
《独立宣言》表明了北美大陆与宗主国分离的决心,拉开了美国独立战争的序幕。
(三)《人权宣言》:
是《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简称,是一个纲领性的宪法性文件。
由序言和17条正文组成,《人权宣言》主要内容如下:
第1条提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社会的差别只可以基于共同的利益。
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3条提出了主权在民原则。
第6条提出了立宪代议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第16条指出,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
《人权宣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旗帜,是反对封建专制、建立宪政国家的指南,具有历史进步性,是后来法国制定民法典、刑法典的法律依据。
九、宪法渊源的释义
宪法渊源,即宪法法源,是指那些具有宪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表现形式,因此宪法渊源亦称为宪法形式。
十、宪法渊源的主要形式
(一)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性文件(四)宪法惯例(五)宪法判例
(六)宪法解释(七)紧急法令
(八)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协议
(九)权威性宪法着作(十)法理
十一、什么是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同等宪法效力的判例。
十二、主要国家的宪法渊源?
(一)英国
1成文的宪法性法律。
2宪法惯例。
3宪法判例。
(二)美国
11787年宪法。
2宪法修正案。
3若干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三)法国
1宪法典。
2宪法修正案。
十三、我国宪法的渊源?
(一)宪法典
(二)宪法修正案(三)宪法性法律
(四)宪法惯例(五)宪法解释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七)紧急状态法令
十四、宪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一)宪法使政治斗争规则化
(二)宪法使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合理化
(三)宪法使政治发展稳定化
十五、宪法对法制建设的作用
(一)在立法方面,宪法是国家进行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二)在执法方面,宪法除了规定执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外,还规定了执法机关的活动原则
(三)在守法方面,各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规定了其他社会组织、政党和公民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四)宪法是法律的唯一准绳,法律完整性的基础
十六、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民族平等
(三)男女平等(四)承认合理的差别
十七、思想自由的概念
思想自由是指,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权利。
十八、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一教派或者那一教派的自由,有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十九、表达自由的概念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品等手段表达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不仅包括传统的言论(口头和书面的)自由,也包括通过影视作品、录音方式、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媒介表达思想的自由。
二十、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是指全体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对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十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优越性有哪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反映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要求,是最充分的民主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又能保证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团结和共同进步的强烈要求,是最符合我国民族特点的政权组织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因此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二十二、为什么和如何坚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由于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方面还有不完善之处,其优越性还远未发挥出来,加之有一些人对中国国情的不全面了解,被西方一些国家表面的政治制度所蒙蔽,对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产生了动摇。
对此我们应保持清醒认识,并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一制度。
与此同时,在我国现实的政治生活和民主实践中,还存在着选民不能充分了解自己的选举对象,甚至违背选民意愿的现象发生。
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缺乏有效的、必要的监督机制,致使官僚主义存在,甚至滋生腐败。
因此,需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1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及重要性,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2理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
3改进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的组织机构建设。
4改进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工作制度建设。
5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素质。
6完善人大监管制度,加强监督工作。
二十三、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教训,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其次,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为全面地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现状。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分权制衡为原则建立的议会制和总统制不适合我国国情。
二十四、国家结构形式释义
国家结构形式,亦称国家结构,是指国家的领土组成,即国家的整体是由哪些基本单位构成的,如何构成的,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以及民族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的内涵:
第一,国家结构首先是指一个国家的领土划分,一个国家的整体是由哪些基本部分构成的。
第二,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权力的纵向划分,即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划分。
第三,国家结构形式要解决多民族的共存问题。
第四,国家结构形式在宪法上的意义还包括国家的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的划分以及法律体系的构成。
二十五、什么是单一制?
单一制国家的主要特征?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普通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组成的、具有一个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全国政权体系是统一的,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地方没有自己的宪法。
第三,地方的权限取决于中央的授予。
第四,在对外关系方面,国家的中央政府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没有外交、国防和国籍的权力,这些权力都属于中央。
第五,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律适用也是统一的。
第六,中央设立国家机关,地方相应地也要设立对应的机关,但外交、国防等地方不设立机关。
二十六、什么是联邦制?
联邦制国家的主要特征?
联邦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主权的成员国(通称为邦、州、省、共和国等)组成的联邦国家。
联邦制国家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国家和地方各自拥有自已的宪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各自的立法、行使和司法体系。
第二,联邦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方单位的法律在本成员国单位内有效。
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
第三,在国家及政府起源上,先有各地方(成员国)政府,后有中央(联邦)政府。
中央的权限来源于各地方(成员国)政府的让渡。
第四,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是对外关系的基本主体,但是各地方(成员国)政府在很多情况下也拥有一定的外交权,各地方(成员国)政府在行使外交权时不能与联邦的根本国家利益相冲突。
第五,中央与成员国职权行使有明确的划分。
二十七、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基本行政区划单位由23个行政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组成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二十八、为什么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的历史传统。
第二,特定的民族现状。
第三,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
第四,国家领土完整、疆域安全、民族和谐共存的需要。
二十九、什么是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国家为了方便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将全国领土分级划成若干个区域,并建立相应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分层管辖的区域结构。
三十、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一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一般包括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确定当选的制度等内容。
选举制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狭义的选举制度仅指选民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选举法规定的内容只包括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因此,这里所讲的选举制度是狭义的概念。
三十一、什么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理解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应该把握哪几个问题?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也称“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即公民只要符合“本国公民”、“达到法定年龄”、“享有政治权利”这些基本条件,都能不受限制地参加选举。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致
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享有政治权利。
(三)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
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的原因,失去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能力,因此在选举期间,如确实处于发病状态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
但是精神病患者因发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有原则的区别。
(四)对某些犯罪的违法的公民行使选举权的规定
在选举实践中,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根据1983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上述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三十二、什么是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具体体现哪些方面?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一般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张选票体现的价值相等。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一人一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二)每张选票的价值相等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三)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平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进行分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名额,按照法定的基数加人口增加数进行确定。
(四)城乡平等(五)民族平等
三十三、我国的选举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一)对选举权普遍性原则认识的误区
1片面追求高参选率。
2片面追求代表的广泛性。
(二)选民提名候选人的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三)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流于形式
(四)公民选举权利缺乏完备的救济措施
三十四、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提高选民参选的积极性
(二)区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的条件是相同的,但纵观世界各国有关选举制度的规定,多数国家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的条件是有区别的,被选举人资格相对严于选举人资格,这是由于选民和代议机关的代表肩负的责任不同,代表应比选民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对代表应有更高的要求。
(三)完善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和介绍程序
1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程序。
2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办法。
(四)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度
(五)完善公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措施
三十五、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三)责任制原则(四)精简和效率原则
(五)密切联系群众原则
三十六、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其具体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之间。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表现在国家机关之间。
我国国家机关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处于从属地位,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
第三,表现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上。
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但也要注意尊重地方国家机关的首创精神。
三十七、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
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解决好哪几个环节?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解决好以下环节:
第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
第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办事。
三十八、什么是责任制原则?
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有哪两种形式?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均应对其后果负责。
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有两种形式:
第一,集体负责制。
第二,个人责任制。
三十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所谓分工负责,就是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所谓互相配合,就是三机关在分工的基础上还要做到通力合作。
所谓互相制约,就是三机关在互相配合中必须做到互相监督。
四十、宪法制定的概念
宪法制定,又称宪法创制、制宪或者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特定的程序创制成文宪法的活动。
宪法制定的内涵需要从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宪法制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况,一是君主专制或殖民地国家向宪制国家的转变,二是政权的更送。
第二,宪法制定是君主专制或殖民地国家向宪制国家的转变过程中或者新政权建立之后创制第一部宪法的活动。
第三,宪法制定是一种制定成文宪法的活动。
四十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就是指宪法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因出现特定的原因,由有权修改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内容所做的废止、改变以及增删等活动。
四十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制宪目的的原则。
2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
3依法解释宪法的原则。
4与宪法整体内容保持协调一致原则。
5适应社会发展的原则。
6稳定性原则。
四十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哪些缺点和不足?
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2宪法监督的内容具有局限性。
3缺乏必要的宪法监督程序。
4宪法监督方式单一。
5对违宪行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
四十四、如何改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1应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2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
3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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