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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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
课题名称电子合同的法律纠纷
年级08级
系别信息商务系
专业电子商务
班级
(2)班
姓名陈静学号0803010222
指导教师王文娟老师
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议
年级
08
系别
信息商务
专业
电子商务
姓名
陈静
题目
电子合同的法律纠纷
指导教师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
指导教师:
年月日
评阅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
年月日
答辩小组意见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本任务书下达给:
08年级信息商务系电子商务专业姓名陈静
设计题目:
电子合同的法律纠纷
1.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及要求(包括设计或论文的主要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并根据题目性质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
2.重点研究的问题及原始资料及依据(包括设计或论文的工作基础、研究条件、应用环境等)
3.主要参考资料、文献,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任务日期:
年月日
要求完成日期:
年月日
答辩日期:
年月日
指导教师:
摘要
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播信息,但是却不在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EDI和E-mail是电子合同的基本形式,两者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
关键词:
电子合同电子商务难点
Abstract
Developmentofelectronictechnology,electroniccontracttoappear,althoughtheyalsodisseminateinformationthroughelectronicpulses,butnotintheoriginalpieceofpapercredentials,butratherasetofelectronicinformationEDIandE-mailisthebasicformofelectroniccontract,thetwowhohavetheirrespectivecharacteristicsandadvantagesofe-commerceactivitiestooccupytheplace.Electroniccontractsandtraditionalcontracthasasignificantdifferencebetweenthepartiestothecontractelectronics,offer,acceptanceandeffectivenessofthecontractisamodernlegislationdifficult.
Keywords:
electroniccommerceanddifficultcontract.
前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另一种突破。
通过网络开展商务活动在当今世界上越来越普遍。
这种网络的商务活动,仍然不可能脱离社会,因此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政策和法律、安全和标准是电子商务的两大支柱,这一系统还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例如:
当开展电子商务的双方发展商务纠纷时,是否能够利用电子契约(如电子证书、电子订单等)作为法律证据。
所以电子商务系统的存在和发展是特定的法律和政策相关。
同时国家也需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甚至引导电子商务系统的发展好建设。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商务是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一方面给经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制定新的法律规则。
论电子合同订立与效力的法律问题(2000年5月)内容介绍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事物人们希望对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要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树立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建立这种法律规则体系应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点并兼顾现有的传统商务模式和各国及国内各地区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所以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则成为法学界迫切解决的重要问题电子合同是随着现代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及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新概念这种通过计算机网络而形成的合同与传统合同有很大不同本文分五章分别介绍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发展立法状态类型和特点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电子合同的订立途径书面形式要约和承诺电子签名电子证据等问题并对中国今后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划提出了一点建议。
一、电子合同的基本知识
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合同就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电子形式和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体来说,电子合同是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方式订立的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特征:
1.电子合同的主体虚拟性;
2.电子合同订立的快捷性;
3.电子合同的标准化;
4.电子合同效力确定的特殊性;
5.电子合同内容的易篡改性;
6.电子合同的易保存和易复制性;
电子合同形式的变化,给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
但是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如何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1.形式的不同,传统合同采用纸面文件作为合同合法生效的法律形式要件之一,而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是通过计算机传输的,以无纸化的数字形式存在,也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之分。
传统合同通过签署者手书签名才可生效,而电子合同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是用高科技的电子签名代替手写签名。
2.运作环境不同,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环境不同。
传统合同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的协商、操作,而电子合同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在电子自动交易中,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
他们的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3.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变化;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的发生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在电子合同中,即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有特殊合同中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二、电子合同的订立的基本原理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
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
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用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用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
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时,表意人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
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也规定要约不可以撤销的条件。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
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
三、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合同纠纷
1.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定义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
法律的特性包括:
(1)公正性:
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
(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分类
(1).自然法与制定法。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
自然法高于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
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3.良法与恶法。
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4.成文法和习惯法。
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种类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解决方法:
(1).协商
(2).调解(3).仲裁(4).诉讼
主要种类:
(1).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2).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3).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4).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5).标准合同纠纷和非标准合同纠纷。
(二)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的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
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
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3.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
”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
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
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
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
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小结
在电子合同订立中,如要约与承诺违背了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应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
传统的法律制度在网络空间也应变通使用。
因此在电子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也应进行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通过这一章法律、合同的纠纷,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的进一步了解看出合同在网络世界中还有好多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还要灵活进行合理的调解,创造一个文明的网络生活。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无论是订立合同、确定合同的效力、履行合同、变更和终止合同,还是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等,都必须遵守这些基本原则。
它不仅是当事人进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司法审判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传统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规则是受到如下的问题:
1、当事人住所地、营业地或户籍地的不确定及其与电子商务活动的联系弱化;
2、合同缔结地的缥缈;
3、虚拟物的出现挑战物之所在地规则;
4、合同履行地的难以确定。
在这种网络法律行为与那些传统的合同产生的一些分歧,如何将虚拟有真实的网络交易规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就成为一道难题。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会影响电子合同确定的重要地点有五个,即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营业地。
(二)著作权的分析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1)网络对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影响
1、网络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合理使用是最严格的著作权限制方式,利益平衡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合法动因。
其含义是: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不损害著作权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给公众保留自由使用作品的空间。
2、网络对法定许可制度的影响。
法定许可似乎是在合理使用和经著作人许可情况下使用的一条“中间道路”,因而,在网络迫使著作权和合理使用制度都不得不作出调整的时候,法定许可的内容也随着他们的调整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合理使用的部分内容有向法定许可转换的趋势,一部分需要作者进行授权许可情况向法定许可转换。
(2)网络带来的著作权的扩张
著作权的扩张表现为著作权的权能、客体、期限的扩张以及对个人使用的限制的增加。
以下主要对著作权权能扩张中典型的权能及期限的扩张作简要的讨论。
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扩大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形成的数字化复制权以及扩大公众传播权而衍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
《条例》中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
事实上,由于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流通状况根本无法支配,不知道作品由谁、在何处使用,也不知道使用了多少次、是否又提供给另外的人使用。
因此,各国立法倾向于赋予著作权人以技术对抗技术的权利,即承认了著作权人使用“技术保护措施”。
著作权期限的扩张。
他们授权作者的后代和出版商要么禁止复印作品要么通过在他们的出版物上附加不合理的版权使用费和各种限制条件来限制公众接近和利用作品。
长期保护条款所表达的令人无法接受的垄断鼓励了盗版,过高的价格加重了使用者的负担,并且导致了对法律的不尊重。
长期的著作权保护加重了后继使用者的负担,因为在使用前作者作品时需获得在前作者的授权,尤其给教育学者、图书馆学者、历史学者、表演者的使用带来了不便。
(三)真实性的分析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以爆炸方式激增,信息冗余,不良信息和虚假信息大量存在。
许多网站尤其是商业网站,都在想尽一切办法赢得注意力,许多个人或企业为了获取人气和关注,扩大自身影响力,肆意编造新闻甚至不惜炮制假新闻,直接影响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使得网络新闻环境进一步恶化。
因此,绝不能放任假新闻“野蛮生长”,而要采取有效措施堵住“污染源”。
例如曾轰动一时的“金庸被去世”事件。
金庸被去世的消息借助微薄这一新兴的媒体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肆传播,各大媒体乱成一团。
在这起假新闻事件中,网友本来是以求证口吻转发的帖子却被误传为新闻,甚至不少名人也在其中充当传递者的角色,最后闹得一发不可收拾。
对于网络新闻的失实,归根到底,在于网络新闻“把关人”职能的严重削弱和“把关”功能的缺失。
在目前情况下,与发展完善的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新闻的发布缺乏有效的审查和监管。
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使得网络信息监控更加困难。
曾有人感叹“如同活字印刷术使全世界的人都成了读书人或读报人,计算机技术的出现使全世界的人都成了写书人或办报人,其结果造成了互联网上信息有相当一部分是伪劣和虚假的信息”。
怎么才能扭转这种局面,保证和提高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呢?
1)政府加大对网络新闻传播的监控和规范。
2)从自身的长远发展考虑,各新闻网站切实加强自律。
3)加强网络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新闻的真实性决定着受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直接关系到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
网络媒体要切实加强管理和自律,捍卫新闻真实性,拒绝假新闻。
只有具备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媒体,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从而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成为具有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好媒体!
五、电子合同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问题所在
1.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的注意问题:
适应的主体、适应范围、责任承担。
2.域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认定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域名争议的裁决及期限、域名争议的裁决及期限。
3.链接技术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由框架链接技术引发的争议、HREF方式引发的争议、使用他人商标、商业名称等作为链接标志的形为。
4.网络广告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5.互联网是一个没有主权的虚拟世界,这样,便给传统基于地域管辖的规则提出了问题和挑战。
6.几种常见的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网络版权纠纷、网络名誉纠纷、网络财产纠纷。
(二).解决消费者对网络合同的盲目应用
1.网络消费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之对弈关系论析:
其一,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的非谋面性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对弈;其二,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的非协商性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对弈;其三,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的无国界性与消费者法律救济权的对弈。
我们清晰地看到,在网络消费环境中,网络消费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之间存在着对弈性,现行的为“有纸交易”时代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整这种新型“无纸合同”时,由于缺乏对网络消费形式的特别考虑,也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必然会出现不适应的真空反应。
于是,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消费格式合同中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需要将消费合同中注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理念融入网络环境之中,并予以特殊的设计,以矫正消费者在网络中更加弱势的地位,发挥法律应有的矫正失衡作用。
具体来说,可以从强化经营者披露义务、设计消费者撤销权和确立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三方面进行改造。
2.披露义务对知情权失衡的矫正:
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对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知情权失衡的有效矫正。
2000年通过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也对电子商家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规范。
经合组织1999年通过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规定,电子商家不应有虚假陈述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和其他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的不合理风险分配行为;不论何时,电子商家均应以清晰、明显、准确及易于获知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自己的名称、地址、电子信箱及其他电子联系的方法或电话号码、注册号或许可证号、与企业进行迅速、简便、有效的交流方式、有关争议解决的方式、途径、法律等重要信息,而不应利用电子商务的特质隐瞒其真实身份或地址或不提供前述信息。
3.撤销权设计对公平交易权失衡的矫正:
撤销权是赋予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扩大适用撤销权可以有效地对其在缔约过程中自主选择权和公平选择权的失衡进行矫正。
很有必要赋予消费者直接的主动撤销权。
对这种撤销权的设定,应考虑到网络消费合同的特征而予以扩大化。
具体包括:
第一,撤销权与审查合同的权利结合,即顾及到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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