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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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交安〔2013〕19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分一级、二级、三级。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一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级、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考评机构的推荐和初审工作。
第三条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指标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细化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执行。
未另行规定的遵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施目标
第四条从事客运(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汽车客运站、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危险化学品(包括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和港口危险化学品等)等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达标。
第三章组织机构、各级机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中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张锦宏
副组长:
廖鹏黄金贺柳生林欧雄李晶华
成员:
林山红魏洪斌宫力郑志力吴晓斌高树宪
曾伟站和各基层分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达标办”),设在局安全监督科(以下简称安监科)。
安监科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运输管理科(以下简称运管科)、公共交通管理科(以下简称公交科)、车辆技术管理科(以下简称车技科)、港航管理科(以下简称港航科)、规划建设科(以下简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各一名成员及基层分局各一名成员组成。
第七条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一)安监科(达标办)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指导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认定;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申报考评员,并对报考人员报考专业类型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过达标管理系统提交厅达标办进行复审;负责二级考评机构的推荐和初审工作,以及三级考评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并统一印制和颁发三级考评机构资质证书工作。
;负责中山交通公众网专题网站的建设工作;负责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应对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开展考评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企业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方式。
(二)局运管科负责组织指导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交通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5种经营类别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督促考评机构依法依规按时完成这5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建设工作。
(三)局车辆技术科负责组织指导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督促考评机构依法依规按时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建设工作。
(四)局港航科负责组织指导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码头、港口危险货物码头、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6种经营类别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督促考评机构依法依规按时完成这6类企业三级达标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设工作。
(五)市公交科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客运企业(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出租汽车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督促考评机构依法依规按时完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三级达标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设工作。
(六)局质监站负责组织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督促考评机构依法依规按时完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三级达标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设工作。
(七)各基础分局负责受理、初审、跟踪指导管辖范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按照要求督促和跟进完成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八)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三级)考评机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成立,取得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三级)考评资格后,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考评工作。
第四章考评对象
第八条考评对象为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持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直接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
具体包括:
(一)道路运输企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三级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
(二)水路运输企业:
水路旅客运输企业、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三)港口营运企业:
港口客运(含滚装码头)、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
(四)城市客运企业: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出租汽车企业;
(五)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
第九条从事行政管理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集团总公司可不申请达标考评,如主动提出申请达标考评,也可以进行考评;分公司、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单独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如以母公司名义,但并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可不进行考评达标;集团总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80%以上评为三级且剩下的企业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经集团总公司申请,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集团总公司可直接评定为(二级)三级企业。
第十条包含多类经营项目及“一套班子多个牌子”的企业,实行分类考评、分类定级;对从事多种运输经营类别的运输企业,应分别进行考评;对汽车客运站实行“一站一考评”;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一证(经营许可证)一考核”;对从事多种货种运输经营的企业,按照达标标准最高要求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已取得OHSMS18001(GB/T28001)、HSE等安全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由企业向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三级达标考评申请,企业向辖区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合格后上报由局主管部门(单位)组织人员对必备条件审核合格后,在中山市交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局主管部门(单位)填写《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审批表》中“主管机关意见”一栏加具意见后,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达标办,经请示中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达标办发达标证书。
第五章考评员认定及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考评员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公务员和不参加职称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厅达标办核准,经培训后,可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四条考评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取得资格认定:
(一)申请考评员的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向工作单位所在区交通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部门(单位)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相关要求,审核并统计上报申请考评员的相关资料,市局达标办负责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提交省厅安全达标办进行材料审查。
(三)省厅达标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组织安排统一培训和考试。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厅达标办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五条考评员实行分类管理。
每位考评员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十六条考评员依托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考评员应与考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考评员只能在一家考评机构从事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六章考评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八条考评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施工五类。
考评机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并分别负责相应级别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考评机构实行分类分级考评、互不交叉,同一考评机构可申请多级考评资质,同一级别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十九条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三级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申请三级考评机构的单位或组织需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系统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局受理、审核、公示,经认定后统一颁发资质证书,并在中山市交通网站达标专题网站进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和企业考评档案,并将相关材料汇总后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系统报厅、市达标办和当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考评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七章考评流程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
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实行网上申请。
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自评后并完成整改,按照全省统一要求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
//121.33.200.115:
8080/YJGLCMS)向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所在辖区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
所在辖区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加具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各部门(单位),初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审核。
由辖区交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合格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收到企业的考评材料后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出申请,符合要求后督促考评机构进行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考评机构考评。
考评机构应在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核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考评组在企业从事现场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现场考评组织。
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现场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二)现场考评启动。
现场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
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三)实施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
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
第二十七条现场考评结束后,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初步考评结果,并就现场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现场考评要求。
第二十八条考评机构完成对企业的考评后,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应包含:
考评组人员组成、考评综述、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考评结论、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并按程序向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提交考评结论(表格样式见附件一),未通过的应同时送被考评企业。
第二十九条考评机构组织考评企业合格后报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中山市交通公众网的达标专题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在《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审批表》中“主管部门(单位)意见”一栏加具意见,考评机构在《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审批表》加具考核意见报市达标办,经达标办(局安监科)请示同意后制发达标证书。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申请自评后并已完成整改,按照全省统一要求,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实行网上申请。
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需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
//121.33.200.115:
8080/YJGLCMS)向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递交材料。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收到企业的考评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督促考评机构进行考评工作。
考评机构考评要求同上,考评机构组织考评企业合格后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中山市交通公众网的达标专题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单位)在《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审批表》中“主管部门(单位)意见”一栏加具意见,考评机构在《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审批表》加具考核意见报市达标办,经达标办(局安监科)请示同意后制发达标证书。
第三十一条局主管部门(单位)需在每月5日前向局(达标办)报送上月通过考核企业名称、颁发证书号码等信息。
并每月对上月通过考评的企业,局(达标办)在中山市交通网站中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达标专题网站进行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三十二条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三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按照《中山市道路运输管理业务指南》遗失、变更程序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辖区交通主管部门(单位)递交有关材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向交通主管部门(单位)递交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三节附加考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局达标办应安排考评机构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市、区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第三十八条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
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九条通过附加考评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市、区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考评机构应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市、区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权限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八章考评收费原则
第四十一条考评机构应遵循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企业自愿的原则,积极为企业开展业务指导、咨询等活动,为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向考评机构支付涉及考评工作的差旅、评审等费用。
评审费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用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级各类考评机构应与企业平等协商,根据申请企业的规模、安全生产水平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评组人员组成、考评行程安排,结合考评天数、考评员数量(级别)等因素合理确定费用,并出具足额合法收据。
第四十四条各级各类考评机构应在提交考评报告的同时,将向企业收取的考评费用细目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系统报厅达标办。
第九章宣传及培训
第四十五条厅达标办负责对考评员、考评机构及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宣贯与培训,主要包括考评员认证培训、考评政策宣贯与培训。
第四十六条市局达标办负责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加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需于每月3日前将月度工作报告报市局达标办,工作报告包括本行业交通运输企业达标创建进展情况和达标单位、以及本(单位)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相关工作动态信息和先进做法等。
市局达标办及时将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月度工作汇总报告转报省厅达标办。
省厅达标办定期将工作报告发布在广东省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达标专题网站上。
第四十八条三级考评机构需于每月3日前将月度工作报告报市局达标办,工作报告包括企业考评达标工作情况、相关工作动态信息和先进做法等,市局达标办将择优转报省厅达标办。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要把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达标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大力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严肃通报批评和处罚,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对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开展考评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企业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方式,对考评机构开展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考评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
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三条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局达标办将上报厅达标办撤销考评员资格:
(一)提供虚假学历、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三)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五)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以个人名义进行考评工作及收取费用的;
(七)不服从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
(八)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九)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
(一)、
(二)、(三)、(四)、(五)、(六)、(七)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第五十四条三级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达标办将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机构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质申请材料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标准化评审资质的;
(三)参与企业自评及培训的;
(四)出具虚假考评报告,违规对企业颁发考评证书的;
(五)强制收费、不合理收费、私下收费或不出具合法收据的;
(六)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七)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五十五条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评机构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复核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第五十六条考评机构对企业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的,市局达标办将组织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颁发达标证书;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市局达标办应立即责令考评机构不予颁发达标证书,如已颁发了达标证书,考评机构应立即收回。
第五十七条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考评机构。
第五十八条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局达标办。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市局达标办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细化和补充,未另行规定的遵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审批表
2.初次考评和发证流程图
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审批表
企业
名称
经营
范围
法人
代表
注册地
注册
时间
申请
记录
有□年月
无□
申请
类别
申请
等级
主管
机关
辖区基层分局意见
参考样板:
2013年6月5日,我分局组织了3名工作人员,对汽车公司(类别:
道路旅客运输,级别:
三级)进行了初审,初审基本符合要求。
工作人员签名:
(盖章)
年月日
考评机构结论、达标等级意见和收费情况,以及其它说明情况
参考样板:
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20日,我机构组织了5名考评员,对汽车公司(类别:
道路旅客运输,级别:
三级)进行了考评,考评得分902分,符合三级企业达标要求。
考评人员签名:
考评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单位)意见
参考样板:
经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6月28日在中山市交通公众网标准化达标专网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同意考评结论。
主管机关(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中山市交通运输企业考评流程图
企业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类)
镇区交通
主管部门审核
市局业务
主管科室复查
考评机构
组织考评
市局业务
主管科室公示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办发证
企业提出申请
(交通工程类)
市局业务
主管科室复查
考评机构
组织考评
市局业务
主管科室公示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办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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