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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国际法相关制度变迁
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国际法相关制度变迁
一、气候变化问题相关概念界定
天气:
一般来说,天气是指短时间几分钟到几天发生的气象现象,如雷雨、冰雹、台风、寒潮、大风等。
它们常常在短时间内造成集中的、强烈的影响和灾害。
气候:
指某一长时期内月、季、年、数年到数百年及以上气象要素如温度、降水、风等和天气过程的平均或统计状况,主要反映的是某一地区冷暖干湿等基本特征。
气候不同于天气,气候是自然环境的一个因素和重要自然资源。
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正常的气候条件。
气候系统:
则是指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体及其相互作用。
公众日常关心的是每天的天气如何,但经济活动的决策者和经济计划的制定者,为趋利避害,更关心气候状况,特别是未来的气候系统的变化。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对气候变化进行了定义,《公约》第1条规定“气候变化”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可以由不同的原因造成。
主要分为自然的原因和人类活动的原因。
《气候公约》对于因人类活动而改变大气组成的“气候变化”与归因于自然原因的“气候变率”进行区分,这种人类活动是通过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成分而影响全球气候的,所造成的气候变化是叠加在相同时期的自然气候变化率之上的
国际社会所讨论的气候变化问题,主要是指温室气体的增加所产生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
温室气体是大气中的微量气体,目前大气中能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己经发现近30种,除了二氧化碳外,造成全球变暖的温室气体还有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
由于水蒸气及臭氧的时空分布变化较大,因此在进行减量措施规划时,一般都不将这两种气体纳入考虑。
后三类气体造成温室效应的能力最强,但对全球升温的贡献百分比來说,二氧化碳的增温效应最强达到63%,其也是全球气候变暖的首要肇事者。
二氧化碳的生命期很长,一旦排放到大气中,其寿命可达200年,因而最受关注。
温室气体虽然在大气中所占比例很小,但由于它们吸收和放射长波或红外辐射,在地球能量收支中起着基本作用,其中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是二氧化碳,由于人类社会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大量使用煤、石油和天然气等矿物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导致地球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逐渐增高,形成所谓的“二氧化碳罩子”,太阳光可以透入,地球上的热量却不能散发出去,以致地球表面温度逐渐上升,产生气候变暖的现象。
由于二氧化碳等气体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机理与“温室”的作用类似,故称之为“温室效应”。
基本原理:
太阳辐射主要是短波辐射,而地面辐射和大气辐射则是长波辐射,大气对长波辐射的吸收力较强,对短波辐射的吸收力较弱。
白天太阳进行短波辐射(比如可见光、紫外线)入射带来能量,使地球表面温度升高,晚上地球表面以长波辐射的方式,(如红外线)的方式向宇宙散发白天吸收的热量,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对长波辐射有很强的阻隔作用,导致热量不能对外扩散,使得被辐射的物体或地方保持温度较高。
地球表面温度的维持,也离不开温室气体。
如果没有温室气体,则全球地表平均温度应是一℃,而工业化前很长一段时间全球地面的平均温度实际上是巧℃左右。
因此,全球气候变暖显然是由于温室气体的浓度显著超出了自然的限度所造成的灾难性现象。
如果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继续增加,进一步阻挡地球向宇宙空间发射的长波辐射,为维持辐射平衡,地面必将增温,以增大长波辐射量。
地面温度增加后,水汽将增加,从而增加大气对地面长波辐射的吸收,冰雪将融化减少地面对太阳短波的反射,又使地表进一步增温,即形成正反馈使全球变暖更显著。
二、气候变化的危害
(一)对环境的影响:
1.全球变暖
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IPCC在2013年9月27日的瑞典斯德哥尔摩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第5次评估报告,气候变暖是非常明确的,且从1950年代以来的气候变化是千年以来所未见的。
从有详细气象记录以来的1850年代开始,刚刚过去的三个十年每一个都刷新了气温最高的纪录;从1983到2012年这三十年可能是北半球自1400年以来最热的三十年。
1880-2012年,全球海陆表面平均温度呈线性上升趋势,升高了0.85℃;2003-2012年平均温度比1850-1900年平均温度上升了0.78℃。
图SPM.1:
(a)观测到的全球平均陆地和海表温度距平(1850-2012年),源自三个资料集。
上图:
年均值,下图:
十年均值,包括一个资料集(黑色)的不确定性估计值。
各距平均相对于1961–1990年均值。
距平是某一系列数值中的某一个数值与平均值的差,分正距平和负距平。
平均气温距平就是一系列平均气温(日平均气温、月平均气温等)与总平均气温的差值。
平均气温距平增高就是说明这个差值增大了,相应时间段内的温度出现了异常。
根据报告人类活动极可能(95%以上可能性)导致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的大部分(50%以上)全球地表平均气温升高。
其中,温室气体在1951年至2010年间可能贡献了0.5℃至1.3℃。
相对于1986年至2005年,全球地表平均气温在2016年至2035年将升高0.3℃至0.7℃,2081年至2100年将升高0.3℃至4.8℃。
观测到的地表温度变化(1901-2012年),温度变化值是通过对某一资料集(图a中的橙色曲线)进行线性回归所确定的趋势计算得出的。
凡是趋势达到10%显著性的格点均用“+”号表示。
2.海平面上升
假若‘全球变暖’正在发生,有两种过程会导致海平面升高。
第一种是海水受热膨胀令水平面上升。
第二种是冰川和格陵兰及南极洲上的冰块溶解使海平面增加。
预期由1900年至2100年地球的平均海平面上升幅度介乎0.09米至0.88米之间。
全球暖化使得南太小岛即将没顶,全球暖化使南北极的冰层迅速融化,海平面上升对岛屿国家和沿海低洼地区带来的灾害是显而易见的,突出的是:
淹没土地,侵蚀海岸。
3.土地沙漠化
土地沙漠化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有历史记载以来,中国已有1200万公顷的土地变成了沙漠,特别是近50年来形成的“现代沙漠化土地”就有500万公顷。
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调查,在撒哈拉沙漠的南部,沙漠每年大约向外扩展150万公顷。
全世界每年有600万公顷的土地发生沙漠化。
每年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达260亿美元[1,2,3]。
从1968年到1984年,非洲撒哈拉沙漠的南缘地区发生了震惊世界的持续17年的大旱,给这些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灾难,死亡人数达200多万[3]。
沙漠化使生物界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已引起科学界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对人类的影响
1.对于农业的影响
全球变暖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质量和产量。
由于气候变暖会对农作物的生育期造成显著的影响,因此未来气候变化将影响中国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作物的生产和产量。
在气候变暖的条件下,如果没有新的适应技术,农作物的生育期会缩短,生长量会减少,这将会抵消作物全年生长期延长的效果,而且由于生育期缩短,减少了作物通过光合作用积累干物质的时间,质量也会下降,从而对作物产量产生影响。
全球变暖引发农作物病虫害。
气候变暖会影响到中国主要农作物的病虫害发生情况,会加重农业病虫害的发展,这是因为农作物害虫的分布、生长发育、繁殖和越冬等与温度条件密切相关。
气候变暖会使中国主要农作物害虫虫卵的越冬北界北移,害虫成活率提高,虫口数剧增,虫害发生期、迁入期提前,危害期延长。
全球变暖导致农业成本和投入大幅度增加。
肥效对环境温度的变化十分敏感,尤其是氮肥,在温度越高的情况下,能被农作物直接吸收利用的就越少。
因此,要想保持原有的肥效,就必须加大施肥量,而且全球变暖使得土壤有机质的微生物分解将加快,造成地力下降。
在高二氧化碳浓度下,虽然光合作用的增强能够促进根生物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土壤有机质的减少,但土壤一旦受旱,根生物量的积累和分解都将受到限制。
这意味着需要施用更多的肥料以满足农作物的需要,而化肥施用量的增加,会使农业投入和生产成本提高,还会影响到环境和土壤。
2.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高温会给人类的循环系统增加负担,气候变暖有可能加大疾病危险和死亡率,增加传染病的传播几率。
如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公布的报告指出,受“厄尔尼诺”气候现象的影响,从1997年开始,吉布提、索马里、肯尼亚、坦桑尼亚和莫桑比克先后出现严重洪涝灾害,导致这些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国家爆发了大规模的霍乱。
卢旺达2000年的疟疾发病率比1995年猛增了3倍多,同年10月,南非也爆发了流行性霍乱。
温室效应还可能使史前致命病毒威胁人类,美国科学家发出警告,由于全球气温上升令北极冰层溶化,被冰封十几万年的史前致命病毒可能会重见天日,人类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纽约锡拉丘兹大学的科学家在最新一期《科学家杂志》中指出,早前他们发现一种植物病毒TOMV,由于该病毒在大气中广泛扩散,推断在北极冰层也有其踪迹。
于是研究员从格陵兰抽取4块年龄由500至14万年的冰块,结果在冰层中发现TOMV病毒(TomatoMasaicVirus番茄花叶病毒)。
研究员指该病毒表层被坚固的蛋白质包围,因此可在逆境生存。
3.气候难民
一般而言,气候难民指因为气候变化所诱发的人口被迫迁徙,其情形有三种:
(1)因海平面上升导致的低海岸线小岛屿国家的人口被迫迁移,例如在南太平洋地区图瓦卢、瑙鲁等小岛国不得不遭受耕地盐碱化、淡水资源匮乏等生存压力,同时预期未来发生的领土沉没也使得这些小岛国难以逃脱沦为气候难民国的风险;
(2)海平面的上升同样会对部分国家低海岸线地区产生生存威胁,根据欧洲环境机构研究报告称,欧洲荷兰、德国、比利时、罗马尼亚、波兰和丹麦五国由于海平面上升后频发的洪水事件将面临1300万人的被迫迁徙。
在南亚地区,根据IPCC研究报告表明,海平面上升45厘米将导致550万人口迁移及孟加拉国将近10%领土的沉没;(3)由于气候变化的沙漠化和土地质量退化等生态灾难问题是引发人口被迫迁移的另一种情形,非洲地区适宜耕种土地的1/2正面临沙漠化和土地退化的风险,并由此引发了诸如达尔富尔等地区为争夺水和草原等资源的冲突以及大规模人口被迫迁徙,而美洲大陆因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极端自然灾害事件也加剧了美洲地区的土壤退化,进而使得墨西哥每年有70-80万左右的人口寻求进入美国生活。
三、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兴起
针对气候变化问题影响的全球性,及其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人类文明面临气候变化问题,维护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性的手段。
作为国际合作的需要,气候变化国际法应运而生。
(一)气候变化国际法的界定
气候变化国际法,也称为国际气候变化法?
气候变化国际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也是国际法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对其提出的挑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意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指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的过程中,为体现他们的协调意志,而共同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与传统国际法的区别
与传统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法的传统部门相比,气候变化国际法涉及到政治、经济、环境、科技、法律等诸多复杂领域,吸收了这些领域的相关成果,具有突出的边缘学科的特点。
其与环境科学、经济学、伦理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很多情况下,其他学科的知识或被气候变化国际法视为本学科的前提和基础,或被借鉴为进行学科研究和发展的方法,更或被直接吸收为气候国际法的一部分。
同时作为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新兴法律部门,除了吸收、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外,气候变化国际法自身也产生和发展出了诸多新的特色,如采取“框架公约”加“议定书”的立法模式(查后续资料好像还漏了一个),确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差别待遇等方面都推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三)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内容
1.专门性国际气候立法文件
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系统所制定的专门性国际法文件,这类国际法文件代表着当前气候变化国际法中最为发达的部分。
首先,包括一些国际“硬法”文件。
这类国际法文件的典型代表有:
1992年通过的《气候公约》和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它们是国际气候变化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包括根据《气候公约》后所派生的其它一些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
其次,包括国际社会为保护大气气候系统而制定的专门性国际“软法”文件。
这类国际法文件一般以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宣言、建议等的形式出现,如1988年联大通过的《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1992年《气候公约》,第二届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日内瓦部长宣言》、2010年《气候公约》第七届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马拉喀什宣言》、2002年《气候公约》第八届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德里部长级宣言》、2007年《气候公约》第十三届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巴厘岛行动计划》等等。
这类国际法文件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们通常表明了国际社会在保护大气气候系统方面所达成的基本共识,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国际社会整体的价值认同。
因此,这类国际法文件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力和道义的感召力。
在这个意义上讲,这类国际法文件大致界定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未来发展动向,并有力地推动着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
软法和硬法的区分:
不同点
软法
硬法
拘束力
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这类国际法文件一般以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宣言、建议等的形式出现,如1988年联大通过的《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
具有法律拘束力,典型代表有:
1992年通过的《气候公约》和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
优点
为气候变化国际法禁止保留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对于某些以条约形式不能成功解决的国际环境纠纷事项,各国更易于接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软法”规定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和接受,故而具有比较大的道义上的感召力和政治影响力,而这就使得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法律意义之外约束力,如国际道德的约束力。
几乎所有的国际环境条约都不允许缔约国对本条约提出保留,让公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且法律的约束力强
缺点
软法缺乏法律制度所需的义务性、精确性和授权性,并且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对法律规则进行具体的解释和对第三方产生有效的约束力,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具体执行力。
硬法的法律约束力太强而且一般不允许保留导致国家在加入“硬法”性的公约时往往有诸多考量
共同点
待条件成熟后“软法”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转化成为有法律
约束力的“硬法”;“软法”与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共同推动着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立法的发展,是气候变化国际法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2.其他国际法文件中关于保护大气气候系统的法律规定
这类国际法文件并非专门针对大气气候系统的保护而制定,但这些国际法文件中包含着一些关于保护大气气候系统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它们对国际社会关于保护大气气候系统的原则和机制的构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1919年通过的《发展中国家环境与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1992年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世纪议程》,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和《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实施计划》,2007年《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关于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和清洁发展的宣言》,2008年《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和转让北京宣言》等。
针对气候变化问题国家间展开一系列的会议和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和相关的立法行文件。
笔者将从三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文件展开论述,分别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和2015年《巴黎协定》。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继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后国际环境保护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事件"这次会议标志着全球中
心议题已经从斯德哥尔摩会议“与发展协调”的环境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时期”
的环境保护转变
四、《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进程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防止全球气候变化的第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法文件。
(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历史演进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气候变化问题开始纳入国际社会的视线。
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会议推动了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气候变化问题也逐渐引起国际社会深层次的关注。
而气候变化首次纳入国际政治议程是在1979年2月,在世界气象组织的发起下,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
大会以“气候与人类”为主题进行了讨论,并发表了声明。
会议指出:
严重的是,地球上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可能影响到区域、甚至全球的气候变化,迫切需要全球协作,探索未来全球气候可能的变化过程,并根据这种新知识制定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计划。
会议发表的声明号召各国政府“预见和防止可能对人类福利不利的潜在的人为气候变化。
”此次会议后,国际社会在一系列国际会议上讨论气候变化问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气候变化问题被频繁的纳入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
如1982年的《内罗毕宣言》指出:
大气变化(例如臭氧层的变化、二氧化碳含量的日益增加和酸雨),进一步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环境。
这表明人们已经意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的应对上己有了一定的紧迫感。
1985年10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科学联盟在奥地利的菲拉赫召开温室气体国际研讨会。
会议通过的《菲拉赫声明》提出了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四条道路战略,它们包括:
()l改进对正在出现的现象的监测和评价;
(2)加强研究工作,进一步了解这些现象的起源、机制和影响;(3)制订国际上共同同意的政策来减少引起这些现象的气体;(4)采取所需要的战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并对付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
大会最后呼吁并强调在必要的时候应当考虑草拟一个国际公约控制温室气体、气候变化和能源利用。
这是国际社会首次提出制定一个国际条约防止气候变化的倡议,从此便拉开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际立法序幕。
1988年6月,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了主题为“变化中的大气:
对全球安全的影响”的世界大会。
会议讨论了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威胁及如何对付这种威胁,并发表了会议声明。
声明指出,地球的气候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迅速变化,它主要是人类不断扩大能源消费造成的,威胁到全球安全、世界经济及自然环境。
大会呼吁,全球应当采取共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最基本的共同行动是到2005年全球应减少5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各国政府应紧急行动起来,制定一项国际框架公约,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保护大气;建立世界气候基金,基金的资金主要通过对发达国家征收石油燃料使用税的方式筹集。
多伦多会议后,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逐渐转移到政府间组织的层面,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强了在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合作,加快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政治进程。
1988年11月,世界气象组织(MW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并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即成立大会,此次会议成立了三个工作小组。
第一小组负责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知识进行评价;第二小组负责审查气候变化的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第三小组负责拟定和评估关于减缓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战略。
IPCC为公约的形成提供了一系列科学的研究成果,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出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届大会召开,马耳他政府向大会提出了关于保护气候的提案,该提案认为“气候是人类共同财富的一部分”。
包括中国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发言,对气候变化表示关注。
12月6日,大会通过关于保护气候的第43/53号决议。
该决议并未确认气候是人类共同财富,但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并呼吁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优先事项。
1989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资源研究所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举行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专门讨论发展中国家所特别关心的问题。
会议提醒工业化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并因此而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对付气候变化问题。
这次会议最大的成功之处是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方面进行了比较合理的界定,而且会议关于工业化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负“主要责任”的承认,为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中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埋下了伏笔。
1989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做出第15/36号决定,该决定要求环境规划署的执行主任和世界气候组织的秘书长合作,就《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进行准备。
该决定还要求,将IPCC的工作成果以及国际会议关于公约谈判的最新成果纳入准备工作中。
为了实现此目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组成了一个特别工作组。
特别工作组于1989年6月在内罗毕集中,开始起草气候变化公约和制定关于公约的谈判步骤的计划。
1989年11月,在荷兰诺德维克召开了气候变化的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设立二氧化碳的排放目标的建议。
1989年12月,联合国第44届大会又通过了关于保护全球气候的第44/207号决议。
该决议建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应在PICC的报告通过后尽快地进行。
1990年8月,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表其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肯定气候变化对人类具有严重威胁,呼吁国际社会通过一项条约来协调处理这一问题。
该报告为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科学和技术基础,对于促进公约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同年10月召开的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接受了IPCC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呼吁立即开始关于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并通过了一项《部长宣言》,宣言指出,控制二氧化碳等气体排放量,保护全球气候是各国的共同责任。
作为温室气体主要排放源的西方工业国家对此负有特殊责任,他们必须起带头作用,承诺采取行动,降低其在全球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中的比例;他们还必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分的额外资金,并以公开和最优惠的条件转让环保技术,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源使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宣言还希望发展中国家在可行的限度内,在考虑到外债负担问题和自身经济条件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行动努力为保护全球环境做出贡献。
宣言最后强调,必须加强对气候、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等问题的研究,
提高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认识,增强人类预测气候和气候变化、制定健全的应对战略的能力。
宣言虽然未明确提出控制温室气体的目标,但实质上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的认识。
可以说,该宣言的通过为起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1990年12月21日联合国第54届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具体负责《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和制定工作。
1991年6月,应中国的邀请,41个发展中国家在北京举行了/发展中国家
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0"召开这次会议的一个很重要的动因,是因为之前的许
多会议上,发达国家总是企图回避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主要责任"
《气候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间共举行了六次会议。
谈判各方在一些关键条款上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主要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立场差异。
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第三届有关环境的联合国会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此次会议标志着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国际环境法达到的一个新的更高水平。
会议通过了《气候公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法律文件。
里约会议的一个显著的突破就是把环境与发展紧紧地联系到了一起,在很多地方都既强调环境保护同时又强调了可持续的发展。
环境与发展相提并重己经成了一种国际共识。
在这次会议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被明确地提了出来,规定在具体的国际条约当中,并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共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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