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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运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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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运行管理规定
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
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执行《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确保“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正常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过程及其相关的机构或单位。
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属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涉及自动化的相关工作均遵照《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包括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测系统和脱硫信息管理发布系统。
“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测系统”是指包括现场安装的用于监视、监测烟气排放的分析系统,监控脱硫装置运行状态、数据采集与通讯的装置等。
“脱硫信息管理系统”是指电力监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以保证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章职责规定
第五条贵州省经贸委(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职责
负责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和脱硫电量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
负责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系统建设、运行、考核及电量日、月、年报表数据的监督。
第六条 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贵阳电监办”)职责
全面负责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考核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电价执行等监管和仲裁,颁布规章制度。
1、负责对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
2、负责核实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3、负责对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进行验收检查;
4、负责对发电企业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实施监管;
5、负责对脱硫考核数据及报表进行审定,并作为节能发电调度和脱硫电价执行的依据。
6、负责颁布执行燃煤机组烟气脱硫系统建设、运行、考核与监管的有关规章制度。
7、负责在出现重大分歧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仲裁。
第七条贵州省环保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职责
负责脱硫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认证和监管。
负责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日、月、年报表脱硫数据的核准。
第八条贵州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职责
负责燃煤机组烟气脱硫电量电价的认定。
负责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月、年报表脱硫电量电价的核准。
第九条贵州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职责
1、负责政策协调工作,掌握政府部门对燃煤电厂的脱硫政策,及时了解省内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情况,从政策上核实火电厂执行脱硫加价的条件,并向财务部等提出书面核实资料;
2、负责落实购售电合同中有关脱硫的经济条款。
3、负责核实燃煤机组烟气脱硫日、月、年报表中发电企业脱硫系统正常运行期间的上网电量(以下简称脱硫上网电量)和脱硫系统不正常运行期间的上网电量(以下简称非脱硫上网电量),并报送贵阳电监办和财务部。
第十条贵州电网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职责
1、负责协助脱硫燃煤电厂申请脱硫加价的测算报批工作,收集整理省内脱硫燃煤电厂申请脱硫加价有关资料,向贵阳电监办、省物价局等提出书面核实报告;
2、负责核实交易部提供的燃煤机组脱硫上网电量和非脱硫上网电量脱硫电价,编制发电企业脱硫电量电价月报表,报送省物价局。
3、负责对发电企业脱硫电量电价的支付工作;
第十一条贵州电力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职责
负责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传输通道和主站系统及其辅助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数据等工作。
1、负责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和运行归口管理;
2、制定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及主站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对发电企业脱硫在线监测系统检修、大修及更改等相关工作方案、申请的审核和批准;
4、参与发电企业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实用化验收和考核;
5、负责脱硫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核算和统计分析;
6、参与对发电企业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方案论证和设计审查;
7、协助发电企业进行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软件安装和功能完善;
8、负责发电企业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入网调试,并出具入网报告;
9、指导发电企业进行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联网,核实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贵阳电监办制定的技术规范;
10、负责维护脱硫在线监测主站系统相关设备的档案数据和采集脱硫数据参数;
11、协助各发电企业及时处理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硬件故障和软件问题,保证系统长期稳定、可靠运行;
12、负责脱硫在线监测主站系统的维护、完善和更新工作;
13、配合贵阳电监办对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参数测量、数据传输进行监督检查;
14、配合贵阳电监办对各发电企业每年提供的各种试验报告、资质证书进行评审;
15、参与贵阳电监办的重大数据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16、负责脱硫在线监测系统传输通道的组织、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
17、负责监控、评价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做好系统异常运行的记录;专人定时巡视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工况。
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及时通知和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各电厂专责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处理。
故障恢复后,立即通知信通公司专职人员,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18、负责使用贵州电网电能量计量系统(TMR)数据和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脱硫数据形成日、月、年报表,并报送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省环保局、发电企业、交易部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19、在脱硫上网电量和非脱硫上网电量电网与发电企业出现分歧时,负责提供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分析、统计数据;
20、负责向贵州电网调度机构提交节能调度污染物排放所需的数据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月、季、年总结;
第十二条贵州电力试验研究院(简称“试研院”)职责
1、使用国家法定机构认证合格的计量仪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发电企业脱硫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和校验,并书面提交核查、校验报告给贵阳电监办和信通公司备案;
2、负责提供脱硫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标准的判定依据和相关标准;
3、配合信通公司完成主站系统脱硫监测信息的核对和解释,以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的职责
1、制定本企业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2、设置专职人员定期对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
3、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运行及维护主管单位报告;
4、测点的量程、场系数、各种限值及其他能够影响传输数据的各种参数的修改,必须及时书面向运行及维护单位申报;
5、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国家计量检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定期对烟气监测仪器进行定期强制检定(包含对比试验),并向贵阳电监办和信通公司提供检定报告;
6、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厂站端烟气脱硫监测采集装置进行检修或试验等工作时,必须事先报申请,并取得上级运行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7、不能随意切断燃煤机组烟气脱硫监测信息采集装置的工作电源,若需中断供电必须事先报申请,并取得上级运行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应在60分钟内恢复供电(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
8、负责对本厂日、月、年考核数据进行核对;
9、负责向脱硫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所需燃煤机组的烟气脱硫监测信息,对提供的机组脱硫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性负责。
10、积极配合贵阳电监办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按照贵阳电监办制定的技术标准,负责数据传输接口与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端口的对接,并与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运行。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在脱硫系统正式投运前两个月向贵阳电监办、信通公司提交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建设申请;信通在接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内,通知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发电企业提供联网集成技术方案,并指导发电企业完成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工作。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在完成烟气脱硫系统与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建设168小时试运行之后,即按照贵阳电监办的要求对烟气脱硫装置运行实行运行监管。
第十七条新建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与发电机组同步投入运行。
第十八条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须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
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发电企业,须提前报请所在省环保部门批准并报告信通公司;省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遇事故停运应立即报告。
第十九条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的脱硫效率,并确保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
第二十条燃煤电厂(机组)应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处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并接受省经贸委、价格、环保部门核查。
第二十一条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环保部门和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向省级环保部门和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燃煤电厂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应当符合《计量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及传输系统由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三条发电企业须保障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在机组考核期正常运行。
脱硫设施和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上报相关单位机构记录备案,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脱硫设施停运时应及时通报贵阳电监办和信通公司备案;
2、烟气分析系统停止运行,或数据异常时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成,处理时不得影响其余脱硫监控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以备核实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
3、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工控机及相关软件)停止运行以及部分或全部监测数据缺失时应及时报信通公司;
4、不按规定记录或报告备案的异常数据均计入月度考核计算中。
5、在运行期内,原则上脱硫装置运行状态监测不允许缺失,由于数据丢失导致脱硫投运率无法计算的时段按脱硫装置停运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及相关设施故障或障碍,导致脱硫信息异常,电厂承担该时间段的非脱硫电量统计。
故障或障碍时间累积按如下规则确定:
1、数据异常的时段;
2、申请脱硫监控系统检修的时段;
3、本条1和2中交叉的不重复累积,计算单位为分钟。
第二十五条信通公司须落实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责任制,确保系统的设备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脱硫在线监测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方案,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运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计算机设备上开发、安装、运行与之无关的软、硬件。
第二十八条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重要数据须建立定期(每月)备份制度。
第二十九条在使用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远程维护功能前,应征得运行专责人员的同意,并由专责人员负责开启和监护远程维护过程,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
第四章脱硫电量及数据认证与监管
第三十条日确认
1、信通公司每日根据电厂实时数据编制电厂脱硫及电量数据日报表,于次日9:
00时前提交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省环保局、发电企业、交易部。
2、贵阳电监办、省环保局、发电企业、交易部于当日17:
00时前签字确认返回,作为编制电厂脱硫电量月报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月结算
1、信通公司将电厂脱硫电量月报表于次月第1个工作日17:
00时前提交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省环保局、发电企业、交易部。
2、贵阳电监办、环保局、发电企业、交易部于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提交财务部。
3、财务部据此编制发电企业脱硫电量电价月报表,于3个工作日内核实提交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于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返回,财务部据此与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并报送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年清算
财务部将月报表按年度汇总,于次年第1个月25日前与发电企业进行清算,并报送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省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年第1个月18日前,信通公司须完成上一年度全网污染物水平排放总结,提交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省环保局、发电企业、贵州电网调度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季度第1个月18日前,信通公司须完成前一季度全网污染物水平排放总结,并提交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省环保局、发电企业、贵州电网调度机构;
第三十八条本月18日前,信通公司须完成上月全网污染物水平排放总结,并前提交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省环保局、发电企业、贵州电网调度机构;
日确认工作流程:
月结算工作流程:
年清算工作流程:
第五章脱硫监测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通公司将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实时向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省环保局、各发电企业等进行发布。
第四十条信通公司负责收集整理信息发布反映的各种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每月书面上报贵阳电监办备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为维护脱硫装置运行考核的公平,由贵阳电监办组织(或委托)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稽查方式。
检查内容包括:
1、测点量程、场系数、各种限值及其他影响数据传输的相关参数;
2、系统检查;
3、系统比对实验;
4、仪表标定实验;
5、测量参数通路;
6、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和传输RTU信号;
7、其他检查。
第四十二条贵阳电监办在履行稽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稽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发电企业对脱硫在线监测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以及现场仪表标定偏差大于相关行业标准的,贵阳电监办可进行公开曝光和做出相应处罚,并有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贵阳电监办在履行稽查职责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贵阳电监办及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任何争议由贵阳电监办负责受理并组织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贵阳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名词解释
附件一:
名词解释
1、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自2004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区、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的新投产燃煤机组不再单独审批电价,而是事先制定并公布统一的上网电价,称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其中,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比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每千瓦时高出1.5分钱。
2、脱硫加价政策:
是指2004年以前投产的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价格政策。
3、脱硫设施投运率:
是指脱硫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
按照“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末脱硫设施投运率目标是达到90%。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时批复文件明确投运率需达到95%。
4、脱硫效率:
指烟气通过脱硫设施后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
根据环保法规,燃煤机组脱硫效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才能保证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但西南高硫煤地区脱硫效率需达到95%,西北和东北低硫煤地区达到80%即可。
5、烟气旁路通道:
是指烟气不通过脱硫装置,直接通往烟囱向大气排放的通道,其作用是脱硫设施发生故障时可以不影响发电主机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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