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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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模式
大理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模式
大理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性
开发利用的空间模式
李云晋
内容摘要:
大理洱海区域历史悠久、文物荟萃,遗留下了众多的文物古迹和历史文物,成为我州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
如何更有效地、持久地开发利用这些文化遗产资源,本文结合我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提出了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五种保护性开发空间模式及资源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健词:
悠久的历史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空间模式基本原则
大理州位于云南省中部偏西,地处滇中高原与滇西纵谷区交接地带,总面积29459平方公里,人口300多万,居住着白、彝、汉、回、傈僳、苗、纳西、阿昌、普米等13个民族。
其中、白族人口占有率33.17%,是自治州的主体民族。
大理有着悠久的历史,大量的考古资料证明,早在5000年前,白、彝等各民族的先民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在长期的生产实践活动中,各民族间的不断融合与交往,创造出了灿烂的新石器文化和青铜文化。
汉代这里又是西南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是中原与东南亚、南亚各国进行经济、文化交流的桥梁。
唐宋时期,南诏、大理国就在这里定都,大理一度成为云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历史文化的积淀使大理物华天宝,文物荟萃,遗留下众多的文物古迹和历史文物,成为我州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目前,我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着资源与产品的不匹配,还没有充分利用资源类型进行有效开发,大量的资源闲置,未能发挥出功能作用。
而在一些资源开发项目中,短期思维操作方式,单纯、片面、盲目地追求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忽视了这些资源特有的规律性,导致了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严重损害。
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和保护好这些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充分发挥出它的功能性,从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本文将结合我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状,谈谈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五种保护性开发空间模式及资源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及特征
传统的文化遗产一般是指物质文化遗产。
近年来,国际遗产学界则将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从而构成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基本框架结构。
我国基本采用了国际文化遗产的分类方法,并对物质文化遗产有了明确界定。
国务院于2005年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也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据《世界遗产公约》中的界定,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文物、建筑群、遗址三大类。
文物: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包括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
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自然与人类结合的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区。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世界遗产公约》都对物质文化遗产有了概述,概述的实际意义就是界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范畴。
其中,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所界定的对象、范畴指向性强,更加具体化。
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世界遗产公约》界定的对象、范畴较抽象化、概念化。
通过对物质文化遗产对象、范畴的界定,大致可以将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物质文化遗产注重的是物,是具有外在固定形式的实物形态,属于一种定型的、客观的、静态的实物遗产,[1]
第二、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定型化的实物固定形态,若遭到损毁,这种定型化的实物固定形态就会发生改变以致消失。
而人为按原模样、原材料、原工艺加工出来的成品只能称原件复制品。
[2]
第三、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时代性,它是按照历史的时间段来划分其历史属性。
[3]
第四、物质文化遗产,是有形的历史文化载体。
但是,它所具有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却是无形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对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使我们对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的对象及范畴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在对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时,要严格遵循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本质特征,注重并处理好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二大理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
大理州是指以洱海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的地域,大致包括澜沧江中上游以东、腊铺河至冲江河以南、无量山和哀牢山及礼社江以北、东至金沙江中游及其支流渔泡江和平川大河的区域范围。
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地理区域,早在5000年前就有人类活动的踪迹,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创造出了灿烂的区域古代文明,遗留下了众多的各个历史时期物质文化遗产。
截止大理州2008年5月份的统计资料综合分析,全州有2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2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村)、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4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另有14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6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261项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有近十万件的可移动文物。
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世界遗产公约》对物质文化遗产对象、范畴界定分类法,可将我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文物类
文物是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创造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的古代、近代乃至现在的物质文化遗存(如遗物、遗迹)的总称,是人们建造和制作的各种遗留。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划分,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1、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一般为人们制作的物品,可按物品的质地、使用功能、性质的不同划分文物类别。
目前我州的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质地和品类繁杂,收藏机构多,收藏渠道较为复杂,但主要是由大理州内的国家收藏机构收藏保管。
其中,大理州博物馆馆藏文物已达3万余件之多,是我州主要的文物收藏单位。
其次是大理市博物馆也收藏着数量较多的文物。
另外、大理州12个县(市)文物管理所、大理三塔文物管理所、剑川石钟山石窟文物管理所、州内部分县(市)文化馆和图书馆及社会民间个人也都收藏着一定数量的文物。
州内国家收藏机构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大部分是在考古发掘中出土的,其次是调查征集或采集及捐赠而来,经过了各级文物收藏机构的筛选并按文物保管的程序分类收藏或陈列。
就这些文物的收藏分类看,有大理洱海区域不同历史时代的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
2、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为人为建筑对象,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作坊、采矿冶炼遗址、屠宰场、古战场、古建筑(宫殿、民居、宫观、寺庙、石窟寺、祭坛、石牌坊、石阙、陵园、亭、台、榭、桥、塔、园林)、摩崖石造像、崖画、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物,等等。
[5]现依此作为参照,把我州重要的具有旅游资源开发价值的部分不可移动文物划分出以下几种类别:
(1)古文化遗址:
指古代人类社会生活及生产活动中所遗留下的遗迹,它蕴含着丰富的古代人类活动信息,是历史发展的见证。
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古文化代表性遗址有:
剑川海门口新石器时代居住遗址(约5000年)、宾川白羊村文化遗址(约3700—4000年)、永平新光文化遗址(约3700—4000年)、大理海东银梭岛(含银梭岛)贝丘遗址(约5000年)、大理海西马龙遗址(约3200—3400年)、祥云清华洞新石器洞穴遗址(年代与大理海西马龙遗址相当)、剑川海门口青铜时代早期遗址(商代晚期)。
唐代至清代古文化代表性遗址:
大理太和城遗址(南诏)、巍山龙于图山遗址(南诏)、巍山蒙舍城遗址(南诏)、洱源德源城遗址(南诏)、大理阳苴咩
文华拱辰楼(清代)、巍山玉皇阁及文华书院(始建明代,清代重建)、祥云东城门洞及钟鼓楼(明代)、巍山文庙(始建于明代,清代重建)。
白族民居建筑群:
大理喜州白族民居古建筑群、剑川沙溪兴教寺及寺登街古建筑群、剑川西门街明代白族古建筑群。
石窟:
剑川石钟山石窟(南诏大理国)、大理海东挖色石窟(南诏大理国)。
石牌坊:
洱源邓川乡贤坊(清代)、云龙诺邓牌坊(清代)。
(4)石刻、岩画:
漾濞苍山岩画(东汉)、剑川金华山摩崖石刻(南诏大理国)、大理南诏德化碑(南诏)、大理元世祖平云南碑(元代)、段信苴宝摩岩碑(元代)、云龙顺荡火葬墓群石刻(明代)、剑川中科山火葬墓群石刻(明代)、祥云董友弟石刻(清代)、剑川苏家坟墓群石刻(清代)。
(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提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我州符合上述条件,并已申报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有: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大理、巍山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村):
剑川县沙溪镇、云龙县诺邓村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漾濞、剑川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
宾川县州城、祥云县云南驿镇、洱源县凤羽镇、洱源县双廊镇(现划为大理市)。
三大理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的空间模式
通过对大理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综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很大。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全州存在着资源与产品不匹配的突出问题,真正形成产品的遗产资源不多,还有大量的资源闲置,未能发挥出功能作用。
如何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使其物尽其用,本文将结合我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及分布特点,针对不同空间类型的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出以下几种保护性的空间开发模式。
(一)综合性博物馆模式
我州拥有数量众多的大理洱海区域不同历史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这些资源存量丰富、品类繁多,涉及历史上社会生活、政治经济、军事活动、文化教育、宗教信仰等领域。
这类资源数量虽多,但器物体量小,所蕴含的信息量也就小,若分散保管与开发利用,则使用成本高、效率低。
因此,对于这类资源最好的保护与开发模式就是建立综合性博物馆,通过综合性博物馆将那些分散的文物集中收藏,变零碎为系统,按文物收藏规定程序进行分类保管和展示。
在保管过程中,要根据馆藏文物的质地特性,如,质材、工艺等,制定出保护方法措施。
运用科学的技术防护手段,对文物进行保养维护。
在陈列展示方面,必须结合馆藏文物的分类及特点,将零散的信息进行整合,制定出系列性强的陈列大纲,根据大纲作出设计规划。
重点突出南诏大理国的历史文化,并把这个时期的佛教文化艺术作为设计的亮点。
其次是白族的历史文化,白族是自治州的主体民族,白族的历史文化、生活习俗、生产活动、宗教信仰、语言服饰也是陈列的主要内容。
通过陈列展示,使旅游观众对大理的历史及白族文化有深刻认识和印象,从而才能吸引更多的旅游观众。
只有这样的陈列展示,博物馆所收藏的这一类文化遗产资源的功能与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二)遗址博物馆模式
在考古领域,遗址是指清代以前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遗留下来的遗迹,包括城堡废墟、宫殿址、村址、居址、寺庙址,还包括当时一些经济性建设遗址,如采石场(坑)、窑穴、窑址、贝丘等。
我州的古遗址资源较为丰富,有人类居住遗址、宫殿址、宗教祭祀台、古城墙址等等。
其中有:
云贵高原最早的青铜文化遗址和中国目前所发现最早的水滨“干栏式”建筑聚落遗址—剑川海门口遗址[6];我省目前发现最早的新石器时代遗址—宾川白羊村遗址和永平新光遗址;云南省新石器时代唯一可见的贝丘遗址—大理银梭岛遗址。
这几处遗址都是我州最具区域性文化特征及最具影响力的遗址,其出土文物最多,文化内涵最为复杂。
可选择在这几处地点开发建立遗址博物馆,即可以将这些珍贵的人类文化遗迹保护下来,又可以通过遗址博物馆的形式向游客观众展示遗址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
在对遗址开发利用建立遗址博物馆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保存它们具有的“原址、原状、原物”,以保存它们所承载的历史信息。
遗址博物馆建设时,在馆址范围、展示区域、建筑规模及建筑风格等方面,要经过反复论证,制定出建馆方案。
遗址博物馆的设计,一定要结合遗址自身特点、文化内涵、周边环境及地貌特征,避免主观盲动性。
(三)遗址公园模式
遗址公园与遗址博物馆同是对古遗址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
遗址博物馆是将古遗址纳入建筑室内进行保护性陈列展示,这种开发模式资金投入大,建筑设计复杂,要求严格,不易多建。
而遗址公园则是以遗址保护区作为人们休闲游览胜地,公园内营造出的花卉、树林等自然景观与历史遗迹景观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相辉映,能吸引人们前来观光游览,从中领略自然风景,感悟历史文化的真谛。
这种开发模式投入少,效益显著,值得推广。
除上述几处具有影响力的遗址外,还有南诏大理国时期的大理太和城、巍山龙于图山、巍山蒙舍城、洱源德源城、大理阳苴咩城、大理白王城、大理三阳城等遗址都适宜此类开发模式。
古遗址一般都属文物保护单位,在建设遗址公园时一定要注意遗址环境的保护。
任何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在历史上都有一个存在的环境,这个环境同样饱含着历史的信息,与文物保护单位相辅相成。
因此,对历史环境的保护与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保护同等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要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定一块“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威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遗址公园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将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原样保护,并在控制地带四周环境进行科学植被绿化,形成绿化自然景观,这种绿化自然景观必须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历史遗迹景观相吻合。
(四)古建筑游览休闲区模式
古建筑游览休闲区就是以古建筑为核心而形成的参观游览为一体的人文景观区域。
我州有着丰富的古建筑遗迹,其中有:
古塔、寺庙殿宇、白族民居建筑群、石窟等。
这些建筑不但数量较多,而且建筑形式多样、风格独特,有着较高的审美艺术价值及历史研究价值。
从开发模式上看可分为以下两种开发类型:
第一、古塔建筑和寺庙殿宇结合形成的游览休闲区。
古塔大都与寺庙殿宇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塔建筑和寺庙建筑相融合的建筑格局。
较为典型的有大理崇圣寺三塔、祥云水目寺塔、巍山等觉寺(又称报国寺)双塔,这几座塔均建在古寺庙内,别具一格的建筑格局,加上寺庙内外的苍天古树,形成了独特的人文与自然融为一体的景观,是人们休闲游览的胜地。
第二、白族民居建筑群观光游览区
白族是自治州的主体民族,他们在漫长的社会生活和生产活动中遗留下了许多至今还存完好的聚落建筑群。
如,大理喜州白族民居古建筑群、剑川沙溪兴教寺及寺登街古建筑群、剑川西门街明代白族古建筑群。
这些白族聚落建筑群风格独特,建筑街区内民族风情浓郁,是当今游客最为关注和前往的浏览地。
(五)历史文化名镇(村)+家庭生态博物馆模式
这种类型的开发模式适用于历史文化名镇(村)。
历史文化名镇(村)不但有着悠久的历史、特色的文化。
同时还保存有完好的古村、古镇原始风貌及古朴的生态环境。
居住在这里的人们至今还保留着古朴的生活习俗、传统的民间手工制作技术及祖辈遗留下来的实物。
这些实物属于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大都由村、镇居民家庭分散保管。
如何利用并发挥出这部分由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收藏的实物遗产的功能作用,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家庭生态博物馆。
家庭生态博物馆有两方面的功能:
第一,保护功能。
能使由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收藏的这部分实物遗产得到科学地妥善保管,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实物的流失和损毁,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作用。
第二、展示功能。
通过家庭生态博物馆的形式,将流散的物质文化遗产实物收藏整理,系统展出,使这部分遗产实物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及蕴含的文化内涵展示给游览观众,既增加了村镇居民个人家庭收入,又扩大了社会影响力,从而获得双效益。
采用历史文化名镇(村)+家庭生态博物馆开发模式,就是利用那些有着悠久历史传统文化名镇(村),以它们原有的村容镇貌为游览观光区域。
同时,在这些名村、名镇以建立家庭生态博物馆的形式,向浏览游客展示古村、古镇的历史风貌、生活习俗、生态环境及悠久的传统工艺。
这种具有历史性的、民族特色的人类活动原始文化生态区域,是当今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热点,它能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观光浏览。
我州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有了新的开发思路。
如:
祥云县云南驿镇,由个人投资收集了大量民间流散实物,建立了“马帮文化博物馆”,使这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增添了更多的文化内涵及特色文化。
云龙县诺邓村由大理州博物馆扶持建立了两家家庭生态博物馆,将这两个家庭收藏的祖传实物收集起来,系统展出,展示了诺邓特色的盐井文化及诺邓村传统手工制作技术。
大理州相类似的名村古镇还很多,开发的空间还很大,有待今后作为新的空间开发模式进行开发利用。
四大理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性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继承和拥有的宝贵财富,它因具有突出的、普遍的价值而成为当今旅游开发的热点之一。
然而,在对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问题上,不存在脱离了“开发”理念的单纯意义上的保护,同样也不可能存在脱离了“保护”的单纯意义上的开发。
[7]因此,在对待我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上,一定要科学地、合理地利用遗产资源,并严格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为主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指出:
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保护是核心、是基础,开发利用则是在保护前提下的开发利用,而且是合理的,而不是无节度的。
因此,在对待我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上,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坚决贯彻“保护为主”的原则。
从保护和利用两个层面理解,保护可以延续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年限,让其功能最大限度发挥出来。
反之,过度性开发和掠夺性索取,只会使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并过早消失,从而结束它的使用寿命。
所以,我们要抛弃那种单纯为开发而开发,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错误理念;制止那种以损害遗产资源为代价的盲目开发行为。
(二)依法开发的原则
为了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云南省及大理州各级政府也根据实际制定了相关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反映出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客观规律,是协调和处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准则,是我们在进行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有法可依是确立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切实保证。
因此,我们在对待和处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问题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坚决依法行事。
(三)分类开发与保护的原则
按现行的法律、政策及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形式特点,我州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从空间分布模式上看应实行分层开发与保护模式。
这种分层开发与保护模式共分为三层: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镇)、历史文化名城。
在开发利用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一定要考虑到这三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空间形态及特点,切忌套用一种固定不变的开发模式。
要用科学的观点分析各层不可移动文物存在的空间形态,归纳出它们的本质特征,并制定出不同的开发模式与保护方案。
(四)政府占主导的原则
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人民生活、旅游、教育等领域。
从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来看,它属国家所有;从经济属性看,它具有公共服务事业性质,属于政府经济。
因此,在开发利用的问题上一定是政府行为,而不是私人或小集团个体行为。
各级政府要纵观全局,统一布局,结合各地资源优势,制定出科学规范的开发项目。
(五)可持继发展的原则
在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由文化遗产的特点所决定的。
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是漫长历史文化长河中同类物品的幸存者。
这些历史遗留物及遗迹具有脆弱性、历史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
不适当的开发利用都可能会导致历史遗物及遗迹的损害,以致最终消失。
因此,在处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上,必须确立可持继发展的思想。
在开发项目的立项问题上,要全方位论证,制定出保护性的开发方案和规划,才能使我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相和谐,从而达到遗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获得更大的、更长远的效益。
注释
[1]参看范道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刊载云南省文化厅编:
《云南省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科技出版社。
[2]、[3]参看邱宣充: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与评价体系初探》,刊载云南省文化厅编:
《云南省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科技出版社。
[4]于海广、王巨山主编: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山东大学出版社。
[5]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6]参看2008年6月17日至19日,剑川海门口遗址发掘成果论证会通过的《剑川海门口遗址发掘成果论证会专家意见》。
[7]孙克勤主编:
《遗产保护与开发》,旅游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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