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象征主要包括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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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象征主要包括哪些
国家象征主要包括哪些
【篇一:
国家象征主要包括哪些】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国家主席(国王)等。
作为国际交往中的国家识别标志,世界各国几乎都有自己的国家象征。
它代表了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甚至国体和政体等。
还有,它有利于增强国民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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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国家象征主要包括哪些】
一、关于国家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哪些?
(1)社会共同体说。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指出:
国家是许多家族及村落的联合体,它是为了达到完美的和自治的生活而组织的。
古罗马的西塞罗认为,国家是由许多社会团体,基于共同的权利意识及利益互享的观念而结合成功的组织体。
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康德也认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
在当代西方政治学家眼中,国家通常都是被看作特定社会生活共同体的。
从这些论述中可见,社会共同体说的基本特点就是把国家看作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在一起生活的群体。
这一说法仅仅涉及了国家的表面社会特征,同时,它也没有把国家与氏族、部落等社会群体区别开来。
(2)国家契约说。
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观点,发源于古希腊的思想家伊壁鸠鲁。
16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市场交换和契约行为的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学家如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从自然法的角度完善了社会契约学说,使之成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国家统治的重要思想武器。
社会契约学说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生活不方便或不安全,因而相互订立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由此组成了国家。
由此可见,国家实际上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按照理性原则形成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学说实际上反映着资本主义的利益交换方式和交换关系。
可是,由于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都只是历史的虚构,因而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观点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3)国家统治说。
在研究国家的过程中,不少政治学家看到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统治的一面,并从这个角度来定义国家,这方面的代表主要有法国政治学家博丹、奥地利政治学家巩普洛维奇、意大利思想家狄骥等。
博丹认为,国家是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联合体,这一联合体由最高权力及理性统治着。
巩普洛维奇认为,国家是凭藉强制力而组织及统治的社会。
狄骥也指出,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一组织中,人群有治者与被治者的不同区分。
国家统治说虽然指出了国家的统治特征,可是,它并没有指出这种统治的本质内容及其社会基础,因而也就没有能够揭示国家的本质。
(4)国家要素说。
国家要素说大多根据国家一词的词源意义,从国家的可见特征出发来定义国家。
国家要素说一般有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
所谓三要素说,是认为具有人民、土地、主权者即为国家,所谓四要素说,是在人民、领土、主权之外再加一个政府。
国家要素说所描述的只是国家的外观表征,并没有揭示国家的本质。
同时,由于它从国家的构成要素出发定义国家,因而混淆了国家与国度之间的区别。
除此之外,还有国家神权说、国家有机体说等定义。
这些学说或是把国家的产生归之于上帝的意志,或是用生物或其他自然现象来机械地比附国家,因而不仅没有揭示国家的本质,而且引起了人们对国家认识的很大混乱。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内容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分工、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使人类社会第一次出现了巨大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对立。
面对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这种变化,氏族社会的原有公共权力及其组织设施制度已失去了原有的社会共同利益基础,又不能胜任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协调新的利益矛盾的政治作用,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
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镇压和控制奴隶阶级的反抗,协调其他利益矛盾,需要一种新的、不同以往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即是这种新的公共权力组织。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的有关论述,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比起原始社会中的公共权力来,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它的本质在于阶级统治。
因此,国家不像氏族社会的公共权力那样是全体居民的权力,而是占有生产资料的那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实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它的基础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国家在实行政治统治的过程中,必须要履行特定的政治管理职能。
不过,政治管理只是国家实现阶级统治的手段而不是其本质。
国家阶级统治与政治管理的二重性正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自我实现要求和社会实现途径之间的矛盾在国家性质上的反映。
国家本质上是阶级统治,可是,在形式上却表现为超然于社会之上的独立力量。
尽管如此,国家存在的社会形式并不能代替它的阶级本质。
(2)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其国民的。
氏族社会形成和维持的基本纽带是社会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
阶级关系产生后,取代了天然血缘关系的基本纽带作用,并促使社会成员为了谋求本阶级的利益而进行社会流动,不同氏族和部落的成员混然杂居,为了便于对社会成员进行政治统治,使得他们在其居住的地方实现其公共权利和义务,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
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
(3)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
作为一种暴力机器,国家不同于氏族社会武装组织的特殊之处在于:
其一,国家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等物质附属物,即常设的暴力机关,而氏族社会的武装组织不过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
其二,国家的暴力为统治阶级专属,并以它为主要凭藉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巩固社会秩序,以及对付外敌。
氏族社会的武装组织由全体居民构成,主要用于对付外敌,氏族社会内部则主要以道德强制力维持秩序。
其三,国家是系统采用的暴力,是精巧的暴力机器,而氏族社会的武装组织则不具备国家暴力的系统性和精巧性。
在上述三方面差别中,国家的阶级统治本质是最根本的,国家与氏族社会公共权力在划分居民和暴力组织方面的差别,不过是国家的阶级统治本质的自然延伸和特定表现。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家本质的论述,可以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
三、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
其核心内容是:
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与法治对立的主要是人治。
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法治和人治绝不可能结合起来的。
法治一词并不意味着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它是要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也就是说,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才是法治的根本。
(2)纵观各国的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原则;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任何政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自己,一旦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也即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第四,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构建、改组和解散,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否则,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机关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运作均应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临时的意志来进行;第五,司法独立,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保持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为对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
四、奴隶制国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在经济统治上,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
(2)在政治统治上,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采取赤裸裸的残暴手段进行镇压;(3)在思想统治上,奴隶主通过宗教迷信欺骗和麻痹奴隶。
五、封建地主阶级政治统治的特点是什么?
(1)在权力分配上采取封建等级制度,使政治权力与土地所有者密切结合;
(2)在统治形式上采取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君主的意志和权力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3)在经济和政治上,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4)在思想上,封建地主阶级广泛利用宗教和宗法思想,对农民阶级进行精神奴役。
六、政府具有哪些特性?
政府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的总称。
作为履行国家权力的组织和机关,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1)阶级性。
政府的阶级性是其赖以建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所规定的,是国家的阶级性在政府基本特性方面的体现。
政府的阶级性决定了它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政府活动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对于社会进行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
作为政府的本质特征,政府的阶级性对于政府及其活动具有主导性的作用,并且贯穿在政府的机构构成、制度设置、政策制定、价值倡导和各种实际活动中。
就此而言,阶级性是政府的灵魂,统治阶级的性格构成了政府的基本性格。
(2)公共性。
国家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的统治,但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往往不得不以形式上的中立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面貌出现,而政府就是实现这种表面上公共性的基本形式。
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在这个范围内,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而运用政府权力谋求特定社会团体或者私人利益,是与政府的这一特性相违背的。
由此可见,政府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但是,政府的作用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在形式上或者实质上把自己的主张、制度、规则和政策等上升为对普遍的公共利益的诉求,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或者实际要求来行使权力。
(3)权威性。
政府的权威性是国家的强制性和合法性的有机结合和集中体现。
一方面,政府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暴力手段为后盾,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普遍强制力,这是国家权力强制性在政府机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合法赋予。
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得到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有序、有效地进行社会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这是国家权力的政治合法性在政府特性方面的延伸。
国家权力特性在政府构成和运行中的这种体现,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了政府的特有的权威性,即政府权力与其所统治和管理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政府的职能才能得到实现。
(4)有机组织性。
尽管现代政府都形成了严格的职能分工和权力划分,但是就政府机关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而言,则构成了严密的有机整体。
各政府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共同运行和协调发生作用,以保证统治阶级意志的完整统一的贯彻实行。
同时,政府都是以组织的形式而存在和运行的,这些组织由特定的人员、物质和财力等要素按照特定的原则和规则构成,政府的权力依托这些组织机构而得以行使,按照这些组织的原则、规则和程序得以实施。
(5)特定的职能规定性。
从总体上来看,政府执行着国家的对内和对外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基本职能,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各个不同的国家的政府的职能在其范围、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定的内容。
另一方面,就政府内部的不同机构和部门来看,其职能分工又有其特定的规定性,这些机构和部门按照政府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职能分工、相互协调和有机统一,构成了政府的总的职能。
七、国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是什么?
(1)政府是国家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
没有政府,国家也就不复存在。
国家主权的行使、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秩序的维护、人民生活的维持和生活水平的增长,都与政府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2)国家的产生以政府的形成为组织标志,政府是实现国家目标最为基本的手段。
国家与氏族、部落、村坊等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具有完整的系统的政府存在。
国家意志的形成和执行,都通过政府来加以实现,政府的目的就是国家的目的。
(3)政府是国家的主权代表和具体形态。
在日常性的功能运作中,政府往往作为国家的具体组织和机构化身而存在,代表国家运用和行使公共权力。
八、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政府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而非国家的全部。
(2)政府权力受之于国家主权,但是,并不等于国家主权。
(3)政府的功能是国家功能的体现,但是,政府的功能并不同于国家功能。
(4)国家在特定社会中代表和实现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要求,但是,就其组织构成来看,国家却是由统治阶级成员和非统治阶级成员共同构成的。
而政府作为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组织和工具,则是由特定社会中具有专业化训练和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一部分人组成的,因此,政府的组织构成并不包含非政府的其他社会成员。
九、宪法对国家政权组织建构提出了哪些原则要求?
综合现代国家宪法的内容及其精神实质来看,宪法对国家政权组织建构提出了如下原则要求: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
首先,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
其次,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
再次,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最后,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规定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
(2)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基本环节。
当人民主权原则确立以后,人们却发现无论多么民主的政体都无法做到所有的人都能直接来行使权力,因此必然要求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委托行使者的相互分离,这样一来主权者如何控制执政者就成为政治设计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力制约机制的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
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应该首先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的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权力制约成为宪法对国家组织建构的核心要求之一。
具体说来,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3)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
其核心内容是:
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纵观各国的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原则;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任何政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自己,一旦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也即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第四,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构建、改组和解散,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否则,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机关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运作均应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临时的意志来进行;第五,司法独立,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保持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为对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
三大原则构成了宪法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国家政权建构的基本指导原则,具体说来是人民主权是国家产生的逻辑起点,权力制约是国家运行的基本手段,法治则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保障。
十、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
首先,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人民对主权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
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
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经由公民普选产生和更换这一法定程序,任何非经公民普选而产生的国家机关的更换均被视作非法。
其次,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
只有通过人民全体的默契或表示,国家才能获得权力,也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国家。
因此,权力总是归属于人民,总是服务于人民。
再次,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最后,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规定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是什么?
(1)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成员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2)政府、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3)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其范围内行使职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服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法令。
十二、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1)国家具有统一的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
(2)国家具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体系;(3)国家具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最高国家权力归中央掌握;(4)全国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按地域划分,各地域的地方权力必须受中央权力的统辖;(5)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6)由中央机关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因而不具有独立的外交权。
由此可见,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权力机关掌握着主要的和统一的政治权力,并统辖着地方权力。
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之间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十三、联邦制国家的特点什么?
(1)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政治权力。
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行使政治权力;
(2)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但是,在国家统一宪法和基本法律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又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3)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组成联邦单位的国籍;(4)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国际政治中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拥有外交权。
不过,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可以在联邦宪法允许范围内,与外国政府就某些次要事项签约,有些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还可以以独立资格加入国际组织。
十四、邦联制国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彼此隶属和制约关系,而且只是在某些方面采取程度不同的一致行动;
(2)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邦联一般不设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国籍;(3)邦联设有邦联成员国的协商机关,其成员主要由各成员国的政府首脑担任,其职能主要是协商成员国之间的共同事宜;(4)邦联成员国之间的共同活动以各方共同签字的条约为基础。
由此可见,邦联制国家实际上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国家,而只是一种松散的国际组织。
十五、政府职能两重性的联系是什么?
(1)政府职能具有两重性,即从政府职能的属性角度划分为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2)政治统治职能的实施必须以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为必要条件。
(2)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需要政治统治职能的保障。
(3)政治统治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十六、西方国家的政府职能经历了哪几个阶段的变化?
(1)守夜人的小政府阶段。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职能定位是一个守夜人政府,政府对市场所作的任何干预都被视为不合理的,政府的职能确定为保卫国家不受侵犯、保护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提供一些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
(2)积极干预的大政府阶段。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出现了资本的集中和生产的垄断,仅仅靠市场机制来实现充分就业和优化经济资源配置成为不可能,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败,这就对政府职能重新定位提出了要求。
二战前后罗斯福新政和凯恩斯主义的大行其道,强调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市场进行积极干预,管理社会宏观经济,提高人民福利。
(3)政府与市场合作阶段。
政府对市场的积极干预,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张和机构的膨胀,而政府对市场过多的干预也导致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了滞胀危机,这就是所谓的政府失败。
在这两重失败的历史背景下,90年代以来以美国克林顿政府为代表,开始了政府与市场合作的第三条道路尝试,也就是说,不再片面地强调市场独占或政府独占,而是强调两者之间的合作,在强调市场主导的基础上适当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政府的职能定位于为市场创造各种基础条件,通过有效的公共政策支持市场的运转。
十七、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是什么?
(1)为社会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公共政策;
(2)通过财政、金融、货币等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调节市场,引导社会经济发展;(3)通过经济立法执法等法律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4)扩大政府社会控制和社会服务功能,维持社会秩序,提供社会福利;(5)优化政府本身的管理,实现政府行政的法制化和高效化。
十八、政府的组织机构具有哪些特性?
(1)阶级性。
政府组织机构作为统治阶级形成和行使政治权力的组织途径和工具,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统治意志组成和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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