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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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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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范文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程序除一般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
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步骤简单,操作简便,相关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规范比较简单。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中,行政执法机关遇到大多是违法行为简单、违法情节轻微普通违法行为。
一方面,这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这类违法行为数量大、查处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办案机构如果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会影响行政效率。
因此,法律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外设定了简易程序,并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及相关要求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法》规定予以细化,在第四章“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部分规定了简易程序具体要求、当场处罚决定书内容以及案件归档等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简易程序核心是办案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核审等程序,由执法人员代表办案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简易程序有以下几个适用条件。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并且有法定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构不必调查取证就能清楚掌握当事人违法事实,同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
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无论当事人违法行为多么简单,办案机构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认定其行为违法,更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处罚种类和幅度属于法律规定范围。
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即违法行为性质不严重,情节不恶劣,造成危害后果容易消除。
在实践中,违法后果是否轻微需要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此外,法律还具体限定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只有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或警告这两种处罚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案件中,只有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超出该罚款数额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注意是,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查处公民违法行为情况处理。
在具体程序方面,办案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无须履行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
这样做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操作要求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违法行为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1.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工商执法证,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场了解清楚违法事实,做好笔录,收集必要证据。
3.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复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不同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如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与执法人员掌握违法事实存在矛盾之处且不能当场解决,或者出现执法人员一时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情况,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查处当事人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查办违法案件,通过调查取证等程序来解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
5.下达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除法律允许特殊情况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凡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依法出具罚款收据并及时上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日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8.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体做法是,将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部分交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问题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程序简单、效率高,受到基层工商机关执法人员欢迎。
在实践中,有执法人员简单地认为适用简易程序查办违法案件就是简单违法案件,不注意遵循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要求。
还有执法人员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忽视了适用简易程序严格限制条件。
因此,违反简易程序要求办案现象时有发生。
在实践中,违反简易程序要求办案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办案人员少于两人。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办案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不得少于两人,而且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行政机关执法人员。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不予重视,一名执法人员当场办案情况,或是虽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但其中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现象仍然存在。
2.不出示行政执法证。
办案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是法律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一项基本要求。
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执法人员认为自己身着工商制服或者在自己监管辖区内查办违法案件不需要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
3.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在了解违法事实后当场作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况收集必要证据。
有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无须取证,往往不按要求制作检查笔录,在没有收集必要证据情况下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这种做法会导致案件存在证据不足严重问题,一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
4.对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都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规定,只有在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情况下,工商所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即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作出。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在实践中,有工商所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情况下,误以为凡是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都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导致越权处罚情况时有发生。
5.对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法定条件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
对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法定条件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擅自对应适用一般程序办理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另一种是没有依法将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作为公民违法行为处理,而是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他组织,提高了简易程序办理适用条件。
6.没有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
不管是当事人原因,还是执法人员原因,如果当场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并交付当事人,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而应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
7.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以及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罚款有困难希望交给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实践中,执法人员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当场收缴罚款情况时有发生。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前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派出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实践中,由于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程序相对简单,罚款数额不高,有些执法人员不重视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时常出现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应该注意是,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程序虽然相对简单,但当场处罚决定书具有与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性质和作用,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认真对待。
(一)当场处罚决定书性质、作用和特点。
1.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一种法定方式,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唯一书面证据材料。
2.如果违法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决定书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依据。
3.当场处罚决定书是违法行为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
4.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具备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要件。
(1)实质要件。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包括违法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2)形式要件。
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由行政机关预先统一设计、统一印刷,具备统一格式,并统一编号。
要求执法人员使用标准化、格式化当场处罚决定书,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公正和效率原则。
(二)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意问题。
1.写清违法当事人基本情况。
在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应按照文书式样要求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每一个栏目。
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当写清其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清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和住所。
2.写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在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应在相应空格处填写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用概括性语言写明当事人从事具体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写明具体条、款、项。
处罚种类如果是罚款,应写明具体数额。
3.写清行政处罚执行方式。
当场处罚决定执行一般是指罚款执行方式。
当场处罚决定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方式是违法行为人当场缴纳罚款,另一种方式是违法行为人直接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
违法行为人当场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向违法行为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并按规定将罚款交给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银行,执法人员应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指定银行名称和地址。
4.当场处罚决定书应一式3份,每一份都应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需要注意是,执法人员应将需要交给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归档保存。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处罚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将需要存档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归档保存。
五、如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进行申辩,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
陈述、申辩权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就对其不利内容说明事实和理由,表达自己观点和主张,为自己行为作出辩解。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如果成立,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制度及陈述、申辩权制度对所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都具有适用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必须遵循这两项制度要求。
行政机关如果没有遵循这两项重要制度要求,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数额不大,影响轻微,该行政处罚行为也是违法。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即使是对当事人当场作出处罚,也不能忽视依法告知这一程序要求,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求依法告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
与一般程序中告知相比,简易程序中告知是当场并口头进行,形式相对简单得多。
当事人申辩成立,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纳,不再作出当场处罚;当事人申辩不成立,不妨碍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不论是哪种情况,执法人员都应把当事人申辩记入笔录。
如果当事人申辩非但不成立,反而涉及重大违法嫌疑,执法人员就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而应及时适用一般程序继续办理案件。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时,应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在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存在不规范行为。
有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列有这样一项内容,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__项规定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议;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在“第__项”这一空栏中填写“1、2”或“1 2”,这两种填写方法都是错误。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列出两种救济途径是选择性,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置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进行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执法人员在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应填写“1”或“2”。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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