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校史馆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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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校史馆定稿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校史馆装修改造工程
采购人:
吉首大学
政府采购编号:
湘财采计[2022]006085
委托代理编号:
JSUZFCG-2022-018
采购代理机构:
吉首大学采购中心
2022年10月
第一章磋商通知
第二章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通知
(被邀请投标人名称):
校史馆装修改造工程(政府采购编号:
湘财采计-[2022]006085,委托代理编号:
JSUZFCG-2022-0018)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经磋商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磋商。
1、请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之前每日上午8:
30~13:
30,下午3:
00~5:
30,含节假日,持磋商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详细地址)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购买磋商文件的,磋商文件售价:
400元/套,售后不退。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吉首大学招标办(资产处内)。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本次招标免收代理服务费。
5、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22年年10月21日17:
30时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磋商。
6、联系方式:
采购人:
吉首大学
联系人:
张老师
电话:
地址:
吉首市人民中路120号
采购代理机构:
吉首大学采购中心
联系人:
游老师
电话:
8564100
地址:
吉首市人民中路120号(砂子坳校区资产处内
购磋商文件款及保证金汇至:
吉首大学(注明标书费数额)。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吉首市吉大支行
银行帐号:
43001510573050000107
汇至:
吉首大学
第二章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校史馆装修改造工程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吉首大学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吉首大学采购中心
第二章第2.3款
投标人的邀请方式
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告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1)磋商通知;
(2)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受委托人身份证等。
第二章第3.1款
投标人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条件(内容祥见资格性检查表)。
(2)特定资格条件:
室内装饰企业乙级或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否
第二章第6.2(3)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否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无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无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其他。
无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
无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10.3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报价与合同条款
第二章第11.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5.4款
采购项目预算
877481.51元
第二章第17.1款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5000元
第二章第18.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肆份
第四章
施工工期
60天
第四章
工程质量
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质量保修承诺书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0.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第二章第22.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第二章第36.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
第二章第38.3款
履约担保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0.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免收
第二章第41.1款
有效报价
①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②,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基准价下浮5%确定为成本价,低于该成本价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八、合同专用条款
第1.2(6)款
项目现场
吉首大学指定地点
第9.2
(1)款
质量保证期
以合同明确约定要求为准。
第9.2(3)款
响应时间
24小时在接到用户报修通知后电话不能解决的,必须4小时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并应在收到用户信息后8小时内排除之并交付使用。
第三章、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三章第13.5条
合同款支付方式
按标准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第14.2(6)款
伴随服务
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仲裁
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协商解决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投标人”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投标人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磋商小组确定。
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磋商通知,投标人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189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189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189号)。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专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投标人代表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拒绝
7.现场勘察
7.1投标人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一旦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无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投标人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投标人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通知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磋商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8)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投标人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投标人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投标人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投标人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人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投标人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16.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保证金伍千元。
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投标人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投标人的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投标人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投标人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投标人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该通知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投标人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23.投标人资格审查
23.1投标人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
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综合评分、提出成交投标人。
24.2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4.3评审标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采用平均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的平均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0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偏离基准价时,每偏离一个折扣点扣5分(偏离≤0.5的扣2分、0.6<偏离≤0.8的扣3分、0.8<偏离<1的扣4分)。
磋商报价得分=(100-偏离扣分)×价格权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4.4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5%
24.5提出成交投标人。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投标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4.6各分值构成:
价格35%。
商务信誉65%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
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投标人。
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磋商小组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投标人。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
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澄清
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中标后总价不得变动,总价与分项报价不一致的,以总价为准调整分价)
28.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详见符合性审查表)
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投标人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投标人: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
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磋商
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投标人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
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投标人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当场开封公布,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
该通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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