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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定
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依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依据。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七条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策机构。
安委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度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
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九条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
(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基本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三)保证本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七)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亲自主持安委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九)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 各副总经理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总经理负责;总工程师(没有该职务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下同)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及设备运检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
各部门、班组负责人是本部门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向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由各级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共同组成,应做好组织机构和人员保证、资金保证、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风电场应设立专职安全员,班组可设立兼职安全员,公司安全监督人员,风电场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做到组织完善,监督有力。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监察。
(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即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
(六)参加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十八条公司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目标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所属各部门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制定保证安全目标实现的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安全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四)岗位和员工控制违章和差错,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每年应实现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200MW及以上风电场2个,其它容量风电场(光伏发电场)3个。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班组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目标,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层层分解,形成完整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部门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各种检修管理制度;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变动、现场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行的各项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应出具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各项规程制度宜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
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对化学危险品和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定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络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坚持“五同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依据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全生产部为主制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对照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细则,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人员安全档案,并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规程制度考试情况及时录入安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对新入场员工实行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四十二条 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取得集团培训的上岗合格证。
(二)检修人员必须经过设备检修的学习和跟班实习,并取得集团培训的上岗合格证。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在岗员工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现场所有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培训,掌握危险化学物品的性质和有关技术要求及使用方法。
(六)在设备更新、改造等的过程中,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使其掌握更新、改造后的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各部门负责人及从事运行、检修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应每年对现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人员名单。
年度内以上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车辆驾驶人员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公司准驾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运用影像、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七章 例行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生产现场按照规定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
(一)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因素分析,布置相应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二)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安全日活动
现场各部门、班组每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时间至少2小时),由风电场(班组)安全员主持,应对参加人员、发言情况、学习内容和要求等做好记录,对缺席人员应进行补课,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活动记录应由安全生产部相关人员定期审阅。
第五十条 安全分析会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生产部主持,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参加,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及相关运检人员参加。
各部门根据安全分析会的内容及会议纪要组织召开部门安全分析会,总结布置下一步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公司现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主持,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参加。
安全网例会可以与安全分析会同时召开。
各部门根据安全网例会的内容及会议纪要组织召开部门安全网会议,总结布置下一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安全检查
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
安全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检查前应编制检查大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按动员发动、自查整改、复查验收、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隐患、查纪律、查整改、查人身安全为主,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三条 安全分析简报
各部门应定期编写分析简报,总结安全生产情况,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分析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危险点分析管理,认真分析工作场地特点、工作环境情况、工作用具、作业程序及人员状况,制定防范措施。
重大、复杂工作还需另行制订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五十六条 所有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各部门应贯彻落实《龙源集团公司反事故措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八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五十七条 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十九条 承发包工作中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获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二)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三)承包方是否有相应工程项目的赔偿能力。
第六十一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工程中如有多个承包单位,发包方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六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的,按法人单位和安全管理协议确定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六十七条 现场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临时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六十八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现场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员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九章 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
第七十条 现场应建立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
第七十一条 现场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证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的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现场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现场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各现场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
第七十四条 现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努力使其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四)保证具有职业危害的部门、班组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五条 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六条 采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须的、合格的、个人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十七条 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七十八条 禁止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品、材料,应逐步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十九条 现场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职业病。
第十章 应急救援
第八十条 公司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安委会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安全生产部,主任由其负责人担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急组织体系由公司和各部门组成,应急的指挥、协调工作归口公司领导小组。
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需要可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救援工作组、稳定生产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第八十二条 各部门应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公司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次。
按照类型分为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应急预案应根据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第八十三条 各部门应开展突发性事件应急演练(也称应急演习)。
综合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专项预案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季度演练一次。
第八十四条 发生应急事件按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响应程序执行。
第八十五条应急救援其他事宜参见集团公司《重大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妥善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八十六条 各部门安全监督人员要查阅、分析安全记录,了解现场安全动态,深入现场获取信息,掌握重要危险信号,及时予以解决。
第八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认真分析事故资料,研究事故发生规律,获得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八十八条 发生不安全情况,各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及时汇报。
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九条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条安全生产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九十一条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由龙源贵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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