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打渔河水库库底清理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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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打渔河水库库底清理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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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打渔河水库库底清理项目
独山县打渔河水库库底清理项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项目编号:
DXQNCG2018-020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敬告:
报价前请认真阅读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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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公告
1、项目名称:
独山县打渔河水库库底清理项目
2、项目编号:
DXQNCG2018-020
3、项目序列号:
4、项目联系人:
华英峰
5、项目联系电话:
0854--8234006
6、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7、采购货物或服务情况:
(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1)采购主要内容:
独山县打渔河水库库底清理;
(2)采购数量:
1 批
(3)采购预算51.6万元
(4)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
(5)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6)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
独山县境内
(7)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
无
8、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供应商须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3.2、提交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告知函;3.3、法定代表人本人持身份证,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2)特殊资格要求
无
9、获取招标文件信息:
(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8-06-0110:
30:
00至2018-6-516:
00:
00
(2)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山县分中心(金盾大厦旁政务服务中心)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现场购买
(4)投标文件售价:
300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
10、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18-6-614:
30:
00(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2018-6-614:
30:
00
12、开标地点:
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投标保证金情况
(1)投标保证金额(元):
5000
(2)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
2018-06-0114:
30:
00-2018-06-0517:
00:
00
(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存入指定账户
(4)开户银行及帐号
单位名称:
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县支行
帐 号:
52050
14、PPP项目:
否
15、采购人名称:
独山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联系地址:
独山县境内
项目联系人:
郭波
联系电话:
1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已落实
17、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都匀市筑匀大厦C栋16楼一号
项目联系人:
华英峰
联系电话: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本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保证金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基本程序
一、谈判主持人
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谈判小组成员
采购人代表1人;评标专家库抽取评委2人。
三、谈判程序
1、通过公告接受3家及以上资质符合的供应商。
2、谈判时间及地点:
2018年06月06日14:
30时(北京时间);
地点: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山县分中心
3、谈判时,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分别与每一位供应商进行至少两轮的商务谈判,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均可要求供应商进行一次投标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可适当增加谈判轮数。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
4、谈判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整理谈判纪要,由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说明成交理由。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最低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资质验证及谈判内容
1、谈判验证
谈判时,首先查验各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原件,资质材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以上资质或三证合一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6)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证明;
(7)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
以上资质材料均应为有效证件,否则将拒绝供应商进入谈判程序。
2、谈判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技术参数是否与投标文件吻合采购要求;
(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3)完成时间;
(4)售后服务承诺书;
(5)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提出最终报价及有关承诺;
(8)其它。
四、评定成交标准
谈判采购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有关规定》和以下标准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谈判承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且遵循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以低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及投标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和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
2、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内容在功能和性能上必须满足采购人要求。
3、供应商承诺的完成时间能满足采购人要求。
4、供应商的信誉:
无不良记录,企业信誉良好。
5、供应商的相关业绩较好。
6、供应商承诺的其它优惠条件对采购人最为有利。
五、采购要求
一、总则
1.1项目概况
贵州省独山县打渔河水库灌溉供水工程位于珠江流域红水河水系六硐河一级支流打渔河上游,地处黔南州独山县境内。
坝址距独山县麻尾镇约4.5km,控制流域面积16.46km2,多年平均径流量为976.1万m3。
打渔河水库是以灌溉供水为主,兼顾农村人畜用水等综合利用效益的水利工程。
水库总库容840万m3,灌溉农田3.96万亩。
根据打渔河水库规模,本工程属Ⅳ等小
(1)型工程。
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大坝、溢洪道、导流兼放空引水隧洞、副坝为4级建筑物,次要永久性建筑物为5级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为5级建筑物。
水库枢纽的洪水标准:
砼面板堆石坝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控制。
坝区地震基本烈度小于4度,不进行抗震设计。
打渔河水库正常蓄水位865.8m、死水位843.8m方案,多年平均灌溉毛用水量448.1万m3,灌溉用水保证率为80%,农村人畜用水86.6万m3,供水保证率为95%。
1.2任务来由及目的
1.根据《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和贵州省、黔南州有关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在下闸蓄水之前必须完成水库库底清理工作。
独山县打渔河水库工程是主要任务为县城灌溉供水的水源性工程,库底清理工作更加需要高标准、严要求的完成。
打渔河水库工程库底清理工作的目的就是为工程完工后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的必要条件。
按照独山县移民局库底清理的实施工作要求,特编制提出本方案。
2.本实施方案依据卫生、环保、劳动安全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按照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淹没特点以及水库运行方式,确定清理范围,调查各类清理对象的分布及数量,提出清理项目和技术要求和实施办法,是可研阶段的库底清理设计工作的延伸和细化,达到实施深度要求。
3.本实施方案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
一般清理根据清库工作量和清理措施计算所需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补偿投资;特殊清理所需投资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各种特殊清理,应符合有关行业的技术要求。
库底清理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衔接,满足水库蓄水要求。
1.3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6)《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
(7)《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质量控制标准(试行)>、<贵州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和<贵州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黔移发[2017]12号)
(8)《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9号)
(9)《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7]10号)》
(10)《独山县打渔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11)《独山县打渔河水库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1)《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644-2014)
(2)《农用污泥中污物控制标准》(GB4284)
(3)《危险废物鉴定标准》(GB5085)
(4)《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5)《动物鼠疫监测标准》(GB16882)
(6)《炭疽诊断标准》(WS283)
(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库底清理范围
2.1一般清理范围
1.库底清理设计及实施应符合卫生,环保,劳动安全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
2.根据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淹没特点以及水库运行方式,确定清理范围,调查各类清理对象的分布及数量,提出清理项目和技术要求和实施办法,计算清理工程量和清理费用。
3.库底清理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
一般清理根据清库工作量和清理措施计算所需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补偿投资;特殊清理所需投资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
各种特殊清理,应符合有关行业的技术要求。
4.库底清理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衔接,满足水库蓄水要求。
构(建)筑物清理范围为居民迁移线以下区域的房屋、围墙等附属物各类构(建)筑物。
打渔河水库淹没区移民迁移线以内陆域总面积0.534km2。
根据打渔河水库蓄水要求,建筑物清理为移民迁移线范围内。
根据规范要求进行清理。
主要房屋面积9876.39m2,其中正方9183.66m2,杂房692.73m2,全部为农村房屋。
主要附属设施有围墙(33.11㎡),牲畜栏(141个)、烤烟房(84.88㎡),粪池(27个),水池(99.69㎡),沼气池(27个)、大口井(1口),炉灶(34个)、坟墓(70座)。
桥梁4座(机耕道路桥1座,人行桥3座),10kV输电线路1.60km,供水管道0.5km。
林地清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843.8m范围内。
根据规范要求进行清理。
包括林地372.22亩,园地85.87亩,草地5.10亩,零星树木542株。
1.打渔河水库属于独山县城水源灌溉供水水库,涉及卫生消杀、防疫处理、灭鼠及鼠尸清理等卫生清理及消杀处理。
2.卫生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所有区域涉及易漂浮物处理,
3.灭鼠工作及卫生消毒的清理范围包括对淹没区所有涉及农村房屋林地及耕地。
水库库区陆域总面积0.564km2(淹没区0.534km2、影响区0.03km2)约812.96亩,其中耕地286.13亩(水田204.01亩、旱地82.12亩),林地372.22亩、园地85.87亩,其他草地5.10亩。
易漂浮物清理范围包括耕地286.13亩(水田204.01亩、旱地82.12亩),房屋面积14.81亩。
2.2特殊清理范围
特殊清理应为水库淹没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捕捞场,游泳场,水上运动场,航道,港口,码头,泊位,供水工程取水口等所在区域。
水平水库程库区范围不涉及特殊清理项目。
3、库底清理技术要求
3.1构(建)筑物清理技术要求
建筑物包括各类房屋、附属房。
(1)清理范围内的各类构(建)筑物应予拆除,并推倒推平。
构筑物拆除后其残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推平地面0.5m,对于确难清理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的明显标志,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建(构)筑物拆除后的设备和有利用价值的旧料、应运出库外加以利用,不能利用而又易
于漂浮的废旧材料应就地烧毁或运出库外处理。
(2)土木、砖木、附属房屋及三层以下(含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拆除。
(3)四层以上(含四层)砖混结构的房屋采用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
(4)框架结构房屋采用爆破与机械结合方式拆除。
(5)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时应考虑对移民迁移线以上房屋及设施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或机械拆除。
(6)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应结合移民搬迁进行。
构筑物包括工矿企业及公路、电力、电信等专业项目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的各类设施、包括围墙、砖(石、石灰)窑、牌坊、蓄水池、烟囱、水塔、储油罐、水泥窑、冶炼炉、各类杆线等。
1.清理范围内的各类构(建)筑物,凡妨碍水库运行安全和开发利用的必须拆除,残留较大的障碍物要炸除,其残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地面0.5m。
2.对库岸稳定性有利的(构)构(建)筑物基础、挡土墙等,一般情况下不予拆除;对确难清理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标志,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3.围墙分砖(石)墙和土墙两类,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4.用于烧砖(瓦、石灰)的独窑采取人工方式破除坍塌。
5.高出地面的水池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6.线杆包括水泥杆、木杆等,各类线杆采取人工方式拆除,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等应回收运至库外指定地点处理。
7.石拱桥、混凝土桥等采取机械拆除,其墩台残留高度不得超过推平地面0.5m。
8.水库内的水井(坑)、地窖等地下构(建)筑物,应根据库区地质情况和库区兴利要求,采取填塞、封堵、覆盖或其它措施处理。
3.2林地林木清理技术要求
清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644-2014)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1.树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0.3m。
伐倒的树木及其枝桠等易漂浮物应就地焚烧,树木直径大于10cm以上不易焚烧树木,应归集并运至业主方指定地点统一堆放。
2.林木清理过程中,采取焚烧方式的必须向林业部门申请,在申请获准后应挖防火隔离沟,焚烧后的残渣深挖掩埋。
3.对清理范围内的珍稀植物、古树名木及经济价值较高的树木,应请林业部门复查,申请相关部门设置专项资金进行移植保护。
4.采伐林木前应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应的审批手续。
3.3易漂浮物清理要求
1.构(建)筑物、构(建)筑物清理后的易漂浮物材料,不准堆放在居民迁移线以下必须运到库区外的指定地点堆放和处理。
2.易漂浮物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遗撒。
3.耕地种植的作物秸秆应运至库外充分利用,不能利用的应做好填埋处理,严禁堆存于水库洪水位以下。
3.4卫生清理技术要求
1.卫生清理工作应在蓄水之前进行。
2.主要清理现场表面有农田、林土,污水消毒处理后要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指标要求。
3.污染源及污染物处理。
库区内的污染源及污染物应进行卫生清除、消毒;如拆迁房屋、厕所、粪坑(池)、畜厩、垃圾等均应进行卫生防疫清理,将其污物全部运出库外,或薄铺于地面曝晒消毒,污水、垃圾等均应进行卫生防疫清理,将其污物尽量运出库外指定地点,对其坑穴应进行消毒,污水坑以净土填塞;对无法运出库外的污物、垃圾等,则应在消毒后就地填埋,然后覆盖净土,净土厚度应在1m以上且须夯实。
对村寨遗留的生活垃圾必须统一清理,集中起来运出库区外的指定地点掩埋;污水沟内沉积的污物需曝晒消毒并运出库区外的指定地点掩埋。
4.坟墓处理。
埋葬15年以内的无主坟墓,要将尸体挖出运出库区到指定地点(如火葬场)焚烧;埋葬15年以内的墓穴及周围脏土应摊晒,并用4%漂白粉上清液体(1-2kg/m2)或生石灰(0.5-1kg/m2)处理后,回填压实。
凡明确有记载埋葬结核、麻风、破伤风等传染病死亡者的坟墓和炭疽病、布鲁氏茵病等病死牲蓄掩埋场地,应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由专业人员或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的人员进行处理。
有明确记载有炭疽尸体埋葬的地方,按程序进行检测,表土不得检出具有毒力的炭疽芽孢杆菌。
炭疽芽孢杆菌按照《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检测。
5.灭鼠及鼠尸处理。
库区正常蓄水位范围应进行灭鼠工作,禁止使用强毒急性鼠药。
在库区投放鼠药,并把剩下的鼠药、鼠夹、粘鼠板和死鼠的尸体集中消毒运出库区外的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鼠密度按照《动物鼠疫监测标准》(GB16882)检测,不得超过1%。
6.生活垃圾等废物清理后原址中有害成分超标的土壤等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7.积存的污泥如果满足或经过处理后满足《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和《农用污染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可以用作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施用于库底之外的农田、林地、绿化用地等土地。
以施用于农田为目的的垃圾和污泥的处理可以在垃圾、污泥原堆放地进行,将施用于农田部分除去后的垃圾剩余部分应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处置。
4、库底清理实施措施
4.1构(建)筑物清理
1.各类构(建)筑物由负责库底清理单位或机构组织专业队伍负责实施拆除作业。
2.在实施作业前,应对拆除房屋制定拆除方案,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作业。
3.在实施拆除时,应设立警戒范围,禁止群众进入危险区域围观。
4.打渔河水库旧桥采取人工加机械拆除方式进行拆除其墩台残留高度不得超过推平地面0.5m。
4.2林地林木清理
1.为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打渔河水库工程林木清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由于清理地块分布在两岸,属峡谷地带,两岸山体坡度较大,一般在20-50度之间。
对清理区域的树木、灌木林全部进行齐地皆伐,并把树木,枝桠,灌木林全部人力集中,再进行焚烧,焚烧前应设置防火沟,焚烧完成后残留物进行集中,挖坑掩埋,并回填压实。
3.胸径10公分以上的林木,采用机械作业,主要使用油锯采伐。
胸径10公分以下及成片灌木林地采用油锯加手工作业,以砍斧、弯把锯、弯刀作为辅助采伐工具。
4.采伐后不易焚烧的林木集材作业方式选择人力集材后运出库区外的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4.3易漂浮物清理
1.构(建)筑物易漂浮物清理。
构(建)筑物清理后废弃的木质门窗、木檩椽、木质杆材、油毡、塑料及田间和农舍旁对置的秸秆就地处理或运至库区外的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就地处理要求执行卫生填埋处理,以防止蓄水后漂浮污染水质。
2.林木易漂浮物清理。
林木砍伐残余的枝丫、枯木等易漂浮物应运至库区外的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3.耕地漂浮物清理。
耕地残留的稻草、秸秆等废弃农作物,采取集中收集并混合漂白粉0.5kg/m3后掩埋处理或者运到库区外的指定地点处理。
4.4卫生清理
1.卫生清理工作应在建(构)筑物拆除之前进行
2.一般污染源卫生清理。
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等中的粪便等污染物坚持清理与处理相结合,防止二次污染。
(1)粪池和畜厩(牲畜栏)中的粪便、污泥应彻底清掏悉晒和消毒,并应按1kg/m2撒布漂白粉混匀消毒后,使用运输工具运到库区外的业主指定地点。
(2)粪池和畜厩(牲畜栏)的坑穴用漂白粉(此处和以下使用的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均应大于20%)按1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3.坟墓清理消毒。
有主普通坟墓经墓主迁出库区后,由经过培训的专业单位或机构对对坟墓区域进行清理消毒。
(1)墓地开挖及其消毒处理选在无风无雨的白天进行。
按卫生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使用专用工具,配备防护用品和制定应急措施。
(2)墓穴及周围50公分内的土壤直接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kg/m2处理后,回填压实。
(3)无主坟墓,要将尸体挖出运到指定地点焚烧。
埋葬超过15年的无主坟墓就地加固压实处理。
(4)对于遗弃的棺材必须运出库区外的指定地点焚烧并消毒掩埋。
4.生活垃圾清理。
生活垃圾采取0.5kg/m3漂白粉撒布混匀后运出库区外垃圾场,经无害化处理的废物化学性质稳定,病原体被杀灭,达到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卫生评价标准要求。
5.农田及污水坑(沟)清理消毒。
近三年内施肥耕作的农田,采取在表土撒布漂白粉0.2kg/m2或生石灰(0.5-1kg/m2进行消毒处理。
包括田边地头污水坑(沟)采取0.5kg/m3漂白粉混合后,引流至表土晒干。
4.5灭鼠及鼠密度检测
1.灭鼠范围为拆迁居民区及其周围100m的区域和操作区。
以及正常蓄水位以下的耕地,林地的区域和操作区。
在蓄水前1-2个月内完成。
2.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库内压覆全部使用新型环保杀鼠剂(胆钙化醇)用量每堆20g。
3.居民区按室内面积每15m2投放毒饵3堆。
居民区周围100m区域每10m2投放毒饵1堆。
4、在清理后的耕地,林地的区域和操作区灭鼠要按照要求每亩投放毒饵50堆。
5、投放毒饵后5天,检查毒饵消耗情况,全被吃光处再加倍投放饵料。
同时收集鼠尸并运出库区外的指定地点进行焚烧,投饵15天后,收集鼠尸和剩余毒饵,鼠尸及剩余毒饵采用焚烧的方式集中运出库区外的指定地点消毒处理。
6、鼠密度按照《动物鼠疫监测标准》(GB16882)对灭鼠效果进行检测,灭鼠前和灭鼠后各实施一次,共计两次。
5、组织实施及投资预算
5.1组织实施
1.打渔河水库库底清理工作由独山县移民局委托专业清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清理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负责确保通过独山县行业部门检查验收,卫生清理验收由卫生防疫部门提供评估报告。
2.卫生清理和灭鼠工作开展前5天,向库区周围群众发布公告,载明实施时间,范围和注意事项,防止幼童,家畜和家禽误食。
3.林木砍伐实施前7天,向群众进行公告、公示所清理林地范围,设立施工安全警示区域和注意森林防火,防止出现群众误入,以免围观造成安全事故。
林木砍伐按砍伐区域自下而上进行砍伐,但应注意滚石,滚木的危险状况。
采伐时注意保护库区周边森林植被,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4.采伐林木前打渔河水库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计划有效工期45天,如遇特殊原因,工期适当顺延,但须满足水库下闸蓄水需要。
5.2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采伐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在林木砍伐时须戴安全帽,设立安全警示区域,并配备安全警示员。
地形陡峭区域必须系安全绳进行作业,以确保安全为主。
2.对库区进行卫生消杀前,做好相关的安全培训和专业知识的讲解。
卫生消杀须在晴朗天气进行,对具有一定腐蚀性的药品,并配备专人看管,必须进行封闭防护操作。
3.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应建立专人保管制度,实行危险品立账登记管理。
4.电力线路通信必须实行短线断电检测后方可组织拆除,严禁带电搭火作业。
5.在库区开展灭鼠行动时,提前5天向库区周围群众发布公告,载明实施时间,范围和注意事项,防止幼童、家畜和家禽误食,并告知周围村民鼠夹、鼠药的作用及其危害。
在灭鼠的范围内做好警示标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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